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操作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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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商业银行 信贷业务操作规程158号 (5月19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贷款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所称信贷业务是指本行所辖支行、营业部(以下简称“支行”)为客户提供的各类贷款业务。第三条本规程是本行办理信贷业务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是规范单项业务品种运作程序的基本依据。第二章 基本操作流程第四条 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程序:客户申请授信授信阶段客户申请用信用信阶段合同文件的签订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柜面支付贷款业务

2、发生后的管理贷款收回压缩转据、借新还旧等落实风险防控措施、逐步退出的存量贷款直接进入用信阶段,按权限审批发放。第五条 授信阶段的程序为:支行权限内:支行客户经理受理与调查支行审查岗授信审查会办小组会办(达到会办额度的授信)支行行长审批支行权限外:支行客户经理受理与调查(达到联合调查额度要求的授信,总行应派员参与调查)支行审查岗授信审查会办小组会办支行行长确认总行授信管理部审查有权审批人审批第六条 用信阶段的程序为:支行权限内:支行客户经理受理支行审查岗用信审查支行行长审批支行权限外:支行客户经理受理支行审查岗用信审查支行行长确认总行信贷管理部审查有权审批人审批第三章 授 信 管 理第一节 贷款

3、授信的申请第七条 客户申请。客户必须以书面形式(格式文本)向支行提出授信申请,其内容主要包括申请理由、授信金额、授信期限、授信用途、担保方式、担保人、有关承诺等。第八条 法人客户申请贷款授信用于经营的,需按具体用途提供以下资料或其中对应资料的原件和已核原件的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1营业执照;2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3贷款卡及资信等级证书;4开户许可证;5公司章程;6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身份证明;7经办人身份证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8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借款的决议书;9上二年度和近期的财务报表、当期纳税记录;10验资报告、企业资质证明、公司成立批文、生产经营许可证、进出口批文、

4、进出口许可证、生产经营计划、购销合同(加工、承建、承包、委托等合同、协议)等;11财产保险单复印件。抵押财产的保险单原件(原则上应约定第一受益人为办理信贷业务的支行);12抵押物作价的证明资料(含评估报告、购置发票等);13新客户还需提供印鉴卡、法定代表人签字式样;14如属于房地产企业的,须提供对应项目“四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证”分别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已经预(销)售的,还应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如属特种行业,须有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15申请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贷款,还应提供以下资料:(1)有权部门批准的项

5、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2)实施项目必须的有权机关的有效批文;(3)项目开工前期准备工作完成情况;(4)有规定比例资本金的证明;(5)项目投资来源及资本金到位情况;(6)环境评价报告及环保合格证;(7)与贷款相关的其它资料。16其他资料(如消防合格证、安全合格证、环境评价报告等)。第九条 以自然人名义申请贷款授信用于其企业生产经营的,需提供所经营企业的资料,资料内容为第八条所列项目。同时还需提交下列资料原件和已核原件的复印件:1借款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2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3借款人(家庭)房产证、土地证;4其他证明资料。第十条 自然人客户申请贷款授信用于消费的,需按具体用途提供以下资

6、料或其中对应资料原件和已核原件的复印件:1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2配偶身份证,结婚证;3工作单位收入证明或其他足以证明还款能力的资料;4借款人(家庭)房产证、土地证;5购房合同、首付款发票;6建设许可证、承建协议;7装修、装饰、装潢协议;8自筹资金数额及来源证明资料;9其他证明资料。第十一条 担保人是自然人的,需提供如下资料原件和已核原件的复印件:1身份证或户口簿2收入证明3本行需要的其他足以证明代偿能力的资料。第十二条 担保人是企(事)业法人的,需提供如下资料原件和已核原件的复印件:1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登记证);2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3贷款卡及资信等级证书;4开户许可证;5公司章程;6

7、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身份证明;7经办人身份证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8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担保的决议书;9上二年度和近期的财务报表、当期纳税记录;10本行需要的其他足以证明代偿能力的资料。第二节 贷款授信的受理与调查第十三条 受理支行负责受理本支行服务区域内客户的贷款授信申请,受理申请应严格执行借款人“面谈”制度。支行行长可根据内部分工及时安排客户经理进行详细调查。在安排贷款授信调查时,支行行长应视贷款金额大小、贷款项目的难易程度、客户经理的业务能力、总行有关规定等不同情形进行人力组合。第十四条 调查。授信调查实行“双人调查”制度,负责调查的两名客户经理分主从调查人,经办客户经理是主调查人

