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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银行)农户贷款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的信贷服务水平,简化贷款手续,加大对农户农业生产的信贷投入,更好地发挥信用社支农作用。密切信用社与社员的关系,不断拓展信用社业务空间,分散贷款风险,提高自身效益,根据贷款通则等有关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信用社以农户的信誉为保证,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发放的小额信用贷款。 第三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遵循“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农户小额信用借款使用农户信用贷款证(以下简称货款证)。贷款证是农户向信用社申请借款的资格证明,它由信用社在对农户进行资信调查
2、核定信用等级的基础上,核定单户贷款最高控制限额。贷款证以农户为单位,一户一证,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由信用社所辖网点按属地管理原则对农户颁发,用于登记农户基本经济情况、存款情况、贷款发放收回情况等内容。第二章借款人及借款用途第五条信用社小额信用借款人申办贷款证的条件:(一)社区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已婚的农户或个体工商户(户主年龄一般要求在2260周岁)。 (二)在信用社入股,并长期与信用社建立信贷关系,办理存款业务。 (三)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无恶意拖欠信用社贷款行为,有偿还能力,历欠贷款已落实信用社认可的有效担保抵押,并制定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 (四)从事土地耕作或其他符合国家产业
3、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可靠收入。 (五)家庭成员中必须具有劳动生产或经营管理能力的劳动力。 第六条下列情况不具备办理贷款证: (一)农户不讲信誉,长期拖欠村组提留款,合同上交款。 (二)农户不务正业,游手好闲,违反国家政策。 (三)农户丧失劳动能力或抗御风险能力较弱。 第七条农户小额信用借款用途及安排序列: (一)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费用。 (二)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个体私营经济贷款(包括农产品加工、销售、农业综合开发、农业产业化、农工贸等)。 (三)农机具贷款或小型水田水利基本建设贷款。 (四)农户生活贷款(包括子女教育、建房、家电购置等提高农民素质或提高生活水平)。第三章资信等级评定及信
4、用贷款额度第八条信用社成立农户资信评定小组。小组由信用社主任任组长、主管信贷员任副组长、信贷员和部分监事会成员以及具有一定威信的信用社社员代表组成。 第九条农户资信等级评定、贷款额度确定步骤: (一)农户自愿向信用社提出办理贷款证申请。 (二)信贷人员(含代办员)调查农户生产资金需求和家庭经济收支以及生产经营情况,并参与民主评议结果对农户提出鉴定意见。 (三)资信等级评定小组根据信贷人员及所在地社员代表或村委会提供的情况确定信用等级和贷款额度,核发贷款证。 第十条农户资信等级分优秀、良好、一般、差四类信用等级。 (一)“优秀”等级的标准是: 1、三年内在信用社及其网点贷款按时还本付息,无不良信
5、用记录。 2、家庭年人均货币纯收入在2000元以上,且在信用社有存款。 3、自有资金占生产所需资金50%以上。 4、不欠村、组上交款项。 (二)“良好”等级的标准是: 1、有稳定可靠的收入来源,基本不欠贷款。 2、家庭年人均货币纯收入在1000元以上。 3、基本不欠村组上交款项。 4、外欠款当年内能清偿。 (三)“一般”等级的标准是: 1、家庭有基本劳动力。 2、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500元以上。 3、因不可抗力的因素负债在近三年内能清偿 (四)“差”等级的标准是: 1、家庭基本生活困难,依靠政府救济。 2、家庭无劳动力或无明白人。 3、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500元。 4、信用观念差或负债在3年
6、内难于清偿。 第十一条依据信用等级确定贷款证最高贷款限额。 农户信用等级优秀的贷款限额为3000元;良好的贷款限额为2000元;一般的贷款限额为1000元。上述贷款限额为累计贷款余额数。非信用社社员和信用等级差的农户不发放贷款证,待达到规定条件后申请补办。 第十二条若遇特殊情况需要提高贷款证限额的,经信用社专题调查报县联社审查批准后,方可提高限额。 第十三条对不完全具备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证发证条件的农户,可实行农户联保制,由评定为“优秀”或“良好”等级标准的两户以上已申办贷款证的农户自愿与发证信用社签订经济连保合同书,并依法承担还本付息的连带责任,信用社可凭连保合同书给予不具备申办贷款证条件的农
