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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商业银行人民币贷款利率浮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全行贷款利率管理,增强核心竞争力,提高贷款的综合回报收益,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贷款包括各类贷款、贴现等。第三条 确定贷款利率的基本原则是:(一) 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贷款利率规定;(二) 综合考虑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贷款的担保抵押状况、综合回报、银企合作情况、市场竞争等因素;(三) 根据客户情况和自身管理要求,实行差别化定价政策,对一般客户实行规范化的统一定价,对重要客户实行个性化的综合定价;(四) 严禁行内任何形式的利率竞争,包括直接降低利率、或以缩短贷款档期等形式间接降低利率。第二章 利率上浮第
2、四条 贷款利率上浮幅度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最高上浮70%。第五条 我行根据借款人具体情况,确定利率浮动幅度,对还款意愿良好,还款能力较强的,按借款人在我行往来流量情况,执行下列标准:(一) 对我市大型企业贷款,利率上浮幅度原则上不低于10%;(二) 本行存单质押、股本金类贷款可执行同期基准利率;我行明确支持或鼓励进入的行业或企业可执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三) 对在我行开设有基本帐户的中小企业,在我行结算往来流量与同期销售总额比为50%以上的企业,按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30%50%;不足50%的企业,按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50%70%。(四) 对在我行没有开设基本帐户的中小企业,在我行结算往来流
3、量与同期销售总额比为50%以上的企业,按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40%60%;不足50%的企业,按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70%。(五) 对我行股东单位贷款,利率可考虑按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30%左右执行。(六) 对不符合我行放贷条件的企业,原则上不贷款,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发放贷款,利率按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70%执行。(七) 对我行拟退出企业,贷款利率按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70%执行。(八) 对借新还旧,借款人曾发生逾期还款行为的企业,利率上浮幅度在上次利率基础上加浮不低于10%。(九) 对在我行没有开设基本帐户的担保公司担保企业的贷款,利率上浮幅度不低于同档次基准利率的50%。(十) 对自然人贷款,利率参照上述执行。第三章 利率下浮第六条 贷款利率下浮幅度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我行贷款利率原则上不下浮,特殊情况由市行研究决定。第四章 审批第七条 对每笔贷款利率的具体浮动幅度,由市行贷审会及牵头审批人审定。第五章 管理第八条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本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给全行或其他支行造成较大损失的,市行将追究当事人和责任人的相关责任。第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导致利率下降的,将予以全行通报,并按减少的利息收入全额扣减考核收入,对多次违规者将加重处罚。第五章 附 则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行市场营销部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