8、,调查人对客户申请事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后出具书面调查报告(意见)。总行授信管理部须现场风险评价的授信申请,由总行授信管理部门派员调查并出具风险评价报告。第十五条 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对客户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有效进行调查核实,对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应核对相符。1查验客户提供的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居民身份证明是否真实、有效,法人营业执照是否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是否超过营业期限;查询法人营业执照是否被吊销、注销、声明作废,内容是否发生变更等。2查验客户法定代表人和授权委托人的签章是否真实、有效。3查验客户填制的贷款业务申请书的内容是否齐全、完整,客户的住所地址和联

9、系电话是否详细真实等。(二)调查客户信用及有关人员品行状况。1查询人民银行信贷征信系统,了解客户目前借款、其他负债和提供担保情况,查验贷款卡反映的贷款金额与财务报表反映的是否一致,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是否被列入“黑名单”;对外提供的担保是否超出客户的承受能力;是否涉及诉讼等。2调查了解客户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及财务部、销售部等主要部门负责人的品行、经营管理能力和业绩,是否有个人不良记录等。(三)对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担保人的资产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市场情况进行调查;分析信贷需求和还款方案。1深入客户及其担保人单位,查阅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账表,对客户的资产、负债

10、、所有者权益、收入、成本、利润等情况进行分析,并进行“账账、账表、账实”等核对。2调查客户及其担保人生产经营是否合法、正常,是否超出规定的经营范围;重点调查分析生产经营的主要产品的技术含量、市场占有率及市场趋势等情况。3调查分析贷款需求的原因。4调查分析贷款用途的合法性。5查验商品交易的真实性,分析商品交易的必要性。6调查抵(质)押物的变现能力和稳定性,以及是否足值有效。7调查分析还款来源和还款时间。8调查分析贷款的需求量。第十六条 对自然人(含农户)贷款业务,调查岗客户经理应调查分析个人客户及其家庭的经济收入是否真实,各项收入来源是否稳定,是否具有持续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提供保证担保的,还要

11、对担保人的经济收入是否真实,各项收入来源是否稳定等情况进行调查;提供抵(质)押担保的,要对抵(质)押物的的价值的稳定性、变现能力进行调查。第十七条 调查岗客户经理应依据有关规定,对客户提供的担保资料进行分析,确定担保是否符合担保条件,并核实其担保能力。第十八条 调查分析结束后,调查岗客户经理明确调查结论意见,并按总行贷款“三查”制度规定出具调查报告。客户年度基本授信时,必须详细撰写调查报告。 第十九条 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一)法人客户贷款授信调查报告的内容:1客户基本情况及主体资格;2、财务状况、经营效益及市场分析;3担保情况和贷款风险评价;4本次贷款授信的综合效益分析;5本次

12、贷款授信的具体用途及合法合规性分析;6已用信贷款按约定使用情况分析;7还款资金来源的落实情况;8结论。调查人对是否同意办理此次贷款授信以及本次授信金额、用途、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和限制性条款等提出明确意见。9对贷款资金需求及额度大小的分析、测算。(二)自然人客户调查报告内容:1授信申请人的基本情况;2授信申请的用途和已用信贷款按约定使用情况分析;3、担保情况分析;4收入来源分析;5还款来源分析;6自然人申请贷款授信用于公司使用的,应详细分析该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7结论。调查人对是否同意办理此次贷款授信以及本次授信金额、用途、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和限制性条款等提出明确

13、意见 第二十条 客户经理调查结束、签注调查意见并落实好清收责任人后,将上述全部贷款调查资料移交审查岗审查。第三节 贷款授信的审查第二十一条 贷款授信的审查按权限实行分级审查。支行审查岗人员负责对客户的基础资料和调查岗的调查材料(以下简称贷款资料)进行审查。超出支行审批权限的贷款授信,支行会办后将全部资料提交总行授信管理部门审查。第二十二条 贷款授信审查的要点和主要内容包括:(一)基本要素审查:1客户及担保人报送的相关资料是否齐备;2贷款授信的流程资料及手续是否齐全。(二)主体资格审查:1客户及担保人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有关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规定;2客户及担保人产权关系是否明晰;3客户及担保人法定

