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综合业务系统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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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综合业务系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综合业务系统管理,规范综合业务系 统操作行为,防范操作风险和系统风险,保障综合业务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 行,结合全省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账务数据由省联社科技信息中心集中存储, 通过综合业务系统统一管理。账务处理采用日间实时记账,日终轧差净额清算的处 理模式。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接入综合业务系统的全省各级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第二章综合管理规定综合管理包括机构管理、凭证管理、现金管理、股金管理、内部账管理、查询 记账、客户管理和机构日结、年(月)终处理等

2、。第一节 机构管理第四条 综合业务系统对系统内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实行级别管理,依 据各机构管理级别不同,将机构分为以下级别:省级机构:省联社内设部门、直属机构; 地市级机构:省联社办事处;县级机构:县(市、区)联社、信用社(银行)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以下简称 “法人行(社)”);信用社级机构:信用社(银行)、信用社(银行)银行支行、农村商业银行支行等; 分社级机构:信用社(银行)分社、信用社(银行)银行分理处、农村商业银行分理处、储蓄所等。第五条 根据机构对账务处理的要求不同,综合业务系统机构划分为账务机构和管理机构两类。 账务机构:办理相关业务,进行与自身业务相对应的各种账务处理机构

3、; 管理机构:为了经营管理、数据统计以及其他管理要求而设立的虚拟机构。 第六条 综合业务系统机构号由10位数字组成,规则是:前四位编码与行政区划编号相同,五至六位为法人行(社)在综合业务系统中的编号,后四位为机构顺 序号,由省联社统一规范编制。第七条 在综合业务系统中,账务机构的机构代号按奇数编号,管理机构的机 构代号按偶数编号。第八条 综合业务系统机构柜员应严格遵守农村金融机构综合业务系 统柜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第二节现金管理第九条 综合业务系统各级账务机构均设立现金库,由库管员负责现金入库、 出库、柜员尾箱现金的上缴、领用等。第十条 现金收付必须依据内容正确、要素齐全的有效凭证办理,柜员

4、不得为 他人代填或代改缴款凭证,收付现金要当面点清,一笔一清,柜员必须核对传票金 额与现金无误后,方可做现金收付交易。第十一条 日终时,柜员应将柜员尾箱实物与综合业务系统记录核对相符,方 可日结。第十二条 柜员在上缴尾箱现金前必须将柜员尾箱实物和综合业务系统中记载 情况核对一致,做到账款相符。第十三条 同一机构内某一柜员尾箱现金不足,柜员可以从机构库中领取,也 可以从其他柜员尾箱调拨。各级机构应设定账务柜员尾箱的最高限额,超过规定限额必须及时上缴库管员 管理。第十四条 柜员尾箱交接时,交班柜员在交接前必须将尾箱中的现金与凭证实 物与综合业务系统记录核对一致,核对不符的不允许交接;接班柜员必须将

5、接收的 尾箱实物与综合业务系统记录核对相符。第三节 凭证管理第十五条 综合业务系统使用的空白重要凭证必须在指定的厂家统一订购,由 各法人行(社)总库库管员统一入库后调拨到下级机构;非系统内(其他金融机构凭证、综合业务系统凭证库中未有的凭证种类需手工记账销号)的空白重要凭证由 下级机构柜员自行入库。第十六条 调出机构管库员必须核实调入机构库管员身份后方可调配凭证。第十七条 凭证库间调配打印的重要空白凭证库间调拨单,由调出机构库管员 与调入机构库管员双方签章。第十八条 柜员领用或上缴凭证时必须由管库员和领用(或上缴)柜员共同操 作完成,空白重要凭证领用(或上缴入库)单由库管员和领用柜员或上缴柜员签

6、 章。第十九条 未使用的空白重要凭证需要作废的,上缴前必须做到账实相符,上 缴入库后库管员做作废处理,作废未用空白重要凭证必须经过主管柜员授权。第二十条 空白重要凭证出售时,柜员接到客户“空白重要凭证领用单”后, 应认真审查空白重要凭证领用单上加盖的印鉴与预留印鉴、单位名称与印鉴卡单位 名称、账号与户名等是否相符。第二十一条 对无法联动销号的空白重要凭证,使用后要进行手动销号处理(如贷款证、手工收贷凭证等)。第二十二条 凭证口头挂失可在系统内任意网点办理,柜员应提醒客户在5天内 到开户机构补办书面挂失手续,逾期不办,挂失自动失效。第二十三条 客户办理书面挂失,只能在原开户网点办理,需提供本人有

