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储蓄银行理财类业务管理制度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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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理财类业务管理办法目 录总 则4业务部分9第一章 业务准入管理9第一节 一般规定9第二节 机构准入管理9第三节 人员准入管理11第二章 机构管理13第一节 一般规定13第二节 机构设置13第三节 机构职责13第四节 机构入网16第五节 机构退网17第六节 机构撤并18第三章 人员管理19第一节 一般规定19第二节 岗位设置19第三节 岗位职责20第四章 术 语29第一节 国债业务29第二节 基金业务33第三节 理财业务35第五章 个人理财类业务处理38第一节 一般规定38第二节 国债业务39第三节 基金业务42第四节 理财业务44第六章 机构理财类业务处理48第一节 一般规定4

2、8第二节 国债业务50第三节 基金业务52第四节 理财业务54第七章 风险管理57第一节 风险管理的目标及原则57第二节 风险种类、风险防范的机制及措施59第三节 内部风险的监管及处罚72第四节 事后监督74第八章 差错处理81第九章 业务单证及档案管理84会计部分86第一章 重要空白凭证管理86第二章 期终处理90第一节 日终处理90第二节 年终决算91第三章 会计公共管理92第四章 罚则92附 则93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理财类业务的经营管理,保障各项业务健康、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

3、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储蓄国债(电子式)代销试点管理办法(试行)、储蓄国债(电子式)代销试点业务实施细则、基金管理公司专户理财业务试点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理财类业务是中国邮政储蓄未来发展的核心业务之一。通过依托邮政储蓄网络和金融客户资源,塑造专业的理财队伍,建设完善的理财类业务系统,统一规划理财类产品开发,建立统一标准的理财类服务流程,实施规范统

4、一的客户服务标准,打造我行优质理财类业务品牌。 第三条 理财类业务属于全国性中间业务,包括代理国债、代理基金、人民币理财业务和代理保险业务,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统一开办、统一应用、统一管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级机构须经上级授权后方可开办业务,并同时接受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等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本办法的规定仅针对代理国债、代理基金、人民币理财业务。第四条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级机构在开展理财类业务时,要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专人负责,建立岗位责任制,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应充分认识和分析理财类业务经营过程中的各种风险,制定并执行严格的风险管控制度,确保企业利益、客户利益不受损失,

5、维护金融行业的信誉及形象,确保业务健康发展。第五条 按照业务类型,理财类业务包括代理国债、代理基金、人民币理财业务;按照客户类型,本办法包括个人和机构理财类业务。其中代理基金和人民币理财产品可以向个人和机构客户销售,国债产品包括凭证式国债和储蓄国债(电子式)两种,凭证式国债可以向个人和机构客户销售,储蓄国债(电子式)仅对个人客户销售。第六条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理财类业务系统(原基金代销系统,下同)是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利用现有的网络资源和技术优势,实现理财类业务(含代理国债、代理基金和人民币理财业务)在全国范围内信息电子化、网络化处理的计算机应用系统。第七条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负责中国邮政储蓄银

6、行理财类业务系统功能的增加和变更;若该系统无法满足要求,需要对系统进行改造,一级分行(含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同)应提出详细的业务需求上报总行,由总行统一安排实施。第八条 代理国债业务是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利用本行债券柜台系统,为投资者提供的国债认购、付息、兑付等服务。本办法所称国债是指财政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通过取得国债承销资格的商业银行面向投资者销售的以电子、凭证方式记录债权的不可流通的人民币债券,包括储蓄国债(电子式)、凭证式国债两种。第九条 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是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接受基金管理公司委托,按照委托代理协议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经营行为

7、。第十条 人民币理财业务是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客户为中心,根据客户需求和对风险的偏好及承受能力,通过掌握的客户信息,分析客户财务状况,综合运用邮政金融资源自行开发销售人民币理财产品或接受金融同业委托,代销其理财产品,并以此为基础将适合的金融产品进行组合,为客户提供相应的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的业务。第十一条 专户理财业务是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特定客户为中心,根据特定客户的需求和对风险的偏好及承受能力,通过掌握的客户信息,分析客户财务状况,根据客户投资需求,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投资理财服务的业务。形式包括与基金公司、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商业银行合作的集合理财计划、信托计划等。第十