14、代表人、主要部门负责人有无不良记录。(三)信贷政策审查:1贷款用途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及总行的规定;2贷款期限、方式、利率等是否符合总行有关规定。(四)贷款风险审查:1是否分析、揭示客户的财务风险、经营管理风险、市场风险等风险要素;2是否提出风险防范措施。(五)提出审查结论和有关限制性条款。(六)其他需审查的要点。第二十三条 审查结束后,审查人应在审批表中签注审查意见,连同贷款授信审查材料和调查报告,按权限移送相应的有权审批人。第二十四条 审查人对调查人员或支行移交的贷款授信资料不全、调查内容不完整、不清晰的贷款授信业务,应要求调查人员或支行补充完善。第四节 授信的审议与审批第二十五条 支行授

15、权内的贷款授信业务,由调查岗客户经理调查,审查岗客户经理审查后,达到会办额度要求的提交支行贷款会办小组会办审议,通过后由支行行长审批。会办小组认为资料不完备的,退回调查岗客户经理补充调查。审议否决的授信,受理人应及时告知客户。第二十六条 支行授权外的贷款授信业务,由支行调查岗客户经理调查,支行审查岗客户经理审查,支行贷款授信会办小组会办审议。会办小组会办同意的贷款授信申请,在已经落实了清收责任人,支行行长签注明确的审批意见并加盖支行业务章后报送总行,总行授信管理部审查后报有权审批人审批。有权审批人按审批权限由小到大依次排列:授信管理部总经理、总行分管授信行长、总行行长、董事长第二十七条 总行授

16、信管理部认为支行调查资料不完善的,退回支行补充资料,或指定专人进行现场复查。第二十八条 贷款授信审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一)贷款业务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二)贷款业务定价及其带来的综合效益,包括存款、结算、收益、结算业务等;(三)贷款业务的风险和防范措施等;(四)其他需审议的内容。第二十九条 支行贷款授信会办小组、总行授信审查委员会应安排专人对贷款授信审议过程进行记录,根据审议记录确定审议结论,报有权审批人审批或按授权权限审批。第三十条 需要向省联社报备的贷款授信,由总行授信管理部门按省联社规定的要求准备资料,统一上报。支行应协助做好报备资料准备的配合工作。第四章 用

17、信 管 理第一节 贷款用信的申请第三十一条 总行贷款业务审批实行“先授信、后用信”的原则。已授信客户在用信前需向所在支行提交用信申请,超出支行用信审批权限的申请,经支行审查后向总行信贷管理部申报。第二节 贷款用信的受理与调查第三十二条 已授信客户的贷款用信申请由客户经理负责受理。第三十三条 对于年度授信客户授信6个月后收回再放的用信申请,客户经理受理后应进行相应的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1)客户的基本情况、经营现状、风险分析及防范措施;(2)客户本次申请贷款用信的用途及还款来源;(3)客户授信条件的落实情况;(4)对于是否同意用信的明确结论。第三节 贷款用信的审查第三十四条

18、贷款用信的审查按权限实行分级审查。支行授权内的用信申请由支行用信审查岗负责审查;超出支行审批权限的用信申请,经支行用信审查岗审查,支行行长确认后报送总行信贷管理部审核。第三十五条 用信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1)对客户提供的用信资料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查核实,并分析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总行的相关政策。(2)查验授信文件的有效性,客户用信条件是否满足授信条件。(3)查验授信时是否提出限制性条款,如有,是否落实到位。第三十六条 用信申请时应提供下列资料:(1)用信审查审批表;(2)授信审批文件及授信限制性条款落实情况的证明材料;(3)用信需求的证明文件(包括购销合同、协议等);(4)其他需要

