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银行分行信贷业务操作规程.doc

上传人:仙人指路1688 文档编号:4183413 上传时间:2023-04-09 格式:DOC 页数:28 大小:356.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广东银行分行信贷业务操作规程.doc_第1页
第1页 / 共28页
广东银行分行信贷业务操作规程.doc_第2页
第2页 / 共28页
广东银行分行信贷业务操作规程.doc_第3页
第3页 / 共28页
广东银行分行信贷业务操作规程.doc_第4页
第4页 / 共28页
广东银行分行信贷业务操作规程.doc_第5页
第5页 / 共2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广东银行分行信贷业务操作规程.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广东银行分行信贷业务操作规程.doc(28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广州银行分行信贷业务操作规程 目 录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贷款 第三章 贷款利率及手续费第四章 信用评级 第一节 个体贷款 第二节 企业贷款第五章 担保第六章 贷款审核 第一节 个体贷款 第二节 企业贷款 第七章 贷款发放第八章 贷后管理 第一节贷款条件变更 第二节 贷后管理 第三节 法律程序 第四节 债权折旧及管理权限 第五节 债权的折旧及特殊债权的管理 第六节 减免债务及抛弃担保权 第七节 抵押物的取得及处理 第九章 贷款预警第十章 资产稳健性第十一章 其他事项 附表1 按客户分类的附加利率表附表2 个人信用评价表附表3 审核意见书附表4 企业信用评价时 索取资料附表5 企业信用等级的定义

2、附表6 企业信用评价表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目的)本规定以对广州分行发放贷款及对其进行管理,制定基本事项为目的。第二条(适用原则)贷款业务须按本规定各项条款进行。本规定未包括的事项适用根据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我行总行关于贷款业务的规定。第二章 贷 款 第三条(贷款协商及资金用途的确认) 在受理贷款申请时,要对申请内容、资金用途向申请人了解,并对其妥当性进行审核。 在根据债务人的债务结构、发展计划及资金计划等要素下所需资金范围内提供的必要资金,要避免发生无需求的贷款、挪用贷款的情况发生。第四条(贷款申请及受理) 经过贷款协商,认为妥当的,向申请人索取贷款方式、交易种类、担保及保证的相关贷款签

3、约资料。 受理贷款申请时确保债务关系人在法律上、事实上有完全独立的行使法律行为资格;确认申请人本人及授权关系,确保有正当的行为能力者为对象进行贷款。 经协商后,在申请内容上记录贷款申请人、资金用途、贷款金额、交易方式、贷款期限、偿还方式等要素。 在受理贷款申请后,分行要对是否为禁止发放对象,是否为限制对象,停业或废业与否,是否存在逾期贷款,资金用途的妥当性及规模的适当性,偿还来源及融资期限的适当性,债权保全方式,产业现况及展望,财务结构及业绩,与金融机构的来往情况及对我行的贡献程度等事项进行确认。第五条(债权保全) 发放贷款时要考虑到债务人的债务履行能力,采取担保或第三方保证等适当的债权保全措

4、施。另有规定的情况例外。 担保权或保证的债权最高额(保证为保证额度)以贷款金额的130%以上为原则。 第六条(贷款期限及偿还方式) 贷款期限如下。根据商品的特殊性及当地法规,分行长认为必要的情况,可以指定贷款期限。1. 个体商户贷款: 10年以内,但购房贷款30年以内;2. 流动资金: 5年以内;3. 固定资产: 10年以内。为结算进口物资与本地采购的贷款及其他进口所需费用的贷款以6个月以内为期限,以3个月以内为单位,最长不得超过1年。贷款的偿还方式分为一次偿还及分期偿还。 1. 一次偿还方式:在到期日收取本金,在约定的收息日收取利息。 2. 分期偿还方式: 在约定的日期分期收取本息。第七条(

5、权限适用)对国外分行的权限适用“信贷部职责权限规定”第8章国外分行部门权限。第八条(贷款额度)贷款额度在“国别授信额度运用规定”中有所规定的,在其范围内执行。第九条(对同一客户的授信额度)个人贷款同一客户的授信额度按照【国外分行授信操作指南】第八条(对同一客 户的授信额度)执行。(2010.5.4) 对同一企业发放贷款最高额度为在无特别规定的情况,按“贷款部门职责权限规定”第8章国外分行权限执行。第九条之2 (各交易类型同一客户的授信额度) 向无韩资背景的借款人发放无担保的银团贷款时,同一客户的最高授信额度为等额300万美元以内。无韩资背景的借款人指的是不符合以下任何一条的借款人。(2010.