8、二条 专户理财产品根据发行主体不同,分为自有专户理财产品和代理专户理财产品;根据客户数量不同,分为一对一专户理财产品和一对多专户理财产品。专户理财产品的资产规模原则上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第十三条 根据客户数量不同,代理基金专户理财产品分为一对一代理基金专户理财产品和一对多代理基金专户理财产品。第十四条 根据发行主体不同,人民币理财专户理财产品分为自有专户理财产品和代理专户理财产品;根据客户数量不同,分为一对一专户理财产品和一对多专户理财产品。第十五条 私人银行业务是指为我行高端个人客户提供的专业化金融理财服务。我行高端个人客户是指个人金融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存款、基金、理财产品、投资型保险

9、产品、券商集合理财计划、信托集合计划、股票等)超过人民币20万元的客户。第十六条 为切实加强管理,确保理财类业务规范经营及资金安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级机构应对辖内机构的理财类业务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业务检查。各一级分行根据本分行实际情况制定定期检查计划,要求每年定期检查不得少于1次。第十七条 本办法分为业务准入、机构管理、人员管理、术语、个人理财类业务处理、机构理财类业务处理、风险管理和差错处理九个部分分别对理财类业务相关内容进行规范。第十八条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级机构经办理财类业务均适用本办法。业务部分第一章 业务准入管理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九条 为强化风险防范管理,理财类业务的开办实行审批

10、、授权方式,业务的停办实行报审、批准方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级机构未经上级授权不得开办理财类业务。第二十条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统一负责理财类产品的管理。各级机构未经总行批准不得擅自销售其他理财类产品。第二节 机构准入管理第二十一条 总行业务准入管理:一、 负责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等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开办理财类业务所需要的各类文件和资料,完成理财类业务开办资格和业务准入手续的各项申报工作。二、 负责对各一级分行开办理财类业务的统一授权。三、 负责受理一级分行有关停办理财类业务的申请,在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经审核做出书面批复。同时,将相关批复文件报监管部门备案。四、 负

11、责受理已停办理财类业务的一级分行要求恢复开办的申请,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批复。同时,将相关文件报监管部门备案。五、 负责监督和管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级机构办理理财类业务的经营行为,如发现有重大违规操作、资金案件等需暂停开办或停办的经营行为时,有权责令相关分行暂停开办或停办理财类业务。六、 负责协调与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等监管部门的沟通和交流,协助各一级分行与同级监管部门的协调和沟通。第二十二条 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及一级支行业务准入管理: 一、 在取得上级机构开办理财类业务的授权后,对下级机构进行理财类业务开办的授权。同时,将取得的上级机构的授权文件报同级监管部门备

12、案。二、 负责受理下级机构有关停办理财类业务的申请,在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经审核做出书面批复。同时,将相关批复文件报上级机构及同级监管部门备案。三、 负责受理已停办理财类业务的下级机构要求恢复开办的申请,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批复;同时,将相关文件报上级机构及同级监管部门备案。四、 负责监督和管理下级机构办理理财类业务的经营行为,如发现有重大违规操作、资金案件等需暂停开办或停办的经营行为时,有权责令相关机构暂停开办或停办理财类业务,并将相关文件报上级机构及同级监管部门备案。五、 负责协调与同级监管部门的沟通和交流,协助下级机构与同级监管部门的协调和沟通(不含一级支行)。第二十

