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银行授信抵、质押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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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银行授信抵、质押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贷款通则、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及总行授信风险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为明确抵、质押物对授信风险的抵补程度(即抵、质押物担保效力)的量度方法,规范授信抵、质押行为,制定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抵/质押率是对抵、质押物担保效力的度量手段。抵、质押率越高,表明该类抵、质押物的担保能力越强。抵、质押物价值与相应抵、质押率的乘积等于该抵、质押物的有效担保数量注1(即足额覆盖的担保金额)。关于抵、质押率的规定并不意味所有的授信业务必须有足额担保方可叙做,而是为评价授

2、信业务风险大小、进行授信决策提供依据注2。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内各类授信业务。第二章质押物范围及掌握原则第五条存单1、原则上仅接受中行系统出具的单位定期存单及个人定期存单质押。2、授信业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存单到期日。如确需超出存单到期日,出质人须承诺在存单到期后办理存单自动转存和冻结手续。(本规定适用于第六、七条)3、存单币种与授信业务币种不同的,应区分现汇户与现钞户,按贷款申请日钞/汇买人价折成贷款币种额计算。 (本规定适用于第六、七条)4、存单币种与授信业务币种相同的,质押率不超过95%,存单币种与授信业务币种不同的,人民币存单和美元存单的质押率不超过90%,其他币种存单的质押率不超过80

3、%。第六条国外银行本票/汇票/备用信用证注31、原则上仅接受总行认可银行(我行给予相应授信额度或单笔授信审查通过的)出具的或由其承兑/保付的本票征票/备用信用证质押。其中,以备用信用证质押的,仅接受元条件见索即付的备用信用证。2、国外银行本票/汇票/备用信用证的币种与授信业务币种相同的,质押率不超过95%。国外银行本票征票/备用信用证的币种与授信业务币种不同的,本票/汇票/备用信用证的币种为美元的,质押率不超过90%;本票/备用信用证的币种为其他币种的,质押率不超过80%。第七条国债1、原则上仅接受中行系统代售的记帐式国债和凭证式国债质押。2、授信业务期限不得超过国债到期日。若以不同期限的国债

4、质押,以到期日最近者确定授信业务期限。3、国债的质押率不超过95%。第八条国内金融债券1、原则上仅接受国内金融机构总行发行的信用等级在A级(或相当于A级)以上(含)的债券质押,该债券信用等级由资信良好的权威评级机构评定。三家国有商业银行(指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发行的债券的质押率不超过85%;其余债券的质押率不超过70%。2、如该债券未经评级或信用等级在A级以下,原则上仅接受三家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指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华夏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质押。三家国有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发行的债券的质

5、押率不超过60%;其余债券的质押率不超过50%。第九条企业债券原则上仅接受以下企业债券质押:1、对于有担保的企业债券,原则上仅接受财政部、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及三家国有商业银行省级以上(含省级)机构担保的企业债券。由财政部或三家国有商业银行担保的企业债券的质押率不超过85%;其余债券的质押率不超过70%。2、对于无担保的企业债券,原则上仅接受资信良好的权威评级机构评为A级(或相当于A级)以上(含)的企业债券。该类债券的质押率不超过50%。第十条股票/股权1、以上市公司流通股股票质押的,按照中国银行股票/股权质押贷款风险控制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2、以其他股票/股权质押的,其所提供的股票或股权,

6、按净资产口径计算股票或股权价值,即:股票/股权价值=企业注4净资产股票/股权比例。按照我行的客户信用评级方法审核评价后,信用等级为 AAA级的公司股票/股权的质押率不超过50%,信用等级为AA级的公司股票/股权的质押率不超过40%,信用等级为A级的公.司股票/股权的质押率不超过30%,信用等级为A级以下的公司股票/股权的质押率不超过20%。第十一条收费权/经营权1、对于以收费权或经营权(核心仍是收费权)质押的授信,应与客户签订收费帐户监管协议,由我行对收费帐户的资金使用进行管理。除用于归还我行授信资金及项目运转所必需的费用外,原则上帐户资金不得用于其他支出.如该帐户长期有高额稳定现金流入,客户