6、5.4)1. 在韩国有总公司的企业。2. 对企业进行信用调查的结果,不管其所占股份多少,这家企业在韩国有总公司,而且韩国母公司实际上对这家企业有经营支配权。3. 在韩国居住的自然人,韩国法人和在韩国有总公司的企业,有表决权而且是发行股票的最大股东(不管持有股份的比率为多少)的企业。4. 在韩国居住的自然人,韩国法人和在韩国有总公司的企业,对这家企业有表决权,持有发行股票总数30%以上的企业。5. 在韩国居住的股东(包括“出资人”)1人与其配偶,8寸以内的有血缘关系的与4寸以内的亲戚所持有股份总数拥有表决权且其持有股票超过股票发行总数的30%的企业。第十条(费用承担)贷款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由债

7、务人承担。 1. 对债务人保证人或实物担保人的银行债权担保权等权利的行使发生的相关费用; 2. 签订与债务相关的协议书发生的印花税; 3. 担保权的设置变更注销登记注册等相关费用。第十一条(内部控制)贷款发放时,在贷款审批文件要经负责人全员批准,负责人出差或休假等不得已的情况,无法全员批准时,要经包括行长在内的2人以上的负责人批准方可发放。但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第十二条 (贷后管理原则) 所有贷款要从发放到回收保证其不被挪用,落实担保及其他权利的保障及遵守审批权限,以贷款运用的健全性及顺利回收为原则进行管理。 对债务相关人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事业前景及业绩等进行持续调查分析,必要时采取减额等

8、适当的措施。第十三条(违约事项)对违反银行信贷基本条约和交易类型协议书中约定的事项或违反与补充协议中的条款发生时,要及时通报债务人使之履约或采取放弃剩余期限的利益回收贷款等必要措施。 第三章 贷款利率及手续费第十四条(定义)在贷款利率中所设计的用词定义如下:1. 基本利率:指以各币种相应期限的LIBOR为基础另行确定的利率。人民币基本利率:以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准。2. 外部利率:指考虑到基本利率与利润算出的根据与客户的协议客户要实际承担率。3.利差:指最小利差与对外对外利差之和,即累加利率。 .最小利差:指为了对应市场形势、竞争要素等制定的调利率调整范围,分行长要综合考虑到可对

9、外报的对外利率、预期收益等要素制定最小利差。 .对外利润:是指发放贷款时,分行长决定的附加利差。4.授信连动利率:指考虑到吸收存款的成本附加议定的比率确定的利率。5.逾期罚息利率:指客户逾期或未履行起初与银行签订的债务,赔偿发生的损失时适用的赔偿率。第十五条 (利率确定) 贷款相关利率、手续费率等各种要素的确定及计算方法,逾期赔偿金、根据不同客户采取不同利率等未特别规定的根据中国外资银行相关管理规定、制度、惯例及其他同业的竞争力等要素由分行长确定,贷款利率由“贷款协议会”确定为原则。 贷款利率的确定方式如下:1. 需总行审批的贷款,根据审批申请的内容经总行审批后,根据审批条件适用利率。2. 在

10、分行长权限范围内的一般贷款利率是人民币基准利率或相应币种期限的LIBOR加上一定附加利率确定。3. 授信连动利率: 存款利率加上一定的利差确定。 贷款利息收取周期在签订贷款协议时,以适用的LIBOR周期内,取1个月、3个月、6个月为单位适用。 按客户分类的附加利率以50bps以上为原则(见附表1)。 第十六条(根据业务类型确定利率方式) 新发放、展期、再贷、以贷还贷时,根据发放当天的利率确定方式确定利率。仅展期的情况,以起初贷款到期日起展期后到期日为利率确定期间。第十七条(利率变更) 短期人民币贷款的利率一般不会变更,中长期人民币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的基础之上进行相应的变更;外币贷

11、款的利率变更周期是随着单位LIBOR利率的变化更新利率签订协议。 其他利率变更原因及变更方法经分行长批准后如下进行:利率变更事由变更方法担保条件变更索取“贷款条件变更申请书”根据条件变更步骤变更(反映变更所带来的交易风险)利润变更(最小利差+外部利差) 变更利润时,索取“贷款条件变更申请书” 利率变更后,单笔贷款的新利率的适用时间为到期一次性偿还的贷款的自利率变更日开始适用;分额偿还的贷款自利率变更日以后,首次到来的收息日开始适用。第十八条(优惠利率协议利率的适用) 按第17条规定,需适用比对客户利率优惠的利率发放时,根据采用优惠利率相关权限规定。 分行长要考虑到债务人的交易情况、贡献度、信用