19、审核的材料。总行信贷管理部除了审查上述内容外,必须对客户已获批授信的必要性、准确性以及合规性进行审查。第三十七条 总行信贷管理部审查人员对支行提交的资料不全、调查内容不完整、不清晰的贷款用信申请,要求支行补充完整。第三十八条 用信审查人员审查完毕后,按权限报有权审批人审批。第四节 贷款用信的审批第三十九条 贷款用信的审批按权限实行分级审批。支行授权内的用信申请由支行行长审批。超出支行审批权限的用信申请,支行审查后将全部用信资料提交总行信贷管理部审查后报有权审批人审批。总行有权审批人按审批权限由小到大依次排列:信贷管理部总经理,总行分管信贷行长,总行行长,董事长第四十条 用信审批人员根据审查意见

20、,作出决策。第五章 贷款合同的签订第四十一条 所有贷款业务客户经理都必须当面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贷款种类、币种、用途、金额、期限、利率、支付方式、还款方式、担保方式、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承诺等。第四十二条 客户经理是对外签订贷款合同的经办人,个人保证类贷款必须实行客户经理“双签”制度。贷款合同必须经支行行长签名(章)确认,并加盖合同印章。第四十三条 贷款合同必须按规定使用统一制式合同文本。支行可在不违背制式合同文本基本要求的基础上,为了增加保全措施或减少风险,经信贷管理部同意后,合同双方可以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格式和内容须经总行合规管理部门或总行法律顾问

21、认可。第四十四条 支行发放担保贷款时必须与客户签订担保合同,担保合同要件必须与主合同相互衔接。第四十五条 贷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的填写和签章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合同必须采用黑色或蓝黑墨水钢笔、黑色水笔书写或计算机打印,内容填制必须完整,正副文本的内容必须一致,不得涂改;(二)贷款合同中的贷款种类、金额、用途、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和担保合同中的相应内容,应与审批的内容一致;(三)客户经理必须当场监督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在合同文本上签字、盖章,核对预留印鉴,确保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需要加摁指模的,应要求借款人、担保人加摁指模。第四十六条 客户经理应区别不同担保方式

22、,与借款人、抵押人或质押人共同办理以下事宜:(一)以抵押、质押担保的要到相关的房地产、车辆、海关、外汇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证券登记管理等有权登记的职能部门办理抵押、质押登记,止付手续。(二)质押担保的质物交接应填制“权利质押清单”,办理质物交接手续。第六章 贷款的发放、支付审核与柜面支付第四十七条 客户经理依据贷款用信审批的内容在信贷管理系统中进行贷款发放操作,并进行相关数据维护。第四十八条 支行应根据担保法、物权法规定的合同生效时间办理贷款发放手续。(一)保证担保的贷款业务自签订贷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后发放,按贷款合同约定用款计划的日期使用贷款。(二)抵押担保的贷款业务自设立抵押权登记后发放,按

23、贷款合同约定用款计划的日期使用贷款。(三)质押担保的贷款业务自签订贷款合同和质押合同并办妥质物移交后发放(质权需要登记的自办理登记后发放),按贷款合同约定用款计划的日期使用贷款。第四十九条 客户应依据贷款合同约定的用款计划或约定,一次或分次填制制式借款借据,签字并盖章,借款人在借款借据上的签章应与其预留印鉴一致,并加盖其行政公章。借款借据填制要求:(一)填制的借款人名称、借款金额、用途、还款日期、借款利率等内容要与贷款合同的内容一致;借据中的借款日期不得在贷款合同生效日期之前;(二)借款借据的大、小写金额必须一致;分笔发放的,借款借据的合计金额不得超过相应贷款合同的金额;(三)借款人在借款借据

24、上的签章(签名、指模)应与贷款合同的签章(签名、指模)一致。第五十条 支付审查人员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对贷款支付手续进行审核,签注审核意见。第五十一条 客户经理将贷款合同、借款借据、提款申请书,连同有权审批人的批复(或复印件)以及其他所需材料送交会计结算部门进行柜面监督支付。会计审查岗(经办会计人员)受理贷款支付业务时,要认真核对贷款资料。对自然人借款人和自然人担保人要通过身份证核查系统查询其身份的真实性,并打印检查结果作为借款借据的附件资料存档。第五十二条 会计审查岗应审查贷款业务是否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借款借据要素是否齐全,填制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借款人本人办理借款业务等。审查无误后,