7、效身 份证件及复印件并提供相关账户信息,若委托他人代理的,还应出示代理人身份证 件及复印件,只能在原开户网点办理。第二十四条 客户办理密码挂失,需提供挂失密码的银行卡、存折或存单,并 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若委托他人代理的,还应出示代理人身份证件及 复印件,可在法人行(社)范围内任一营业网点办理。客户办理凭证和密码同时挂失业务,简称“双挂”业务,比照客户办理书面挂 失业务处理。第二十五条 书面挂失或密码挂失七天后,客户可凭挂失申请书回执联和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到原挂失网点办理挂失支取、挂失补发或密码重置手续,并不得委托 他人代为办理。客户挂失申请书回执联遗失,应重新办理正式挂失手续,原挂

8、失申 请书作废。第四节 客户管理第二十六条 综合业务系统中单位或个人存款、贷款和股金等开户交易,系统 均联动查找客户信息,如果该客户信息不存在,则要首先建立客户信息,建立客户信 息时必须依据客户的真实、合法、有效证件办理。 第二十七条 客户信息的采集应规范、准确,严禁任意输入不合法、不规范的客户信息,确保客户信息全省共享;客户信息管理内容包括对公客户信息、对私客 户信息、不良客户信息。第二十八条 对于以前未完善信息的客户第一次办理业务时,柜员应根据客户 提供的真实、有效的证件更改证件类型和号码,将信息补充完整、规范,从而使系 统数据逐步完善。第二十九条 修改客户信息时,客户需填写书面申请,柜员

9、审核证件无误后, 根据客户提出的修改内容经主管授权后进行修改,不得跨机构修改客户信息。第三十条客户信息一经建立,不得删除,如特殊原因需删除时由法人行(社)以书面材料统一上报省联社科技信息中心,经批准后由科技信息中心进行处 理。删除客户基本信息时必须是所有关联账户都已经销户,且不是担保人(或担保 单位)、质押物所有人等,客户号删除后所有客户相关信息一并删除。第五节 公共交易第三十一条 所有记账交易必须真实,要严格审查凭证的合法性,并经复核或 主管授权。该交易只能处理本机构业务,不能跨机构办理。第三十二条 综合业务系统提供以下错账冲正处理方式:1.当日冲正:是对当日发生的账务差错进行冲正处理;2.

10、隔日单方冲正:是用于对当年错账进行调账处理,该交易只记单边账,必须 与其它交易配合使用;3.隔年单方冲账:用于隔年的错账进行调账处理;4.隔日、隔年单方补账:是用于对隔日、隔年漏账进行补账,该交易只记单边 账,必须与其它交易配合使用。在综合业务系统中办理错账冲正业务时,必须由原操作柜员填写错账更正审批 单,经主管或以上级别柜员审批后办理冲正交易,并登记错账更正登记簿。第三十三条 冻结、控制客户账户只能由客户的开户机构处理,柜员接到有权 机关要求冻结或控制某客户存款的协助冻结、控制存款通知书时,按规定审查冻 结、控制人的合法证件和协助冻结、控制存款通知书,经主任(行长)或机构负责 人审批授权后办

11、理,并将协助冻结、控制存款通知书专夹保管。第三十四条 在冻结期限内,只有原作出冻结、控制决定的有权机关可以做出 解冻(控)决定,并出具解除冻结、控制存款通知书,柜员审核解冻(控)人的合 法证件和解除冻结、控制存款通知书后,经主任(行长)或机构负责人授权解除冻 结、控制,冻结、控制人应在解除冻结、控制存款通知书上签名,柜员加盖业务用 章及经办人名章,通知书正本专夹保管,复印件作附件。 第六节 机构日终、月终、年终处理第三十五条 柜员每日必须在规定的营业截止时间内进行柜员现金碰库、凭证 碰库、柜员平账检查、机构平账检查、打印现金收付登记簿和重要空白凭证销号 单、流水账、科目日结单等,再做机构日结等

12、,不得无故延迟或不进行机构日结。 第三十六条 年(月)终日结后各非法人行(社)的损益类科目账户余额全部 直接上划法人行(社),年终损益上划后必须将损益结转至本年利润科目,并结出本年利润总额第三十七条 法人行(社)财务部自制凭证将本年利润转入利润分配,再根据 年终决算文件规定进行利润分配或弥补历年亏损,全部业务结束完毕后,柜员必须 按正常程序做日结并签退。第三十八条 省清算中心所有业务处理完毕系统进行日终切换后,柜员方可进 行年终决算账表的打印。第三章存款业务管理规定第一节 基本规定第三十九条 综合业务系统储蓄存款实行免填单方式,但必须要求客户在电脑 打印的业务凭条上签名确认。无折(卡)存款时客