12、度等将一定的协议利率加在最小利差或对外利率上。第十九条(逾期赔偿率) 逾期赔偿率的适用是在客户贷款利率基础上加逾期利率确定。 附加的逾期年利率适用 13.0%。 即使逾期余额有部分偿还,但是仍是逾期账户的情况,在确定预期期限时,起始日期仍按照逾期发生当天为标准。第二十条(逾期发生日及预期利息计算) 如下确定逾期日期:1. 本金到期: 贷款到期日次日起发生逾期;2. 付息日: 周期性付息日次日起发生逾期。 逾期利息在逾期发生当日起,以贷款余额全额按照逾期赔偿率计算逾期利息并征收。 逾期利息的计算:本金X 逾期赔偿率 X 逾期天数 360日。第二十一条(提前偿还手续费) “提前偿还手续费”是指由于

13、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考虑到在发放贷款时发生的相关业务成本及贷款剩余时间而收取的手续费,与此同时也是针对相比发放贷款时利率下降的情况,对以较高成本拆入的资金进行再投资的风险进行补偿而收取的手续费。 在必要时,分行长可考虑企业对本行的贡献等综合情况可免收提前偿还手续 费。第二十二条(其他手续费)发放贷款发生的相关手续费由客户承担为原则。但考虑到当地市场行情等要素,认为必要时,可在分行长权限内将其免收。 第四章 信用评级第一节 个人贷款第二十三条(个人信用评级) 发放信用贷款(新交易、以贷还贷、再协定、再贷款、增加额度、展期、变更条件等)时,实施个人评级后贷款与否,贷款金额,贷款展期等需根据个人信用

14、评价表结果进行。 参考分行所在地当地银行的个人信用评级项目,加权值等,包括职业,财产等信息,所得情况,存款等交易规模以及现状等评级项目,各评级项目的分数分配,评级方法等由分行自行决定,制定个人信用评价表见附表2。 个人信用评级表制作及运营相关事项需反映到各分行“贷款业务处理指引”的个人信用评价表及相关内容之中。 信用贷款以外的贷款(新交易、以贷还贷、再协定、再贷款、债务购买、增加额度等)发放时,对债务关联方的偿还能力,贷款资金用途的适当性,债权保全等的审核意见需使用见附表3“审核意见书”制作并运用。第二节 企业贷款第二十四条(企业信用评级原则) 企业信用评级需利用评级对象企业的财务危险,未来债

15、务偿还能力,非债务危险及经营危险,企业外汇风险等客观资料,合理实施。 企业信用评级负责人(以下称“评级负责人”) 企业信用评级业务的履行,需利用外部信用评级专业机构的企业,产业,企业集团的信息及Data-Base等的情况,需尽力确认资料的真伪性。 企业信用评级以通过书面调查及现场调查实施为原则。但,接受外部审核人的会计审核的企业,能够确保提交材料的客观性的情况下,能够通过书面调查及面谈确定信用度的情况下,由于不得已的原因无法实施现场调查的情况下可以省略现场调查。第二十五条(企业信用评级时的接收材料) 企业信用评级时,需向评价对象企业见附表4接受规定的资料。 符合以下中一条的情况下,可省略第一项

16、中规定的接收材料,或变更需接收材料。 1. 因对象企业或行业的特殊性,不可能接收资料,或视为不正当的情况。2. 评级负责人的现场访问,与经营者或职员的面谈,利用其他客观的方法无需资料接收便可确认事实的情况。但,评级负责人对确认方法及内容的相关资料署名后,需用评级相关资料簿保管。 3. 能够通过外部信用评级专业机构等,取得客观的资料的情况。 4. 之前已对资料进行接收的情况。 对于拒绝提供企业信用评级所必须的资料或回避以及提供虚假资料的企业,向下调整企业信用等级,根据提供虚假资料的债务关联方制裁基准进行制裁等必须的措施。第二十六条(企业信用评级对象)符合以下各项中1项的企业,需进行信用评级,在贷

