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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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哈尔滨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关于债权调整情况的说明债 权 人 会 议:乳山市人民法院:乳山市人民法院受理哈尔滨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一案,指定乳山泰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与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担管理人。管理人接受指定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23条、27条的规定,在法院的监督及指导下,勤勉尽责、忠实地执行法定职责,全面开展重整相关各项工作,其中受理债务人的债权申报及对申报债权的审查工作是重整工作的核心内容之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债务人的债权,因涉及补充申报、债权异议、管理人根据变化的情况依职权复查等原因,出现了变动。现管理人将债权补充申报的受理与

2、审查、债权异议的受理和复查、管理人依职权对初步确认的债权进行复查等工作情况向法院与债权人会议报告,并将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的程序说明如下: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债权申报受理和审查情况截至到法院公告的债权申报截止日2014年3月22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的债权人442家,申报金额合计人民币 613,570,584.80元。管理人初步认定316家,认定金额合计114,637,694.82元,其中建筑与税款优先债权合计30家,认定金额合计49,095,563.10元;普通债权314家,认定金额合计63,494,495.45元;不予认定55家,申报金额合计44,060,624.12元;管理人暂不予以初步确

3、认但建议法院给予临时表决权的债权人72家,建议法院给予临时表决权的债权金额合计348,381,521.94元。管理人制作了哈尔滨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表,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二、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前债权总体申报受理和审查情况截止到本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的2014年5月23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的债权人527家,申报金额合计人民币753,995,698.00元。管理人初步认定453家,认定金额合计119,968,467.48元;不予认定33家,申报金额合计145,389,533.84元;管理人暂不予以初步确认的债权人35家,建议法院给予临时表决权的债权金额合计316,779,637.40元。三、债

4、权调整原因与情况说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由于补充申报、债权异议等原因,引起债权的变化。具体情况如下:1、补充审查情况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部分债权人由于申报时间临近会议召开,管理人来不及对该部分申报债权进行审查,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给予该部分债权人临时表决权,即债权编号为0407-0441号35家债权人,申报金额合计人民币47,883,692.22元。第一次债权会议后,管理人及时进行了审查。管理人初步认定21家,认定金额合计1,336,083.36元;不予认定2家,申报金额合计48,006.00元;管理人暂不予以初步确认的债权人11家,建议法院给予临时表决权的债权金额合计29,586,886.5

5、8元;撤回1家。2、补充申报及审查情况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共计85家债权人向管理人补充申报债权。申报金额合计人民币128,989,233.87元。管理人初步认定77家,认定金额合计6,309,314.05元;不予认定6家,申报金额合计114,112,962.44元;管理人暂不予以初步确认的债权人2家,建议法院给予临时表决权的债权金额合计1,266,310.00元。3、债权异议及复查情况管理人收到的债权异议内容包括以下方面:一是对管理人对自己已申报债权的初步认定结论有异议的,二是对管理人对其他债权人已申报债权的初步认定结论有异议的,三是对管理人对其已申报债权的债权性质认定不认可的,四是对管理

6、人未给予其优先受偿不认可的,五是业主债权人对管理人调整其合同约定违约金不认可的。等等。4、管理人依职权复查初步确认债权情况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随着工地清场与复工的进行,造价审计机构对工程款类债权进行了工程专项审计并对施工现场进行了勘查,对未完工程的实际工程量进行了复核。管理人依据该结果对已经认定但债权人未提出异议的债权进行了复查并调减了部分债权认定结果。对于数个债权人针对同一债权重复申报的情形,如总包方与分包方、转让方与受让方同时申报的,管理人依职权进行了复核,将重复申报的债权调整为0。对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布的债权表,管理人对于发现的其中计算错误、笔误的债权进行主动复核并进行了调整。四、关于

7、职工债权的调整情况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经管理人调查统计,债务人现有职工42人,债务人欠发工资合计1,105,978.00元,因解除劳动合同产生的经济补偿金合计247,979.00元,职工债权合计1,353,957.00元。管理人制作了哈尔滨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债权表,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管理人依法公示了职工债权,后管理人陆续收到部分职工提出的异议,主要涉及以下方面:1、刘彦兴异议称年工资标准为54000元,每月发放3000元,剩余每月1500元,共计18000元年底发放,原职工债权未核算2013年1月至11月应当发放的16500元。经管理人补充调查,调增其工资1650

8、0元;2、因管理人无法核实职工的入职时间或核实的入职时间有误而未计算或少计算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经管理人核实账目按职工首次发工资时间认定入职时间,对经济补偿金进行补充核算,如许秀华、扈云超、张大明、刘彦兴等;3、因债务人扣发职工工资形成的工资抵押金、服装抵押金,按职工债权予以补充认定,分别涉及职工11人、2人(含原职工债权中的职工)。其中颜宪红涉及工资抵押金1750元,但债务人其他应收款科目包括应收颜宪红4050元,二者抵顶后,管理人对颜宪红工资抵押金不予确认;4、许多职工对债务人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管理人未认定为职工债权提出异议,但由于债务人未为异议职工开立社会保险账户,而社会保险金只能

9、向社保机构缴纳不能发放给职工个人,故无法计算列入职工债权。经过上述对于职工债权调整,管理人确认职工债权涉及52人,其中债务人欠发工资合计1,312,208.00元、因解除劳动合同产生的经济补偿金合计269,979.00元、因分期扣发工资形成的工资抵押金15,200.00及服装押金1,230.00元。根据调整情况,管理人修订了职工债权表,提交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由债权人进行核查。五、债权核查程序作为债权人会议的一项重要议程,请债权人对管理人提交的修订后的债权表、职工债权表记载的内容进行核查。修订后的债权表记载了各债权人的名称、申报金额及管理人初步审查确认的金额、管理人不予以确认的简要理由等,请债权人

10、及和债务人按照下列程序核查债权:1、对于补充申报债权与债权异议,管理人已经于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前作出审查意见及复查意见。上述债权认定意见,管理人以债权表的形式,随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资料送达参会债权人。2、对于补充申报债权,其他债权人及债务人对修订后的债权表有异议的,参加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应当于本次债权人会议结束后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管理人提出,未参加会议的债权人应当于管理人将会议材料在网站上传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管理人提出。管理人对异议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通知异议人;异议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裁判;若异议人对通知的复查结果仍有异

11、议的,可以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裁判;会议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若债权人及债务人未向管理人提出书面异议或向法院提起诉讼,视为对管理人的审查结果无异议,管理人将申请法院裁定确认债权表中无异议的债权。修订后的职工债权表记载了各职工的姓名、职工债权的种类、管理人确认的金额等,管理人将依法公示,职工对修订后的职工债权表中增加的职工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经审查认为不应予以更正的,职工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其他债权人及债务人对修订后的职工债权表中增加的职工债权有异议的,核查程序同上。特此说明。哈尔滨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二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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