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个人、对公等业务反洗钱操作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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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信用社个人、对公等业务反洗钱操作规程 第一章 基本规定第一条 为防止违法犯罪分子利用农村信用社支付结算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金融安全,根据反洗钱的有关法律和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中反洗钱是指联社及各信用社为防止违法犯罪分子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农村信用社支付结算方式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防范措施。 第三条 本操作规程所称交易,是指在社会经济活动中通过票据、汇兑和现金等方式进行的货币收付及资金清算的交易,分为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第四条 联社及所辖的各信

2、用社在办理人民币个人、对公等业务时必须遵循本操作规程。 第五条 联社各科室、各信用社及其工作人员均应在“联社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反洗钱工作,审慎地识别可疑交易,不得妨碍反洗钱义务的履行。同时,在反洗钱方面均负有互相协助的义务。 第六条 各信用社办理任何结算交易,必须记录交易和识别客户身份,不允许客户以匿名、错名、假名开户和办理结算。 第七条 各信用社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反洗钱工作秘密,不得违反规定将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他人员,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各信用社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协

3、助司法机关、海关、税务等部门查询、冻结、扣划客户存款。 第九条 联社应加强反洗钱培训工作,积极开展对客户的反洗钱宣传并对全体会计结算人员进行反洗钱培训,使其掌握有关反洗钱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增强反洗钱工作能力。第二章 了解客户第十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银行账户时,应审查其提交的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第十一条 客户到信用社申请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必须了解的客户相关情况:(一) 各信用社为个人客户开立储蓄存款账户时,必须严格执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号码及住址;代理人在信用社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

4、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号码及住址。(二) 各信用社为个人客户开立结算账户时,必须严格按照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的规定,应当要求其出示公安部门认可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与申请表核对一致。(三)各信用社为个人客户办理个人汇款业务时,必须严格按照个人实时汇款业务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应当要求其出示实名制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核对登记。(四) 各信用社应通过综合业务处理系统建立存款人信息数据档案,保存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的信息资料,包括存款人姓名、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所等信息。 第十二条 客户到信用社申请开立对公存款账户时必须了解的客户相关情况:

5、 一、客户申请开立对公存款账户时各信用社必须认真核对以下资料: (一)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 1、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正本;异地开户,客户须出具总部授权其异地开户的证明文件。 2、有权机构(中央或地方编制委员会、人事、民政等部门)的批文。 3、军队军以上、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4、单位对附设机构同意开户并承担附设机构责任的证明。 5、驻地有权部门对外地常设机构的批文。 6、承包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 7、客户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客户非法人或非法定代表人的,除出具本人居民身份证外,还应出具被代理人(即单位法人或非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仅指护照、台胞

6、证)。 (二)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时: l、借款合同或借款借据。 2、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同意其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开户的证明。 (三)开立临时存款账户时: l、当地行政机关核发的临时执照。 2、当地有权部门同意设立外来临时机构的批件。 (四)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时: 1、经有权部门立项的文件。 2、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 二、 会计经办人员接到客户提交的资料,应审核开户申请书上的名称及签章、预留印鉴卡上的名称及签章是否与企业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或批文、证明文件上的名称一致。预留印鉴卡上个人签章如为单位法人代表,应审核签章是否与企业法人执照上的名称一致。使用授权代理人签章的,审核客户提供法人授权书上代理人

7、的姓名是否与开户申请书及预留印鉴卡上的签章一致。个人签章可以是签字或盖章。审核无误后,会计经办人员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包括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姓名、住址、发证机关、号码等,同时留存其身份证复印件及有关资料原件、复印件。 三、 对未能出示或拒绝出示本人或被代理人身份证件而要求开立存款账户的客户,不得办理开户。 四、 开户单位办理存款和各类结算等业务,应使用结算证或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按照当地人民银行有关要求),会计人员核验结算证或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的真伪,并由客户在结算凭证上签名。个人客户向对公存款账户办理存款、结算等业务,会计人员核验其身份证真伪并在结算凭证上

8、登记其姓名、号码等。 存款业务包括:单位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协定存款等存款业务。结算业务包括:现金、支票、银行承兑汇票、信汇、电汇、委托收款、托收承付等结算业务。第三章 大额交易监控第十三条 大额交易是指规定金额以上的人民币交易,分为大额转帐交易和大额现金交易。主要包括:(一)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二)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的款项划转。(三)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