7、确有正常经营资金需要的,在友好协商基础上,可允许客户按一定的收入比例提帐户资金作营运资金用途。收费权/经营权质押比较复杂,在办理质押前须咨询律师或当地司法机关权威意见。不具备操作条件的,不宜叙做。2、收费权可按以下方法计算其价值:收费校长期价值=经营期限(年平均经营收入-年平均经营成本)注5。3、收费权/经营权的质押率不超过50%。第十二条应收帐款/应收票据1、对于以一般应收帐款质押的,应着重考核应收帐款帐龄(不得超过一年)、应付帐方与客户关系(尤其客户是否与欠帐方有其他未结清债务)、是否有合法交易背景、我行可否行使债权人的代位权等情况,确定应收帐款在合理期限(一般不应超过一年)内可以收回的,

8、才可考虑叙做质押贷款。对于难以收回的应收帐款,不应接受质押。2、以一般应收帐款质押的,应每三个月对应收帐款的价值重新评估。3、对于以应收票据(国内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质押的,按照总行关于商业汇票贴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4、国内银行承兑汇票的质押率不超过85%;商业承兑汇票的质押率不超过40%;一般应收帐款的质押率不超过30%。5、对于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出口退税帐户可视同质押物进行管理。出口退税帐户中的应退未退税额的质押率不超过85%注6。第十三条无形资产考虑到无形资产评估及质押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原则上不接受无形资产质押。第三章抵押物范围及掌握原则第十四条不动产不动产抵押按以下原则

9、掌握:1、住宅楼宇(1)经济适用住房楼龄不超过十年,贷款期限与楼龄合计不超过十五年,位于老大中城市较好地段,具较高质量及升值潜力的,可上浮按普通商品住房标准掌握;普通商品住房楼龄不超过十五年,贷款期限与楼龄合计不超过二十年;高档商品住宅楼龄不超过二十年,贷款期限与楼龄之和不超过二十五年,大中城市可适当放宽至三十年。对于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期限,按专项规定执行。(2)新建成楼宇和楼龄一至三年(含)的楼宇的抵押率不超过70%,楼龄三至五年(含)的楼宇的抵押率不超过60%;楼龄五至十年(含)的楼宇的抵押率不超过50%;楼龄十至十五年(含)的楼宇的抵押率不超过40%;档龄十五至二十年(含)的楼宇的抵押率

10、不超过30%;楼龄二十年以上的楼宇抵押,抵押率不超过10%。2、商业楼宇(1)可接受的抵押物限于甲、乙级写字楼。甲级写字楼楼龄不超过二十年,贷款期限与楼龄合计不超过二十五年。乙级写字楼楼龄不超过十五年,贷款期限与楼龄合汁不超过二十年。位于经济发达的大中型城市且极具升/保值潜力的中心商贸、金融区,甲级优质写字楼楼龄可放宽至不超过二十五年,贷款期限与楼龄合计不超过三十年。(2)新建成楼宇和楼龄一至三年(含)的楼宇的抵押率不超过70%;楼龄三至五年(含)的楼宇的抵押率不超过65%;楼龄五至十年(含)的楼宇的抵押率不超过60%;楼龄十至十五年(含)的楼宇的抵押率不超过50%;楼龄十五至二十年(含)的楼

11、宇的抵押率不超过40%。以楼龄二十年以上的楼宇抵押,抵押率不超过20%。3、商场或商铺(1)楼龄原则上不超过十五年,贷款期限与楼龄合计不超过二十年;位于大中城市极具升值潜力地段的商场或商铺,楼龄可放宽至不超过二十年,贷款期限与楼龄合计不超过三十年。(2)楼龄在五年以内(含)的,且地段好、升值潜力高的,抵押率不超过70%;楼龄在十年以内(含)的,抵押率不超过60%;楼龄在十五年以内(含)的,抵押率不超过50%。楼龄在十五年以上的,抵押率不超过20%。4、经营性酒店(1)楼龄原则上不超过十五年,贷款期限与楼龄合计不超过二十年;位于大中城市且极具升值潜力地段的优质酒店,楼龄不超过二十年,贷款期限与楼

12、龄舍计不超过二十五年。(2)接受酒店作为抵押物应持谨慎态度。确需叙做的,仅接受第一抵押,且原则上不允许抵押物再做第二抵押。(3)楼龄在五年以内(含)的,抵押率不超过60%;楼龄在十年以内(含)的,抵押率不超过50%;楼龄在十五年以内(含)的,抵押率不超过40%o楼龄在十五年以上的,抵押率不超过20%。5、在建工程(1)对接受在建工程抵押应持谨慎态度,须咨询律师及/或当地司法机关权威意见。不具备操作条件的,不宜叙做。(2)在建工程的抵押率不超过50%,各行可根据具体项目情况确定抵押率。6、工厂厂房(1)对工厂广房的价值评估应从严掌握,并可考虑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价值。(2)楼龄在五年以