13、户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属他人代理的应出示代理人 身份证件,并在凭条上填写存入账户的姓名、存款账号或卡号、证件种类及号码, 同时在业务凭条上签名确认。第四十条 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对大额现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综合业务系统 中对大额现金存取款业务实行限额授权管理。第四十一条 存款通存通兑业务应严格遵守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存款通 存通兑业务管理办法。第二节 对公活期存款第四十二条 对公活期存款包括普通对公活期存款、协定存款和通知存款三种 类型,对公通知存款使用存款证实书作为支付凭证。第四十三条 对公活期支票户需客户存款后才能发售对公支票,对公活期销户 时,发售给该账户的剩余支票系统自动进行作废处

14、理,并要将剩余支票全部收回, 柜员将实际收回的支票剪角后附在当日的销户传票后进行装订,对公活期开销户需 会计主管进行授权办理。 第四十四条 对公活期可开办的业务代号包括:对公活期支票户、其它活期存款、财政性存款、待结算财政款项、县级待结算财政款项、地方财政库款、县级地 方财政库款、财政预算外存款、县级财政预算外存款、财政预算外专项存款、银行 承兑汇票活期保证金,柜员必须严格按照各业务代号所核算的内容进行选择处理。 第四十五条 对公活期账户必须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进行管理。第四十六条 “对公活期转账”交易只可以在本机构内进行转账,不允许跨机 构转账(系统内跨机构转账业务在结算模

15、块中作电子转账交易处理),对公活期户 可以转向对公活期户、个人结算户、其它待销账,同时其它待销账也可转入对公活 期。第四十七条 对公协定存款账户开户只有对公活期支票户才可以开立,同时与 指定的对公活期账户建立协定关系,约定基本额度。第四十八条 协定存款户根据约定的基本额度对对公结算账户的余额进行控 制。当约定的对公结算账户余额大于基本额度时,日终批处理时自动将超过基本额 度部分转入协定账户;当约定的对公活期账户余额小于基本额度时,日终批处理时 将自动从协定账户中把不足基本额度部分转入对公结算账户中。第四十九条 对公活期支票户计息方法为“按日浮动计息”,银行承兑汇票保 证金计息方法为“利随本清”

16、,其他业务代号,计息方法可由柜员根据实际业务情 况进行选择。第五十条 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分活期保证金和定期保证金两种,支付条件 和单位活期、定期存款一致,保证金账户销户后转入应解汇款账户进行管理。第五十一条 对公活期存款暂不支持异地取款,可在全省范围内办理通存业务。第五十二条 对公活期支取现金,只有客户账户为基本账户或为可取现账户时方可取现,非基本户或非可取现户,不可取现。第五十三条 查询对公活期账户资料只限于查询本机构对公活期账户。第三节 对公定期存款第五十四条 对公定期存款不允许现金开户,只能转账开户,一万元起存,存 期分为三个月、半年、一年、二年、三年、五年,本金一次存入,到期凭存款证

17、实 书支取本息。第五十五条 对公定期存款模块中包含银行承兑汇票定期保证金,按单位定期 存款同档次利率计息,银行承兑汇票定期保证金到期后直接作销户处理,转入应解 汇款账户。第五十六条 对公定期存款允许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 只允许办理一次,销户时只能转账,不能支取现金。第五十七条 对公定期部分提前支取后,给客户换发新的存款证实书,但客户 存款的账号和起息日均不改变。第五十八条 对公定期存款销户不允许异地销户,同时,该账户存在不可销户 状态时也不可销户。其中,不可销户状态是指该账户与贷款关联的账户、冻结、控 制等其他不可销户原因。第五十九条 对公定期存款证实书仅对存款单位开户证实

18、,不得作为质押的权 利凭证,可以使用对公凭证更换交易实现存单与证实书的互换,办理抵押贷款时以 存单作为质押物。第四节 个人活期存款第六十条 个人活期存款可办理的业务种类包括个人活期储蓄户、个人活期结 算户、定活两便和个人通知存款。第六十一条 个人活期储蓄户、个人活期结算户和个人通知存款使用个人存折(卡)作为凭证,定活两便使用存单作为凭证。第六十二条 活期储蓄转账交易中,活期储蓄专指个人结算户;个人办理转账 或汇款业务的,可通过电子联行、现代化支付相应交易进行处理。第五节 个人定期存款第六十三条 个人定期存款可开办的业务种类包括:整存整取、零存整取、教 育储蓄、整存零取。第六十四条 整存整取打印

