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银行理财卡业务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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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信用社银行理财卡业务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银行理财卡(以下简称“贵宾卡”)是由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受辖内各市、县(市、区)信用联社(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简称发卡机构)自愿委托申请统一品牌的人民币个人磁条借记卡,是农村信用社卡借记卡系列化产品之一,是面向个人VIP客户发行,以实名开户的个人存款帐户,集活期、定期等多个账户于一卡, 具有账户管理、存取现金、转账支付、消费结算、预约转帐、智能理财等功能。第二条 银行贵宾卡所有权属各市、县(市、区)信用联社。各市、县(市、区)信用联社、农村信用社及其所辖营业机构为发卡主体和法律关系主体,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担风险。依照本章程申请取

2、得贵宾卡的个人为持卡人。第三条 发卡机构、持卡人和特约商户均需承认和遵守本章程。第二章 贵宾卡的分类、功能及使用范围第四条 银行贵宾卡按客户级别分为白金卡和金卡两种。第五条 银行贵宾卡一经开户,即具有普通借记卡的基本功能, VIP客户还可通过柜台签约开通预约转账、智能理财、电话银行、短信通服务、网上银行、财运通(固网电话支付)等交易功能。第六条 预约转账功能是指个人VIP客户通过签约由系统自动发起在未来某一个固定周期(每天、每周、每月)内持续完成多笔相同的转账指令,实现定期、定向、定额汇款(例如每个月汇款给父母、还房贷)等的一项自动转账功能。第七条 智能理财功能是个人VIP客户根据日常资金使用

3、情况,与发卡机构签订理财协议,在约定卡内活期最低结算留存额度和每次最低起存金额的基础上,可以选择七天通知存款、三个月整存整取、六个月整存整取、一年整存整取进行多种理财组合,实现活期自动转存定期,进而实现个人存款收益增值的一项新型理财功能。第八条 银行贵宾卡属记名式无折借记卡,持卡人凭密码可在辖内农村信用社各营业网点柜台及自助终端、96336电话银行、网上银行、“财运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带有“银联”标识的自动柜员机和特约商户POS机上使用 。第三章 发行对象、申领条件、办理手续第九条 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偿还能力且符合贵宾卡申请条件的自然人,可向发卡机构申请不同级别的贵宾卡。同

4、一申请人只能申请一张贵宾卡。第十条 贵宾卡根据客户综合贡献度评定分为白金卡、金卡两个级别。申请人申请相应级别的贵宾卡需满足发卡机构规定的条件。第十一条 综合贡献度由发卡机构根据客户提供的关于个人综合金融资产或刷卡消费笔数、金额或优质贷款等证明材料进行评定。第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贵宾卡时,应按规定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提供能证明本人综合贡献度的有关资料,经发卡机构审批通过后,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发卡。第十三条 初次申请人可以选择卡片自取或邮寄两种领卡方式。若选择自取方式,持卡人只能到开卡机构办理贵宾卡开户后才能领取卡片;若选择邮寄方式,持卡人收到卡片后可通过96336电话银行等渠道进行自助开卡。如果邮寄过程

5、中卡片丢失或损坏,持卡人须及时通知发卡机构作废卡片,并重新申请。第十四条 申请人可以根据自己喜好,选择个性化的卡号。卡号的13-18位为个性化号码,可以由申请人选定。个性化号码按照客户先申请、先使用的原则进行分配。第十五条 个人VIP客户初次开卡、挂失补发新卡、升级换卡或损坏换卡时均免收工本费。第四章 使 用第十六条 贵宾卡必须先存后支,不具有透支功能;起存金额不限,可随时续存,多存不限。第十七条 贵宾卡账户的资金只限于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及属于个人的其他合法收入转账存入。贵宾卡还可办理转账收入和代付业务。第十八条 贵宾卡卡片及密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出租或转借,不得将密码告知他人。