17、款交易时需利用评级结果。1. 分行贷款债务人;2. 能够使得分行负担实际信用危险的企业;3. 根据分行贷款联带保证出保,需要实施企业信用评价的企业;4. 其他另行规定的企业。第二十七条(企业信用评级实施及有效期) 拟对信用评级对象企业发放贷款(新交易、偿还、再约定、再贷款、展期、变更条件等)的情况下,需进行信用评级。但具有有效信用等级的情况,可省略企业信用评价,利用已有的有效企业信用等级。 企业信用等级的有效期为信用评级日起1年。但是在有效期之内发生以下情况中的一项时,需重新实施信用评价。1. 企业收购,合并,分离,营业转让等情况;2. 因追加贷款而使裁决权转移到本部的情况;3. 国外分行进行

18、了信用评级的企业的财务报表发生变更的情况。此时需在 企业信用等级有效期内,结算日起5个月之内重新实施企业信用评级。 拟发放贷款(新交易、偿还、再协定、再贷款、展期、条件变更等)的 需要进行信用评级。第二十八条(企业信用等级的分类) 企业信用等级遵循国内信用评价运营指引的登记费雷及登记定义,可根据国外分行的特性自行进行分类运营。 企业信用等级根据财务评分及非财务评分合并计算出预备等级。 以预备等级为基础,反映最高企业等级的制约条件及误检查的结果,计算出个别等级。 以算出的个别等级为基础,通过信用等级算定协议会,经调整过程算出最终等级。第二十九条(企业信用评级方法) 企业信用评级需以评级对象企业的

19、财务危险,未来财务偿还能力,非财务危险及经营危险等客观资料为基础,合理地实施,分行制定的企业信用评价表的信用评分算出后,确定最终等级。但,不使用信用评级表时不必。 为圆满执行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信用评级业务,需参考当地国家公认的专业评级机构的信用调查实施预备评级。但,符合以下各项中1项的情况则不必。 1. 当地国家无公认的专业信用评级机构。 2. 在国内有母公司的国外当地法人或认为利用当地信用评级机构评价对象企 业不适当的情况。第三十条(企业信用评级决定) 对国外分行裁决对象采取组成信用等级评价团进行裁决。 裁决团的构成由包括分行长,3人以上,需得到裁决团2/3以上的赞成票。.第三十一条(信用等级

20、分类及贷款支持) 自行信用等级决定根据信用评分AAA开始到 D等级 共分为17个(见附表5. 自行信用等级的定义)。 原则上不得对信用等级CCC等级以下的企业发放贷款。第三十二条(自行信用等级分类及贷款提供) 根据分行自行信用评级表,能够进行信用评级的企业需实施信用评级。 (见附表6. 自行信用评级表各项目评级方法) 对非分行自行信用评价实施对象的情况,需将企业信用评级所必须的财务及非财务资料发送至相关部门。 进行企业信用评级的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在进行完企业信用评级后制作企业信用评级报告书,并经授权管理者授权后通报信用评级结果。 第三十三条(企业信用等级的再调整)即便出于企业信用等级有效期以内

21、,发生严重影响企业的信用度的事宜时,需要进行再评级后调整等级。第三十四条(审核企业信用评级的适当性)企业贷款审核部长接受国外分行的委托,对已处理的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可交由企业贷款审查部所属审查驿确定结果的适当性,必要的情况下可向信用检查部及管理部门提出协助请求。第三十五条(企业信用等级再审核)企业贷款审核授权时,授权人(包括审贷人) 每次贷款交易发生时,需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变化可能性进行确认,必要的情况下需对信用等级进行调整或向授权人提出信用等级调整的提议第五章 担 保 第三十六条(债权保全原则) 实施企业信用贷款时,借款人的卖出债权及库存资产等当地营业资产根据当地法规规定,需采取适当的债权保

22、全措施。但,国外分行长认定债权保全无危险的情况下,可省略债权保全措施。 因担保物价值折价等信用贷款增加的情况下需要求追加担保等措施,并连同担保保障措施需重新评估借款人的营业状况审核,必要时需减少贷款发放金额。第三十七条(担保取得) 担保取得时,通过现场调查,审核评估等对未来的变现值及担保物处置制约条件进行确认。 贷款发放相关的担保取得,需在贷款发放之前。 后取担保贷款等需实施的贷款,则需采取适当的债权保全措施,在可取得时及时的取得担保。 各担保种类的取得方法根据分行贷款业务处理指引中的规定,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依据当地法规等有效的方法。第三十八条(担保取得对象) 担保以取得当地国家所在的物品为