7、户发放贷款证,在限额内享受同等的信贷服务。第四章农户贷软证发放程序第十四条贷款证的发放程序如下: (一)调查摸底。农村信用社要主动会同村组干部对辖区内的农户进行普遍调查,对符合发证条件的农户进行造册登记。 (二)民主评议。信用社及时将调查结果张榜公布,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召开辖区内的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对申请办证的农户进行民主评议,按照评议结果,分类确认信用等级。 (三)审定核实。信用社根据掌握的实际情况,结合民主评议初定,然后由信用社农户资信小组核定,对符合条件的农户颁发贷款证。 (四)贷款证的期限一般定为三年一核审,并根据农户信誉变化具体情况一年一调整。(五)及时申报
8、领证。符合条件的农户必须向发证信用社提交印章、身份证、书面申请(内容包括户主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家庭人口、年收支情况和资金需求情况等)以及相关的资料。经审核验证无误后,颁发盖有“三章”(信用社行政公章、信贷员私章、农户预留印鉴)的贷款证。贷款证以村组为单位编号,按户发放(每户收取工本费3元,专户管理),并建立明细账,明细账一式两分,一份交信用社主管信贷员建立销账式台帐,一份由管片信贷员留存。第五章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发放与管理第十五条对已核定贷款额度并发证的农户,在期限和额度内,农户凭贷款证、户口簿或身份证及办证时预留印鉴到信用社办理借款,或由信用社根据农户要求到农户家中直接发放,逐笔填写借
9、据。 第十六条信用社要以村、户为单位建立台账。贷款证的记录必须与贷款台账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以借据为准。 第十七条对随意改变贷款用途、出租、出借和转让贷款证的农户,应立即取消其小额信用贷款的资格,吊销贷款证。 第十八条贷款发放后,信贷人员要深入农户了解和掌握农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贷款使用情况,加强贷后管理。信贷员要对提供给资信评定小组的考察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小额信用贷款的审查。信用社根据农业生产的季节性和周期性特点,在严格审查贷款实际用途后,对农户需要的小额信用放款,可主动与涉农部门配合,坚持“钱物结合、转账结算”的方式,及时发放限额贷款。对需要大额现金的农户,上报信用社主任审批支付。
10、在贷款发放过程中,管片信贷员始终是四包责任人,若出现违规违纪,审查不严,把握不准,造成资金损失的,由管片信贷人员赔偿。 第二十条小额信用贷款的发放。信用社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户,在与其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时,在贷款证上要认真填写贷款时间、金额、期限、利率、偿还日期、并做到“三相符”(贷款证编号与借据编号相符;贷款证金额与借款金额相符,内外账务相符)。信用社管片信贷员为信用贷款证发放专管员,专管员按月将借据副本逐笔登记台账,以掌握贷款发放情况,加强贷款事后监督。 第二十一条小额信用贷款的监督。为增强贷款证服务“三农”的透明度,信用社要定期对农户贷款的对象、数量、用途、利率、还款情况进行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11、。信用社要设立举报箱,聘请村主任、组长和社员代表为监督员,使贷款发证公正合理。同时,信用社要经常搞好事后检查,对违规违纪和农户随意转变贷款用途等问题,及时做好纠正处理。 第二十二条小额信用贷款的收回。贷款到期后农户应主动清偿贷款本息,信用社在贷款证上做好还本付息记录,对已发放的贷款,原则上要求按农业生产周期发放收回,对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不能全部归还者,必须结算本年度贷款利息后,申请办理展期。若无正当理由而逾期者,次年停止发放贷款,注销该户贷款证。 村组干部和信用社社员有协助信用社清收贷款本息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推行农户小额贷款证管理以后,信用社停止对无证农户的借款发放业务。第六章贷款期限与
12、利率第二十四条农户小额贷款期限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周期确定,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因特大自然灾害而造成绝收的,可按贷款通则的规定办理延期归还手续。 第二十五条农户小额贷款按人民银行公布的信用社贷款基准利率实行适当优惠。 第二十六条农户小额贷款的结息方式实行按年结息,结息日为12月20日前,还款日先于12月20日的,实行利随本清的方式。 第二十七条展期后的贷款按实际期限的利率档次计算,从展期日起计算。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开办贷款证贷款业务的信用社,若贷存比例超过50%,将停止该社贷款证贷款业务,待贷存比例符合要求后再发放贷款。 第二十九条贷款证要视同有价证券管理,农户随意转让、出租、出借、涂改贷款证,发证机构有权扣留,货款证遗失不补,若因特殊情况确需重新申办贷款证的农户,要及时向发放机构递交书面申请,上报信用社审核后办理。 第三十条使用贷款证的农户,若改变贷款用途,到期赖帐不还,信用社应即时吊销其贷款证,并依靠村组干部或依法强行收回所欠贷款本息。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贷款通则等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的修改、解释权属于市联社。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