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信贷授权授信工作的指导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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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信贷授权授信工作的指导意见(农信联发98号)各农村银行、农村信用联社:为加强全省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信贷业务管理,规范信贷授权、授信行为,增强 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的能力,促进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 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规 定,特制定本指导意见。本指导意见所指授权为信贷授权,是指法人行社对所辖的信贷业务职能部门、 分支机构以及其信贷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对其信贷人员开展信贷业务权限的具 体规定。信贷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及其信贷人员应在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开展业 务活动,严禁越权从事业务活动。本指导意见所指授信,是指法

2、人行社及其分支机构对服务的客户所规定的内部 控制信用最高额度,具体授信业务包括贷款、贴现和票据承兑等其他表内外授信业务。一、授权、授信原则(一)法人行社对其信贷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以及信贷业务职能部门、 分支机构对其信贷人员的授权,应遵循“区别对待、逐级授权、定期考核、适时调 整”的原则。1.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的授权分为直接授权和转授权两个层次。直接授权是指各 法人行社对有关信贷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的授权,转授权是指信贷业务职能部 门和分支机构对相关部门和信贷人员的授权;2.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的授权不得超过监管部门核准的业务经营范围,转授权不 得大于原授权;3.根据各信贷业务职能部

3、门、分支机构及其信贷人员的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 力、经营业绩等,实行区别授权;4.各法人行社应根据各信贷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及其信贷人员的经营管理 业绩、风险状况、授权制度执行情况及主要负责人任职等情况,定期对相关人员进 行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及时调整授权。(二)法人行社对其信贷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服务客户的授信,应遵循 “主体统一、区别对待、动态调整、权限管理”的原则。1.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经济和金融管理能力、信贷资金占用和使用 情况、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实行区别授信;2.根据不同客户的经营管理水平、资产负债比例情况、偿还能力等因素,确定 不同的授信额度;3.根据不同地区的金融

4、风险和客户的信用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对客户的授信额度;4.对不同客户的授信实行法人行社统一管理,对客户统一授信,并保证授信主体统一、授信对象统一和授信形式统一;分支机构对客户授信应在法人机构授权范 围内,超权限的客户授信应报法人机构集中审核、评定和审批;5.在确定的授信额度内,根据客户的实际资金需要、还款能力、信贷政策和各 行社提供信贷资金的能力等因素,具体确定每笔授信业务的额度和实际授信总额, 并且客户用信时各信贷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信贷人员应在权限范围内按具体 授信业务程序和要求办理。授信额度不是计划贷款额度,也不是分配的贷款规模, 而是各行社为控制客户风险所实施的内部控制信用额度;农户

5、小额信用贷款按安 徽省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农信联发337 号)等管理办法执行。(三)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对客户的授信应当遵循先评级、后授信、再用信的原则。客户信用等级是确定客户信用风险系数,计算客户授信额度的依据,对客户的信用等级评定以内部评级为主。二、授权、授信方式(一)授权方式 法人行社对其信贷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以及信贷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对其信贷人员的信贷授权应以书面形式,签订授权书,经授权人和受权人在授 权书上签字和盖章后生效。授权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授权人全称和法定代表人姓名;2.受权人全称和主要负责人姓名;3.授权范围;4.授权期限; 5.对限

6、制越权的规定及授权人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内容。(二)授信方式法人行社及其信贷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对客户的授信,应先评级、后授 信,并以授信书形式通知客户。授信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授信人全称;2.受信人全称;3.授信的额度及期限;4.对限制超额授信的规定及授信人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内容。三、授权、授信范围(一)授权的范围包括:1.单笔贷款(贴现)审批权限;2.对单个客户的贷款(贴现)额度审批权限;3.单笔承兑和承兑总额审批权限;4.利率浮动权限;5.信贷业务创新权限;6.特殊项目融资权限;7.其他授信业务额度审批权限。(二)授信的范围包括:1.法人行社及其分支机构对单个客户的最高授信额度;2.对

7、单个客户不同授信业务的最高授信额度;3.因信贷政策和市场的变化,需要追加授信;4.特别项目融资的临时授信。四、授权、授信调整(一)授权、授信的期限 授权、授信的有效期均为1年。(二)授权的调整 法人行社对其信贷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以及信贷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对其信贷人员应每年考核和检查一次,并依据实际风险管理情况,调整授权额度和 范围。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授权人应调减直至撤销授权:1.受权人发生重大越权行为;2.受权人失职造成重大经营风险;3.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4.内部机构和管理制度发生重大调整;5.其他不可预料的情况。 前款规定适用于转授权。 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原授权应终止:待添

8、加的隐藏文字内容31.实行新的授权制度或办法;2.受权权限被撤销;3.受权人发生分立、合并或被撤销;4.授权期限已满。(三)授信的调整 对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和授信应依据与客户业务往来和客户经济情况的变化,每年开展一次。在授信实施过程中,如发生下列情况,授信人应调减直至取消授信额度:1.受信地区发生或潜伏重大金融风险;2.受信企业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和风险;3.市场发生重大变化;4.产业政策、货币政策发生重大调整;5.企业机制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分立、合并、终止、法人代表变更等);6.企业还款信用下降,贷款风险增加;7.企业面临重大诉讼事项;8.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认为应改变授信额度或终止授信的其它情

9、况。五、授权、授信管理(一)法人行社信贷授权管理部门应负责拟订信贷授权方案,组织协调有关职 能部门按规定确定具体授权权限,制定授权文本,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二)法人行社应设立授信评审委员会,制定授信评审委员会的工作职责、评 审委员会运作的程序、评审委员会委员人员的选择、委员的权利与责任等,实行授 信风险垂直管理。建立授信工作人员准入制度,明确授信调查、审查、审批等环节 的责任,建立风险约束和控制机制,落实授信风险问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度。(三)法人行社应建立完整的授信政策、决策机制、管理信息系统和统一的授 信业务操作程序,对授信工作程序应做出明确规定,并对每一授信程序做出明确尽 职要求,规范

10、调查、审查、审批、授信管理和问责环节,使授信工作人员明确授信 风险控制要求,熟悉授信工作职责,不断提高授信工作能力,降低授信风险,明确 尽职要求,并且应定期或在有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及时对授信业务规章制度进 行评审和修订。(四)法人行社应建立客户统一授信制度,制定客户信用等级评价的指标体 系、操作程序、信用等级认定标准以及信用等级调整等实施细则,规范授信行为。(五)法人行社应建立集团客户和关联企业授信业务的管理制度,防止多头授 信、过度授信和不适当分配授信额度。(六)法人行社制定授权、授信制度应与其他内部管理制度相协调,形成权责 一致、相互制约、相互补充的内部控制制度;同时,稽核、监察部门要

11、把检查监督 信贷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和信贷人员执行信贷授权、授信制度作为一项重要职 责,并有权对调整授权提出意见。(七)法人行社应制定授信实施后的管理制度,应对所有可能影响受信主体 还款的因素进行持续地、动态地监测,及时发现受信主体的潜在风险并发出风险预 警提示,根据风险监测情况对已实施授信进行准确分类,对相关内容要形成书面报告。(八)信贷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及其信贷人员超越授权范围从事经营的 行为,应视越权行为的性质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相 应的责任;同时,信贷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相关负责人及其信贷人员离开现职 时,必须要有上级部门开展离任(岗)审计,明确责任。(九)法人行社应制定信贷授权、授信文档管理制度,对相关文档要进行编 号、归集、装订、保管,随时接受检查;管理人员调离岗位,应抄列清册办妥交接 手续。(十)法人行社应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本办法,建立符合自身实际的信贷授 权、授信办法,并报省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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