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投资法律风险分析及防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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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资产投资法律风险分析及防范 作者简介:刘啸峰,男,山西大同人(1960-),山西云冈律师事务所主任。 崔建忠,男,山西大同人(1990-),山西云冈律师事务所律师。 摘要:国有资产作为国家的权益,作为全民的权益,其投资权益的损害与否关系到全民的利益,而对于国有资产的投资存在的法律风险,如何积极有效的防范是一个由来已久的话题,笔者试图通过相关法律规范的分析以及实践案例的对比,提出些许防范国有资产法律风险的建议与意见。 关键词:国有资产;投资;法律风险 一、国有资产投资的主要方式 一般而言,投资的主要方式为有形固定资产与无形非固定资产投资两种主要的方式,国有资产的投资亦是如此。随着社会经济的不

2、断发展,多种新型金融投资模式的出现,国有资产的投资方式呈现出了多元化的发展趋势。总体而言,大致可以包括以下三种主要方式:第一种为固定资产投资,如政府大型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房地产投资以及电力、运输等等相关产业的投资;第二种是属于无形资产投资中的一种,如证券、基金、信托等等,这种无形投资被称为金融投资;第三种投资方式为股权投资,也是目前经济发展趋势下最普遍、最主要的投资方式,同时,随着各种资产的股权化、投资无形化,股权投资不断地包纳着各种固定资产投资和各种金融投资。 二、国有资产投资涉及主体及相关投资过程 对于国有资产投资的涉及主体,一般从其投资关系中即可明确,主要包括投资主体与被投资对象,投资主

3、体权利当然性的由国家享有,一般由行使国有资产监督权利的管理部门行使,被投资对象则由投资方式的不同决定了其存在着不同的对象,可以为公司、企业、重大工程、项目以及多种无形金融产业。由于国有资产所有者为国家,其权利的行使及监管由不同部门负责,一般以国资委为主要监督管理主体,但是在山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将街道列为监督主体,笔者认为此种规定将会更加细化具体部门对于国有资产的权益保护,是非常合理与恰当的。 对于国有资产投资,从开始选取投资对象,对投资对象进行相关调查、分析,了解投资风险,其后如果进行了投资,则要进行投资的经营与具体操作,直到最后的投资成本与收益的撤出,这一系列过程的

4、结合构成了国有资产投资的整体链条。 三、国有资产投资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对于国有资产投资的法律风险及防范,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论证: 1.投资对象选取时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国有企业或者国有独资公司作为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时,仅仅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否则此合伙将会被认定无效。不仅如此,近年来,国外屡屡发生以“私募股权”为,实质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因此,对于国有资产投资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投资,同时对于投资对象,应当做出合理的尽职调查报告,对其是否可以作为投资对象进行一个全面的分析。 2.对于国有资产股权投资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股权投资一般可以分为直接

5、出资、股权受让与参与增资。在这三种投资方式中,对于第一种方式即直接出资,要积极应对“虚假出资”与“非货币出资”出现的法律风险,即国有资产可能为其他股东的虚假出资承担责任,同时,“非货币出资”的缩水或者不适当,亦将会由国有资产承担相应的“先垫付”责任。而对于此类的法律风险,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对于其他股东的信誉进行合理的调查、分析,同时,通过相关材料及具体程序监督其他股东的真实出资情况,以避免发生对于公司其他债权人对外的连带责任承担。对于第二种方式,股权受让,在实践中出现的纠纷较多,包括拟转让的股权权属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股权所属公司是否存在其他对外债务以影响股权的价值等等。针对此种法律风险的

6、防范,要对股权所属公司进行合理、全面、详尽的调查与了解,同时对其对外的债务进行询问与调查,同时在股权受让时,要求出让方提供相应的保证,以防止日后出现股权其他权属纠纷或者股权价值非正常变更。第三种方式,参与增资,如果国有资产所占比例较小,那么在增资时,可能会出现其他大股东故意损害小股东的权益,如果是国企进行增资,那么可能出现国企的相应领导人员放弃此权利而由其他进行增资,从而损害到了国有资产的客观性投资收益。为此,要对公司的高管以及经理层人员进行监督,以防止其损害国有资产利益。 3.对于国有资产所占比例产生的法律风险及防范。国有资产所占比例的不同,可以分为:参股不控股、控股、各持百分之五十股权三种

7、情形。对于参股不控股,应当防止公司其他大股东一股独大,损害国有资产利益,要适当、适时的履行自身享有的知情权、要求股权回购权以及公司诉讼等法定权利;对于控股,要防止内部人控制情况的出现,应当建立有效的选任制度,积极有效的监督公司高管人员,通过合理的公司内部治理与激励机制,严防内部控制人的出现;对于各持百分之五十的公司,就要防止出现公司僵局的出现,对于僵局的化解,可以通过公司章程对于出现公司僵局时的股东具体权益的分配进行合理、明确的约定。(作者单位:山西云冈律师事务所) 此文为山西云冈律师事务所与大同市国资委就“国有资产投资法律风险防范及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研讨会阶段成果。 参考文献: 1山西省国资委:山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 2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当前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的法律风险及防范”,网址:http:/ main_colid=70&top_id=4&main_artid=17586,访问时间:2013年9月5日。 注解: 我国公司法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成为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除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外,公司可以向合伙企业转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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