6、持卡人因卡片保管不善、将卡片转借他人或自身使用不当而造成的损失以及因密码保管或使用不当而导致的风险和损失者,均由贵宾卡持卡人承担。持卡人在使用时,如连续输错三次密码,贵宾卡将被锁定,需要按照要求到农村信用社任一营业网点办理解锁手续后,才能继续使用。第十九条 发卡机构对持卡人存(取)金额超过规定限额的业务,按现行储蓄大额现金存取规定办理。在境内ATM上使用贵宾卡取款时,每卡每日累计取现金额不能超过20000元(含)人民币;在境外(含港澳地区)通过中国银联网络进行的交易每卡每日累计取现金额不能超过等值人民币20000元(含)。持卡人在自助设备上存入现金,以发卡机构核点后的金额作为入账金额。第二十条

7、 持卡人跨行、跨地区(发卡城市外)取款、转账须按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缴纳手续费,贵宾卡的所有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均以发卡机构的最新公告为准。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如遇贵宾卡被自动柜员机吞没时,应及时与自动柜员机所属营业机构联系,并凭持卡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相关营业机构办理领回手续。第二十二条 贵宾卡是无折卡,发生交易后,发卡机构应提供对账查询功能。持卡人可通过发卡机构提供的方式了解其账务变动情况。持卡人如对交易账户变动情况有异议的,应及时向发卡机构提出, 发卡机构必须予以查询核对。第二十三条 贵宾卡暂未设置有效期。持卡人在使用过程中,如因磁性消失或卡片破损影响使用,可持贵宾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

8、机构申请换领新卡。换卡后原卡号作废,持卡人须重新选择卡号。第二十四条 贵宾卡的级别不作自动升级调整。持卡人在达到升级条件后,可以向发卡机构提出升级换卡或直接升级申请,经发卡有权部门审批后,办理升级换卡手续或直接升级不换卡。升级后,原卡片的签约关系不变,其下所属账户及关联账户一并平移转入新卡片中,申请直接升级的,保持原卡号不变,并享受上一级别的服务,同时改按上一级别标准计收相关费用。 第二十五条 贵宾卡综合金融资产在一个自然季度内未达到发卡机构规定的相应级别客户评定标准时,发卡机构不会对贵宾卡作自动降级处理,但有权根据下级客户享受上级服务从乙方贵宾卡的账户自动扣收账户服务费。第二十六条 贵宾卡持

9、卡人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发卡机构有权取消其贵宾待遇且不影响原债务责任的承担:1. 贵宾卡在连续四个季度内未达到相应级别评定标准且结欠账户服务费连续超过4期,发卡机构有权停止提供各种业务优惠并永远取消其贵宾待遇,被取消贵宾待遇的贵宾卡只能当作普通卡使用。2. 持卡人在用卡过程中有违规、违法行为,发卡机构有权终止其用卡权利。3. 持卡人未按约定履行债务,其资信情况已严重影响到发卡机构债权的实现。第二十七条 个人VIP客户按级别享受交易手续费减免的贵宾待遇,并按甲方最新公告的服务价格支付各类交易应承担的费用。第五章 账户服务费收费标准第二十八条 为了向个人VIP客户提供更全面的服务和更多的优惠,贵宾卡

10、持卡人应向发卡机构缴纳账户服务费,具体标准如下:1. 金 卡:每季收取100元的账户服务费;2. 白金卡:每季收取200元的账户服务费。第二十九条 发卡机构同时为持卡人提供免收账户服务费的特殊优惠,即持卡人的综合金融资产季日均余额达到发卡机构规定的相应级别客户评定标准。第三十条 综合金融资产包括在申请贵宾卡开户网点的所有储蓄存款、理财产品(含富利宝、智能理财)、股金等按照一定权重加总计算出的资产总和。综合金融资产季日均=储蓄存款季日均 + 理财产品季日均 + 股金季日均 0.5。第三十一条 发卡机构有权力根据客户资源市场状况、服务内容、服务能力等情况对客户评定标准、账户服务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11、调整后,贵宾卡持卡人应按新的收费标准向发卡机构缴纳账户服务费。客户评定标准及账户服务费收费标准,均以发卡机构最新公告为准。第六章 挂 失第三十二条 受辖内各发卡机构自愿委托,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对外开通24小时客服热线(96336),统一受理贵宾卡口头挂失、持卡人投诉咨询等服务。第三十三条 持卡人如遗失卡片、遗忘密码,必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到开卡机构申请办理书面挂失。在特殊情况下,持卡人可到就近的辖内农村信用社营业机构或通过24小时客服热线申请口头挂失,但必须在五天内补办书面挂失手续,否则,口头挂失自动失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负责。开卡机构受理挂失后,贵宾卡即被停止支付。办理书面挂失

