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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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安徽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为进一步完善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本行独立董事制度,维护本行整体利益,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安徽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行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行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行及本行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本行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指导意见和本行章程的

2、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本行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存款人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本行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与本行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第四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本行独立董事达不到本行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本行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参加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所组织的任前辅导。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与条件第六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具有良好的品行、声誉;(三)具备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具有5年以上的法

3、律、经济、金融、财务或其他有利于履行职责的工作经历;(四)能够运用金融机构的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判断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了解本行公司治理结构、章程以及董事会、监事会职责;(五)个人及家庭财务稳健;(六)具有担任职务所需的独立性;(七)银监会按照审慎监管原则确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行的独立董事:(一)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二)担任或曾任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的机构的董事(理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三)违反职业道德、操守或者工作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四)指使、参与所任职机构对抗依法监管或案件查处,情节严重的;(五)受到监管机

4、构或其他金融监管当局处罚累计达到两次的;(六)有本办法规定的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情形,但采用不正当手段企图获得任职资格核准的;前款第(二)项中能够证明本人没有过错的除外。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行的独立董事:(一)本人或其近亲属持有本行1%以上股份或股权;(二)本人或其近亲属在持有本行1%以上股份或股权的股东单位任职;(三)本人或其近亲属在本行、本行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任职;(四)本人或其近亲属在不能按期偿还本行债务的机构任职;(五)本人或其近亲属任职的机构与本行之间存在法律、会计、审计、管理咨询等方面的业务联系或债权债务等方面的利益关系;(六)本人或其近亲属可能被本行大股东、高

5、管层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以致于妨碍其履职独立性的其他情形。本条所称近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另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本行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不得在其他商业银行兼职。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聘任第九条 本行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一)本行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同一股东只能提出一名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得既提名独立董事又提名非职工监事。(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

6、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本行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及承诺。本行首届独立董事候选人由筹备工作小组向股东大会提名。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本行董事会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三)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本行应将独立董事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其任职资格审查。(四)在股东大会投票前,应对候选人进行简要的说明。第十条 独立董事的任期和本行其他董事的任期相同,但三年期满后,不得再担任本行独立董事。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第十一条 除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本行独立董事享有以下特别职权:(一)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

7、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四)提议召开董事会;(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独立董事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本行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第十二条 在本行董事会下设的审计、提名、关联交易控制等委员会中,分别有一名委员为独立董事,并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讨论事项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在发表意见时,应当尤其关注以下事项:(一)提名、任免董事;(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8、薪酬;(四)利润分配方案;(五)可能损害存款人和股东权益的事项;(六)重大关联交易;(七)可能造成本行重大损失的事项;(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第十五条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本行应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第十六条 在本行担任独立董事者,要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本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独立董事每年为本行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第五章 独立董事职权的行使第十七条 本行独立董事享有和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董事会办公室必须按法定的时

9、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本行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本行和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年。第十八条 本行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本行董事会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办理公告事宜。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本行有关人员应当予以积极充分的配合和支持,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第六章 独立董事职务的终止

10、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职务的终止分任期届满、解除职务、辞职及死亡等四种情况。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监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一)因职务变动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且本人未提出辞职的;(二)一年内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少于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三分之二时,(三)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合继续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情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 第二十二条 提前免职的,本行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本行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提请罢免独立董事的议案应当由监事会以全体监事的2

11、/3以上表决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在前述提案提交股东大会以前可向监事会进行陈述和辩解,监事会应当于独立董事提出请求之日起3日内召集临时会议听取、审议独立董事的陈述和辩解。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本行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本行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本行章程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第二十五条如因独立董事离任导致本行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本行章程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董事会应及时提请股东大会补选独立

12、董事。第七章 独立董事的经费及津贴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经董事会核定后由本行承担。第二十七条 本行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年报中予以披露。第二十八条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本行及本行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第二十九条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行章程,致使本行遭受严重损失,独立董事未发表反对意见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制度须修改时,由董事会拟定修改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本行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行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有关规定与法律、法规、规章或本行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或本行章程的规定为准。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本行董事会。-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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