19、存单,零存整取、教育储蓄、整存零取打印存折。第六十五条 整存整取可以部分提前支取,但只允许一次。整存整取部分提前 支取业务只能到客户原开户机构办理。第六十六条 个人定期提前支取或销户时,客户出具开户时登记的有效证件, 柜员需核对相关身份证件,并在输入证件号码后才能提交成功,输入的证件号码必 须和客户开立账户时的证件号码一致。第六十七条 零存整取或教育储蓄允许客户隔月续存,但必须是开户金额的两 倍,如连续两月没有续存则视同违约,应续存日为该账户违约日,支取时该日及其 以后存入的部分按照活期利率计息。每月只允许客户存一次,不可预存。第六十八条 整存零取可以全部或部分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本金的,可

20、以 在约定日期按约定支取金额提前支取一次本金,即可取两倍的每次支取金额,在以 后相应停取一次,其余照原约定日期不变。第六十九条 整存整取申请自动转存次数没有限制,即客户约定为自动转存 后,可多次自动转存。 第六节 存款计息规定第七十条 活期储蓄存款、定活两便储蓄存款、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零存 整取存款、教育储蓄存款、整存零取定期储蓄存款、对公定期存款、对公活期存款 的计息规定仍按原规定办理。第七十一条 个人通知储蓄存款(一)基本规定1.储户办理个人通知储蓄存款的支取,须按约定提前一天或七天通知营业网 点,利息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相应利率和实际存期计息,利随本清。2.如遇以下情况,按活期存款利率

21、计息:(1)实际存期不足通知期限的;(2)未提前通知而支取的;(3)已办理通知手续而提前支取或逾期支取的;(4)支取金额不足或超过约定金额的;(5)支取金额不足最低支取金额的。3.通知存款如已办理通知手续而不支取或在通知期内取消通知的,通知期限内 不计息。4.留存部分低于起存金额的,予以清户,按清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 息,或根据存款人意愿转为其他存款。(二)计息公式应付利息本金存期适用利率。(三)对公通知存款计息规定及计息公式同个人储蓄通知存款。第七十二条 对公协定存款(一)基本规定 协定存款计息天数平年365天,润年366天,有一天累计一天积数;每季度结计利息一次,结息日为每季最后一

22、个月的二十日,各季结息日的次日(即21日)将利 息自动过入对应的结算户;每季结息时按当日挂牌的协定存款利率计息;协定户销 户时把本息合计转入约定的活期户中。(二)计息公式 计息公式同对公活期存款。 第七节 其他业务规定第七十三条 对查询账户信息的只允许查询本人、本单位账户(法律另有规定 的除外),需客户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单位的还需提供单位证明,并须会计主管授 权后查询。第七十四条 所有银行类业务收费,在“银行业务收费”交易中处理,由系统 根据设定的计费方法自动计算收费金额,经授权后柜员可根据实际情况以手工输入 的收费金额进行收费。第七十五条 存款出现透支余额的账户、与贷款关联的结算账户、与协定

23、户关 联的结算账户、与自动续存户关联的结算账户、粮补户、冻结、控制账户,均不可 办理销户手续。第七十六条 只有支付条件为凭密码的单折凭客户合法证件才能将不通兑改为 通兑,如果是通兑账户则不允许修改支付条件。第七十七条 “打印储蓄账户存款证明”交易需客户提供有关身份证明,经会 计主管授权后才能办理,所打印的存款证明为时点证明。第七十八条 老系统储蓄旧单折必须进行销户处理或重新更换新单折后才能正 常办理业务。第七十九条 存款模块中特殊类交易需要客户手工填写特殊业务申请表,经审 核后进行办理。第四章贷款业务管理规定第一节 基本规定第八十条 综合业务系统中一般贷款指信用社向符合贷款发放条件的企事业单

24、位或个人发放贷款(除消费贷款以外的所有贷款);消费贷款指住房按揭、汽车按 揭等按公式法计息的贷款。第八十一条 一般贷款按客户号可分为对私贷款和对公贷款,其主要区别在于 客户号是对公客户号、还是对私客户号。目前系统消费贷款仅处理对私按揭消费贷款。第八十二条 综合业务系统通过客户号把客户的所有贷款关联起来,每个客户 号可对应多笔贷款,每笔贷款在系统内只产生一个贷款账号,其贷款账号对应一份 借据;除额度贷款以外,每笔贷款系统只接受唯一的合同编号。额度贷款和非额度 贷款的主要区别是额度贷款分次发放,非额度贷款一次性发放。第八十三条 综合业务系统中贷款账户的结构是每一笔贷款有对应的一个贷款 账号、五个欠

