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银行贷款授权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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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合作银行贷款授权管理办法为提高信贷管理水平,防范贷款风险,根据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行贷款管理的现状,现对贷款授权管理提出如下规定:一、贷款授权规定(一)原欠贷款周转权限贷款余额在200万元以内的贷款户,以上年末贷款余额为基础,在此额度内由支行自行管理,予以周转,但必须确保原贷款方式及信贷资金安全;贷款余额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贷款户每年初须报经本行信贷管理部授权授信后(一年授信一次),按授信额度进行管理。对贷款余额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贷款户,须派驻厂信贷员(或固定信贷联络责任人),随时跟踪监督借款企业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及担保方抵押物等情况,按月向本

2、行信贷管理部报告(报告样式另发)。(二)新增贷款发放权限分支行、本行信贷管理部、本行分管副行长、本行行长、本行贷款审批委员会五级,其中:支行审批权限按照上年末账面不良贷款占比的1 5上下分为两类,占比在1 5(含15)以下的支行在表式内权限发放;占比在15以上的支行按表式内权限的60以内发放(除存单质押、房地产抵押外)。具体见附表。(三)承兑业务 经支行初审后,携带有关资料(包括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等)报本行审批(保证金最少不得低于50,不足部分采取质押或由足够易变现的房地产抵押或由资信AAA级企业担保)。 (四)保函业务 一律由本行向外签发。(保证金最少不得低于50,不足部分采取质押或由足够

3、易变现的房地产抵押)。 (五)抵债资产取得与处理 支行实施以物抵贷的,取得要合法,操作要规范,处理时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合理、合规”的原则。 1、抵债资产审批程序及权限:实施以物抵贷的取得与处理,支行必须事先向本行信贷管理部报备处置方案,然后,再按批准意见规范操作。以物抵贷的贷款金额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的,由本行审批;200万元以上的,报市人行信合办审批。2、抵债资产取得方式及权限:(1)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抵贷物;(2)经债权、债务及担保人各方协调并转移产权后(动产、有价证券转移占有权)的抵贷物;(3)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抵贷物;(4)取得的不动产抵货物(包括动产中的车、船)原则

4、上应依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特殊情况经本行研究同意后可暂缓办理。其他动产、有价证券因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的,必须取得对物品的占有权。3、抵债资产处理方式及权限:支行取得的抵债资产,原则上不准自行使用,必须组织拍卖或按规定通过其他方式处理变现。由于特殊情况需要自用的,作为支行新购入资产处理,但必须按照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支行抵债资产必须遵循保值、增值原则,通过下列方式处理:(1)对价格变动较大,又能及时变现的抵贷物,报本行同意,可通过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或本行授权的拍卖单位(人)进行公开拍卖。(2)对贬值较多,又难以变现的抵货物经本行同意后可以协议变卖。 (3)对变现较难或有升值希望的抵贷物,经本

5、行同意后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出租或以其他形式处理。 支行处理抵债资产所得价款(包括返租收入入)按以下程序分配:(1)支付处理抵债资产所需的税金。(2)支付资产保管费用、评估费用及拍卖部门的各项费用。 (3)偿还借款人所欠的贷款本金。 (4)偿还借款人所欠的贷款利息。(5)如遇特殊情况须经本行批准,并按批准意见办理。支行对己取得的抵债资产在一个月内上报处置方案。属于动产的在六个月内予以处理,超过六个月由支行说明情况重新制订处置方案,报本行重新审批同意后,按批准意见处理。属于不动产的在一年内予以处理,对处理确有困难的重新报本行批准延长处理。 (六)贷款企业最高额授信管理 为加强银企合作、简化贷款手续,

6、可对经营者综合素质高、经营管理能力强、经济实力浓厚、经营效益好、还贷信用佳、发展前途大的企业实行贷款最高额授信管理。1、授信条件:(1)年销售在1亿元以上;(2)资产负债率在50以下;(3)净资产在2000万元以上:(4)固定资产在3000万元以上;(5)资信等级在AA级以上(含AA级);(6)所有财产应被我行抵押;(7)须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且在我行独家开户、贷款,所有结算均在我行办理; (8)还贷付息无不良记录; (9)无重大经济纠纷诉讼案件。 2、操作办法: (1)凡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必须由其提出书面申请,并携带有关资料(包括:集团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营业执照、财务报表、企业章程

