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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品牌服装托管协议品牌:()甲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根据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就品牌市场开发、销售管理、物流管理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 一 章 资 格第一条乙方是甲方委托的(北京)市场()品牌市场开发、销售管理、物流管理等唯一的业务代为管理商(俗称托管)。第 二 章 销售地点第二条甲方授权乙方管理由乙方开拓的北京卖场。对于乙方在卖场之外的任何地点或工作场所,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第 三 章 权利与义务乙方在工作中需对下列几项负责:第三条乙方负责甲方所委托的品牌的市场开发计划、店铺前期开设的谈判、协商、进店事宜,并经甲方审核
2、同意进店,该店的托管合同才能正式生效。第四条 乙方对卖场的产品流动有库存管理责任,每月根据盘点结果,并把核对后的盘点数据报到甲方,货品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乙方不能随意将货品调出卖场,确因业务需要,卖场之间的调动需报批甲方同意。第五条如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货品丢失或损毁等情况,乙方负有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该丢失货品的零售价。第六条 乙方每月可享受单店两件产品5折的价格作为员工自购,超过两件按货品零售价购买。第七条 乙方负责要把卖场当天的准确销售明细通过电脑并且统一格式输入发到甲方指定地址。第八条 乙方要诚实地做销售收支管理帐,当月对帐结果必须于下月3日前寄给甲方。第九条 乙方负责所委托的合同品牌的
3、所有销售管理。第十条 乙方要负责总部提供的用品管理。第十一条 乙方要对卖场的职员管理及顾客维护。第十二条 乙方负责VIP顾客管理。第十三条 乙方负责本品牌在卖场货品的唯一性。甲方在工作中需对下列几项负责:第十四条甲方要负责乙方销售货品的合法性,保证商品符合其销售卖场的质量执行标准,并按照商场要求提供相应文件资料.第十五条 甲方要确保货源的稳定性。第十六条 甲方负责提供乙方品牌商品的陈列方案。第十七条 甲方要负责品牌统一培训和推广。第十八条 甲方要执行卖场要求的店铺装修标准。第 四 章 货款结算及托管回报第十九条 货款结算:1、 甲方直接和卖场签订合同;2、 甲方直接开具发票给卖场;3、 销售结
4、算款由卖场直接汇至甲方。第二十条 托管回报:1、 乙方的托管回报为:店铺实际销售额8.5%;*本计算方式仅适用于北京百盛复兴门店2、特殊原因,乙方有事实依据可以证明甲方有货品问题、补货不及时、工作配合不适等影响直接导致销售业绩不能达到最低销售额标准,甲方必须按照当月保底额相对应的提成额支付给乙方第二十一条 托管回报结算方式:银行转账;支付时间:卖场向甲方支付销售结算款后。第二十二条 乙方向甲方提供与托管回报同等金额的服务行业发票。第二十三条 乙方的托管回报以月为一个计算期间,且以甲方与卖场月结期间为准。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涉及的结算款及费用均以人民币(RMB)计算。第 五 章 运输、验收、质量问
5、题第二十五条 运费:发货运费;异店、异地货品调入调出;当地调货等所有运费有甲方承担。第二十六条验收:乙方必须负责专柜的货品安全,货品到达乙方后,乙方负责在三天内进行数量验收并在发货单上签字确认,传真至甲方。第二十七条质量问题:若乙方在销售过程中产生的关于货品的质量问题,乙方应当及时与甲方联系,经双方协商后不能确定该质量问题的承担方,任何一方有权要求相关国家鉴定机关对货品进行鉴定。若鉴定属于商品设计,加工、后处理等过程中所出现的质量问题时,由此产生的鉴定,运输,赔偿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若属于乙方保管不善或其他由乙方造成的原因,该条件中所涉及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的托管回报款中扣除
6、,此外,乙方亦负有本协议第三章第五条之规定的责任。第 六 章 卖场装修第二十八条 装修费用由甲方承担。第二十九条装修验收合格后,乙方有监管责任;出现监管不善或人为原因造成损坏的,若乙方不能落实事故责任人,则乙方为责任人,同时负有赔偿责任。第 七 章 其他费用承担第三十条 以下费用均由甲方承担:1、经甲方认定与商场有合同条款的所有费用;2、经甲方认可的店铺装修费用;3、经甲方认可的广告费用;4、经甲方认可的运输费用(包括区内发生调货费用);5、产品销售过程中改衣费、检测费、因质量投诉引起的费用;6、卖场营业员的基本工资、奖金以及福利由甲方承担;卖场营业员的基本工资、奖金由甲方造表并直接划到营业员
7、工资卡上;7、店铺内经甲方认可批准的适当营业费用,每月以1000元为限,超过部分由乙方承担。第三十一条 以下费用均由乙方承担:1、乙方自行承担: 乙方公司办公费用, 乙方公司管理人员费用, 乙方业务交通费, 乙方业务电话费。 公共关系维护费(包括进店前开拓费用等)。第三十二条 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的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由各方自负;第 九 章 保证金及违约责任第三十三条 甲方或乙方如有违约行为,应赔偿对方由此产生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第 十 章 协议的变更和解除第三十四条由于主观或客观因素需要对本协议进行变更时,必须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方可变更。第三十五条 甲方在下列情况发生时无
8、需预告即可单方解除本合同,无需乙方的同意:1、乙方有汇票或支票的拒付、破产等申请或受到刑事诉讼时;2、乙方受到第三方的强制执行、临时查封、扣押申请时;3、甲方与乙方因上述项目以外的情况中途解除本协议时,需在预定日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并得到对方的同意;第三十六条 乙方在下列情况发生时无需预告即可单方解除本合同,无需甲方的同意:1、甲方有汇票或支票的拒付、破产等申请或受到刑事诉讼时;2、甲方受到第三方的强制执行、临时查封、扣押申请时;3、甲方未能按本协议规定支付乙方相应费用时;第三十七条甲、乙双方任意一方依照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单方解除本合同的,解除方应及时与另一方办理交接手续。若乙方拒绝办理交
9、接手续,以甲方的数据为准。第三十八条甲方与乙方因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以外的情况中途解除本协议时,需在预定日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并得到对方的同意。第 十一 章 争议的解决方式第三十九条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请长沙仲裁委员会解决,该委的裁决结果对甲、乙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第 十二 章 协议的有效期第四十条 本协议有效期为两年,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公章后生效。第四十一条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续签协议优先权;甲、乙双方未续签合同的,视为乙方自动放弃甲方于本协议中授予的一切权利,但甲、乙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不随本协议的失效而终止。第四十二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签订补充文件;所有与本协议有关的补充文件和制度,应视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嗣后签订的补充文件以及制订的制度与本协议某条款(或某些条款)不一致的,以时间在后的为准。第四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营业执照号码: 营业执照号码 :法 定 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电 话: 电 话 :地 址: 地 址 :日 期:日期:说明:以上只提供参考,非个人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