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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业银行印章管理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商业银行的印章是其对外进行社会经济活动的诚信凭证与法律依据,具有法定公信力。在银行业机构,无论是行政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还是其他业务专用章,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商业银行因印章管理不善造成巨大损失的案例引人深思。因此,加强印章的管理、使用与登记,对防范商业银行印章使用的法律风险极为重要。一、印章管理的主要法律风险(一)主要的法律风险表现形式与成因法律风险表现形式:一是滥用印章形成的风险。银行对印章的管理不严,印章的保管人员随意使用印章,对相关的文件、资料、协议、合同、空白介绍信等法律文件没有进行严格审核,没有履行登记、批准、授权、移交等相关手续,擅自或随
2、意使用银行印章,导致印章滥用而引发银行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二是偷盖银行印章形成的风险。银行的工作人员违反印章管理规定,利用银行印章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在印章保管人员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偷盖银行印章,引发银行与第三方之间的法律纠纷而承担责任的风险。三是“关系章”、“人情章”和“领导章”形成的风险。银行印章的保管人员法律意识不强,思想觉悟不高,因来自于银行内部的关系、人情或领导的非正当命令、威慑而违规使用印章而形成的法律风险,这种情况导致银行承担法律责任的案件近年来呈上升趋势。四是利用职务之便或工作之便谋取个人利益使用印章形成的风险。在银行实践中表现为印章的保管人员为谋取个人利益而违规使用银行印章,
3、如参与民间借贷、经商办企业等向他人提供加盖银行印章的担保、保函、承诺或签署非代表银行意志的协议、合同。最终导致银行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风险。成因:引发银行印章案件的原因很多,但从银行业因印章引发的案件特点来看,其主要原因来自于两个方面:其一,印章内控制度不健全,管理存在漏洞引发的法律风险。绝大多数商业银行在业务发展方面的制度较为健全,而内控的管理远远落后于业务发展,特别是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对内部印章的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管理存在漏洞的情况较为突出,导致银行印章的管理隐藏较大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为:对银行印章的印制、保管、使用审批、登记、移交、销毁、责任等没有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导致银行印章没有
4、落实合格的专人保管,公章外借、随意摆放、交接不清,合同、保函等涉及银行重要权利义务事项的法律文件未经法律审查部门审查把关擅自用印,没有落实相应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日常跟踪检查及责任追究。有的商业银行在银行印章管理方面重视分支机构营业网点的印章管理,而忽视银行总行管理职能部门印章的管理,银行管理职能部门印章作案的现象突出。其二,印章的保管人风险意识不强,责任意识、法律意识淡薄或品德上有“问题”引发的法律风险。在商业银行因印章管理不严发生的案件中,一部分案件是源于银行的内控制度不健全或管理上存在漏洞,更多的一部分案件是印章的保管人、使用人与不法分子内外勾结,采取滥用、伪造、变造、私刻、盗*窃银行印章
5、的手段共同作案;或为了获取经济上的不正当利益而铤而走险,利用手中的职权及工作之便对外私自加盖银行印章;或缺乏原则性、纪律性,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于不顾,违反规定加盖的 “关系章”、“人情章”、“领导章”,从而引发银行案件。该类案件的发生根本原因在于人的风险,即印章的保管人风险意识不强,责任意识、法律意识淡薄或品德上有“问题”引发的法律风险。(二)相关法规规定从以上因违规使用印章形成的法律风险来看,无论是滥用、偷盖印章、“关系章”、“人情章”、“领导章”,还是利用职务之便或工作之便谋取个人利益使用印章,都会在法律上构成银行的表见代理,而使银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银行的表见代理是指银行的工作人员虽
6、无代理权,但由于银行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银行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表见代理实质上是无权代理,在银行业务中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形主要指银行开具盖有公章的空白介绍信、合同、协议、承诺等法律文件造成的风险。我国合同法第49条有明确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个人借用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出借单位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
7、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借用人的刑事责任外,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的单位,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被害人明知签订合同对方当事人是借用行为,仍与之签订合同的除外。”“第五条行为人盗*窃、盗用单位的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私刻单位的公章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构成犯罪的,单位对行为人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不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