13、三条 二级支行及其他柜台办理场所准入管理:一、 理财类业务柜台办理场所包括我行的二级支行及具备监管部门要求资格并获总行许可的其他业务地点。二、 承办理财类业务的二级支行应取得上级机构的开办授权书。同时,在理财类业务处理系统中具有相对应的机构和业务处理权限。所有开办基金业务的柜台办理场所应至少有一名持有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考试成绩合格证或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的销售推介人员,并公示持证人员信息。三、 严格执行上级分行有关理财类业务的规章制度和办法,合规进行理财类业务的各项经营活动。四、 二级支行开办的理财类业务种类不得超出总行规定的范围。五、 二级支行理财类业务的停办以及停办后的恢复开办,必须事前申请,

14、经上级机构批准后方可停办或恢复开办。六、 二级支行在获得开办对公业务资格后,即可办理机构理财类业务。个人柜台只能办理个人理财类业务,对公柜台只能办理机构理财类业务。第三节 人员准入管理 第二十四条 理财类业务管理人员的资格要求一、 对理财类业务活动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监管要求等,有充分的了解和认识;二、 严格遵守银行业制定的职业道德标准及守则;三、 严格遵守我行理财类业务的规定和业务流程,严禁各类违规越权操作;四、 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水平及相关监管部门要求的行业资格,对有关产品市场有所认识和理解。 总行及其一级分行基金业务负责人、业务管理人员应取得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基金)。第二十五条 理财

15、类业务营业人员资格要求 理财类营业人员包括二级支行的支行长、综合柜员、普通柜员及理财经理。一、 对理财类业务活动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监管要求等,有一定的了解和认识;二、 严格遵守监管部门和我行制定的理财类业务人员职业道德标准或守则;三、 严格遵守理财类业务的操作流程,严禁各类违规越权操作;四、 具备相关监管部门要求的行业资格;从事基金宣传推介、基金理财业务咨询等活动的人员,须取得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考试成绩合格证或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基金)。五、 参加过理财类基础知识和业务处理系统操作培训,能进行理财类业务的日常处理和操作,熟悉我行销售的理财类产品。第二十六条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级机构应建立理

16、财类业务培训体系,持续组织从业人员参加理财类业务知识、营销技能、客户关系维护和业务系统等培训,有效维系从业人员,确保人员的稳定性;进行动态的评估与资格认定,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推进理财类业务顺利发展。第二章 机构管理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七条 理财类业务涉及机构包括内部机构与外部机构。内部机构是指我行各级机构,外部机构是指与我行签订协议的机构。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指机构均为内部机构。内部机构入网需具备业务准入资格,并经上级部门批准。第二十九条 外部机构入网由我行总行统一管理。第二节 机构设置第三十条 我行理财类业务,要在总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和一级支行设置专门

17、机构,负责理财类业务的规划、开发、管理、营销、培训等各项工作。第三十一条 各级理财类业务部门应明确职责。第三节 机构职责第三十二条 总行职责一、 负责对理财类业务进行统一规划、部署、管理和指导;二、 负责理财类业务管理办法、规章制度、操作流程的制定;三、 负责办理理财类产品和业务资格的准入;负责对下级机构开办理财类业务准入进行审批、授权等工作;四、 负责全国范围内理财类业务的宣传、营销策划与品牌创建;五、 负责理财类业务功能场所标准的制定;六、 负责对全国理财类业务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七、 负责理财类业务从业人员的资格认证管理、人员培训、队伍建设与稳定工作;八、 负责理财类业务计算

18、机应用系统的集中统一开发、应用及系统维护与升级;九、 负责在系统内维护理财类业务的业务参数;十、 负责理财类产品的设计、研发,策划与协议的签订;十一、 负责与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等相关监管部门的协调与沟通;十二、 负责受理理财类业务的投诉;十三、 其他职责。第三十三条 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和一级支行职责一、 负责贯彻执行上级机构理财类业务的规划和部署,并制定具体实施计划报上级机构,负责辖内理财类业务的管理和指导;二、 负责贯彻实施理财类业务管理办法、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并制定实施细则;三、 负责向上级机构上报开展理财类业务准入的申请,并对下级机构开办理财类业务准入进行审批、授权;

