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基金“老鼠仓”的防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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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基金“老鼠仓”的防治 论文摘要:基金“老鼠仓”涉及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欺诈客户,任其发展将危及基金业乃至证券业的健康发展。基金“老鼠仓”的出现并呈快速发展的态势,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为了有效防治基金“老鼠仓”,建议严格落实金融实名制,改革基金业的分配制度,解禁并规范证券从业人员个人参与证券交易活动,改进监管措施,加大惩处力度,加强行业自律,强化职业操守。论文关键词:基金;老鼠仓;内幕交易;金融实名制一、基金“老鼠仓”的违法性与危害性所谓基金“老鼠仓”,是指基金管理者在运用基金资金大量买人某种证券之前,先用自己或其关系户(或者关系户的关系户,以下统称为关系户)的资金在低位建仓,待基金资金将该证

2、券拉升到高位后,又让自己或其关系户的证券率先卖出获利。由于这些个人账户大多隐秘,比基金资金跑得更快,偷食基金盈利,因而被形象地称为基金“老鼠仓”。“老鼠仓”的违法性主要有以下几方面:首先,基金“老鼠仓”是一种内幕交易行为。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活动。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五十九条第(七)项规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从事内幕交易的活动。基金“老鼠仓”利用基金拟买进或卖出某种证券的信息,事先买进或卖出该种证券以牟利,属于法律所禁止的内幕交易行为。其次,基金“老鼠仓”是一种操纵市场行为。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五十九条第(七)项规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从事操纵证券交

3、易价格的活动。基金管理者利用其资金优势、持股优势、信息优势,与其关系户通过基金“老鼠仓”合谋买卖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损害其他投资公众的利益,应认定为操纵市场的行为。再次,基金“老鼠仓”是一种欺诈客户行为。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基金管理人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而基金管理者通过基金“老鼠仓”为自己或其关系户谋利,在很大程度上是对基金利润的侵蚀,属于欺诈客户的行为。在目前我国这轮证券牛市的背景下,由于新的股民、基民的不断人市,后续资金的不断涌人,“老鼠仓”在不断建仓、吸筹、出货、清仓后,作为机构投资人的基金也能够全身而退并获得盈利,呈现出“老鼠仓”

4、和基金双赢的表象,于是基金“老鼠仓”的违法性和危害性不被监管层和广大基民所关注。但是“风水轮流转”,牛市不可能永远高歌猛进,一旦股市出现逆转,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亏损将立即显现,繁荣时期被暂时掩盖的诸多问题将集中爆发。如果基金“老鼠仓”任其发展,广大基民将丧失对基金公司乃至整个基金业的信任,引发赎回狂潮,并进而影响我国证券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二、基金“老鼠仓”的成因基金“老鼠仓”的出现并呈快速发展的态势,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一)基金“老鼠仓”本身私密的特性。由于现行法律明令禁止内幕交易、欺诈客户、操纵市场等行为,并且禁止证券业从业人员个人从事证券交易活动,因此,基金“老鼠仓”都是基金管理者

5、或其关系户在非常私密和谨慎的状态下通过电话或者私人电子邮件等口口相传的方式进行运作的。这一特性使得证券监管部门查处基金“老鼠仓”十分困难。(二)基金管理者自身投资渠道不畅,制度设计不合理。基金管理者相对于普通百姓而言无疑是高收入阶层,然而他们在接受委托为客户理财的同时,自己的积蓄或闲钱却没有正常的投资渠道,不能分享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的成果。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从立法的基本宗旨来

6、看,禁止有关人员从事股票买卖的根本目的,在于防止内幕交易,实现“三公”,保护普通投资者的利益不受侵害。但是如果严格执行这些,禁止包括基金公司在内的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岂不是等于让他们的闲置资金贬值、缩水,剥夺他们的财产。所以,在投资渠道不畅的情况下,基金管理者通过其亲友或者帮助其亲友从事“老鼠仓”等非法活动就不足为奇了。(三)对基金“老鼠仓”罚处不严,监管措施不力。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对内幕交易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显见的缺陷是:其一,对内幕交易的民事罚款以“违法所得”为基准,而并

7、不包括“避免损失”,处罚力度大大弱化;其二,对没有“违法所得”情形的行政罚款最高额只有60万元,只占到美国最高额250万美元的三十三分之一。违规成本过低,缺乏应有的威慑力,大量的内幕人因而铤而走险。(四)基金分配制度不合理或者基金管理者收入期望值过高。“老鼠仓”多发生于公募基金,其中一个很明显的原因就是公募基金的分配制度不如私募基金灵活或合理。公募基金通常采用年薪制的做法,而私募基金大多采用收益分成的做法。基于对报酬的不十分满意,有的基金管理者会选择跳槽,有的则通过“老鼠仓”为自己或其关系户牟取非法收益。也有的基金管理者对收入的期望值过高。例如,一位基金经理在2J006年给某基金赚取了20亿元

