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农信银清算系统电子汇兑业务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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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商业银行农信银清算系统电子汇兑业务管理办法186号 (5月26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信银资金清算系统电子汇兑业务管理,确保电子汇兑业务真实、准确、安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和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电子汇兑业务清算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信银资金清算系统是综合业务系统的组成部分,是处理全国农信系统内资金汇划业务的应用系统,由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省联社清算中心、县联社清算中心(含农商行、农合行,)发起社(行)、接收社(行)组成。发起行指通过农信银资金清算系统向接收社(行)发起异地资金汇划指令的网点机构。接收社(行)指接收农信银资金清算系统

2、转来的异地资金汇划指令的网点机构。第三条 省联社清算中心为农信银资金清算系统的直接参与者,统一负责辖内参与者办理电子汇兑业务的数据接收、转发、处理以及资金清算、对账工作;负责对各农商行(农合行、县联社)清算中心的业务指导和培训。第四条电子汇兑业务的处理方式为信息实时传输、密押自动编核、资金实时清算、日终自动对账。第二章 基本规定第五条申请开办电子汇兑业务的参与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有足够的资金实力,能切实保证汇入款项的支付和资金的清算;(二)有一定管理能力,能配齐三名以上汇兑业务管理和经办人员,做到印、押、证分管分用;(三)日均跨省业务量在三笔以上;(四)近三年内无重大联行、结算事故和经

3、济责任案件。 第六条开办电子汇兑业务的参与者由总行提出申请,报省联社审核同意后,转报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审批、颁发行号。参与者因业务需要进行通汇机构的转移、撤消、增加等变更时,必须于机构变更前报经清算中心审核批准。第七条农信银资金清算系统运行工作日和系统运行时间由农信银清算中心统一规定,各参与者应严格按规定时间接发业务信息。第八条 电子汇兑业务包括汇兑、委托收款(划回)业务。 第九条 参与者应实时发送往账,实时接收来账。第十条 通过农信银资金清算系统办理的电子汇兑业务,应严 格按照有关规定收费。第十一条参与者应选配政治思想好、业务素质高、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电子汇兑业务经办员。凡不适应本岗位管理要

4、求的人员应予调整。第十二条清算中心应履行下列职责:(一)及时、安全、准确办理电子汇兑业务的资金清算;(二)对参与者电子汇兑业务进行管理;(三)建立风险预警控制机制,有效防范电子汇兑业务资金清算风险。第三章业务管理第十三条电子汇兑业务由发起行发起,经省联社清算中心清算后,再至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清算,最后至接收行止。第十四条经农信银资金清算系统传输过程的汇兑业务信息,应符合农信银清算中心规定的信息格式。第十五条电子汇兑业务在传输过程中应使用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统一配置的编押机具自动加编密押。第十六条发起行必须确保往账信息的真实、准确,操作时应执行“先录入后确认、双人操作”的方式。超过规定限额的往账业

5、务必须由主管授权,不同限额的授权由相应级别的主管执行。第十七条接收行接收来账业务信息必须逐笔审查,按规定流程处理。收到的来账信息做退汇处理时必须经会计主管审核签章。收到退汇信息后必须由会计主管审核签章后再做相应处理。 第十八条发起行实时发送电子汇兑业务信息后,省联社清算中心通过系统检查发起行总行清算账户可用额度,在全额进行实时全额清算后,将已清算电子汇兑业务信息转发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由其发送至信息接收行。如果发起行清算账户可用额度不足,则将该笔业务纳入日间排队。第十九条往来对账信息由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在每日日切后下发;对账数据以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收到的往账、转发的来账为准进行。第二十条往、来

6、账差错的处理必须坚持“更改有据”的原则。发生未确认往账业务差错时,由原录入人员根据原始凭证要素进行修改或删除;发生已发送成功的往账业务差错,必须通过查询查复进行处理;对账号户名不符等有疑问的来账应及时查询,待收到查复书后按查复书要求进行处理。第二十一条发出社(行)本身造成差错要求接收社(行) 协助处理的,接收社(行)应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拒绝。第二十二条参与者对于有疑问的电子汇兑业务应进行查 询,查询查复应遵循“有疑必查、有查必复、查必及时、复必详 尽”的原则。(一)参与者应根据原始凭证进行查询、查复,查询、查复 的内容必须“有根有据”。(二)对有疑问或有差错的往账或来账业务,必须于当日通 过

7、本系统向接收社(行)或发起社(行)发出查询,查询书专夹 保管,在查复收到后,要及时处理来账业务。发出查询第三个工作日仍未见查复的,应再次发出查询,并联系其管辖联社(行)督 促查办。(三)对票据进行查询时,票据的种类、金额、号码等要素应录入完整、准确。第二十三条收到查询、查复应仔细审查原始凭据,当日处理,原则上不得超过第二个工作日。次日末查复的,电子汇兑业务录入时受程序控制。第二十四条发出查询、查复必须由会计主管审批、授权。严禁“一手清”办理查询、查复业务。第四章 安全管理第二十五条监督检查内容(一)原始凭证是否真实,与记账凭证是否一致;(二)差错及异常往来电子汇兑业务是否按规定处理;(三)待处

8、理退汇款项及查询、查复是否经会计主管审批;(四)查询查复书与系统中查询查复登记簿是否一致;(五)营业机构、总行清算中心、省联社清算中心、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间清算账户的账务核对是否及时、正确。第二十六条参与者办理电子汇兑业务应执行严格的岗位制约制度,根据岗位设置分别授予相应操作权限,岗位之间不得越权操作。第二十七条参与者开办电子汇兑业务前,电子汇兑业务经办人员须经过系统的业务操作培训,未经培训人员不得上岗操作。第二十八条电子汇兑业务的空白重要凭证由总行负责统一管理、配发,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购买和印制。参与者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分管,权限控制、相互制约、责任到人。第二十九条参与者必须坚持印、证分管

9、制度及交接制度,加强对印、证使用的管理。第三十条清算系统输出的电子汇兑业务各种凭证、报表、 清单、查询查复书与存储业务数据的磁介质属于会计档案的组成 部分,应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收集、装订和保管。第五章 责任第三十一条参与者应当遵守本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加强内部控制管理,保证系统安全运行及业务的正常处理。第三十二条参与者在办理电子汇兑业务过程中出现以下行为,将依据联行业务相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一)发起行发送数据不及时,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 发起社行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二)接收行违反规定故意拖延支付,截留、挪用资金,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接收行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三)参与者如因人为原因造成业务数据不能准时传输或发现危害资金安全等问题未能及时报告,影响清算系统正常运行或 导致资金损失的,其经济损失由该参与者承担。(四)因汇划凭证要素不详,接收行未经查询查复,进行账务处理造成资金损失的,由接收行自行负责;发起行收到查询未 及时查复,影响客户资金周转的,由发起行负责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五)由于密押泄密或重要空白凭证丢失造成的经济纠纷和 损失,一律由泄密和重要空白凭证丢失的参与者承担相应责任和 负责经济赔偿。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修订。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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