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生源地财政贴息助学贷款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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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呼市城郊农村信用社生源地财政贴息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源地财政贴息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生源地财政贴息助学贷款(以下简称生源地助学贷款)是指运用信贷手段,支持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在呼市城郊范围内的经济困难学生,就读于自治区境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一种贷款方式。第三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由农村信用社认可的个人按年申请,学生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农信社按年审批发放。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贷款条件第四条 贷款对象。被自治区境内普通高等院校录取(不含自费、函授、下同),入

2、学前户口所在地在呼市城郊范围内,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专、本科学生,研究生(包括第二学士学位)及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和经办农信社认可的个人。第五条 贷款条件。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借款人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被自治区境内全日制普通高校录取;(二)家庭经济确实困难,不足以保证学生学习期间必要的学杂费及生活费用;(三)信用良好,学习刻苦,生活俭朴;(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无刑事犯罪记录、学校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记录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五)具备农村信用社认可的担保、抵押贷款条件;(六)符合生源地助学贷款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 贷款管理第六条 贷款方式。贷款采用保证、抵押、质押三种方式,

3、担保贷款必须由学生家长、近亲属或其他有担保能力的自然人提供连带保证,保证人不少于两人。如果借款人是学生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学生本人要签订承诺书,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 贷款限额。年度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一学年的学费和一学期的基本生活费,其中,学费贷款金额不超过学生就读高等院校专业学费收取标准,基本生活费贷款金额不超过高等院校所在地的基本生活费标准。原则上每人每学年控制在6000元以内。第八条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以第一笔贷款日期为起始日期计算,最长不得超过学生毕业后6年(不含6年)。第九条 贷款利率。执行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法定基准利率。如遇国家利率调整,从次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基准利率。第十

4、条 利息承担。学生在校期间所借贷款利息由财政分级全额贴息,毕业后所有利息全部由借款人负担。借款人自付利息的起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的8月1日。当借款人按照高等院校学籍管理规定毕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相关手续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第十一条 财政贴息的申报。财政贴息每半年申报一次,其中第一次计息时间为上年12月21日至当年6月20日;第二次计息时间为当年6月21日至12月20日。辖属信用社按高校隶属关系分别填报内蒙古自治区直属高校、盟市所属高校生源地财政贴息助学贷款贴息、风险补偿金申请支付汇总表。分别区分隶属关系及所属高校于每年的6月1日和12月1日前报联社信贷管理部,联社信贷

5、管理部汇总后于每年6月15日和12月15日前申报。属于自治区直属的高校,分学校报自治区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属于盟市所属高校,分学校报所在盟市教育局计财科办理。自治区学生贷款管理中心(盟市教育局计财科)接到申报表,在于贷款学生所在高校核对确认无误后,向自治区财政厅(盟市财政局)申请贴息资金,并划至联社。第十二条 对于借款申请人自愿支付贷款利息申请办理助学贷款的,信用社可参照生源地财政贴息助学贷款规定的担保方式、贷款限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办理助学贷款。第四章 贷款程序第十三条 贷款申请。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借款人应如实填写农村信用社提供的生源地助学贷款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材料:(一)相关单位出具的辖

6、区内固定住所证明;(二)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 (三)高等院校缴费通知单; (四)就读高等院校账户全称和资金账号; (五)借款申请人及担保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六)所在地居委会、乡(镇)、村委会及教育部门提供的书面贫困证明; (七)农村信用社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借款人为学生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其亲属或监护关系的证明。信贷员应在1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第十四条 贷款调查、查审、审议、审批。农村信用社接到生源地助学贷款申请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审理完毕,并将审批结果书面通知借款人。(一)贷款调查。在接到生源地助学贷款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调查完毕,并如实

7、填写内蒙古农村信用社生源地财政贴息助学贷款审批书中的调查部分。(二)贷款查审。经办信用社由审查岗人员负责审查,审查工作应在2个工作日内结束,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借款人的贷款资料是否齐全; 2、核实贷款资料的真实性; 3、贷款金额、期限、利率是否符合规定; 4、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三)审议、审批。经办信用社根据规定权限决定是否召开贷款审查委员会(贷款审查小组)会议,根据调查、审查意见,评估风险状况,核定贷款最高授信额度,提出具体措施。审议、审批工作应在2个工作日内结束。 第十五条 贷款发放。经审批同意发放的贷款,经办信用社应在2个工作日内,依据贷款审批意见与借款人、保证人(或出质人、抵押人