25、进行贷款业务柜面支付,将资金划入借款人本人的结算账户,并严格监督借款人按合同约定支付方式支付贷款资金。第五十三条 柜面人员应在贷款发放前对照总行授权权限、授信客户的授信额度等文件进行监督、审查。会计审查岗对因审查不严、监督不力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贷款相关资料有下列任一项情形的,会计审查岗不得受理和进行柜面支付:1没有调查人、审查人、审批人同时签注意见并签名的,超过支行行长授权的贷款没有总行有权审批人签注意见并签名的;2非借款人本人办理或代理人不能提供有效授权委托书的;3贷款资料(包括借款申请书、用信(授信)审查审批表、借款借据、放贷通知书、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等)不全的;

26、4借款资料内容要素不一致、不全的;5资料要素涂改未经有效确认的;6抵押贷款没有取得他项权利证书的;7质押贷款没有对存款进行止付处理并取得止付处理回执的;8自然人担保人无身份证件复印件的;9未提供客户提款申请书;10其他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形。第七章 贷后管理第五十四条 客户经理是贷款业务发生后管理的责任人,负责客户贷款业务发生后的日常管理。第五十五条 客户经理或档案管理员应按照本行信贷档案管理制度的要求进行贷款档案资料管理,确保贷款资料的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承担档案资料的保管责任。(一)以客户(项目)为单位建立信贷档案。(二)实行信贷档案资料查阅、借阅登记制度。(三)实行信贷档案交接制度。客户

27、经理或档案管理员工作变动应按规定办理档案资料的交接手续,由信贷管理部指定专人和支行行长共同负责监交,明确档案资料管理责任,确保档案资料管理的延续性。第五十六条 贷款业务发生后,支行行长应按规定要求督促客户经理进行首次跟踪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一)检查客户是否按照贷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对未按贷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的,应查明原因并提出处置的意见和建议。(二)贷后检查应填制贷后跟踪检查登记簿或出具贷后检查报告,发现影响还本付息的不利因素,应及时报告。第五十七条 客户经理应按规定对所管理的信贷客户进行日常检查,揭示风险点。检查内容主要包括:(1)检查借款人、担保人的资产和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是否

28、正常,主要产品的市场变化是否影响产品的销售和经济效益;(2)了解掌握借款人、担保人、体制及高层管理人员人事变动等重大事项,分析这些变动是否影响或将要影响借款人生产经营;(3)检查抵(质)押物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抵押物的价值是否受到损失,抵押权是否受到侵害,质押物的保管是否符合规定等;(4)检查固定资产建设项目进展情况。根据固定资产项目管理规定,对项目资金是否按期到位,是否按招投标计划进行,项目贷款是否被挤占挪用,项目工程进展是否正常,项目是否能按期竣工,项目竣工投产能否达产等内容逐项进行检查;(5)检查后要填制贷后检查登记簿并按要求出具贷后检查报告,签章后向支行行长报告,承担贷款日常检查的责任;

29、(6)对检查过程中发现影响贷款安全的重大事项,应在贷后检查登记簿中填列,必要时进行专题汇报,提出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的措施,报送支行行长和总行相关职能管理部门。支行行长每月要安排计划,亲自开展贷后检查,并登记检查登记簿备查。第五十八条 风险分类。贷款发放后,支行应按总行风险分类制度规定及时分类。第五十九条 总行相关职能部门对辖区内的信贷管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1)总行信贷管理部对全辖的大额贷款业务每年至少组织检查一次。(2)总行对账人员根据总行职能管理部门的对账计划安排实施对账,通过对账,揭示违规业务和管理风险。(3)检查各项贷款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贷款管理责任是否落实,贷款业务操作是否合规合法

30、;限制性条款是否落实;督导、检查贷款业务发生后的跟踪检查和日常检查,检查支行信贷人员对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报告,是否采取了相应的措施。(4)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检查人员应交被检查支行负责人确认,被检查支行负责人有异议的,应说明理由。无异议的,被检查支行应将整改意见报总行职能部门。第八章 贷款业务的到期处理第六十条 每笔贷款到期前,客户经理应采取有效的方式通知借款人和担保人。第六十一条 客户还清全部贷款后,支行应将抵押、质押的权利凭证交还抵押人、质押人并作签收登记。设定抵押、质押登记的应按借款人要求向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注销手续。第九章 特殊业务的处理第六十二条 对于符合条件的展期,可由借款人申请,按