23、原则。 希望取得国内所在的物件为担保的情况,需依据外汇相关法规规定,鉴定评价,抵押权的设定及担保物相关债权保全所有相关事宜,需委托担保物所在地临近分行。 担保物在分行所在国以外的国家(本国除外)的情况下,需经主管部门负责人的授权。但,应与国外分行统一经济地区担保取得时可例外。第三十九条(担保对象房地动产) 能够作为担保而取得的房地产,需为以下可设定抵押权的房产:1. 抵押者具有法定处理权的土地使用权,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2. 机械,交通 运输工具。3. 抵押者具有法定处决权的国有土地所有权,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4. 抵押者具有法定处决权的国有机械,交通运输工具。5. 经同意可使用的荒地使用权。

24、第四十条(担保评级前确认及采取措施) 需确认担保提供者的资格条件(实际的所有者与否,法律上及实际上行为能力者与否)及担保取得制约对象与否,担保对象提供担保的权力关系等。 担保评级实施时需接收能够对担保物进行确认的 “土地使用证”,“建筑物所有权证”。 中国企业提供担保,取得外汇贷款的情况,需事前得到所在地外汇管理局的许可,并经外汇管理局等级外债。 如与担保提供者的面谈内容 (担保物的构造,使用情况, 防水, 出租情况, 发生实际买卖时的买卖价格等)与现场调查结果事实不符的情况下,应将有可能减少贷款发放金额及取消贷款的情况告知客户。第四十一条(担保取得限制)尽管属当地担保人的具体情况,但属于以下

25、各项中1项的情况下,不得作为正常担保取得。1. 担保物所在地法规规定的禁止作为担保物的。2. 因可交易性降低而影响变现值的。3. 有可能侵犯担保权,或出于诉讼纷争中的。4. 其他分行“贷款业务处理指引”中规定不可作为正常担保的。第四十二条(担保物评估) 分行长委托外部机关进行鉴定评级时,应向当地国家公认的评估机构委托,如没有公认的评估机构或其他不得已的情况则需委托有公信力的评估机构。 由外部评估机构得到的评估报告,分行长应重点审核评估以下项并将意见书附于评估报告之中。1.评估价格的适当性;2.是否存在其他法律上的限制等对抵押物处理有影响的因素;3.房产的状态及剩余寿命。第四十三条(担保设定价格

26、及担保认证比率) 担保设定价格由担保设定价格乘以认证比率算出,并应因扣除先顺位债权,当地法律,惯例等优先赔付的金额算定。 担保认证比率根据各担保种类规定的认证比率算定,如无其他规定可根据国内担保认证比率算定。担保种类担保认证比率存款- 广州分行定期存款 : 100 %- 中国国内外汇交易银行占有的存款 : 90 %国公债- 价格的 90 %支付保证书- 政府及政府机关发行 : 100 %- 外汇交易银行或韩国银行发行 : 适用国内机关换算率.房产- 鉴定价格扣除先手债权等的担保价格及债权额中,取较小实效担保价格值(担保认证比率 70 %)发行股票- 最近一次价格及评价之前30日内的加权平均价格

27、中较小值的60 % 第2项中规定的担保认证比率,为预防担保价值下降等情况,在中国当地相关法律规定的限额以内,进行1年1次以上定期审查,确保鉴定的适当性。 国外分行贷款将处于国内的物品作为担保提供的,担保认证比率为国内担保认证比率的90%。 与第四项相关的正式担保认证的额度及申请程序等必须依据外汇相关法律的 规定。第四十四条(担保物的管理及再评价) 对已取得的担保物应从鉴定评价之日起对担保物的变动与否及担保价值的减少与否进行再评价。再评价周期为年1次以上。 担保物的再评价可参考总行的“贷款担保评价指南”的韩国国内的业务处理标 准。第四十五条(加入保险)对取得正式担保的房地产、动产等涉及到灾害对象

28、的,应加入火灾、海事保险、航空保险等必需的保险项目,细节性的业务处理方法依照国外分、支行的“信贷业务处理指南”的相关规定。但没有规定的事项可以依照总行的业务处理标准。第六章 贷款审核第一节 个人贷款第四十六条(贷款审核时的鉴定事项)审查个人信贷时应重点审查以下各项。1. 债务相关人的偿还能力(劳务所得、事业所得、其他所得等);2. 资金用途的妥当性;3. 银行交易贡献度(交易期间及业绩等);4. 担保贷款的情况下审查担保物的兑现价值的可能性;5. 与国内外分行及其他金融机关的往来情况(延滞件数、延滞日期、延滞金额等)等。第四十七条(申请总行时的材料)分行向总行提交认可申请时应将下列材料提供给主