19、四、 负责理财类业务品牌在辖内宣传、理财业务的营销策划与组织实施; 五、 负责按照上级机构标准建设理财类业务功能场所,并将建设情况上报上级机构;六、 负责对辖内理财类业务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七、 负责辖内理财类业务从业人员资格认证管理、人员培训、队伍建设与稳定工作;八、 负责辖内理财类业务计算机系统的应用及日常维护;九、 负责辖内理财类业务客户信息的管理和应用;十、 负责提供市场信息和产品需求,协助总行开发理财类产品;十一、 负责与银监会、证监会等相关监管部门的协调与沟通;十二、 负责受理理财类业务的投诉;十三、 其他职责。第三十四条 二级支行职责一、 严格执行上级机构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20、及业务开展要求;二、 负责理财类产品的介绍、宣传、营销和销售;三、 受理理财类业务的咨询、投诉;四、 负责将业务开展过程中的异常问题和差错及时上报上级机构;五、 其他职责。第四节 机构入网第三十五条 申请入网的各级机构应符合以下要求:一、 已完成计算机系统和终端的建设或改造;二、 已完成对相关人员的培训;三、 已做好对外宣传公告的各项准备工作;四、 开办理财类业务的二级支行应保证监控设备正常使用;五、 开办机构理财类业务的二级支行应保证已经获得办理对公业务的资格。第三十六条 申请流程:一、 提出申请预联入网的机构应以书面形式向上级机构提出开办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一)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21、中间业务申办/申退申请表,格式见附件;(二) 申请报告。其内容包括:中间业务种类、拟入网时间,系统准备情况,人员培训情况,宣传公告准备情况,网点建设情况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三) 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二、 审批对各级机构的开办申请,上级机构将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批复。对符合开办条件的机构予以批准,并进行相关维护。第三十七条 申请入网的机构应严格按照批准时间和要求开办业务,负责向当地监管部门报告。如发现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联网理财类业务或不按批准时间开办业务的,管理部门有权追究相关单位和负责人的责任。申请入网的机构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照批准时间开办业务,应以书面形式向上级主管部门

22、进行报告。第五节 机构退网第三十八条 入网机构退出理财类业务系统,需经上级机构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办业务。第三十九条 入网机构如未能按要求遵守相关业务规定,出现差错率过高或造成重大资金损失等,上级机构有权强制执行该机构退网。第四十条 拟退网机构须结清因联网交易与其他联网机构产生的资金清算,差错处理、客户账户和资金清理以及其他所有遗留问题。第四十一条 申退流程一、 提出申请退网的机构应以书面形式向上级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间业务申办/申退申请表,格式见附件;(二) 退网报告,内容包括:中间业务种类、申退原因,拟退网时间,业务现状,以及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

23、料。二、 审批(一) 对各级机构的退网申请,审批机构将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批复;(二) 上级机构在批准机构退网后,负责通知相关部门,做好正式退网的准备工作。第四十二条 对批复同意退网的机构,应做好相应的宣传公告工作。第六节 机构撤并第四十三条 在撤消网点前,网点及其所属的县市、地市机构需要完成相关会计账务处理,工作流程及要求参见会计业务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 新建网点开办基金业务前准备工作:一、 在保险统一柜员系统中注册新建网点及相应的支行长、综合柜员、普通柜员,注册后分别在保险系统和基金系统中同步。需将新旧机构号码对照表发送给基金总中心。二、 网点进行营业参数下载。三、 完成相关会

24、计工作,流程及要求参见会计业务管理办法。第三章 人员管理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四十五条 各级理财类业务管理部门及邮政储蓄网点的理财功能场所,须设立相应岗位,每个岗位须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各级分支行应做好理财类业务各岗位人员信息管理工作,在信息管理系统中登记各岗位人员信息。若人员信息发生变动,应及时向上级机构报备,通知下级机构,并更新系统信息。第四十六条 各级理财类业务从业人员要经过相应的业务培训和岗位实践才能正式上岗工作。第四十七条 各级理财类业务从业人员每年的培训时数不得少于20小时。第二节 岗位设置第四十八条 管理部门岗位设置一、 总行设立业务主管岗、业务管理岗、产品研发岗、风险管理岗、营销管理