31、以下要求办理贷款展期手续。(一)客户应提交书面展期申请。客户应在贷款到期前15天填制并向支行提交贷款展期申请书,原贷款保证人、抵押人或质押人应在贷款展期申请书上签署“同意展期”的意见并签章;存单质押贷款展期后的到期日不得迟于存单到期日。(二)贷款展期的调查、审查、审批。客户经理应对客户申请展期的原因、金额、期限、还款措施和还款资金来源进行调查,签注调查意见,按审批权限审批。(三)贷款展期账务处理。客户经理将展期信息输入信贷管理系统。展期批复的一联由会计部门作借款借据附件,一联作为信贷档案留存入档。 第六十三条 借新还旧贷款(转据)的管理。所有借新还旧的贷款业务必须报总行审批。办理借新还旧贷款必

32、须遵循以下标准:1借款人生产经营正常;2能够按时支付到期利息;3重新办理贷款手续,责任人明确;4风险程度有所降低,如办理了有效担保手续等。5换据后的贷款额原则上不超过原贷款额的90%。第六十四条 办理借新还旧贷款时,若前一份贷款合同没有保证人,或者前一份贷款合同的保证人与后一份贷款合同的保证人不同,为确保转据后贷款担保手续的合法有效,客户经理应注意以下事项:1应当在借款借据相应栏目内明确写明是“转据”;2借款合同和借款借据中未明确载明“转据”的,应在主合同其他约定事项中约定:“贷款用途包括以贷还贷”,或者“担保人直接从借款人处知悉贷款用途,借款借据一旦到达借款人视同担保人知悉借款用途”。第十章

33、 贷款业务的风险监管第六十五条 贷款到期,客户经理应及时向借款人发出逾期催收通知书,是担保贷款的,还应向担保人进行催收,并取得由借款人、担保人签章确认的书面回执。原则上逾期一年内的贷款每季至少催收一次,逾期一年以上的贷款应确保债权。当月新增不良贷款月末未收回的,支行必须按新增不良贷款统计报表的格式要求向总行职能部门报告,说明形成原因和采取的清收措施。因管理松弛、玩忽职守、催收措施不力等主观原因导致贷款诉讼(执行)时效丧失造成损失的,总行将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第六十六条 贷款逾期后,支行应研究逾期贷款清收措施。清收责任人(客户经理)必须向借款人(担保人)催收,抓好清收措施的落实。与借款人(担

34、保人)订立还款计划的,必须经总行批准。贷款逾期三个月内,借款人没有落实还款计划或拒不偿还贷款的,支行应采取诉讼等方式进行强制清收。第六十七条 支行应根据总行经营目标责任制的要求,结合本支行不良贷款的现状,将所有不良贷款的管理指标进行分解,落实到每一个信贷人员。指标分解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年度中间参加业务量考核的信贷人员工作变动的,支行应相应调整分解指标。分解指标须报总行职能部门备案。第六十八条 总行根据部门职能分工确定不良贷款的监测管理部门,负责对不良贷款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监控,定期编制监测报表,定期报告不良贷款增减情况,分析不良贷款增减变化原因和趋势,提出不良贷款清收、盘活的措施。第六十

35、九条 按照不良贷款认定管理办法,采用风险分类管理办法认定不良贷款,并按贷款风险分类管理的具体要求办理。第七十条 支行客户经理负责不良贷款的清收、盘活、保全。未经总行资产处置委员会审议或总行有权审批人批准,支行不得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不良贷款打包(减免部分贷款本金、利息)清收协议。经批准减免的部分按呆账贷款确认的流程列入呆账贷款管理。第七十一条 对列入呆账的不良贷款,符合呆账核销条件的,按照总行呆账贷款核销的规定,由支行填制“核销贷款呆账损失申请表”,并附有关资料,按规定程序逐级申报,经批准后办理呆账核销手续。第十一章 附 则第七十二条 本规程由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七十三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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