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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组织和行为,保障本行持续、稳健的发展,维护本行、股东和债权人(含存款人及其他客户等)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下简称监管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行是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设立的独立企业法人。 第三条 本行的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2、本行承担责任,本行以其全部资产对本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 本行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之日起开始营业,永久存续。 第五条 本行以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第六条 本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第七条 本章程由发起人共同订立,经本行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并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之日起生效。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行的组织与行为、本行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本行、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二章 机构名称、
3、住所、性质 第八条 本行注册名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村镇银行。 第九条 本行住所:第十条 机构性质: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三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 经营宗旨:以依法经营为前提,以经济效益为中心,强化企业管理,优化服务质量,确保股东合法权益,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发展,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 第十二条 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经工商登记机关核准,本行经营范围是: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结算; (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五)从事同业拆借; (六)从事银行卡业务; (七)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八)代
4、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理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业务; (十)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第四章 注册资本、股份总数、每股金额 第十三条 本行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大写:人民币贰亿元整),全部为货币资本,由发起人一次性足额缴足。第十四条 股份总数:【】万股。 每股金额:1元(人民币)。所有股本实行同股同价。 第十五条 本行根据经营发展的需要,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本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五章 设立方式第十六条 本行设立方式:发起设立。
5、第六章 发起人的名称、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和出资时间第十七条 发起人名称、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和出资时间如下: 1【】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注册号【】。对本行注册资本的出资额为人民币【】万元,认购股份数为【】万股,所占注册资本比例【】,以货币方式出资,于【】年【】月【】日前一次性缴足出资;. 第十八条 股东必须以货币资金方式认购股份并一次性足额缴纳出资,股东出资的资金来源必须是真实合法的自有资金,不得以债权、实物、有价证券等折价入股,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股东出资应符合公司法、暂行规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筹)发起人协议书等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九条 股东缴
6、付完毕其对本行注册资本的出资后,由股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第二十条 本行的股份采取记名股权证的形式。记名股权证是本行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和分红的凭证。本行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的价额。第二十一条 本行记名股权证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本行发行的记名股权证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一)本行名称;(二)本行成立日期;(三)本行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五)记名股权证金额及
7、代表的股份数;(六)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七)记名股权证的编号。记名股权证由本行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经本行盖章。 第二十二条 本行应当编制、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名册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的出资额、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三)股东所持记名股权证的编号;(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本行应当将股东的名称,以及其所持股份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三条 本行不接受本行的股份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七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四条 本行股东为依法持有本行股份并且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
8、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本行股东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村镇银行股东的各项条件。第二十五条 本行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会议,并依照其所持股份比例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二)了解本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对本行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质询; (三) 选举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 (四)享有股份分红和参与其他形式利益分配的权利;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认购股份、转让股份; (六)查阅及复制本行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及财务
9、会计报告;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本行剩余财产的分配;(八)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股东提出查阅本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本行提供证明其持有本行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本行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二十六条 本行股东应当履行如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本行章程; (二)按其认购股份一次性足额完成对本行注册资本的出资,并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本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三)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股本; (四)股东所持的本行股份自成立之日起三年之内不得转让及质押;(五)当法定代表人、企业名称、营
10、业地点、经营范围、隶属关系及其他重大事项发生变更时,以及企业解散、被撤销或与其他企业合并、被其他企业兼并时,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本行;(六)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七条 本行股东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变相抽逃出资; (二)利用股东地位牟取不当利益; (三)要求本行为其提供担保; (四)与本行违规开展关联交易; (五)挪用本行财产; (六)损害本行、其他股东和受益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股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通知本行: (一)所持本行股份被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被强制执行; (二)拟转让所持有的本行股份;(三)拟将所持有的本
11、行股份对外担保;(四)变更名称; (五)发生合并、分立; (六)解散、破产、关闭或被接管; (七)其他可能导致所持本行股份发生变化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法人股东应由该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代表其行使股东权利及履行股东义务。由代理人代表行使股东权利或履行股东义务时,应当向本行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法人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股东权利或履行股东义务。 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股东大会的,应当出示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条 本行不得向关系人及关联方发放信用贷款。本
12、行向关系人及关联方发放担保贷款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第八章 股份转让、继承、赠与及质押 第三十一条 本行股东所持有的股份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的规定进行转让、继承和赠与。 第三十二条 本行股份的受让人、继承人、受赠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的规定成为本行股东应具备的条件。 第三十三条 自本行成立之日起三年内,发起人股东持有的本行股份不得转让或质押;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若持有本行股份,则在其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第三十四条 本行股东江苏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山东裕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持股份转让时,股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先享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份发生转让时,除法律
13、另有规定外全体股东均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十五条 本行股份受让人、继承人或受赠人在受让、继承、受赠本行股份之前,应向本行董事会提交一份书面承诺函,承诺该受让人、继承人、受赠人接受本章程的约束。 第三十六条 股份受让人受让、继承、受赠本行股份后,该受让人、继承人、受赠人及其关联方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本行股份占注册资本总额5以上的,应事前报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批。第三十七条 股东转让其股份或者股份被继承、赠与后,本行应相应修改本行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所持股份数的记载,将受让人、继承人、受赠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其所持有的股份数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对本行章程的上述修改不需要
14、由股东大会表决。第九章 股东大会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第一节 股东大会及其职权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本行全体股东组成,是本行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行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审议批准本行的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的议事规则;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本行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本行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组织形式作出决
15、议; (十)审议批准设立必要的分支机构;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决定聘任或解聘本行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审议批准内部或外部的审计机构实施对本行的审计监督; (十四)审议批准单个项目超过本行净资本5以上的自用固定资产投资和处置; (十五)决定单笔投资金额超过本行净资本10以上的对外投资(含收购)、资产核销、资产抵押以及其他非银行业务担保和互保等事项; (十六)公司法、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节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1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3个月之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