25、岗、项目评审岗、培训管理岗;二、 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应设立业务主管岗、业务管理岗、营销管理岗、项目评审岗、培训管理岗;三、 一级支行应设立业务主管岗、业务管理岗、营销管理岗、培训管理岗。第四十九条 二级支行个人业务岗位设置一、 支行长二、 个人综合柜员三、 个人普通柜员四、 理财经理第五十条 二级支行对公业务岗位设置一、 支行长二、 对公综合柜员三、 对公普通柜员四、 理财经理其中,对公普通柜员和对公综合柜员只在能开办机构理财类业务的网点设置。第五十一条 各级分行直属支行的岗位设置均参照二级支行。第五十二条 各级管理部门应针对各类理财业务分别设置相应的岗位。各岗位的人员配置可根据业务发展实际情

26、况采取“一岗多人、多岗一人”等人员配置方式,但业务主管岗和其他岗位不得兼任。二级支行各岗位不得兼任。第三节 岗位职责第五十三条 各级管理部门要严格制定人员岗位责任制度,明确业务管理人员、营销人员、操作人员岗位职责,将风险责任落实到人。第五十四条 各级管理部门要本着促进产品营销、提升服务质量、防范业务风险的原则,建立具体的业务奖惩制度,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第五十五条 总行各岗位职责 总行应对代理国债、代理基金和人民币理财业务设置专人专岗。一、 业务主管岗 (一) 按照总体部署和发展规划,做好本机构理财类业务的统一管理;(二) 组织实施全国范围内理财类业务宣传和营销的策划;(三) 组织开展理

27、财类产品的设计、研发、推广工作;(四) 组织开展全国理财类业务的监督、检查工作;(五) 组织落实理财类业务计算机应用系统的集中统一开发、推广、应用和维护工作;(六) 开展与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等相关监管部门的协调与沟通;(七) 负责理财类业务系统业务主管权限操作的各项业务;(八) 负责指导业务人员开展工作;(九) 领导交办的其他职责。二、 业务管理岗职责(一) 按照总体规划和部署,在主管带领下开展工作;(二) 拟订理财类业务管理办法、规章制度、操作流程;(三) 办理理财类业务准入资格,对下级部门开办理财类业务准入进行审批、授权等工作;(四) 拟订理财类功能场所标准;(五) 落

28、实对全国理财类业务的监督、检查;(六) 共同完成全国理财类业务计算机应用系统的开发、推广、使用及参数维护;(七) 开展与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等相关监管部门的协调与沟通;(八) 与金融同业沟通与交流;(九) 负责理财类业务系统业务管理员权限相关交易的操作;(十) 领导交办的其他职责。三、 产品研发管理岗(一) 按照总体规划和部署,在主管带领下开展工作;(二) 组织开展理财类产品的设计、研发、推广工作; (三) 共同完成全理财类业务计算机应用系统的开发、推广及使用;(四) 领导交办的其他职责。四、 风险管理岗(一) 按照总体规划和部署,在主管带领下开展工作;(二) 参与理财类产品

29、的设计、研发工作;(三) 监控理财类产品的运作,及时进行风险提示;(四) 对于可预见的风险制定风险应急方案;(五) 领导交办的其他职责。五、 营销管理岗(一) 按照总体规划和部署,在主管带领下开展工作;(二) 共同拟订理财类功能场所标准;(三) 研究落实理财类产品品牌的塑造、包装及在全国范围内的推广与宣传;(四) 策划理财类产品在全国范围内的推广与宣传;(五) 领导交办的其他职责。六、 项目评审岗(一) 按照总体规划和部署,在主管带领下开展工作;(二) 寻找、洽谈融资项目,包括政府融资及企业融资;(三) 对融资主体及参与合作机构做授信,并根据评级标准进行初评,形成文字材料;(四) 领导交办的其