13、内(不含)的,抵押率不超过60%;楼龄在十年以内(不含)的,抵押率不超过50%,楼龄在十年以上的,抵押率不超过20%。7、以上述不动产抵押的,每年应由行内专业人员对抵押物进行价值评估,并留存价值评估报告。每三年应由资产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进行价值评估,并出具正式评估报告。在授信分析测算中,对抵押物价值应按其评估价值(而非帐面价值)掌握。具体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第十五条土地使用权1、对非城市地带土地使用权,不接受以农作物与其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抵押。2、城市地带土地使用权的抵押率不超过60%;非城市地带土地使用权的抵押率不超过30%。3、评估土地使用价值时,要充分考虑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这一因

14、素。4、对土地使用权价值的评估要求,同第十四条第七款。第十六条动产1、交通运输工具(1)以船舶、飞机抵押的,原则上仅接受新购三年以内(含)的船舶、飞机抵押。(2)以一般交通运输工具抵押的,原则上仅接受大/小轿车、货车抵押,不接受公共交通工具、农用车辆抵押。(3)交通运输工具应由权威部门进行价值评估;无权威部门估值的,应由信贷部门按照购入价、使用年限及折旧年限综合判断其折旧情况进行价值评估。(4)新购船舶、飞机的抵押率不超过60%;一般交通运输工具的抵押率不超过40%;汽车消费贷款的抵押率不超过70%。(5)每年应由行内专业人员对交通运输工具进行价值评估,并留存价值评估报告。2、机器设备(1)原

15、则上仅接受新购五年以内(含)的设备抵押,且贷款期限与新购设备年限之和不超过七年。(2)原则上不接受以保税或免税的进口设备抵押,确需叙做的,须征求海关的意见,取得海关的批准文件,在具备办理条件后方可办理。(3)新购三年以内(含)、折旧不超过20%的通用设备的抵押率不超过30%;新购五年以内(含)、折旧不超过40%的通用设备的抵押率不超过20%。以专用设备抵押的,抵押率不超过10%。(4)每年应由行内专业人员对机器设备进行价值评估,并留存价值评估报告。3、存货(1)作为抵押物的存货要易于存仓保存、运输,仓/运费用不高,且仅限于工/商业原料、产/商品,如:钢材、棉布等,但不包括鲜活/季节性产/商品。

16、(2)由于对存货的监督难度较高,有条件的分行可以考虑抵押物性质及风险监控能力,在具备足够专业人员、完善管理手段、监管措施的前提下,方可适当叙做存货抵押。(3)以存货抵押的,仅接受作为补充担保条件,抵押率不超过10%。(4)以存货抵押的,.应每三个月对存货价值重新评估。第四章综合风险控制第十七条如各行因业务需要,拟以本规定第二章和第三章规定范围之外的物品/权利作为押品,应经过本行法律事务部门认可。本行无法律事务部门的,报上级行法律事务部门认可。第十八条原则上,在授信发放前,应要求授信对象按照抵押物评估价值对抵押物办理保险并须将保险第一受益权转让我行,保险期限不短于贷款期限。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规

17、定由总行风险管理部制订并负责解释、修改。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总行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注1抵、质押物的有效担保数量与个体授信业务没有直接关系。例如:一笔10000万元的贷款业务,以一幢办公楼做抵押,该办公楼价值12000万元。如该办公楼的抵押率为70%,则该办公楼的有效担保数量(即足额覆盖的担保金额)为1200070%=8400万元。无论是10000万元的贷款,还是20000万元的贷款,无论贷款的利率水平和计算方法如何,只要该办公楼全部用于抵押,其有效担保数量都是8400万元。注2对于非足额担保的授信业务,有权审批机构(人)应根据具体投信对象的投信情况,具体授信业务的风险情况决定是否叙做。注3从严格意义上说,备用信用证不属于质押范畴。为方便实际业务操作,与银行本票、汇票归并表述。注4这里的企业指的是股票或股权代表的对象,而不是授信申请人。注5收费权、经营权的估价较复杂,该计算思路仅供参考。各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确定。注6例如:某企业出口应退未退税额为100万元,我行向其发放了70万的贷款。根据85%的质押率规定,该企业出口应退未退税额的有效担保数量为10085%=85万元,我们贷款全部得到担保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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