7、、房产、地产权属证书、固定资产、实收资本、向外投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等清单以及开户、贷款银行分布情况)上报相关支行。 (2)支行受理时,要深入企业对其生产经营财务活动及开户结算贷款抵押物等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形成书面报告,上报本行信贷管理部。 (3)本行信贷管理部经审核,提出初步意向,核定授信的最高额度及范围,提交贷款审批委员会决策(授信范围包括:贷款、承兑、贴现、开证、保函等)。 (4)最高额授信确定后,由本行出面与被授信企业签订银企合作协议,并向支行下发贷款最高额度授信书。在此授信额度内,由支行自行管理,不必再逐笔报本行审批,但必须完善贷款及担保手续,做好贷后跟踪检查,严密

8、关注企业动态,以确保信贷资金安全。二、审批时间规定(一)支行审批时间1、一般贷款当日审批,并办妥有关手续(不包括抵押登记、质押查询时间)。 2、需经支行集体讨论的贷款,一般在三日内决定贷与不贷。 (二)本行信贷管理部审批时间 审批日定为每星期一至五,审批时间一般不超过七日(除技改贷款外)。 (三)本行贷款审批委员会审批时间审批会审日一般为每星期一,审批时间一般不超过十日(除技改贷款外)。三、贷款发放规定(一)贷款投向首先保证满足农业贷款的需求,做好为“三农”服务工作,大力支持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充分运用信贷杠杆,形成市场带“龙头”、“龙头”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的经营模式,重点支

9、持资源投资少、见效快,加工增值、附加值大的农副品加工企业。其次,大力扶持农村中的中小企业和区域内的重点骨干企业, 积极支持“小而优、小而专、小而新、小而特、小而高”的产业和行业。同时大力拓展“如意”系列消费贷款,不断满足城乡居民的生活需求。 (二)区域界限 l、基层支行:只允许在本乡镇范围内发生信贷业务。(1)借款企业的注册地与经营地均在本乡镇(若二者分离,但经营地须在辖内)。 (2)借款人(仅指个人贷款)户籍所在地(身份证住址)与实际居住址均在本乡镇。 2、市区支行:原则允许在市区老三区及近郊发生信贷业务(近郊包括江东、海曙二区所属乡镇)。 (1)确需向区域乡镇内企业发放贷款,但该企业须在当

10、地支行未建立信贷关系。(2)市区老三区内个人如意系列消费贷款的发放,原则上就近办理,支行间不得相互推诿(江东区在百丈、彩虹、兴宁、宁穿、科技支行办理:海曙、江北两区在灵桥、中山、月湖、城西支行办理)。(3)营业部贷款投向原则上以区属大中型重点骨干企业为主。3、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在实际操作中,若遇借款人户籍在地在区域内一个乡镇,而居住地(自身住房所在地)则在另一个乡镇或市区老三区的,确需发生贷款要求其户籍所在地支行出具书面证明,证实该人在户籍所在地支行至今无贷款并承诺以后不向其发放贷款的前提下,允许其在抵押住房所在地支行(基层或市区支行)发生贷款。4、按揭贷款、本系统存单质押贷款及银行承兑汇票贴现

11、业务不受借款人户籍所在地或票据持有人开户行、社等地域限制。(三)贷款要求1、不得向不符合资信条件的企业和个人发放贷款。如营业执照或贷款卡未领取,未经年检或年检不合格、吊销歇业、不符合借款主体及列入贷款内控名单的企业或个人。贷款内控名单是指已列入鄞信联(1999)89号文件中已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名单和鄞信联(2001)62号文件中不生息贷款户名单。2、不得向自身无经营场所(皮包公司)的商贸公司、娱乐业、餐饮业、小冷库、小砖瓦、小酒厂及炒期货、炒股票的企业或个人发放贷款。3、不得向涉及经济违法行为被曝光处理的企业主要经营者,已发生重大经济纠纷的企业、财产或银行账户被司法部门

12、查封、冻结的企业发放贷款。4、不得向一家多户(如:夫、妻、子、女均有的贷款户)企业或个人发放贷款。对一人多户(指多头开户、多头借款)企业或个人贷款从严控制。5、不得发放借户贷款。6、不得违规向关系人发放人情贷款。7、不得向有不良贷款或有积欠利息(包括在其他金融机构有不良贷款或有积欠利息的)的借款人发放新增贷款。8、贷款使用按照借款申请书及借款协议所填写的用途使用,严禁改变用途,化整支现。临柜人员必须严格把关。9、对借款户必须按规定搜齐资料,按户立卷,建立信贷档案。(详见鄞信联1999103号文件)10、新增贷款发放:(1)个人新增贷款原则上都要实行抵押或质押(大宗农户种、养业贷款各机构可适当放

