信用社(银行)营业网点柜台内部管理指导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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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银行)营业网点柜台内部管理指导意见第一条 营业室内环境整洁,会计、出纳用具摆放整齐、有序。第二条 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岗位分工明确、登记清楚;制订学习制度,熟悉工作中的新业务、新制度;各类登记簿齐全、填写规范、完整。第三条 严格执行双人交叉复核制度,对复核业务认真进行审核,避免出现业务差错和事故。严禁单人临柜办理业务。第四条 严格执行现金尾箱现金交叉核点,双人上锁、双人接箱、双人交箱的规定。第五条 会计出纳人员调动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短期离职按规定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第六条 委派主管会计(分社主任、指派人员)坚持临柜坐班,全面履行监督职责。第七条 大额汇款、解付及现金付出,审查费用

2、开支、应收应付款列帐及错帐冲正按审批权限分级授权审批;主管会计审查会计报表保证数字准确、报送及时,报表之间的核对关系衔接。第八条 会计科目账户使用正确、规范,核算真实、准确,账务处理及时,错账冲正符合要求。第九条 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账,现金付出先记账后付款。大面额成捆现金收付不能完全信任点钞机。第十条 主管会计(分社主任)每日根据总账进行总分账务全面核对相符;现金科目总账每日与实际库存核对相符,并相互签章或作记录;账卡、账据每旬核对,并做到相符。第十一条 各内部往来账户、结算账户按时打印对账单,每月10日内签发余额对账单,并在一个月内核对一致收回,未达账项及时查明原因,将对账单专夹保管;存放人

3、民银行款项、存放其他同业款项、社内往来款项进行逐笔勾对,并由主管会计签名确认。第十二条 业务印章领用、交接、收回(销毁)登记清楚;业务印章、个人名章营业期间入屉保管,人员离开入屉加锁保管。不得对外违规出具有资信证明和对外提供担保。第十三条 坚持二人管库,钥匙分持,妥善保管,平行交接,主管会计掌管一把大库钥匙;管库员责任分明,同进同出,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库房。第十四条 现金库存与现金科目核对相符;有价单证帐证相符。第十五条 现金收付凭证应加盖现金收付讫章及经办人名章并登记券别,大额现金付出(5万元以上)应经审批并登记备案,20万元以上现金支付应提前预约,严格按规定做好反洗钱工作。第十六条 现金转移

4、及时逐笔登记款项交接登记簿,并相互核对签章,款项交接登记簿按柜员分别设置。第十七条 损伤票币兑换符合标准,假币没收程序合规;柜员错款、假币没收设簿登记。第十八条 整点票币应坚持点准、挑净、墩齐、捆紧、盖章清楚,损伤币挑剔符合要求,纸币按券别版面平铺,按规定捆扎,封签注明社名、日期、复核员、封装员名章。第十九条 严格库款管理。业务终了,所有现金及有价单证等扫数入库保管;短期离职办理交接清楚;严禁白条抵库、违规寄库,严禁挪用库款,造成短款空库。第二十条 现金调拨及时准确,库存不超核定限额。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查库制度,并做好检查记录。主任、主管会计对营业柜员钞箱每月做到查库一次,业务主管(分社主任

5、)对营业柜员钞箱每周做到查库一次;联社派人查库要求出示规定的证件(查库令),联社以上主管部门查库要有联社人员陪同。第二十二条 保持库房清洁卫生,库款按券别排列整齐有序,库房内不摆放无关物品,无潮湿、霉烂、虫蛀、鼠咬。第二十三条 临柜柜员款项交接登记簿之和要与现金库存簿余额核对相符。第二十四条 柜员现金账簿记账规范并遵守记账规则。第二十五条 保险柜副把钥匙按规定上缴保管;办公机具按规定保管使用。第二十六条 印、押、证、机管理应建立登记簿,坚持分管分用。第一、二管押(印)人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并详细记载交接内容,印、押、证、机在营业终了全部入库,临时离柜入箱(屉)保管。第二十七条 票据填写规范,金额

6、、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签章齐全、有效。第二十八条 签发银行汇票、办理汇兑业务应先收妥资金后办理。汇票委托书、汇款凭证应签章齐全,与预留印鉴相符。第二十九条 银行承兑汇票签发、承兑手续符合规定,核算正确。第三十条 解付的结算凭证内容合规合法,大额应解汇款及时解付,他行票据收妥抵用。第三十一条 按规定办理汇兑业务,不故意压票、退票;结算业务查询查复及时并设簿登记;票据退款处理符合规定;受理结算凭证挂失符合规定,设簿登记。第三十二条 同城交换系统设置的操作员符合系统管理要求,同城交换录入人员(交换员)与账务处理人员(复核员)分开;复核员负责保管使用“票据交换专用章”、“收妥后入账”;同城交换提

