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风险防范控制处置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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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风险防范控制处置暂行办法为了切实加强我县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管理工作,有效降低不良贷款,防化经营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促进我县农村信用社安全、稳健、高效运行。根据陕西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管理办法(陕信联发200454号)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农村信用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 不良贷款监测与管理第一条 本办法中的不良贷款,是按照银监局、省联社有关文件规定:“四级分类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含展期)到期未归还的贷款应调入不良贷款;按贷款约定(含展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仍未归还的,或虽未逾期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的贷款应调入呆滞;呆帐贷款应严格按照金融企业呆账准备

2、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呆帐认定标准审定。五级分类贷款按照分类标准划分为次级、可疑、损失类的贷款”依据上述分类标准划分的不良贷款、表外已核销呆账以及已置换不良贷款,统称不良贷款。第二条 四级分类贷款形态应贷款到、逾期时间进行调整,呆帐贷款要达到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呆帐认定标准,索取相关证明,报联社审批后方可调入。五级分类贷款形态应按季进行调整。次级、可疑贷款调形由信用社自主审定调整,超越权限的上报联社审定;损失类贷款先由各社审查,报联社审批后方可调入损失类。第三条 信用社(部)、分社必须对贷款逐户建立信贷档案,并按借款人建立台帐。同时,各机构应对辖内贷款余额在1万元以上贷款要建

3、立大额贷款台帐,信用社要按管辖社对3万元以上的大额贷款建立台帐,风险部按社对10万元以上的大额贷款建立台帐。各机构要按五级分类形态,分别建立04年以来新增贷款、04年以来新增不良贷款、当年新增贷款、当年新增不良贷款、当年不良贷款现金收回等五个台帐,对其中30万元以上的分别填表报联社风险部。各社要按月进行监测,随时掌握动态变化情况,形成管理、处置方案。第四条 信用社(部)、信用分社都必须建立抵贷资产登记簿。对抵贷资产应积极寻求变现时机,提高其变现能力,其变现方案须经联社审批后实施。第五条 实行重大信贷风险事项快速报告制度。信用社(部)、分社对辖内机构的贷款质量指标出现明显变化迹象;县、乡(镇)、

4、村和有关部门或企业提出明显有违反国家金融法规,危害信贷资产安全的文件或政策导向;信贷人员存在内部欺诈行为和发生严重的以贷谋私或涉嫌各种经济案件以及需要上报的其它重大信贷风险事项等情况,必须及时上报联社,研究风险防范处置方案,化解信贷风险。第六条 信用社(部)、业务部必须坚持每半年召开一次信贷人员例会,以会代训。形成一种民主的、平等的、对事不对人,针对将来而不是过去的,鼓励信贷人员坦率讨论问题和交流看法以及防化风险措施,培育才干的信贷文化机制。第二章 盘活不良贷款目标与原则第七条 全县农村信用社盘活不良贷款的目标是:坚决实现不良贷款余额和占比“双降”。在夯实贷款形态的基础上,保证04年以来新增不

5、良贷款控制在4.5%以内,当年新增不良贷款控制在1.5%以内。第八条 以上年12月底各社不良贷款余额和占比为基数,联社依照上述下降目标,根据各社贷款质量状况,将按年分季下达不良贷款净降任务,并以此任务作为盘非考核奖罚依据。第九条 盘活不良贷款,必须坚持正确处理盘活不良贷款与支持当地经济发展的关系,在发展中盘活不良贷款;必须坚持把化解不良贷款存量和防范新增不良贷款结合起来,既要大力盘活已形成的不良贷款,更要坚决杜绝产生新的不良贷款,通过优质新增贷款的稳定增加,去化解和稀释不良贷款;必须紧紧依靠县、乡(镇)、村、组各级党政的力量,采取经济、行政、法律等一切有利于盘活不良贷款的手段,大力盘非攻坚;必