16、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本行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大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四十一条 召开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l5日前通知各股东。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分披
17、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议案一般由董事会负责提出。监事会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本行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议案。 第四十三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的,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通知并说明原因。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由代表表决权23以上的股东出席,方能召开。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行全体董事、监事应当出席会议;行长、副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18、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应当仅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按照其所代表的股权份额行使表决权,股东大会采取举手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临时股东大会可以
19、通过传真等通讯表决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签字,但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有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及以上通过。 第四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本行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董事会拟制的融资方案; (五
20、)董事会拟定的重大收购、设立分支机构、资产处置、对外投资、资产核销、资产抵押等事项的方案; (六)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本行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本行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本行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五十一条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
21、成会议记录。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股东、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以及记录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股东大会决议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等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l5年。第十章 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第一节 董事 第五十三条 本行董事为自然人。本行董事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董事的任职资格需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第五十四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任期从选举产生、就任之日起计算,至该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
22、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长可以兼任行长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相关规定,对本行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维护本行利益。当自身利益与本章程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本行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 第五十六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代表本行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是在代表本行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五十七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本行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
23、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董事在履行上述义务时,应将有关情况向董事会作出书面陈述,由董事会依据章程及有关规定,确定董事在有关交易中是否构成关联。 关联董事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关联董事可以自行回避,也可由其他参加董事会的董事或董事代表提出回避请求。 第五十八条 对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职责的董事,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董事连续两次以上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视为放弃投票权。 第五十九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按照本行相关管理
24、办法进行。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本行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第二节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第六十条 本行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股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名1名董事任董事长,股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山东裕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共同提名2名董事,其他股东共同提名2名董事。董事会成员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由股东大会任命或罢免。第六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
25、会的决议; (三)决定本行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本行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制订本行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八)拟定重大收购、设立分支机构或者转让、购置本行主要资产的方案; (九)决定本行的拆借方案及向其他银行融入资本的方案; (十)拟定单笔投资金额超过本行净资本10以上的对外投资(含收购)、资产核销、资产抵押及其他非银行业务担保和互保等事项的方案; (十一)决定本行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二)制订本行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三)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行行长及其
26、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并根据行长的提名聘任或解聘本行副行长、财务和审计部门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四)拟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和章程细则; (十五)拟定本行发展规划(含机构发展)规划方案; (十六)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制定和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二条 本行董事会可根据需要设置不同的专业委员会,以提高决策管理水平。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职责、工作细则等由董事会决定。第六十三条 本行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股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名的一名董事担任,经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本行
27、设副董事长,由 提名的董事担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副董事长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离任时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六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 (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三)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四)行使本行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签发董事会决议; (六)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由董事会授权的职权; (七)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五条 本行在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第三节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六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
28、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应于会议召开l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四)行长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时。 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至少3日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六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六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作出决议,除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通过外,其余应由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
29、通过: (一)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设立分支机构或者转让、购置本行主要资产方案; (三)对外投资、资产核销、资产抵押及其他非银行业务担保和互保等事项方案; (四)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五)利润分配方案; (六)重大关联交易; (七)董事会认为会对本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或根据银监会的相关规定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条 董事会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二种。 第七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事项或企业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董事应当就本项议案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就本项议案行使表决权。本项议案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
30、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关联董事可以自行回避,也可以由其他参加董事会的董事提出回避请求。 第七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第七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董事会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明确记载和说明。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行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本行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本行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