12、手续7天后可补卡、重置密码或办理挂失销户手续。贵宾卡卡片挂失或密码挂失后,所有持卡发起或涉及账务变动的交易一律拒绝第三十四条 在营业机构或客服热线受理挂失手续之前所造成的资金损失,由持卡人承担。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受理的挂失属于口头挂失。第三十五条 持卡人挂失后,在补办新卡前找回原卡或在重置密码前记起原密码,可凭有效身份证件向发卡机构申请恢复使用原卡或原密码。第三十六条 贵宾卡口头(含密码)挂失(含密码)、书面(含密码)挂失均免收挂失手续费。第七章 权利义务第三十七条 持卡人的权利、义务:1. 持卡人可享受以下优先服务(1) 可直接到贵宾窗口、个人理财中心或贵宾室办理业务,享受贵宾服务

13、;到未设置贵宾窗口的营业网点柜台办理业务时,可优先受理;(2) 优先办理各类个人贷款的申请、审批;(3) 优先使用发卡机构推出的新业务、新产品;(4) 购买信用社代理发行的债券、基金、纪念币等预约业务;(5) 换新钞、换零钞的优先服务;(6) 其他优先服务。(7) 持卡人凭有效贵宾卡可按规定办理存取现金、转账结算、消费、查询等,如遇拒绝办理受卡业务,持卡人有权向发卡机构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投诉。(8) 持卡人如对交易记录有疑问,有权向发卡机构查询核对。(9) 贵宾卡必须凭密码使用,交易密码(不得少于六位)生成方式由持卡人自行输入。持卡人对密码要严格保密,不得向他人透露,因持卡人不慎泄露密码或其他因

14、持卡人的原因而引起的资金损失全部由持卡人承担。持卡人交易时一天内若连续3次密码输入错误,系统会自动锁定该卡,持卡人可到就近网点凭有效身份证件及正确密码办理解锁。在申请解除密码锁定时,如果持卡人仍然记得原来的密码,并且输入的密码是正确的,原发卡机构立即为持卡人开通账户,不得以密码挂失或者其他名义向持卡人收取任何费用。(10) 贵宾卡停止使用,但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关系继续有效。发卡机构保留对持卡人所结欠费用的继续追索权。(11) 持卡人本人有关信息资料变更时,必须及时、如实向发卡机构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否则因信息资料变化而引发的全部责任由持卡人承担。(12) 持卡人需注销贵宾卡时,应持本人有效身份

15、证件向发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交回贵宾卡。(13) 持卡人如违反本章程规定使用贵宾卡,由此产生的风险、损失由持卡人承担全部责任。(14) 因升级、挂失、损坏等原因换卡导致的贵宾卡卡号变更,并不影响原卡片的签约关系,也不影响原债务责任的承担。第三十八条 发卡机构的权利、义务:1. 发卡机构要依法合规经营贵宾卡业务,根据本章程规定保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为持卡人提供优质、快捷、安全的服务。2. 当持卡人要求查询本人卡内账户余额、交易明细或要求打印交易记录对账单时,发卡机构必须为持卡人提供该项服务。3. 持卡人如违反本章程或国家相关规定时,发卡机构依照本章程有权取消持卡人的使用资格并收回贵宾卡。4. 发

16、卡机构对下列行为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虚假挂失;伪造贵宾卡;使用伪造或作废贵宾卡;冒用他人贵宾卡等。5. 发卡机构对持卡人的资信资料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违反规定泄露持卡人的信息资料。第八章 计 息第三十九条 贵宾卡内定期、活期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利率和计息方法计付利息。发卡机构代征贵宾卡利息所得税。第九章 附 则第四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发卡机构和主管部门制定的业务规章办理。发卡机构与持卡人发生争议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金融法规予以解决。第四十一条 受各市、县(市、区)信用联社自愿委托,本章程由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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