8、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帐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可见,银行的印章稍有管理不慎,就可能带来严重后果。二、风险防范与控制措施(一)建立健全并严格遵守印章管理制度,这是防范法律风险的根本保证。商业银行,特别是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高度重视银行印章的管理工作,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建立健全银行印章的管理制度,并严格按规定执行。一是银行印章必须由指定的人员负责保管,严格管理。各分支机构的行章由本行办公室
9、指定专人保管用印。部门公章、业务专用章按有关规定由其所在部门领导指定专人保管用印。对需交接使用的印章,应有交接手续,明确责任。印章应存放在有一定安全措施的保险柜或铁皮柜内,不得随意放置。印章保管人员临时请假,应由领导指定临时保管人,不得出现印章无人监督、任人使用的现象。印章保管人员调动或临时变更保管人,应办理印章交接手续,并做好记录;行章和部门公章一般不得携出单位使用。确因工作需要(如套印文件等)携出使用的,必须按用印审批权限经过批准,并由管理人员到场监印。任何人不得私自携带行政公章外出办事、随意用印;印章保管人员必须严格照章办事,坚持原则,不徇私情。行政公章未经批准不得私自用印,不得无手续或
10、手续不全用印,不得交由他人用印;业务专用章不得超出业务范围或违反业务操作程序随意用印。二是严格印章使用审批的管理。使用行章和部门公章,要严格实行审批制度。行章,应明确该行正、副行长或授权负责人审批;部门公章,由部门负责人或授权人审批。需要用印但审批人又不得直接在文稿上签字的,应建立 “用印审批单”或“用印登记簿”,以备查考;使用涉及资金安全、表示职责权力等重要业务专用章,要按照有关要求和业务操作程序,建立用印、复核的相互制约制度。对此类业务专用章,各级行应定期检查,严格管理;一般业务专用章(如收发专用章等)由经管人根据工作要求或业务发生用印,并对用印负责;印章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用印规定或业务操
11、作程序办事,用印前必须检查是否符合用印要求和范围,是否经有权审批人签字批准。凡不符合用印规定或违反业务操作程序的,印章管理人员有权拒绝用印。三是各种印章必须按规定的范围正确使用,不得相互混用。 行章的使用一般限于以下内容:以本行名义发送的正式文电 ;签订的各种经济合同(包括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资金拆借协议、出具的担保函、资金证明以及各种承担经济责任、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本;报送或下达的各种计划、贷款和财务指标、决算、业务报表等;颁发对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及其他荣誉称号的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证书、岗位合格证书等;需要用本行名义开具的介绍信;其他需要加盖行章的文本、批件、材料等。内部职能部门的公章
12、,用于办理内部事务、对外或系统内处理答复本职能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一般事务及专项事务。业务专用章只准在限定的业务范围内使用,不得随意混用和相互代用。 四是各级机构应按规定的职权范围正确使用印章,不得超越本机构工作职权和业务范围使用公章。严禁在空白的介绍信、保函、合同、承兑汇票、公文用纸等上加盖印章,违者应进行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严肃处理。五是印章丢失或被盗应按规定及时上报,并做好风险防范。各级行行章和涉及资金安全 、表示职责权力等重要业务专用章丢失或被盗,应及时报告当地公1安机关和管辖行,同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避免影响本行信誉和遭受经济损失。对有关责任人员应作出处理。发现此类印章被伪造,应
13、及时报案,给本行信誉造成重大影响或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对伪造者依法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加强学习,提高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商业银行各级机构应组织员工认真学习银行印章管理规章制度,通过学习和加强教育引导,加深认识,使印章使用人、保管人自觉严格执行用印规范,形成“用印前必须审批,用印后必须登记,法律性文件必须进行法律性审查”的用印意识。切实提高印章保管使用人的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严格按照“双人用印、双人管印”的要求,确保印章使用人和印章管理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起责任,杜绝因印章使用与管理不善而产生重大风险的情况出现,建立起思想防线,从源头上防范案件的发生。(三)印章的
14、保管人应诚信可靠。银行印章案件风险本质上是人的风险,商业银行对印章的保管人选择必须保持谨慎。印章保管人必须是政治可靠、思想觉悟高、品德优良、作风朴实、工作尽职、法律意识较强的人员担任。在经常教育保管人员坚持原则,杜绝“关系章”、“人情章”、“领导章”的同时,保管人员更应注重提高其综合素质,不断学习相关法律和业务知识,增强防范风险的能力。(四)加强对印章使用与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商业银行应明确相应的部门负责总行和所辖分支机构、职能部门印章的常规检查工作。将印章的管理与使用作为每年检查的重点内容,重点检查用印事项的合规合法性及用印审批制度、管理制度落实等情况,并做好检查的登记与保管。商业银行的稽核审计部门应对印章的管理、使用、移交、登记与销毁等进行常规稽核审计,对违规使用印章的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严格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