29、管部门。但无法提供相关资料或者没有相关材料也能确认事实的情况下可以省略相关材料的提交。1. 债务相关人的偿还能力立证材料(向本地税务当局申请的所得确认书等);2. 金融往来确认书等金融往来明细;3. 房产的土地证、房产证原件;4. 其他必需材料。第四十八条(有附加条件的贷后管理) 贷款管理行对总行审批的有附加条件的贷款,应将其对附加条件的执行情况记载于“审批附加条件管理簿”上,并一直管理到贷款偿还完毕为止。 主管部门主要的贷款审查员应定期地确认贷款审批附加条件的执行情况。第四十九条(个人贷款审查协会的运营)依照个人贷款一般运用指南第六章第四节的个人贷款的审查协会运营。第二节 企业贷款第五十条(

30、贷款审核时的确认事项)企业贷款审查时应重点审查以下各项的事项。1. 资金用途及计划事业的可行性;2. 需要资金规模的适当性及自有资金筹措方案的可行性;3. 现金流量的偿还资源及期间的适当性;4. 债权保全方法(借款人和保证人的信用及偿还能力等);5. 事业现状及前景;6. 财务结构及营业业绩;7. 银行交易状况及贡献度;8. Pricing的适当性。第五十一条(需要资金) 营运资金的额度是由业种、偿还能力及债权回收前景、资金用途、规模等因素综合考虑后决定为原则,为企业的营业活动提供必需的资金以此来支持适当的贷款的运用。 设备资金是综合考虑当年的设施规模、市价、中国当地的相关法律法规等因素决定的

31、,并在适当需要资金的规模内提供支持。 运营资金额度的计算方法如下:1.同一客户的一般贷款的总额为等额100万美元以下时,省略额度的计算;2.同一客户的一般贷款的总额为等额300万美元以下时,要在一年的销售额范 围内;3.同一客户的一般贷款的总额超过等额300万美元时,参照总行的业务处理标 准。第五十二条(总行认可申请时提交材料)需得到总行认可的贷款应在贷款认可的申请书记载以下各种资料中根据贷款的种类制作申请书提交给主管部长。1.事业计划及营业业绩;2.需要资金计算根据;3.银行交易业绩及贡献度现状;4.企业信用评价报告书;5.最近结算财务报表;6.担保物坚定评价书;7.负债现况表;8.其他必要

32、的材料。第五十三条(履行认可条件) 分行长对附条件认可的贷款应与申请企业达成协议变更交易条件等来实施认 可条件。 分行长实施附条件的贷款之后立即向企业贷款审查部长提交附条件贷款的实 施结果(附证明材料)。 附条件总行认可贷款的管理行应记载于“附条件认可管理账册”,并对条件认可的实施情况管理到履行完毕为止。 主管部门主管审查人员也应对附条件认可贷款的条件的旅行与否定期进行确认。第七章 贷款发放第五十四条(接收合同等) 发放贷款时,事前应对借款人、保证人的资格认证资料、贷款合同、担保及保证相关合同及按照当地法律法规接收相关的合同书或者制定合同书。 贷款合同书应包括在当地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确保我行权利

33、的一项条款。但第五号至第八号在分行长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可不包括在内。1.针对金融环境的急剧的变化而进行的提前偿还,维护适当利润的利率的变动权等;2.借款人的营业及财务状况的材料提交义务;3.利息或者手续费等适用标准;4.违反约定内容, 丧失Cross Default等期限利益的事由;5.借款公司的财务比率的遵守清款或者资产运用的制约条件;6.营业资产的转让担保等借款人的担保提供义务;7.无银行的事前书面同意的债务的负担或者禁止资产的担保提供的合同等;8.应借款人邀请的提前偿还时借款人的提前偿还手续费负担义务;9.与借款人约定对借款人相关账户实施监控,必要时可约定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和还款准备金账户