9、元以上的款项划转。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客户与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进行金融交易,通过银行账户划转款项的,农村信用合作社按照第十九条第(二)、(三)项的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大额交易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需要可以调整第十九条规定的大额交易标准。第十四条 各信用社应按照本操作规定的大额交易内容,建立本机构大额交易审批、授权制度,并报联社备案。第十五条 办理本操作规定第十九条(一)

10、、(二)、(三)项交易时应认真审核资金用途。第十六条 建立大额现金交易登记备案制度,对在本社开户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它客户的大额现金交易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七条 大额现金交易的审批、备案工作由联社会计部门牵头组织。 第十八条 办理大额现金交易业务时,开户社应填制大额现金交易审批表及大额现金交易汇总登记表。其中大额现金交易审批表应按规定及时报送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十九条 开户社接到审批同意支付指令后方可办理对客户的现金交易业务。第二十条 各信用社应配备专兼职大额现金交易审批人员,建立健全现金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

11、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章 可疑交易的监控 第二十一条 可疑交易是指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用途、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的交易,农村信用合作社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一)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二)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三)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或者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四)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

12、资金收付。(五)与来自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赌博严重地X或者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的客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活动在短期内明显增多,或者频繁发生大量资金收付。(六)没有正常原因的多头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七)提前偿还贷款,与其财务状况明显不符。(八)客户用于境外投资的购汇人民币资金大部分为现金或者从非同名银行账户转入。(九)客户要求进行本外币间的掉期业务,而其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可疑。(十)客户经常存入境外开立的旅行支票或者外币汇票存款,与其经营状况不符。(十一)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现金方式进行投资或者在收到投资款后,在短期内将资金迅速转到境外,与其生产经营支付需求不符。(十二)外商投资企业

13、外方投入资本金数额超过批准金额或者借入的直接外债,从无关联企业的第三国汇入。(十三)证券经营机构指令银行划出与证券交易、清算无关的资金,与其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十四)证券经营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拆借外汇资金。(十五)保险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对同一家投保人发生赔付或者办理退保。(十六)自然人银行账户频繁进行现金收付且情形可疑,或者一次性大额存取现金且情形可疑。(十七)居民自然人频繁收到境外汇入的外汇后,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或者非居民自然人频繁存入外币现钞并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带出或者频繁订购、兑现大量旅行支票、汇票。(十八)多个境内居民接受一个离岸账户汇款,其资金的划转和结汇均由一人

14、或者少数人操作。本条所称“短期”系指10个工作日以内,含10个工作日。 “长期”系指1年以上。 “大量”系指交易金额单笔或者累计低于但接近大额交易标准的。 “频繁”系指交易行为营业日每天发生3次以上,或者营业日每天发生持续3天以上。 “以上”,包括本数。第二十二条 各信用社在办理结算业务时,会计人员应按本操作规程所列可疑交易内容予以关注,仔细甄别各类交易。凡发现客户可疑交易的,应记录、分析,并按XX县农村信用社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办法的程序进行报告。第二十三条 人民银行对可疑交易查询、需补充资料或进一步作出说明的,联社和各信用社反洗钱岗位人员应负责查明,及时回复,并记录存档;联社和各信用社对可疑

15、交易需要进一步核查的,应及时向人民银行报告。 第五章 其它相关业务操作规程 第二十四条 个人存款实名制操作规程:(一) 证件审核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临柜人员要严格遵循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管理规定,应要求客户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使用实名,临柜人员对证件的真实性予以审核;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各社不得为其开立个人存款账户。(二) 有效证件下列身份证件为实名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外国公民的护照。(三) 实名登记临柜人员核对客户的证件无误后,要在开户登

16、记簿上登记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临柜人员应当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和登记。网点负责人对该业务的执行情况负直接的组织领导责任。并要按照有关规定留取客户身份证件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复印件,予以归档妥善保管。 第二十五条 现金管理操作规程:(一) 大额存取现单位或个人一次取现5万元以上的,必须严格按照关于规范XX县农村信用社大额现金支付审批和登记备案管理的暂行规定宁蕉农信2006178号文规定执行;单位和个人一次性或累计存取现金20万元及以上大额现金,要提前预约并单独登记。(二) 可疑现金交易各营业网点发现有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17、管理办法规定的1 8种可疑支付交易行为的,应填制可疑交易报告表和可疑交易报告填报工具(v3.1版),应在次日九点前通过电子邮件或磁质形式上报联社业务发展部,联社业务发展部汇总整理后及时报送人民银行。对明显涉嫌犯罪需要立即侦查的,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人民银行和联社业务发展部,同时报告省联社宁德办事处。 第二十六条 银行结算账户操作规程: (一)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一般存款账户、非预算单位专用账户由开户社根据存款人的申请按照账户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的规定开立,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银行报备。但对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财政预算单位账户的,必须坚决实行核准制,要经