8、)签订生源地财政贴息助学贷款合同、填写借款借据等有关贷款手续。第十六条 学费贷款按学年发放,生活费贷款按学期发放。为保证贷款专款专用,借款人应与经办信用信签署内蒙古农村信用社助学贷款划款委托授权书,经办会计审核贷款资料无误后,登记生源地财政贴息助学贷款台账,由经办农信社直接划入学生就读高等院校指定账户。贷款办理完毕后,经办信用社应填写内蒙古农村信用社生源地财政贴息助学贷款办理通知单、借款凭证复印件、助学贷款汇款单(或复印件),由学生本人在报到时一并提交学校。第十七条 贷款偿还。生源地助学贷款采用灵活的还本付息方式,可在学生毕业后第一年开始偿还贷款,也可提前还贷,或到期利随本清,或分次偿还(按年

9、、季、月偿还)。具体还款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并在借款合同中注明。 (一)贷款本息提前归还的,提前归还部分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期限收取利息。借款人超过合同约定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按规定计收罚息。(二)借款人毕业时未还清贷款的,应与经办信用社签订内蒙古农村信用社生源地财政贴息助学贷款还款确认书。借款人偿还贷款时,销记内蒙古农村信用社生源地财政贴息助学贷款台账。(三)借款人要求贷款展期、提前还款、变更还款方式等涉及生源地助学贷款合同内容的,应及时与经办信用社办妥相关手续。对毕业后借款人申请贷款展期的,应向经办信用社提供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由经办信用社为其办理展期手续,并登记内蒙古农村信用社生源

10、地财政贴息助学贷款台账。财政部门继续对其实施财政贴息。贷款展期必须征得保证人(或出质人、抵押人)的同意,并由保证人在展期申请审批表中签署明确意见并签字。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十八条 生源地财政贴息助学贷款的借款人家庭经济状况有限,贷款期限较长,贷款风险较大,农信社应本着市场化、商业化的经营原则,加强贷款的风险控制工作。(一)贷款前要做好对借款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信誉情况的全面调查,自主确定贷款对象,严格坚持贷款条件。(二)贷款发放前后,经办农信社要会同借款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贷款人基本情况、贷款结果分别予以公示,存档备查。 (三)贷款发放后,要求高等院校至少每半年向农信社提供一次

11、使用助学贷款学生的相关情况,学生在校就读期间如出现转学、休学、退学、出国(境)、被开除、伤亡等情况,高等院校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前征求农信社意见。第十九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按当年实际发放贷款金额的15%进行补偿,按高等院校隶属关系由自治区或盟市财政和高等院校各承担50%。(一)风险补偿金按年申报、支付,起止时间为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12月1日由经办信用社上报联社信贷管理部,联社信贷管理部按高校隶属关系分别填报内蒙古自治区直属高校、盟市所属高校生源地财政贴息助学贷款贴息、风险补偿金申请支付汇总表。属于自治区直属的高校,分学校报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办理;属于盟市所属高校,分学校报所

12、在盟市教育局计财科办理。(二)贷款风险补偿金的管理与使用。贷款风险补偿金设专户管理,按下列顺序使用: 1、用于生源地助学贷款本金损失的弥补; 2、用于生源地助学贷款利息的清偿; 3、作营业外收入。第六章 贷后管理第二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经办农村信用社有权决定终止贷款,并要求借款人或其担保人提前归还贷款: 1、未按合同用途规定使用贷款; 2、中途转学、退学、被开除、失踪或死亡; 3、出国(境)留学或定居; 4、其他不符合贷款申请条件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经办农村信用社建立生源地助学贷款个人信用档案,实行借款人及连带责任人违纪记录通报制度。对承诺贷款逾期一年不还的,要在学生就读学校或相关场所公

13、布其违约情况及姓名等。 第二十二条 做好账务核算工作,单独设立台帐管理,开设二级科目(在1248助学贷款科目下,设立二级科目单独核算)进行核算和统计。 第二十三条 助学贷款业务纳入人民银行“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管理。每笔贷款发生后,经办信用社必须及时将贷款业务相关情况录入人民银行建立的“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凡录入不及时、导致贷款信息缺失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农信社要加强与财政、教育、高等院校、税务等多个部门的联系,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履行各自职责。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为学生的,必须提供本人详细家庭地址、父母姓名及其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真实信息。借款人及担保人在贷款

14、合同中必须做出承诺,保证学生毕业后每年至少与经办农村信用社联系一次,并提供最新通信方式。否则,经办农村信用社有权对担保人采取必要的制裁措施。 第二十六条 农信社要定期对借款人的家庭状况、信用状况及其家人的信用状况等进行跟踪调查、综合分析和评价,对失信个人和家庭要采取计收罚息、公布违约名单、及时收回贷款等措施。 第二十七条 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如出现以助学贷款名义为关系人发放违约贷款、转移助学贷款用途、同一学生通过不同关系获得多项贷款及信贷人员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追究经办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违法违规责任,并进行经济处罚。第七章 免征利息收入营业税第二十八条 农村信用社以法人社为单位向旗(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提交内蒙古农村信用社生源地财政贴息助学贷款免征营业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申请办理免征利息收入营业税。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城郊联社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原呼市城郊农村信用社生源地财政贴息助学贷款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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