34、;10.指定贷款的支付方式;11.提款条件以及贷款资金支付接受银行管理和控制等与贷款使用相关的条款;12.提款条件应包括与贷款同比例的资本金已足额到位、项目实际进度与已投资额相匹配等要求;(固定资产贷款) 贷款的货币和担保、保证等的债权保证原则上用同种货币。但分行长认为必要时可以表示为不同的货币。第五十五条(金额的标记) 债权关系材料的金额(贷款金额、设定抵押的最高额、设定保证的额度等)应标示为文字,记载时不允许有空白,债权关系材料的金额无法修改此金额。但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可让债权关系者修改人或者“修改此金额”等能够表示修改的意愿记载到金额的栏后可修改金额。 债权关系材料的金额以外的数字可以用阿

35、拉伯数字标记。第五十六条(贷款的支付)把贷款放到以借款人的名义开设的账户上是贷款支付的原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应采用分行受托支付方式:1) 与借款人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状况一般;2) 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超过等额50万美元。固定资产贷款时,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等额50万美元的 贷款资金支付,原则上应采用分行受托支付方式:第五十七条(文件的整理与装订) 贷款材料区分为贷款申请关系材料和债权保全关系材料后各自分类保管,并对各自的债权材料按债务人分类后管理。 处理已存在的贷款相关联的期限的延长、债务收购、条件的变更等业务时把签约材料、审查认可明细、相关

36、材料及传票等合并保管到债权材料当中。 贷款申请相关材料、债权保全相关材料等重要材料由担当负责人管理,并保管在有双重锁定装置的场所。第八章 贷后管理第一节 变更贷款条件第五十八条(贷款展期) 本章当中的“贷款展期”指的是对已支付的贷款在维持同一性的原则下只延长偿还期限的交易。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累计不得超过3年。特殊情况者除外。 存在连带保证人的贷款的贷款展期,原则上应提供贷款展期申请书或者附加合同书中注明展期已得到保证人的同意(签名或盖章)。第五十九条(贷款展期处理程序) 贷款展期时收到必要的材料后可延长偿还期限。 贷款

37、展期处理程序如下:1. 存在贷款金额的贷款展期的情况下,查询债务人、保证人等债务相关人的延滞贷款的保留与否等信息把握好信用状态利用于贷款展期的可否。2. 贷款展期申请时确认事业的继续与否,对于休业、停业的企业不予支付企业资金。3. 存在保证人的贷款的贷款展期处理时,应通知保证人得到对贷款展期的同意(签名或盖章)。4. 存款、担保贷款的债务人在存款的到期日以内申请偿还日期的,在接收“贷款展期申请书”之后延长。第六十条(再贷款) 本章中的再贷款指的是在当初的贷款金额范围内对相同的债务人支付相同科目的新贷款,以此信贷款偿还之前的贷款的交易,再贷款依照新贷款的处理程序。 贷换指的是在当初的贷款金额之内

38、债务人或者贷款科目等合同的重要部分取代其他的新贷款,用此贷款偿还之前贷款的交易,贷换依照新贷款的处理程序。第六十一条(其他贷款条件的变更) 对现存贷款的连带保证人或者担保提供者的不利事项的变更必须得到他们的同意。 其他贷款条件的变更时在相关合同书明示变更的经过,并把相关材料附到当初的债权材料中保管。第二节 贷后管理第六十二条(贷款事后管理的主体) 不良贷款(逾期偿还、逾期、丧失期限利益)由账户管理行管理。但另有标准或者程序由账户管理行委托其他行管理的时候,由受委托的银行管理。 第一项的账户管理行履行以下的业务。1.延滞说明等相关DM的发送;2.督促不良贷款的正常化;3.管理当地及国内的信用管理

39、对象的情报;4.管理担保物;5.管理对于保证书担保贷款的保证事故的通知及旅行请求等保证合同相关的;6.财产调查及债款保全措施;7.实施担保权的意识决定及向相关机关申请;8.诉求德意识决定及内、外部诉讼代理人的诉讼委托。 债务关系人当中有携带居民登陆证等与韩国国内有关联的情况下,调查国外本地的财产以外对韩国国内的财产也进行调查。此时,分行可以向贷款管理部委托国内财产的调查,此项需要费用由贷款管理部负担。第六十三条(债务重组) 对有不良贷款的债务关系人由金融机构的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债务重组程序时,对以后的信用状态的改善可能性及回收意义与否等进行严谨的检查之后决定同意与否,并且在必要时提出异议申请。