30、他职责。七、 培训管理岗(一) 按照总体规划和部署,在主管带领下开展工作;(二) 开展全国范围内理财类业务从业人员资格认证与相关培训工作;(三) 领导交办的其他职责。第五十六条 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和一级支行各岗位职责各级机构应对代理国债、代理基金和人民币理财业务设置相应岗位。其中,机构理财类业务营销管理岗设置在公司业务管理部门,其他岗位设置在个人理财业务管理部门。一、 业务主管岗职责(一) 按照总体部署和发展规划,带领团队创新性开展工作;(二) 组织实施理财类业务在辖内的宣传和营销的策划与实施;(三) 组织落实理财类功能场所的建设工作;(四) 组织开展本分行理财类业务的监督、检查工作;(五)

31、组织落实理财类业务计算机应用系统的在本分行的推广、应用和维护工作;(六) 开展与银监局、证监局等相关监管部门的协调与沟通;(七) 负责理财类业务系统主管权限的相关交易与操作;(八) 领导交办的其他职责。二、 业务管理岗职责(一) 按照总体规划和部署,在主管带领下开展工作;(二) 按照理财类业务管理办法、规章制度、操作流程,拟订实施细则;(三) 向上级机构上报理财类业务准入资格;对下级机构开办理财类业务准入进行审批、授权等工作;(四) 执行理财类功能场所建设标准,执行建设工作;(五) 开展对理财类业务的监督、检查;(六) 协助开展与银监局、证监局等相关监管部门的协调与沟通;(七) 执行理财类业务

32、计算机应用系统的应用和维护工作;(八) 负责理财类业务系统业务管理员权限相关交易的操作;(九) 领导交办的其他职责。三、 营销管理岗(一) 按照总体规划和部署,在主管带领下开展工作;(二) 共同执行理财类功能场所标准,执行建设工作;(三) 对理财类产品品牌进行宣传、包装及在辖内的推广;(四) 策划理财类产品在辖内的推广与宣传;(五) 负责理财类业务客户资料管理、应用与维护;(六) 领导交办的其他职责。四、 项目评审岗(一) 按照总体规划和部署,在主管带领下开展工作;(二) 寻找、洽谈融资项目,包括政府融资及企业融资;(三) 对融资主体及参与合作机构做授信,并根据评级标准进行初评,形成文字材料;

33、(四) 对于初评通过理财类项目的评审上报总行;(五) 领导交办的其他职责。五、 培训管理岗(一) 按照总体规划和部署,在主管带领下开展工作;(二) 开展辖内理财类业务从业人员资格认证与相关培训工作;(三) 领导交办的其他职责。第五十七条 一级支行人员职责各级机构应对代理国债、代理基金和人民币理财业务设置相应岗位。其中,机构理财类业务营销管理岗设置在公司业务管理部门,其他岗位设置在个人理财业务管理部门。一、 业务主管岗职责(一) 按照总体部署和发展规划,带领团队创新性开展工作;(二) 组织实施理财类业务在辖内的宣传和营销的策划与实施;(三) 组织落实理财类功能场所的建设工作;(四) 组织开展本分

34、行理财类业务的监督、检查工作;(五) 组织落实理财类业务计算机应用系统的在本分行的推广、应用和维护工作;(六) 开展与银监局、证监局等相关监管部门的协调与沟通;(七) 负责理财类业务系统主管权限的相关交易与操作;(八) 领导交办的其他职责。二、 业务管理岗职责(一) 按照总体规划和部署,在主管带领下开展工作;(二) 按照理财类业务管理办法、规章制度、操作流程,拟订实施细则;(三) 向上级机构上报理财类业务准入资格;对下级机构开办理财类业务准入进行审批、授权等工作;(四) 执行理财类功能场所建设标准,执行建设工作;(五) 开展对理财类业务的监督、检查;(六) 协助开展与银监局、证监局等相关监管部