18、人民银行核准并签发开户许可证。 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必须提供真实合法的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有效身份证、政府主管部门批文或证明等。开立专用存款账户还必须出具相应的资金证明文件;开立一般存款账户还必须出具借款合同或其他结算需要的证明;开立临时存款账户还必须出具其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建筑安装施工合同等。 信用社为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的,必须自开户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其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行,其中备案类的账户,自开户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银行备案。 (二) 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主要办理存款人

19、的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转账收付及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转账收付,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必须报经人民银行批准或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单位银行卡账户、财政预算外资金、税收汇缴专户、信托基金专户等严禁支取现金。 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当向开户行提供付款依据;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开户行提供完税证明。 信用社要严格监督存款人不得有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 (三) 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和撤消 存

20、款人更改名称或法定代表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社并提供有关证明;企业因撤并、解散、破产、关闭、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迁址或其他原因需要变更开户银行或撤消银行结算账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社提出申请,信用社接到申请后应及时办理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银行报告。存款人撤消基本存款账户的,各社应自销户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情况书面通知该存款人其他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行;存款人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行,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存款人撤消有关银行账户;存款人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其他银行账户的撤消。第二十七条 票据管理操作规程 (一) 各社要认真审查

21、出票人和持票人资格 向信用社申请承兑的商业汇票出票人必具条件为:(1)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2)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资金来源;(3)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应首先向其主办银行申请承兑。 向信用社申请票据贴现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必具条件为:一是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二是与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三是在申请贴现的信用社开立存款账户。 (二) 要审核交易的真实性 承兑、贴现的商业汇票,应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信用社在审核中,发现承兑、贴现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22、承兑人和贴现人暂停对其办理商业汇票承兑和贴现:一是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其签发商业汇票票面金额的;二是未以商品交易为基础签发商业汇票的;三是以非法手段骗取金融机构承兑、贴现的。信用社承兑商业汇票时,应考核承兑申请人的资信情况,必要时可依法要求承兑申请人提供担保。并按规定向承兑申请人收取承兑手续费。 持票人申请贴现时,须提交贴现申请书,经其背书的未到期商业汇票,持票人与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交易合同复印件。 (三) 要健全票据管理内控制度 承兑、贴现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为防范商业汇票业务风险,要健全商业汇票承兑、贴现的申请、审查、审批制度,依法进行业务操作。处理手续按照中国人民银

23、行支付结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必须健全有关业务统计和原始凭证档案管理制度,并按规定向人民银行报送有关业务统计数据。 贴现人对贴现申请人提交的商业汇票,应按规定向承兑人以书面方式查询。承兑人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查复贴现人。第六章 交易记录和业务凭证的保管 第二十八条 保存的交易记录和业务凭证应是原始文件、符合规定的缩微及其他电子介质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九条 营业机构交易档案的保管及销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的规定执行。客户的账户资料、交易记录以及有关资料保存期限: (一)开、销户资料保管期限为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后10年。 (二)交易记录(包括凭证及附件,总、明细核算资

24、料)自交易结束之日起至少5年。 (三)可疑交易报告表及有关记录自报告日起不少于5年。 交易记录包括账户持有人、通过该账户存入或提取的金额、交易时间、资金的来源和去向、提取资金的方式等。 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保存按照国家有关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保管期限届满,但涉及涉嫌洗钱未查清的有关会计资料,应单独保管到事项完结为止。第三十一条 业务会计档案一律不准外借,切实防止丢失和泄密。内部调阅时,应经批准,并指定档案管理人员协同查阅,但不得调离查阅。第七章 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二条 联社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各科室应对下属营业机构执行人民银行反洗钱规定办法、我社反洗钱内控制度和报告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第三十三条 各反洗钱专管员应认真组织贯彻落实人民银行和上级主管部门下发的各项反洗钱规章制度,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大额和可疑交易等业务进行监督。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操作规程由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制订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操作规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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