7、出提入票据清单保管符合规定;退票处理符合规定,详细填写退票理由书,设置退票登记簿进行登记。第三十三条 按规定开立、使用各类账户,结算账户均有预留的印鉴。按“实名制”要求个人、对公业务开户,并严格审核客户及对公账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真实性(身份核查系统)。第三十四条 存折结算,账折见面;实时打印存折。支票取款折角验印;正确使用账户;不得违规提现,存款无透支。第三十五条 单位定期存款期限、利率执行正确、凭证使用规范,销号符合规定;定期储蓄存款提前支取符合规定,教育储蓄存款支取手续符合规定。第三十六条 设立挂失登记簿,办理挂失、补发单(折)的处理手续符合规定,挂失申请书与挂失登记簿一起永

8、久保管。第三十七条 对公存款更换印鉴符合规定,通存通兑业务符合规定,查询、冻结、扣划业务操作符合规定。第三十八条 珠江平安卡开户、换卡、挂失手续齐全,按规定登记;客户交回的作废卡片按规定登记、保管和上缴。第三十九条 贷款科目使用正确,记载及时;借款凭证内容填写齐全、正确,印章齐全清晰,合规合法,具有法律效力。第四十条 借据、贷款利率、借款合同、申请书、附属资料及法律文书填写内容齐全,具有法律效力,由信贷员保管,做到保管符合制度规定。第四十一条 贷款形态调整及时,贷款经批准展期的,展期申请书应附借据后。第四十二条 不准以贷收息,不准收贷收息不入账;抵债资产入账、变现等账务处理合规合法。第四十三条

9、 已核销贷款呆帐,应设表外账逐笔进行登记,并纳入表外科目核算,账据、账卡核对相符;对收回的已核销贷款本息按规定处理。第四十四条 抵质押物品,应设立“抵质押物品登记簿”,并纳入表外科目核算。抵质押品足额,抵质押证明内容齐全,真实有效,具有法律效力。第四十五条 存款、贷款利率执行正确,贷款利率浮动符合政策规定;利息支出做到准确、符合规定,不得虚列利息支出;账务冲正时,相应调整积数,存、贷款利息汇总传票与实收(付)利息相符。定期结息汇总传票与所附利息通知单户数、余额相符。第四十六条 定额费用以外的费用列支以及与业务有关的应收款列支超限额的,按规定报联社审批并通过网络系统异地授权,要求列支手续齐全,费

10、用单据真实合规;严禁虚列费用,随意挂帐。第四十七条 损益类分户账按规定设立和使用,不得乱列账户;营业外支出审批手续齐全,严禁擅自增加营业外支出项目;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失业保险金、税金按规定比例计提,不得少提与多提;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在规定的比例内据实列支,不得超提、多列。第四十八条 按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呆帐准备和营业税金及附加。第四十九条 结算业务手续费、邮电费和凭证工本费按规定标准计收,中间业务收入按规定纳入账内核算,严禁截留、转移私设小金库;租赁收入按规定纳入账内核算,严禁截留、转移私设小金库。第五十条 固定资产账、簿、卡设置齐全,核算、登记、保管符合规定,账簿、

11、账卡、账实相符;低值易耗品管理符合规定,低值易耗品列账及时通知营业部纳入表外科目核算,低值易耗品登记簿及卡片登记及时完整,账簿、账卡、账实相符。第五十一条 账、簿、卡设置齐全,账页使用正确,科目运用正确,内部账户使用符合规定,账簿记载及时、完整,账面整洁、规范,遵守记账规则,销账式帐页按规定结转、记载、销账。第五十二条 凭证使用正确,要素填写齐全,内容完整,反映真实,数字准确,签章齐全;联数与附件完整齐全,并在有效期限以内受理的凭证应为本社受理的凭证。第五十三条 按规定顺序装订传票与账、簿,并按顺序编制总号,按规定登记传票封面,及时归档;各种计算机报表打印完整,保管符合规定。第五十四条 及时、

12、准确、完整编制和报送会计报表,报表数字真实、准确、衔接,各项会计报表换人复核,并按规定签章,月报表、年报表按规定装订入档保管。第五十五条 会计档案装订及时、完整,建立“会计档案登记簿”,按规定保管,按年限分类编号,登记齐全,档案管理整齐有序、保管严密、查找方便,确保安全,做到无潮湿、无虫蛀、无鼠咬、无霉烂、无残缺档案;调阅档案手续符合规定,设有“会计档案调(查)阅登记簿”,并有完整记录;会计档案销毁符合规定,“销毁会计档案清册”作为永久档案保管;档案室符合“四防”要求(防火防盗防破坏防事故),专人管理,人员变动办理交接手续。第五十六条 重要空白凭证由省联社统一印制。已停用重要空白凭证登记造册,