6、须坚持综合治理的原则,采取各种综合配套措施盘活不良贷款;必须坚持审慎的会计制度,坚持贷款资金的“三性”原则,加强贷款管理。第三章 不良贷款清收与盘活第十条 信用社应认真分析每笔不良贷款形成的原因,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以下分类处置办法: 一、属个人责任造成的不良贷款,由个人负责清收;非个人责任形成的不良贷款,由信用社统一组织,任务到人,专项清收。二、对前任信贷员批放的贷款,如因现任包片信贷员未采取有效措施清收,导致法律时效中断,担保失效而造成资金损失的,要追究现任包片信贷员责任。对原任信贷员批放的贷款,由于未按贷款规范化程序发放,经现任信贷员多次催收无果,且在原任信贷员工作期间,法律时效和担保时效

7、已失去效力的贷款,经查实原因后追究原任信贷员的经济和失职责任。三、对生产经营正常,短期内难以还清的企业贷款,只要利息不欠,贷款余额有所下降,在落实足值、易变现的抵押担保后,可按省联社借新还旧标准通过正常贷款程序予以借新还旧,借新还旧中必须保证贷款担保抵押手续的连续性和合规合法性,必须有相应审批机构的研究记录和批复卡。四、对以前抵押担保不实而形成的不良贷款,只要借款人生活、生产趋于正常,通过做工作,补办有效的抵押担保手续后,也在不欠息、余额有所下降的情况下,按正常贷款程序借新还旧。五、对已失去法律时效或担保时效的不良贷款,信贷人员应竭尽全力采取一切手段加强催收,通过签订还款协议等方式,保全信贷资

8、产。对有钱不还,企图逃废信用社债务的借款人,要选准对象依法起诉。六、对前任信贷员批放的“三违”贷款,原则上由批放经办人负责催收,但现任包片信贷员有责任积极协同原批放人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催收。对原批放人因工作调动,换岗、离岗,且完善手续有困难的,现任包片信贷员每年至少按季催收一次,并有书面催收记录存档。若因现任包片信贷员失职,使贷款失去法律时效的,要追究现任包片信贷员的相关经济责任(特殊情况除外)。对以上完善信贷手续的贷款,只要手续规范合规合法,担保有效,抵(质)押足值有效的,若借新还旧后出现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和其它原因使贷款又出现风险的,可按程序报批进入呆帐或损失类贷款管理。第十一条 信用社应对

9、不同时期形成的不良贷款,要结合不同时期的实际情况和历史背景,本着“收回沉淀资金最大化,贷款损失最小化”的目标,对年底以前发放的贷款形成的不良贷款本息,可按照“分期划段,区别对待,挂息收本,适当减息”的办法处理,信用社确定的处理方案须书面报告联社,待联社审批后实施。同时,对实行挂息的,各社要逐户逐笔建立应收未收挂息登记簿,原则上“内挂外欠,不计复息”,待借款人有所好转后继续清收。在确定优惠挂息比例,各社要严格掌握,区别对待,不得优亲厚友,徇私舞弊,一经查出,联社将给予严厉的经济、行政处罚。第十二条 对于依法起诉清收的贷款不适用挂息优惠原则。第十三条 “挂息优惠”政策,只限于我县农村信用社内部掌握

10、使用,对外不宣传、不公告,并做好保密工作,实施过程中一定要注意方式方法,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负面效应。第十四条 信用社贷款损失准备金的提取和损失贷款的核销,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 不良贷款考核与奖罚第十五条 不良贷款考核与奖罚按照县农村信用社年度、季度各项考核办法及专项奖考核办法执行。 一、清收不良贷款季度奖、季度考核、年度考核参照联社制定印发的季度、年度考核办法考核兑现。二、清收表外呆账贷款专项奖。凡收回表外呆账贷款者,由信用社造册审核无误后,由财会部按有关规定计提专项奖,用于奖励盘活不良贷款成绩突出的单位及其管理人员。三、清收表外已置换不良贷款专项奖。凡是收回表外已置换不良贷款者,由信用社造册