8、的利润,其工资、奖金、分红加起来有100多万元,即便如此,他还认为收入远远比不上贡献。因此,在操作基金时,埋伏了不少“老鼠仓”,大获其利。(五)基金管理者职业道德缺失。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当今中国,精神文明建设明显落后于物质文明建设。减信正面临前所未有的危机。在金钱、物欲和美色等的诱惑下,很多人不再坚持职业操守。一些基金管理者不顾自己的“信托责任”,参与“老鼠仓”活动。三、基金“老鼠仓”防治之策基金“老鼠仓”可以说是世界性的难题,但是也并非无迹可寻、无计可施。根据前文所分析的基金“老鼠仓”的成因,可以采取一些有针对性的对策。(一)严格落实金融实名制。查处基金“老鼠仓”最重要的线索是人际关系和资金关

9、系。只有严格落实证券账户、资金账户以及银行存款账户实名制,证券交易监管才有可能取得实效。 (二)改革基金业的分配制度,引入基金份额期权制度。改革基金业的分配制度,最关键的是解决基金管理者的利益与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以及基金管理者的个人收益与其所管理的基金收益关联度的问题。降低基金管理者的固定薪水,增加绩效奖或者基金收益分成比例,是激励基金管理者勤勉尽责的有效办法之一。但是,绩效奖和基金收益分成比例都不可能无限度地提高。当这种常规性的激励措施不足以让基金管理者较长时期地贡献精力、才华、智慧时,可以考虑借鉴上市公司对高管人员实施的股票期权的办法,引入基金份额期权制度,即基金在选任管埋者时授权管理者在未

10、来定的期限内,按照某一既定价格购买一定数量的该基金份额。由于期权价格和行权日的市场交易价之间的差额就是该管理者的获利,因此,基金份额期权制度有利于提高基金管理者敬业精神。(三)解禁并规范证券从业人员个人参与证券交易活动。为了防范内幕交易行为,我国现行立法严禁证券从业人员个人从事证券交易活动。然而,目前的实际情况是大量的证券法限制人士都在买卖股票。基金业内人士建议说,与其让法律被挑战还不如放开,“堵不如疏”与其封死这条路让基金经理用假身份证,利用内幕信息违规搞“老鼠仓”,还不如借鉴国外经验,规定基金经理实时或定期披露其个人投资记录的资料,一旦涉及内幕交易利益输送就严厉惩罚。笔者完全赞同这种主张。

11、法律所禁止的应当是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本身,而不应禁止证券从业人员个人的一切证券交易活动。(四)改进监管措施。在严格落实金融实名制的基础上,建议改进现有监管措施。1运用技术手段对交易记录进行比对,发现线索。基金和基金“老鼠仓”的交易记录是客观存在,不会改变的。因此,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对每个基金日常的证券交易活动与散户投资者(重点是基金管理者的近亲属的证券交易活动在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向方面进行比对通过交易品种的相似性和交易时间的次序性发现“老鼠仓”线索,然后进行重点调查。2赋予证券监管机构必要的通讯监听监视权。现代通讯技术快捷,大量基金“老鼠仓”的内幕信息传递是通过电话、私人电子邮件、私人网

12、络聊天等方式秘密进行的。赋予证券监管机构必要的通讯监听监视权(重点是对基金管理者及其近亲属),尤如在十字路口设置电子眼,是遏制基金“老鼠仓”的最具威慑力的办法。当然,证券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3完善举报奖励制度。美国法律规定,证监会可以将内幕交易民事罚款的10奖励给举报者,以此构建强大的市场监督机制。这一做法也值得我们仿效。(五)加大惩处力度。美国市场监管严厉,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每年都会挖出40起左右的“老鼠仓”,相关责任人不但要追究其民事责任,还要对其提出刑事诉讼,从而令“偷食者”如履薄冰。对于那些具有再犯内幕交易可能性的人,证券

13、交易委员会可以通过向联邦法院提起内幕交易诉讼,请求法院发布禁止令(Injunction)以防止被告再次从事内幕交易。在法院做出永久性禁止令的裁决生效后,被告将终生不得从事禁止令所禁止的行为。如果被告故意违反,将被视为藐视法庭而需承担刑事责任。我国目前基金“老鼠仓”呈迅速发展态势,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违法成本太小,惩处力度不够。鉴于查实基金“老鼠仓”非常困难,而且该类人员再犯的可能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建议修改相关的法律责任条款,即基金管理者一经查实参与了基金“老鼠仓”活动,无论其违法所得或违法金额数量多少,除了对其必要的财产处罚以外,一律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证券从业资格证书,并宣布其为证券业永久禁

14、入者。(六)加强行业自律,强化职业操守。防治基金“老鼠仓”,完善并落实相关法律是必要的,但是法律也不是万能的。面对我国基金业日益庞大的从业队伍以及这支队伍背后复杂的社会关系,仅仅依靠法律手段和有限的政府监管力量来解决好“老鼠仓”问题是不现实的。因此,加强行业自律,强化职业操守,完善基金内部治理,仍将是我国基金业常抓不懈的重任。其他参考文献:1.赵慧芝.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几点思考J.现代经济信息,2010(12).2.付林,李冬叶.高校科研经费的使用监管机制J.黑龙江高教研究,2009(11).3.江轶.高校科研经费管理若干问题探析J.福建财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4).4.李红宇.高校科研经费管理有效性探究J.财会通讯综合(中),2009(1).5.石勉.对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和审计的探讨J.经济师,2010(10).6.林大静.构建高校科研经费内部审计机制的思考J.审计月刊,20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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