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综合业务系统柜员管理办法.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综合业务系统柜员管理办法.doc(6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综合业务系统柜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综合业务系统(以下简称综合业务系 统)安全稳定运行,规范综合业务系统柜员操作和管理,明确柜员的职责与权限, 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根据相关制度与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柜员是指经审核批准后,允许在综合业务系统从事相关业 务操作的系统操作员。所有柜员必须经过岗前业务操作培训。第二章柜员设置第三条 根据在综合业务系统中体现职能不同,综合业务系统柜员分为非账务 柜员和账务柜员两类。非账务柜员:该类柜员只能进入综合业务系统进行相关查询及管理操作,不能 进行任何账务处理。账务柜员:该类柜员可在综
2、合业务系统中从事与其自身权限相应的账务处理、 查询打印、授权等操作。第四条 依据账务柜员在进行各种账务处理时权限不同,账务柜员分为主任、 主管、库管和普通四种岗位:主任岗位:对于超过主管岗位权限范围的业务进行再次审查和授权确认; 主管岗位:对于超过普通岗位权限范围的业务进行审查和授权确认并负责机构日结处理; 库管岗位:在综合业务系统中负责现金与空白重要凭证管理; 普通岗位:在权限范围内进行各项具体的业务操作。 在综合业务系统中,主管岗位和主任岗位只能从事查询、打印、授权、柜员管 理等操作。第五条 综合业务系统中柜员代号由六位数字组成,柜员代号由各法人行(社)统一设置。为确保职责分明、责任到人,
3、在设置账务柜员(如不特别指明, 以下所称柜员均为账务柜员)时应遵循以下原则:唯一性原则:在综合业务系统内要保证柜员代号的全省唯一性; 永久性原则:柜员代号一经设定,不得变更。柜员岗位变动,须继续使用原柜员代号,不再重新分配新代号。因柜员退休、调离等原因使得日后不会再进入综合 业务系统进行各项操作的,可以申请注销柜员代号。真实性原则:柜员代号要保证确有其人并且需要进入综合业务系统从事相应操 作。严禁为非相关人员设置柜员代号。第六条 根据各项业务种类不同,综合业务系统将账务柜员权限分为如下几类:(一)个人存款(二)客户信息(三)单位存款(四)联行结算(五)贷款及贴现(六)投资及拆借(七)现金及重要
4、空白凭证管理(八)中间业务(九)内部账及股金(十)电子银行(十一)管理与查询(十二)公共交易(十三)机构日结(十四)信贷管理第三章柜员管理第七条 各机构应根据自身业务量、人员数量及人员素质等情况合理确定柜员权限组合,明确每一个柜员的岗位分工、工作职责和交易权限。严禁为柜员预先分 配超越其职责范围的交易权限。 第八条 各级独立的账务机构岗位最低配置要求如下:(一)分社(分理处、储蓄所):5个岗位,其中1个主任岗位、1个主管岗 位、1个库管岗位、2个普通岗位;(二)信用社(支行、营业部):8个岗位,其中1个主任岗位、1个主管岗 位、2个库管岗位、4个普通岗位;(三)法人行(社)财务部:5个岗位,其
5、中1个主任岗位、1个主管岗位、1个 库管岗位、2个普通岗位;(四)法人行(社)清算中心:5个岗位,其中1个主任岗位、1个主管岗位、1 个库管岗位、2个普通岗位。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机构可以采用综合柜员制的模式对外办理各项业务。第十条 在复核制机构中,每两个柜员编为一组,一个负责记账,一个负责复 核,每笔业务均需要两个人共同完成。第十一条 复核制机构应为每一柜组设置一个现金和凭证尾箱,记账柜员只负 责记账处理,不得保管现金和凭证尾箱;保管现金和凭证尾箱的柜员只能对记账柜 员提交的账务进行复核处理并收付现金及使用凭证,不得进行记账操作。第十二条 日终时,综合柜员制机构应由独立的授权柜员对综合柜员的现
6、金及 凭证进行检查,并监督综合柜员与综合业务系统记录进行核对。复核制机构记账柜 员应对复核柜员的现金及凭证进行检查,并与综合业务系统记录核对一致。第十三条 主任和主管岗位应按相关规定定期检查并随机抽查相关柜员的现金 和凭证使用情况。第十四条 柜员临时离岗时,应向综合业务系统做临时签退。严禁不做签退处 理擅自离开操作终端。第十五条 所有账务柜员当日业务结束后必须向综合业务系统做正式签退。如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不能进行正式签退的,应及时向省联社科技信息中心报告,严 禁擅自离岗。第十六条 柜员短期离岗必须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第十七条 增加柜员、调动柜员必须由法人行(社)具体负责处理。第四章柜员卡管理
7、第十八条 综合业务系统采用柜员卡、柜员代号和密码对柜员身份进行识别认 证和管理。柜员应妥善保管柜员卡和密码。密码应不定期更换。柜员须对使用其柜 员卡和密码进入综合业务系统进行的各项活动负责。第十九条 柜员因退休或其他原因离开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应及时将柜 员卡上缴柜员所在法人行(社)封存,法人行(社)应定期对注销等失效的卡进行 销毁。第二十条 因保管不善造成柜员卡遗失、毁损的,柜员须重新申领新卡,并按 照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给予处 罚。第二十一条 柜员卡管理要严格按照重要空白凭证相关管理规定进行保存管 理。第二十二条 空白柜员卡由省联社统一印制,各法人行(社)申领空白柜员卡时,需填制空白柜员卡申请表并提前一个星期报至省联社科技信息中心。第二十三条 各法人行社按本行社柜员总数的5%比例申请领用空白柜员卡,作 卡遗失、毁损柜员临时使用,办理柜员卡重新写磁交易时(含柜员卡消磁补磁), 必须双人操作。第二十四条 对遗失、毁损的柜员卡向省联社科技信息中心重新申请制卡时, 卡号必须保持与原柜员卡号一致,申请的新卡到位后,将临时使用的柜员卡上缴再 领取新卡。第五章附 则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联社科技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各法人行(社)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