11、审核无误后,由财会部按有关规定计提专项奖,用于奖励盘活不良贷款成绩突出的单位及其管理人员。第五章 丧失贷款法律时效责任处罚第十六条 为了确保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安全,维护信用社合法权益,有效地防范和化解信贷资产风险。信贷管理人员必须认真掌握了解辖区内贷款户经济状况、信用程度,并认真建好信贷档案,同时要建立不良贷款催收登记薄和诉讼贷款案件台帐。随时向有关领导、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以便信用社采取相应对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保权信贷资产。第十七条 信贷管理人员因责任心不强、工作失误导致法律性诉权丧失,造成信贷资金损失的,将追究其管户信贷员的失职责任。一、包片信贷员不及时发送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或经催收借

12、款人或担保人拒不签字故意逃废债务的贷户,而管户信贷员又未及时向分社主任或信用社主任书面反映情况采取防范措施而造成诉讼时效期胜诉权丧失的应追究管户信贷员经济赔偿责任,情节严重且损失较大的还应追究行政纪律处分直至依法制裁。二、若包片信贷员已尽职尽责并如实向分社主任或信用社主任书面反映了贷户有逃废债务行为实情,而分社主任或信用社主任未及时采取防范措施而造成贷款法律时效期胜诉权丧失的,应追究分社主任或信用社主任的直接责任,情节严重且损失较大的除赔偿损失外,还应追究行政纪律处分直至依法制裁。第十八条 因工作失职造成信用社信贷资金损失的,实行经济赔偿追究制。其赔偿的额度和比例根据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责

13、任制度以及县联社的有关办法规定,实行新老划段追究制即按贷款日期的时段远近进行递增,但考虑到职工的经济承受能力对于大额贷款赔偿比例,根据各种原因和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可作适度调整处罚赔偿。其具体规定如下:一、年10月1日以前发放的贷款(与农行脱钩前),因管贷人员失职导致法律胜诉权丧失而造成信贷资金损失的,视其当时情况由责任人赔偿贷款本金的5-10%。二、年10月1日至年10月1日期间发放的贷款(合同法颁布前),因管贷人员失职导致法律胜诉权丧失而造成信贷资金损失的,由责任人赔偿贷款本金的30%。三、年10月1日至年12月31日期间发放的贷款(合同法颁布后),因管贷人员失职导致法律胜诉权丧失而造成

14、信贷资金损失的,由责任人全额赔偿贷款本金。四、年12月31日以后发放的贷款,因管贷人员失职导致法律胜诉权丧失而造成信贷资金损失的,由责任人全额赔偿贷款本息。五、年10月1日物权法实施后,因管贷人员失职导致抵押权丧失而造成信贷资金损失的,由责任人全额赔偿贷款本息。六、对上述时段内已挂责任的“三违”贷款,管户信贷员因未及时会同责任人尽力清收,且在管户期间丧失了法律时效,经查清落实责任后,除追究原“三违”贷款责任人的赔偿责任外,并对其管户信贷员按上述时段赔偿比例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七、对信用社主任和信用分社主任应发现而未发现辖区内部分贷款已有或即将丧失胜诉权时效期,且信用社主任(分社主任)对信贷员的合理化建议视而不管、充耳不闻而造成信贷资金损失的,将按照上述时段赔偿比例追究分社主任、信用社主任经济赔偿责任,对情节严重者还要追究政纪处分。上述赔偿额,根据职工的经济承受能力可采取一次性赔付、分期赔付或按月扣收赔偿金的办法处置。第六章 附 则第十九条 本办法中除有明确权限规定外,涉及其它审批权限问题,参照县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本办法县农村信用社负责解释修改。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只限县农村信用社掌握使用,对外不公开、不宣传。涉及内容与以前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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