25、息账号(本年表内欠息账号、历年表内欠息账号、本年表外欠息账 号、历年表外欠息账号、复息账号);如为抵(质)押贷款则对应一个表外账号, 用于登记抵(质)押有价物品。第二节 贷款发放第八十四条 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办理抵(质)押权证登记 (消费贷款还需进行合作项目立项及机构授权)后,如借款人第一次到信用社办理业务,柜员首先应为借款人建立客户信息,开立结算账户。第八十五条 柜员柜面放款时必须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录入客户号、结算账号、 合同编号、借据号、借款金额、利率、期限、计息方法等要素;对信贷管理系统提 交核心系统出账的,柜员应根据出账通知办理,业务成功后打印借款借据、内部记 账凭证及表外

26、科目记账凭证。第八十六条 系统自动对合同实际执行利率在基准利率的上、下浮动范围内进 行控制,具体的浮动范围由各县级法人行(社)自行确定,但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对 贷款利率浮动范围的规定。第八十七条 坚持柜面放款收贷,系统根据柜员尾箱领入的凭证号码按最小号 使用原则对借据进行控制、管理、销号,不得跳号使用。第八十八条 对公客户必须有贷款卡号,如为保证贷款,则保证单位也必须有 贷款卡号;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必须有贷款证号,否则不能发放。第八十九条 系统提供计复息功能,各县级法人行(社)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 决定是否使用。第九十条 系统提供转账、现金放贷两种方式,主张转账放款,严控现金放 款,除农户小额信用贷

27、款外,不允许现金发放。第九十一条 抵(质)押额度贷款除第一笔发放外,不需输入表外抵质押物信 息,抵(质)押权在额度合同期限内有效。第九十二条 按揭贷款在发放之前,必须由县级法人行(社)或信用社(支 行)对合作项目进行立项,立项后可在合同限额内进行发放,由县级法人行(社) 统一立项的可在合同限额内授权辖内的分支机构发放。第九十三条 凡须缴纳保证金的按揭贷款,合作商的结算账户、保证金账户必 须在发放机构开户,并按约定的比例从开发商结算账户上进行扣款。第九十四条 贷款部分主要功能是贷款业务的核算,较少涉及管理方面的功 能,对于借款方式为组合贷款、银团贷款、多人保证担保贷款等,系统暂不提供相 应信息的

28、录入,只能选择最接近的贷款方式录入。第三节 归本还息第九十五条 系统支持转账还款和现金还款,对于转账还款,可以协议约定从 客户存款账户扣划;现金还款只是作为转账还款的一种补充,对于确实没有结算账 户的借款人还贷提供的一种方式。第九十六条 系统提供五种归本还息的方式:还本、还息、结清、还欠息和部 分本利清,其中“还本”支持部分和全部还本;“还息”支持还本期息、欠息、复 息,还息顺序是:本期息、本年表内欠息、历年表内欠息、本年表外欠息、历年表 外欠息、复息;“结清”指收回全部本金和利息,当账户余额足够时,系统自动把本金和利息结清;“还欠息”指系统直接从结算账户上扣收欠息和复息,不扣收本 期息,当结

29、算账户余额大于贷款欠息金额时把贷款欠息金额扣完,当结算账户余额 小于欠息时,把结算账户余额扣至一元为止;“部分本利清”系统根据实际业务需 要,支持归还部分本金的利随本清,还款金额等于部分本金及其派生的利息,但仅 限于计息方式为本利清的一般贷款,同时本利清贷款到期或跨年度结息或逾期以后 就不能采用部分本利清还款,否则会造成利息计算的差错。第九十七条 柜台还款一般遵循“先收息,后收本,先表内,后表外“的原 则,允许零贷款余额有表外挂息。第九十八条 客户还清全部贷款后,如是抵(质)押贷款,则柜员应核销表外 抵(质)押物,将抵押、质押权利凭证交还抵押、质押人。第九十九条 按揭贷款实行“当月贷款,次月还

30、款”的规定,第一期和最后一 期均按实际本金和实际占用天数计算利息,中间各期均按整月计息,系统提供等 本、等额、递增、递减四种还款方式,每期还款有一定的宽限期(参数定义),在宽 限期内还款,不收取罚息,过宽限期后,收取罚息。第一百条 按揭贷款在还清欠款和利息的情况下,允许提前归还部分本金或全 部本金,提前归还部分本金必须小于欠本余额且大于等于1万元,发放机构与客户 可对剩余贷款重新进行约定。系统提供三种约定方法:还款额不变,缩短还款期限,生成新的还款计划;还款期数不变,还款额减 少,生成新的还款计划;重新设置期数,生成新的还款计划.提前还款时对于本期的利 息不遵循还款计划表,而是依据上一结息日至

