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币兑换标准 最新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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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人民币信誉,保护国家财产安全和人民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人民币正常流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残缺、污损人民币是指票面撕裂、损缺,或因自然磨损、侵蚀,外观、质地受损,颜色变化,图案不清晰,防伪特征受损,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 第三条 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应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得拒绝兑换。 第四条 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分“全额”、“半额”两种情况。 (一)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

2、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 (二)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第五条 兑付额不足一分的,不予兑换;五分按半额兑换的,兑付二分。 第六条 金融机构在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时,应向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说明认定的兑换结果。不予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应退回原持有人。 第七条 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同意金融机构认定结果的,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纸币,金融机构应当面将带有本行行名的“全额”或“半

3、额”戳记加盖在票面上;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硬币,金融机构应当面使用专用袋密封保管,并在袋外封签上加盖“兑换”戳记。 第八条 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对金融机构认定的兑换结果有异议的,经持有人要求,金融机构应出具认定证明并退回该残缺、污损人民币。 持有人可凭认定证明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鉴定,中国人民银行应自申请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鉴定并出具鉴定书。持有人可持中国人民银行的鉴定书及可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到金融机构进行兑换。 第九条 金融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将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交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本办法对残缺、污损人民币的兑换工作实施监

4、督管理。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金融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1955年5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同时废止。 附:一、票面残缺不超过15,其余部分的图案、文字能照原样连接者; 二、票面污损,熏焦、水湿、油浸、变色,但能辨别真假,票面完整或残缺不超过15,其余部分的图案,文字照原样连接者。 票面残缺15以上至12,其余部分的图案,文字能照原样连接者,应持向中国人民银行照原面额半数兑换,但不得流通使用。 办法同时规定,凡残缺人民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兑换: 一、票面残缺12以上者; 二、票面污损、熏焦、水湿、油浸、变色,不能辨别真假者; 三、故意挖补、涂改、剪贴拼凑、揭去一面者。 不予兑换的残缺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打洞作废,不得流通使用。背面不能用透明胶粘噢,要用白纸粘,也不能这个背面都用白纸贴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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