40、 依据金融机构的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决定债务重组时根据本协议及相关法律 法规债务重组的条件。第六十四条(回收抵债) 贷款回收金分为任意偿还金和依照法律程序的回收金,按照“贷款事后管理指南”的规定充当。 考虑残余债权的回收可能性及相关债权和其他债权的利益相伴等与否可变更第一项的充当顺序。此时应记载变更事由且得到全权裁决者的认可。 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习惯与第一项有不同规定时,按照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习惯充当。此时可以省略充当顺序变更的认可。第六十五条(支持贷款的标准)对不良贷款的债务相关人不能提供贷款。但为促进不良贷款的回收或者增大另行规定运用标准的情况例外。第三节 法律程序第六十六条(依照法定程序

41、的回收措施) 对于不良贷款应着手于担保权的实施等法律程序的回收措施。 但判断为不影响债权的回收的情况下,在一定期限内可以保留回收措施 欲实施法律程序时,事前发送送达通知书等告知已着手于法律程序。但紧急情况下或者是采取财产保全的情况下可先采取法律程序之后再通知。第六十七条(办理拍卖支行) 拍卖业务需在账户管理行执行, 应按照本地法规等制定的拍卖程序,在不受债权回收的影响下执行。第六十八条(办理诉讼支行)办理诉讼的原则是由国外营业网点的职员办理为,但按照诉讼业务的难度和当地法规的另行规定判断为可代理委托行妥时,可由委托代理行委托给具备资格的内外诉讼代理人办理。第四节 债权折旧及管理权限第六十九条(

42、债权的卖出) 为了提前回收不良信贷和特殊债权或增加其回收额,必要时可将其卖给外部机构。 卖出需在当地债权法规认定的范围内,国外营业厅长认定的债权可除外。第七十条(债权的委托管理)为了促进回收不良信贷(含特殊债权)可以委托给Collection Agency,可由分行长根据中国当地法规及相关行业的收费标准制定相关支付手续费。第五节 债权的折旧及特殊债权的管理第七十一条(冲销债权) 应冲销债权是指由“信贷事后管理方针”指定的事由,但当中国当地法规及金融监管当局另有规定时,可按其处理。第七十二条(冲销时期) 如属于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况,应及早申请冲销,当国内金融监管当局要求亏损处理及债权出现以下各项

43、情况时,应申请冲销。1. 债权被中国监管当局指定为冲销债权或要求记提特别贷款贷款损失准备金;2. 债权被中国监管当局确认为是记提特别贷款贷款损失准备金;3. 债权满足中国监管当局条件,确认为损失冲销。 营业厅拥有的不良债权通过海外事业部在信贷管理部申请冲销 信贷管理部与相关部门协商委托营业厅检察部进行责任审查处理记提业务。第七十三条(特殊债权的管理)冲销和与其附属债权及应收利息债权需并入特殊债权之中,并交由并入时的账户管理行继续接管。第七十四条(时效的管理)所有信贷在失效1个月之前应根据中国当地法规制定的方法采取实效中断措施。但有些列情况之一的,可省略实效中断措施。1. 并入余额为不足等额1万

44、美元时2. 并入余额超过等额1万美元, 并且有如下的情况时:甲:因债务人死亡或者失踪,不可回收的情况;乙:债务关系人为60岁以上不可有未来财产的情况;丙:特殊债权并入后采取过失效中断措施,不可从债务关系人回收的情况。第六节 减免债务及抛弃担保权第七十五条(债务的减免)需全额回收所有信贷及附带债权, 当以下各项情况时,综合考虑依照法律程序的可回收额和债权管理相关直间接管理费用, 当对本行有利时可减免。1. 根据国内或当地法律规定或根据相等决定的情况;2. 根据法律程序回收可回收额以上的情况;3. 除自愿还债, 无可偿还的情况;4. 认定为因债权的有效回收所必要的情况。第七十六条(放弃担保权)为了解除银行取得的担保权, 债务关系人要求部分偿还被担保债务的情况,考虑依照法律程序的可回收额和未来可发生的直间接管理费用, 由可回收额以上回收被担保债务为条件,可放弃担保权。第七节 抵押物的取得及处理第七十七条(取得抵押物品)国外营业网点不得通过拍卖收购资产。除不得已收购及信贷管理部长授权的情况。第七十八条(处理抵押物品)抵押物品取得日及处理得在短期内完成。第9章 贷款预警第七十九条(贷款预警定义)贷款预警是定期或不定期取得交易企业信息及检查相关企业信用状态的业务。第八十条(贷款预警针对企业)贷款预警针对分行的公司信贷客户。第八十一条(贷款预警实施时期) 定期或不定期地针对贷款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其他范文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