31、当前营业日计算。第一百零一条 按揭贷款遇利率变化,均在次年1月1日进行利率调整,生成新 的还款计划,生成新计划时,均按新利率计算每期应还利息和本金,对上年12月到 本年1月的利息计算不分段处理(采用新利率)。第一百零二条 由于按揭贷款按期还款的特殊性,在账户状态为正常的情况 下,按揭贷款不参加周期结息,即系统在进行按月/季/年的定期结息时不需对正常 状态的按揭贷款进行结息。但按揭贷款在转逾期/呆滞/呆账后,则被视为与普通贷 款一样,按月或按季参加周期结息。逾期后的按揭贷款参加周期结息时,使用逾期 利率计息;贷款到期后,按罚息利率计息。结息后与普通贷款一样做表内、表外应 收息处理。第四节 贷款展

32、期第一百零三条 客户因特殊原因到期无力偿还贷款时,可申请办理展期,客户 应在短期借款到期前10天,中长期贷款到期前20天向贷款机构提交贷款展期申请 书,经批准后,在系统内进行展期登记,贷款到期时,系统自动对贷款进行展期处理。第一百零四条系统只允许展期一次,并自动校验短期贷款的展期期限不得超 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的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的展期 期限不得超过3年。第一百零五条 系统自动将原贷款到期日的次日作为展期贷款的起息日,对于 贷款展期后达到新的利率档次时须分段计息,前一段利息计算到展期日,即原贷款 的到期日的次日作为展期贷款的起息日。第一百零六条 系统不允许办理贷款的部

33、分展期。第五节 形态调整第一百零七条 目前系统按贷款四级分类进行管理,五级分类预留标识字段, 在贷款实施五级分类时可同样进行管理。第一百零八条 系统提供两种形态调整方式,即自动形态转移和手工形态转 移。在开户时设形态调整标志位时允许系统自动转移形态的贷款,系统批处理时对 约定自动转移账户进行形态转移处理,非自动形态转移的贷款需由手工进行形态转 移处理。第一百零九条 批处理过程中,对约定自动转移形态的贷款,当日到期次日转 逾期,逾期90天次日转呆滞,但暂不对以前日期到期(数据移植时已逾期90天)的贷 款再进行处理。如果是因为旧数据进入机器时未调整,或是其它原因没有做形态转 移的贷款,通过手工交易

34、进行处理。第一百一十条 贷款的形态调整无论是由系统自动或手工完成的都实行分段计 息,形态调整日的次日作为贷款新的起息日,前一段利息计算到调整日,能够从借 款人结算户扣收则直接扣收,对于不能扣收部分根据实际情况进表内应收或表外应 收,入调整日次日的账,贷款新的起息日及复利的起息日均为调整日的次日。第一百一十一条 在确定正常贷款、逾期贷款、呆滞贷款为损失类贷款需调整 形态或核销的情况下,系统支持可将正常贷款、逾期贷款、呆滞贷款直接转入呆账 贷款,并根据实际情况相应作处理。第一百一十二条 正常贷款转逾期时,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第一百一十三条 抵质押贷款,系统不提供形态调整功能,只增加到期预警报 表

35、,提示催收。第一百一十四条 手工转逾期不及时,系统会对到期贷款进行结息处理,并将利 率置为逾期利率,移植的贷款已逾期的系统全部默认为不自动调整,由柜员进行手 工调整。 第六节 应收利息第一百一十五条 系统批处理自动计收应收利息,计息日期为该笔贷款发放时 约定按期结息时间的期末二十日。利随本清贷款,在贷款到期前不计提应收息(形 态调整时自动计息一次),但跨年度到期的按权责发生制原则12月20日结一次息, 并自动进行扣收。第一百一十六条 贷款利息自结息日起逾期未满90天(含90天)的应收未收利 息,按规定计入当期损益;贷款利息逾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的应收未收利息,无 论该贷款本金是否逾期,发

36、生的应收未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列入表外核算, 待实际收回时再计入损益。第一百一十七条 已经纳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在其贷款本金或应收利息逾 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以后,要相应地冲减利息收入,转入表外科目核算。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贷款本金逾期超过90天产生的应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 益,列入表外科目核算,待实际收回时再计入损益;贷款转呆账时自动结一次息, 对于表内欠息部分转入表外核算,不再计提应收利息。第一百一十九条 按规定应向借款人收取的应收未收利息的复利,暂不计入损 益,在表外核算,待实际收回时再计入损益。第七节 呆账核销第一百二十条 经认定为呆账的贷款,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核销后,转到表外

