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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修改农村商业银行现行章程的议案各位股东:因本次定向募集以及公司原股东股份转让等事宜,为便于日后对公司的管理,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公司现行章程的下列条款进行修改。此项议案已经年1月27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一、章程第十三条章程第十三条原规定:“本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亿元。”现需根据本次定向募集的实际结果对注册资本的数额进行相应变更。二、章程第十九条章程第十九条原规定了公司的股份总数等内容,并列明了公司前十名法人股东名单和前十名自然人股东名单。修改后的章程第十九条仅保留公司总股份数的表述,该总股份数根据本次定向募集的实际结果进行确
2、定,其他内容删除。三、章程第七十条章程第七十条原规定:“股东大会通知一般以公告方式进行,也可直接送达或以邮件方式送达,收件人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前款所称公告,应当于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在省级以上媒体刊登,一经公告,视为所有股东已收到有关股东大会的通知。”现修改为:“股东大会通知一般以公告方式进行,也可直接送达或以邮件方式送达,收件人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前款所称公告,应当于股东大会召开前,在省级以上媒体刊登,一经公告,视为所有股东已收到有关股东大会的通知。”四、章程第七十二条章程第七十二条原规定:“股东大会召开时,本行全体董事、监事应出席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列席会议。”现将该条删除,章程后续条款序号依次变更。公司现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四十三条因和章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相同,也一并删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报银监局核准后生效。以上,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