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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商银行“展翼通”科技补贴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我行小企业业务发展,规范科技补贴贷款业务操作,根据商业银行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我行有关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补贴贷款,指我行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的、用于支持其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并以企业未来收到的科技补贴资金或经营收入作为主要还款来源的融资业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补贴,指国家和地方各项财政科技投入政策以无偿资助、后补助、偿还性资助等方式,为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提供的资金支持。第四条 办理科技补贴贷款业务需遵循“慎选客户、认真核实、严格监管、及时扣收、统一管理”的原则。(一)慎
2、选客户。优选信用资质良好的客户。(二)认真核实。综合运用政务公开信息查询、政府部门确认和补贴合同查验等多种方式,核实客户所享受科技补贴内容和金额的真实有效性,确保每笔贷款都有明确的应收科技补贴款项与之对应。(三)严格监管。客户必须在我行开立科技补贴收款专户(该专户为保证金账户,专项用于接收科技补贴款项),并书面承诺该账户为企业接收科技补贴资金的唯一账户。(四)及时扣收。科技补贴资金进入专户后我行应及时扣收以归还贷款,企业不得转移挪用。(五)统一管理。分行业务主管部门对各项财政科技投入政策项下的科技补贴贷款业务进行统一管理,并指导各支行分头营销。第五条 科技补贴贷款属于流动资金贷款类产品,贷款资
3、金的发放与支付须遵守招商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和招商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用途管理指引的相关规定。第二章 业务准入第六条 分行业务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分行风险部门对各项财政科技投入政策进行核准,核准通过后,其项下的科技补贴方可用来申请办理科技补贴贷款业务。财政科技投入政策核准的流程和条件如下:(一)拟核准政策运作规范,资金来源明确,补贴流程清晰,对补贴资金用途没有特殊限制,并已成功运作两年(含)以上。(二)分行业务主管部门结合实际需求,对拟核准政策开展深入研究,并针对其项下的科技补贴贷款业务制定批量开发方案或操作规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财政科技投入政策概况:政策名称,政策内容(支持对象、支持方式
4、、资金来源等),运作流程(申请流程、资金拨付流程等),运作历史(过去两年的补贴资金总量、覆盖企业数量、平均补贴金额、补贴资金能否如期足额到位等);2.业务风险及对策:开展拟核准政策项下科技补贴贷款业务的关键风险点及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重点关注科技补贴款项真实有效性的查验和科技补贴收款专户唯一性的核实;3.操作流程设计及业务建议:针对拟核准政策项下科技补贴贷款业务的金额核定、期限限制、流程设计和风险控制等制定实施细则或提出建议。(三)分行信用风险管理部对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的批量开发方案或操作规程进行核准,并在核准意见中明确额度、期限和操作等具体细节要求。(四)分行业务主管部门将核准通过的批量开发方
5、案或操作规程报备总行公司银行部。第七条 客户向我行申请科技补贴贷款业务,需满足以下条件:(一)在当地工商部门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二)经营稳定、财务健全,具有偿付债务的能力;(三)资信可靠、信誉良好,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无不良记录;(四)已申报科技补贴并获批,可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五)在我行开立唯一的、由我行监管的科技补贴收款专户;(六)符合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 金额、期限、用途、担保及还款方式第八条 金额贷款金额参照分行对具体财政科技投入政策的核准意见核定,最高不得超过借款人享受的对应科技补贴金额,并依据借款人经营年限、经营状况、行业内地位、与我行结算往来情况等综合评估业务质量后适当
6、调整。第九条 期限贷款期限参照分行对相应财政科技投入政策的核准意见核定,并充分考虑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原则上不早于该笔贷款对应科技补贴的预计到位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且在收到科技补贴资金后应及时归还我行贷款。第十条 用途贷款资金用于支持客户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可直接投入创新项目,也可用来满足客户因开展科技创新活动而产生的短期流动资金周转需要。如相应的财政科技投入政策对补贴资金用途具有明确规定,则应与之保持一致。贷款资金不得用于股票投资、期货、债券等国家监管机关禁止银行信贷资金进入的领域。第十一条 担保科技补贴贷款业务要求企业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如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经办行或有权审批机构认为