37、科 目核算。呆账核销时,不考虑应收利息,仍放在表外核算(如有表内应收利息待逾 期超过90天后,转入表外核算),核销后的呆账贷款系统自动生成一个表外账号, 做专户管理。已核销呆账实行账销案存的管理办法,应继续组织催收。第一百二十一条 收回已核销贷款时,先将已核销的贷款由表外返回其在核销 前的表内贷款账号下,然后按照贷款收回程序办理,同时应冲回贷款呆账准备金。第八节 计息规定第一百二十二条 目前系统中对一般贷款采用积数法计息,并对所有的计息方 式按实有天数计算利息。第一百二十三条 运用计息公式时,应使贷款期限和利率的时间单位保持一 致,即利率采用年利率时,期限应以年为单位;利率采用月利率时,期限应

38、以月为 单位;利率采用日利率时,期限应以日为单位。第一百二十四条 系统提供三种利息计算方式: 公式法:按揭类贷款利息计算所采用的方法,根据贷款发放时生成的还款计划表扣除相应的本金和利息,会计账务在次日反映。 积数法结息:每期末最后一个月20日(按月、季、年)营业终了进行结息,会计账务在21日处理。 利随本清:属于积数法结息的特例,客户还款时或形态调整时分段计息,合同约定固定利率的除外。第一百二十五条 复利是由应收未收利息(包括表内、表外应收未收利息)未 能及时归还产生的。在本系统中,复利的处理遵循以下原则:贷款开户时可选择是否计复利。 复利的计息方式采用定期结息,复利定期结息的时间与网点规定的

39、定期结息时间相同。 计算复利使用的利率、利率种类(固定利率、分段利率、浮动利率)与贷款在正常期限内的规定相同。 当贷款已结清或核销,且不存在属于该笔贷款的应收未收利息,应查询该笔贷款是否有复利待结清。第一百二十六条 贷款开户时只须输入正常利率,一旦贷款到期未还或未申请展 期,由系统自动或手工进行贷款形态转移时,系统将自动在合同利率的基础上上浮 一定的比例,作为逾期罚息率,计算贷款在逾期期间的利息。第九节 其他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 抵债资产在本系统中只进行登记,不进行账务处理,其账务 处理按内部账记账处理;已置换不良贷款收回、呆账准备提取内部账记账处理。第五章结算业务管理规定第一百二十八条 本规定

40、所称结算业务是指通过综合业务系统处理的内部货币 给付及资金清算行为。第一百二十九条 结算业务与通存通兑业务共享清算账户清算资金。第一百三十条 各级法人行(社)负责辖内网点结算业务的管理、指导、检 查、监督,各级分支机构在法人行(社)授权范围内办理各项结算业务。第一百三十一条 各级法人行(社)应至少指定一个具有跨行结算资格的机构 作为本辖区内款项汇转的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跨行结算资金的划转与清算。第一百三十二条 不具备跨行结算资格的机构应将跨行结算款项划转指定的转汇 机构,委托转汇机构进行跨行款项划转,禁止将跨行转汇款项发往辖域外的转汇机 构。第一百三十三条 转汇机构对于辖域范围内的跨行结算款

41、项,应及时进行转汇 处理,严禁积压联行账务,截留客户或他行资金。 第一百三十四条 客户以提交现金的方式申请办理结算业务时,应先将现金存入应解汇款过渡账户,再通过该账户办理相关结算业务。第一百三十五条 存款与结算业务分柜处理的机构,结算柜不得涉存款账户。 客户在办理结算业务时,应由相应存款柜将款项转至解汇款过渡账户,结算柜通过 过渡账户处理相关结算业务,逐笔销记过渡账户。第一百三十六条 综合业务系统处理下列结算业务:1.电子转账2.内部资金划拨3.银行本票4.银行汇票5.代签银行汇票6.银行承兑汇票第一百三十七条 电子转账是指由发起机构主动发起的联行贷记业务,适用下 列款项结算:1.普通汇款2.