31、任。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本行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 5年。第十一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行长、副行长、风险总监和财务总监。 第七十五条 本行设行长l名、副行长12名。行长由股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行长由行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并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其任职资格。董事会根据本行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增设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报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第七十六条 行长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行的日常经营管理,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本行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32、拟定本行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拟订本行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五)拟订本行管理制度;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行长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银行内部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分支机构负责人; (八)根据董事会授权决定本行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本行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授权除行长以外的高级管理层成员、内部职能部门负责人从事经营活动; (十)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一)在本行发生挤兑等重大突发事件时,采取紧急措施并立即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董事会报告; (十二)本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十七条 行长每届任期3年,期满后连聘可
33、以连任。行长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行长辞职的程序与办法由行长与本行签订的聘用合同规定。 第七十八条 本行高级管理人员在职权范围内的经营活动不应当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超出董事会授权范围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做出经营决策,致使本行遭受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七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及时、准确、完整地报告有关本行经营业绩、重要合同、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和风险状况以及经营前景。 第八十条 高级管理层应当建立和完善各项会议制度,并制定相应的议事规则或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和勤勉义务的规定,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二章
34、 法定代表人 第八十二条 董事长为本行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十三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本行履行民事权利并承担义务; (二)代表本行签署合同、重要文件及其他依法应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三)在任期内,代表本行决定由法定代表人决定的有关事宜; (四)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三章 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第一节 监事第八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本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35、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本行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本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八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本行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本行的财产。第八十六条 监事的任期为每届三年
36、。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八十七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第八十八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第八十九条 监事执行本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本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节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九十条 本行设监事会,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1名。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 监事会中的股东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并由股东大会任命或罢免。职工代表监事由本行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
37、举产生。第九十一条 监事会主席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名,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第九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一)检查本行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本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行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五)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规定,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听取本行行长
38、的工作汇报,检查本行行长的工作,并对本行行长实施年度专项审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本行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本行承担。第三节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九十三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定期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发出会议通知;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3日前发出会议通知。 第九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九十
39、五条 监事按一人一票行使表决权,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九十六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议做成会议记录,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载明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本行档案至少保存1 5年。第十四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内部审计 第九十七条 本行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国家金融企业财务制度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 第九十八条 本行应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本行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根据规定向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报送。 第九十九条 本行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
40、会计帐薄。对本行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一百条 本行会计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l2月31日。本行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60日以内,编制本行的中期财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以内编制本行年度财务报告,并按照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依法进行审计。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于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前20日置备于本行,供股东查阅。 第一百零一条 本行利润分配的时间、方法及形式应符合国家对村镇银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本行成立3年内,不分配利润,将利润积累成为风险准备金。第四年起,本行缴纳本行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本行以前年度的亏损;待添加的隐藏文字内容1 (
41、二)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比例为税后利润的百分之十;法定公积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时,可不再提取; (三)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 (四)按股东所持股份比例向股东支付红利。 本行不得在弥补本行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第一百零二条 本行根据经营发展的需要,应设置内部审计部门岗位,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审计人员对本行财务收支和经营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内部审计工作应当独立于经营管理。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经董事会批准后,可将部分内部审计项目外包,但需事先对外包机构的独立性、客观性和专业胜任能力进行评估。 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内部或外部的审计机构实施对本行的审计监督
42、,包括年度审计、离任审计、换届审计、专项审计等类型。 第一百零四条 本行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十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一百零五条 本行应当就关于本行重大决策、重大风险、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等事项,以及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向股东进行信息报告,并保证所提供信息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不得隐瞒、虚报任何信息。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应当具体负责前述对股东的信息报告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本行信息报告制度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一百零八条 本行应向股东进行信息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
43、况;重大的人事变动;重大的经营变动,如重大资产收购、重大资产出售及处置等;经营管理状况报告、财务报表、重要文件;重大风险事项;出资额最高的股东为完成监管并表,要求本行提供的信息;股东认为应当披露的其他信息。第十六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第一节 合并与分立 第一百零九条 本行可以依法进行合并或者分立。本行的合并和分立事项应遵守公司法、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条 本行合并或者分立,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董事会拟定合并或者分立方案; (二)股东大会依照章程的规定作出决议; (三)各方当事人签订合并或者分立合同; (四)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五)处理债权、
44、债务等各项合并或者分立事宜; (六)办理变更登记或者解散登记。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行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本行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本行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行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本行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l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第百一十三条 本行合并或者分立时,本行董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反对本行合并或者分立的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本行合并或者分立各方的资产、债权、债务的处理,通过签订合同加以明确规定。本行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本行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行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依法进行审批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本行解散的,依法进行审批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