13、宽条件)。(2)企业新增贷款:第一次建立信贷关系的第一笔贷款,原则要实行抵押、质押或由资信AAA企业担保。贷款余额增加的贷款,原则上实行抵押或质押,若抵(质)押不足的,寻找的保证担保单位必须具备第11条中的条件。11、新增贷款采取保证担保方式的,保证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原欠贷款周转尚未具备下列条件的,要求另找担保人并逐步符合下列条件:(1)资信等级AA级以上(包括AA级)。(2)保证担保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60。(3)保证担保额度(包括已对其它企业担保额)不得超过保证担保企业的注册资金。(4)保证担保企业自身借款不得超过其注册资金。(5)新增贷款一律不得由镇资产经营公司、村经济合作社担保(农

14、户种、养殖业和原债务落实除外)。12、抵(质)押担保贷款:(1)必须由足值的易变现的房产、地产等作抵押或存单等有价证券作质押。(2)必须办妥有效登记手续。(3)必须办理抵押财产保险手续(按抵押物价值投保)。(4)已办理的抵押贷款,由于抵押物估价过高、抵押折扣率过高的不足部分,必须充实抵押物或另找保证担保单位。(5)抵(质)押贷款的最高额:房地产抵押的,不得超过抵押物实际价值的70。交通工具、通用设备抵押的,不得超过抵押物实际价值的30。存单等有价证券质押的,人民币存单不得超过面额的90, 外币存单不得超过面额的80。(6)新办或续办房产抵押登记手续的,必须做到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国有土

15、地)两证齐全,以防今后发生纠纷无法处置抵押资产而蒙受损失。13、“如意”系列消费贷款最高额度:(1)楼宇按揭贷款:不得超过购房价值的70;(2)汽车按揭贷款:不得超过购车价值的70;(3)二手房按揭贷款:不得超过购房价值的60;(4)个人耐用品消费贷款:不得超过5万元;(5)个人住房装修贷款:不得超过10万元;(6)婚嫁喜庆消费贷款:不得超过10万元;(7)度假旅游消费贷款:不得超过5万元;(8)个人授信(信用)消费贷款: 不得超过借款人年收入三倍;(9)个人授信(担保)消费贷款:不得超过20万元。14、凡个人贷款借款合同必须粘贴借款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记录借款人真实姓名、真实住址、联系电话、

16、手机号码。15、所有贷款(包括原欠贷款、新增贷款、应收利息)必须逐笔落实贷款责任人,建立贷款责任管理台账。详见农村合作银行贷款管理责任制实施办法(另文下发)。同时,新增贷款发放还须按户逐笔记载新增贷款登记簿。16、不得新发放交叉贷款(包括系统内各支行之间和支行辖内机构之间)。17、严禁以贷还息。18、不得向已外迁的企业、个人发放贷款包括企业经营地、注册地外迁,个人户籍(身份证)住址外迁。原发放已外迁的贷款由责任人限期压缩收回。19、不得办理“以存定贷”贷款。20、不得向外提供担保或自行出具保函(保函必须由本行统一向外出具)。21、不得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多(少)报有关数据(如虚假的企业财务报

17、表、虚假的还贷凭证或还息凭证等)。22、对即将失去诉讼时效的贷款,在诉讼时效失效前二个月向本行信贷管理部提出书面报告。四、贷款公开制度为了增强贷款透明度,坚持贷款在阳光下操作,全系统要求建立贷款公开制度。(一)贷款制度公开各支行(营业部)以及发生贷款业务的营业机构将贷款制度、贷款须知一要在办公房醒目处放大上墙公开,二要求分发到各村、各企业,并利用其宣传窗、黑板报放大张贴。公开内容包括:贷款种类、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贷款对象、贷款条件、保证人、抵押物要求及所需资料,以及贷款一般程序、贷款时间及批复日期、主办信贷员姓名、贷款责任制度、支行审批权限、贷款纪律和监督措施、本行及支行投诉电话等。(二)贷

18、款发放公开l、支行发放的贷款,要求支行每半年向辖属乡镇党政领导汇报,向支行员工及社会公开。2、本行审批过的贷款,要求信贷管理部按季向本行行长室、本行理、监事会、市人行信合办汇报。公开范围:借款户名单、贷款金额、方式、形态及借款企业的基本情况。五、贷款分级监管1、支行行长:要求掌握辖内最大十户贷款企业和金额在200万元(含)以上企业。2、本行信贷管理部:要求掌握全辖余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贷款企业。3、本行分管副行长:要求掌握全辖余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贷款企业。4、本行行长:要求掌握全辖最大十户贷款企业。监管内容主要包括:全辖贷款行业结构、比例、动态等总体情况,借款企业基本情况、贷款余额、方式、形态、欠息等情况。六、违规处罚规定参照农村合作银行贷款管理责任制实施办法进行处罚。七、其他1、本办法由农村合作银行负责解释,由董事会修改。2、本办法自农村合作银行成立之日起实施。附件:新增贷款发放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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