7、有必要的,可要求业务申请人另行提供本行认可的其他担保措施。第十二条 还款方式科技补贴贷款需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第四章 业务申请、审查及发放第十三条 业务申请客户向我行申请办理科技补贴贷款,除按照一般授信要求提供材料外,还须提供企业享受特定科技补贴的证明材料,例如公示文件、立项合同、政府部门确认函等。第十四条 业务受理客户提出办理科技补贴贷款业务申请后,经办行应指派客户经理负责受理,并对申请人提出的融资申请及相关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如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齐全、无效或不符合要求,应要求其及时补充或更换。第十五条 贷前调查贷前调查应重点关注科技补贴内容和金额的真实有效性,提高贷前调查效率,并适当简
8、化对企业自身经营情况的调查,简化调查报告。要求客户经理和风险经理双人上门实地调查,首贷客户要求支行行长或分管信贷行长进行面谈。分行可在核准财政科技投入政策时制定相应的贷前调查报告模板,亦可参考附件格式。贷前调查报告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一)基本信息:包括企业性质,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贷款卡信息等。(二)经营情况:企业所生产的主要产品或提供的主要服务,销售收入情况,主要上下游客户,企业核心竞争能力等。(三)业务评估:企业资金需求、用途,科技补贴获批时间、金额、预计到位时间,关键风险点及风险控制措施等。第十六条 风险评价与审批科技补贴贷款业务审批权限按我
9、行相关审批授权文件及转授权文件执行,审批人员需重点审查业务申请人所享受科技补贴金额的真实有效性和具体业务操作环节的合规有效性。第十七条 专户开立和确认审批通过后,业务申请人需在我行开立唯一的科技补贴收款专户,书面承诺(见附件格式)该专户为企业接收科技补贴资金的实际账户并委托我行进行监管。该专户为保证金账户,贷款业务结清前不得挪作他用。专户开立后,分行应积极联合政府部门对科技补贴收款账户进行确认,以下确认方式可供选择:(一)政府部门对我行提供的科技补贴收款账户信息进行确认,并按照确认过的账户信息发放科技补贴,非经我行书面通知不得变更;(二)政府部门对我行提供的补贴合同(或立项合同、项目承担协议等
10、与科技补贴相关的协议文本,文本需包含收款账户信息)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进行确认,并按照确认过的补贴合同信息发放科技补贴,非经我行书面通知不得变更;(三)政府部门在资金拨付前将拟拨付账户信息提供给我行,并按我行确认后的账户信息发放科技补贴;(四)分行风险部门认可的其他确认方式。第十八条 合同签订科技补贴贷款业务需签订我行标准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并在第18条增加以下条款:“18.6 乙方在甲方开立的科技补贴收款专户被国家有权机关查封、冻结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追加经甲方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乙方未按甲方要求追加担保的,甲方有权采取本合同第16.4条约定的任一措施。18.7 乙方享受的科技补贴预计在
11、年 月 日前到位,如乙方享受的科技补贴未能在前述预计到位时间前划入乙方科技补贴收款专户(包括乙方享受的科技补贴被取消),或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单方面变更科技补贴收款专户,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追加经甲方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乙方未按甲方要求追加担保的,甲方有权采取本合同第16.4条约定的任一措施。”第十九条 资金发放按我行流动资金贷款的相关规定,落实担保手续,办理放款和贷款支付手续。第五章 贷后管理第二十条 贷款发放后,经办行会计部门应密切监控科技补贴收款专户的资金变动情况,及时扣收进账资金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在未还清我行科技补贴贷款业务本息前企业不得使用进账资金。第二十一条 经办行应按照小企业贷后管理
12、要求进行贷后检查和管理,并重点关注以下事项。(一)业务申请人科技补贴收款专户的唯一性:严格防范企业在未经我行许可的情况下,将其他银行账户指定为接收科技补贴资金的账户。(二)科技补贴资金能否及时到位:密切关注科技补贴资金的拨付进度和进程,与地方科技部门和财政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保持密切的信息沟通,持续监控科技补贴款项的到位情况。(三)业务申请人经营、主营业务是否正常,是否存在影响业务申请人获取科技补贴及业务申请人综合还款能力的不利事项发生。(四)科技补贴款项到位前该补贴专户是否被国家有权机关采取查封冻结措施:若该专户被国家有权机关查封冻结,应要求业务申请人提供符合我行要求的担保。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总行公司银行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