42、委托收款划回3.托收承付划回4.其他贷记业务第一百三十八条 汇出机构受理汇款人签发的电汇凭证,经审查无误后,应及时 向汇入机构办理汇款,并向汇款人签发汇款回单。汇款回单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 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第一百三十九条 综合业务系统自动入账的款项借贷方记账凭证、汇总记账凭 证及收账通知必须及时打印,并将借贷方记账凭证加盖业务印章后作汇总记账凭证 附件装订保管,收账通知是汇入机构将款项确已收入收款人账户的凭据,汇入机构 应及时将收账通知加盖业务章后转交客户。第一百四十条 客户申请承兑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时,应与承兑机构签订承兑协 议并交付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后,方

43、能办理承兑业务。第一百四十一条 代签银行汇票机构代签银行汇票时,应将票款全额划至县清 算中心,由县级清算中心根据代签银行汇票协议进行款项交割,代签银行汇票仅限 于代签转账汇票。第一百四十二条 结算业务应坚持“有疑必查、有查必复,查必及时、复必详 尽”的原则及时进行查询查复处理。转汇机构应及时转发跨系统查询查复,对于收 到的他机构查询,应于当日查复,最迟不得超过次日上午。第一百四十三条 柜面人员在受理结算业务时,必须坚持双人操作,换人复 核,大额款项逐级授权。第一百四十四条 各机构在办理结算业务时,应按规定向客户收取手续费。结 算业务收费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第一百四十五条 根据贴现对象与受理机构

44、的不同,票据贴现可以分为贴现、 转贴现和再贴现。票据贴现的贴现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可以办理贴现的票据目 前仅限于已经承兑尚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第一百四十六条 符合条件的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可持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连同 贴现凭证向营业网点申请贴现;贴现网点可持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向其他金融机 构转贴现,也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贴现、转贴现、再贴现时,应做成转 让背书,并提供贴现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真实交易的证明材料。第一百四十七条 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的期限从其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 止。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一日加款项划回邮程天数的 利息计算。第一百四十八条 贴现

45、、转贴现、再贴现机构追索票款时可从申请人的存款账 户收取票款。第六章 大额支付业务管理规定第一百四十九条 大额支付业务逐笔实时处理,省清算中心与人民银行全额清 算资金;日终各级机构与省清算中心轧差净额清算资金。第一百五十条 大额支付系统处理各类支付业务信息时,其信息经过发起行 发起清算行发报中心国家处理中心收报中心接收清算行接收行等七个环 节。1.发起行是向发起清算行提交支付业务的参与者;2.发起清算行是向支付系统提交支付业务并开立清算账户的直接参与者;3.发报中心是向国家处理中心转发发起清算行支付信息的城市处理中心;4.国家处理中心是接收、转发支付信息,并进行资金清算处理的机构;5.收报中心

46、是向接收清算行转发国家处理中心支付信息的城市处理中心;6.接收清算行是向接收行转发支付信息并开立清算账户的直接参与者;7.接收行是从接收清算行接收支付信息的参与者。第一百五十一条 支付信息由纸凭证转换为电子信息或由电子信息转换为纸凭 证,具有同等的支付效力。 支付信息由纸凭证转换为电子信息,电子信息产生支付效力,纸凭证失去支付效力;电子信息转换为纸凭证,纸凭证产生支付效力,电子信息失去支付效力。第一百五十二条 支付信息经过确认才产生支付效力。支付信息经发起清算行 至接收清算行的确认,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信息格式,并按照规定编核密 押。第一百五十三条 前置系统当接到发起行发来的支付业务信息时

47、,系统自动加 编地方押后发送到城市处理中心;当接到城市处理中心转发的支付业务信息时,系 统自动核地方押后转发至接收行。第一百五十四条 大额支付系统能够接收全国押错误或地方押错误的报文,并 向前置机提交确认,行内系统对全国押错误和地方押错误在各节点都有提示。发送往账时,前置系统加编地方押有误,城市处理中心将业务自动退回前置 系统,前置系统重新编押发送;在接收来账时,前置系统核地方押有误,接收业务 并转发,同时向城市处理中心发查询;网点接到密押有误的报文时,账务做挂账处 理,待接到上级答复后按规定处理。大额支付系统运行工作日为国家法定工作日,运行工作时间由中国人民银行统 一规定,综合业务系统必须与

48、其保持一致。第一百五十五条 大额支付系统的业务范围:1.规定金额起点以上的跨行贷记支付业务;2.规定金额起点以下的紧急跨行贷记支付业务;3.系统内跨同一清算行的需要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处理的贷记支付业务;4.接收特许参与者发起的即时转账业务;5.兑付城市商业银行银行汇票业务;6.接收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国库部门发起的贷记支付业务及内部转账 业务。7.其他人民银行允许办理的大额业务。第一百五十六条 非加急大额支付业务的金额起点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 的2万元(含)标准。第一百五十七条 发起行发起的支付业务,应根据发起人的要求确定支付业务 的优先级别。优先级别按下列标准确定:1.发起人要求的救灾,战备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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