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银行承兑汇票操作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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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银行)银行承兑汇票操作规程第一条 为规范信用社(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 据信用社(银行)银行承兑汇票管理暂行办法、信用社(银行)银行承 兑汇票业务处理手续的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二条 银行承兑汇票签发基本程序:信用社(含联社营业部,下同)受理、调查和初审联社信贷部门审查、审批联社经办部门签发、登记、保管、承兑。 第三条 初审 信用社应明确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第一责任人。银行承兑汇票(包括全额保证金和非全额保证金)第一责任人是信贷调查人,第一责任人应对申请企业的主体资格 进行认真调查和初审,审查银行承兑申请书所填内容及财会报表反映的情况是否真 实,审查商品购销合

2、同的真实性,对不足100保证金的每笔承兑汇票业务进行风 险度测算。对法人公章、签名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因保证金不足确需提供担保的, 应根据贷款通则的要求,对担保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代偿能力等进行审 查。以下机构不得作为保证担保人:(1)党、政、机关、司法部门或派生机构(包括财、税、计划等部门);(2)经济实体的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3)存在相互担保的企业;(4)其他不宜作为申请银行承兑汇票担保人的企业和单位。 第四条 上报审查 所有资料经初审合格,信用社第一责任人在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书上签具初审意见后,经信用社分管信贷业务的主任确认并签具意见、加盖公章后,连同所有资料 一并上报联社审查。第五条

3、 审 查联社信贷部门受理银行承兑汇票申请后,应对信用社上报的全部资料按有关规 定再次进行严格审查,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审查后,在银行承兑 汇票申请书上签具审查意见,送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根据决策权限报联社分管主任或 贷审委决策。第六条 签订协议申请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经联社信贷部门负责人审查,有权审批人审批, 信用社与申请人签订银行承兑汇票协议和抵(质)押合同及与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 后,送银行承兑汇票经办部门办理有关签发手续。第七条 交存保证金经办部门按相关制度规定审查出票人的资格、条件,对汇票和协议记载内容的完 整性、使用对象的合规性以及是否经有权人审批,抵(质)押合同或保证合同

4、是否 填写齐全、签章是否符合规定等进行审查。审查符合要求后,由申请人将保证金交 存指定保证金账户。第八条 签 发银行承兑汇票根据各地联社的分工,由联社签发员领取汇票凭证进行签发, 注明承兑协议编号,并在汇票上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加盖授权经办人员 名章,然后连同有关协议交复核员进行复核,复核员审查汇票记载内容是否填写齐 全、完整,“交易合同号码”是否填写,审查无误后凭保证金进账凭证,交印章专 管员盖章,印章专管员在“承兑银行盖章”处加盖“银行承兑汇票专用章”,并将 第二、三联承兑汇票连同第一联承兑协议交给签发员,由签发员复核无误后交还出 票人,同时按照承兑协议规定向出票人收取承兑手续费。

5、第九条 登记管理承兑汇票签发后,卡片联由承兑社经办人及时进行登记和入库保管,及时处理 各类查询、查复等工作;在汇票到期日当天将保证金专户的保证金划入承兑专户以 备承兑。第十条 到期付款对全额保证金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直接在汇票到期日当天将保证金专户的 保证金划入承兑专户以备承兑。对非全额保证金的,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付款前,信用社与联社信贷部门应 视同贷款管理,要求出票人按期报送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和有关资料,随时了解和掌 握其生产经营情况、资金财务状况。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10天由联社信贷部门通 知信用社向申请人和担保人发出银行承兑汇票交存票款通知书。信用社必须将通知书回执取回专夹保管,并督促企

6、业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1天交付足额票款。第十一条 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企业未能按时足额交存应付票款,联社应在无 条件向持票人承兑的同时,通知信用社根据已签的银行承兑协议直接从申请人和担 保人的账户中扣款。第十二条 申请人和担保人账户无款或不足支付的,信用社列入银行承兑汇票 垫款科目核算,并按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第十三条 申请银行承兑汇票的非全额保证金由联社信贷部门根据企业资信状况确定不同的比例,经有权人审批后执行。第十四条 申请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不足100的,其不足部分需有效保证人担 保,其盖章签字应在联社信贷部门进行。第十五条 银行承兑汇票的保证金在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前由企业划入信用社承 兑

7、汇票保证金专户存储。保证金不得移作他用,不得提前划付。第十六条 银行承兑汇票的签发严格实行印、证分管的原则,严禁在缺员的情 况下进行操作。第十七条 银行承兑汇票按票面金额向承兑申请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不 足10元的按10元计收。第十八条 凡由于违规操作,造成银行承兑汇票到期不能按时承兑或承兑资金 遭受损失的,将根据相关文件、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将依法 追究有关的法律责任。第十九条 凭证的管理与领用必须建立银行承兑汇票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按时进行签发、作废、销号登记。银行承兑汇票凭证由凭证管理员专人管理。按照重要空白凭证管理要求进行严格管理,以本为单位领取,每次只能领一本。

8、用完续领需由签发人出具上一本签 发、作废等使用情况的书面说明,并提出申请后领用。对作废的银行承兑汇票应按照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进行剪角登记和销号,并 将作废的凭证订入当天传票。第二十条 印章的管理与使用印章的保管、交接按照有关印章管理办法执行。银行承兑汇票印章实行专人保 管。由汇票签发人员审查有关资料,手续齐全后,经复核员复核无误,凭保证金进 账凭证或贷款审批意见,交印章专管员盖章。第二十一条 档案管理信用社、联社信贷部门、联社经办部门在办妥银行承兑汇票签发手续后,均 应将企业申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所提供的资料妥善保管,建立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登 记簿,年末装订成册,一起归档、保管。联社必须将银行承兑汇票卡片实行专夹保 管,并将有关资料归档保管,确保资料连续性、完整性。第二十二条 信用社、联社信贷部门、联社经办部门之间必须定期核对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余额、保证金余额,确保“六相符”。第二十三条 本操作规程由信用社(银行)联合社制定、解释和修订,自印 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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