13、销毁以县联社为单位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停用、已兑付有价单证上解或销毁时应与有关账表数字核对相符。第五十七条 重要空白凭证账表室符合“四防”要求,并且专人管理。第五十八条 重要空白凭证纳入表外科目核算。重要空白凭证领入数量应与管辖社发出数一致;分发时当时核对、登记,并入库(柜)保管,做到账实、账簿相符。第五十九条 重要空白凭证使用做到按号码顺序逐笔销号与再销号,作废的重要空白凭证要在联次上加盖作废章。作当日有关传票的附件,要求联社齐全,并在销号单及登记簿上注明。第六十条 不准在重要空白凭证上预先盖好印章备用。属于信用社签发的重要空白凭证不得由客户签发。第六十一条 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领用及出

14、售手续符合规定;出售的支票按规定加盖开户信用社名称与账号。第六十二条 主管会计(分社主任)每日检查重要空白凭证的使用、结存数量,进行清查核对并记录,每日检查有价单证及抵(质)押物品,账实核对相符后,进行记录。第六十三条 抵(质)押物品、有价单证实行账实分管,记账员管证、出纳员管印。有价单证视同现金管理,设置登记簿并正确完整登记。纳入表外科目核算,账实、账簿相符。第六十四条 柜员应使用自己的柜员代号办理各项业务,严禁多人共同使用同一代号,柜员的密码应保密,定期或不定期更换,并且及时加封入库保管,柜员不得使用通用密码;柜员临时离柜必须签退,输入密码时要用纸板遮挡,避免他人看见或被监控摄像拍到。第六

15、十五条 计算机工作日志记载及时完整,对销户、冲账、调整积数、修改密码、冻结、解冻等需要授权的业务严格执行授权制度。第六十六条 柜员进行业务授权时,应加强对授权事项的监督管理,授权时要认真核查所授权的业务,严禁将授权卡交给业务操作人员自行使用。第六十七条 计算机管理人员、操作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业务处理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按时完成业务数据文件的打印,核对和装订并做到日计表各科目与会计总账核对相符。第六十八条 计算机、终端及网络设备做到及时除尘,清洁及保养,设备运行中出现故障及排除后及时登记计算机运行日志。第六十九条 营业员必须按时到达岗位,首先检查营业场所周围环境及室内有无不安全迹象,检查各类自

16、卫武器是否有效到位,灭火器材是否在柜台内的合适位置,报警器、闭路监控设备是否开启。营业厅大门开启后,要将大门反锁固定。第七十条 从库房取出钱箱或收到押运员送来的钱箱后,要立即送入营业室柜台内,关好柜台二道门及后(侧)门。第七十一条 在办理现金收付、记账或电脑操作时,要注意观察存取款人的神态、言行举止,发观异常情况时应提高警惕,作好防范准备。第七十二条 营业期间收取大量现金后,要及时入库(保险柜)或上解,不得放在办公桌上、柜面上或其它显眼且不安全的位置。第七十三条 不得接受外来人员赠送的药物、饮料、香烟、食品、饭菜、茶水等饮食用品。第七十四条 营业期间进出二道门和后门时,应先观察外围有无可疑生人

17、或异常情况,进出时不论时间长短都要随手关门反锁。不得以任何理由放外人进入营业柜台内,并防止外人尾随进入营业室内。接待外来业务人员应在与营业区域相隔离的会客厅或其它室内进行。 第七十五条 出纳员、有关会计人员应自行保管好办公桌(柜)钥匙,不得随意交与别人。营业期间暂时离开工作岗位时不论时间长短均应锁好现金、公、私印章、重要空白凭证等物品。要随时锁好存放现金的业务保险柜,保管好钥匙。第七十六条 营业期间遇到上级和公安部门检查安全保卫工作时,必须有本单位现职领导陪同(应确认在非挟持的情况下),证件齐全,才可以接待,否则不得开门受检。第七十七条 营业室外周围不论发生何种情况,凡非针对信用社的,营业员均

18、要坚守工作岗位,不得随意外出,必要时先将现金等重要物品锁好并关闭大门,待查明情况后再继续营业。第七十八条 营业终了,营业厅应进行清场,关闭前后门方能清点现金,轧帐。必须将所有现金、有价证券、重要空白凭证、印鉴卡、业务印章、编押机、压数机、电脑软件入库保管。第七十九条 不准将个人的存折、现金、有价证券、金银饰物等物品放在办公桌内过夜。属于“三不留”的储蓄所、分社等网点,下班时应将保险柜门打开,取走钥匙。第八十条 不得让其他营业网点的人员以“同系统,一家人”的理由无故进入营业室内,因工作关系需入内的要征得信用社负责人的同意。第八十一条 营业前,运钞车到达后,应在押运员的保护下才能将款箱从车上取下并在押运员保护下将款箱拿进柜台内;营业终了,运钞车未到前不得开启边侧门,在没有押运人员的情况下,不得将待运的现金等物品拿出保险柜或柜台外面,应等押运人员到位后才能取出办理交接手续,对不认识的取箱人和押运员不予办理手续并立即报告主管部门或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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