35、门的协调与沟通;(七) 执行理财类业务计算机应用系统的应用和维护工作;(八) 负责理财类业务系统业务管理员权限相关交易的操作;(九) 领导交办的其他职责。三、 营销管理岗(一) 按照总体规划和部署,在主管带领下开展工作;(二) 共同执行理财类功能场所标准,执行建设工作;(三) 对理财类产品品牌进行宣传、包装及在辖内的推广;(四) 策划理财类产品在分行内的推广与宣传;(五) 负责理财类业务客户资料管理、应用与维护;(六) 领导交办的其他职责。四、 培训管理岗(一) 按照总体规划和部署,在主管带领下开展工作;(二) 开展辖内理财类业务从业人员资格认证与相关培训工作;(三) 领导交办的其他职责。第五

36、十八条 二级支行人员职责一、 支行长的职责(一) 负责网点理财类业务统一管理;(二) 负责网点业务监督、检查;(三) 负责网点人员的管理、指导;(四) 负责理财类业务系统业务主管权限操作的各项业务;(五) 负责受理理财类业务的投诉;(六) 领导交办的其他职责。二、 个人综合柜员/对公综合柜员的职责(一) 负责理财类业务系统综合柜员权限操作的各项业务;(二) 负责请领、接收、下发、上缴重要凭证;(三) 负责理财类业务日初报表下载及打印;日终汇总当日业务单据连同营业轧账单上缴上级机构;(四) 负责网点业务监督、检查;(五) 对普柜培训、管理、指导的职责;(六) 负责理财类产品的推介;(七) 负责受

37、理理财类业务的投诉;(八) 领导交办的其他职责。三、 个人/对公普通柜员的职责(一) 负责理财类业务系统普通柜员权限操作的各项业务;(二) 负责领用、使用、上缴重要凭证;(三) 负责理财类业务日结轧账,将当日业务单据连同营业轧账单上缴综合柜员;(四) 负责向客户进行风险提示;(五) 负责理财类产品的推介;(六) 负责受理理财类业务的投诉;(七) 领导交办的其他职责。四、 理财经理职责(一) 受理理财类咨询,根据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为客户制定理财方案;(二) 开展理财类产品的宣传与营销;(三) 负责客户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应用; (四) 负责客户资源的维护与开发;(五) 负责向客户进行风险提示;(六

38、) 负责受理理财类业务的投诉;(七) 领导交办的其他职责。第四章 术 语第一节 国债业务第五十九条 储蓄国债(电子式):财政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通过代销机构面向个人投资者销售的、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的不可流通的人民币债券。第六十条 凭证式国债:财政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通过凭证式国债承销团,以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方式(或电子方式)记录债权的不可流通的人民币债券。第六十一条 凭证式国债(老):凭证式国债系统内新、老国债划分日为系统上线日(2008年1月29日),系统上线前发行的凭证式国债为老凭证式国债(下文简称老国债)、上线日后发行的凭证式国债为新凭证式国债(下文简称新国债)。新老国债

39、的划分仅用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级机构区分内部管理原则及管理方法。第六十二条 储蓄国债(电子式)托管账户:投资者在代销机构开立的用以记载其储蓄国债(电子式)债权及变动情况的账户。第六十三条 固定利率债:国债的计息利率(即票面利率)在发行时已经确定并且是唯一的,付息方式有利随本清和定期付息两种。第六十四条 通胀指数债:国债每个付息周期的执行利率都在本次计息期前根据利率基数和相应的通货膨胀率来确定,付息方式有利随本清和定期付息两种。第六十五条 定期付息:按发行时已规定的时间(半年或一年)支付相应利息。第六十六条 利随本清:国债到期后一次性支付本金和利息。第六十七条 预约:投资者在国债的预约起止期内预

40、定购买一定金额当期国债的交易。第六十八条 认购:投资者持已办理签约的个人结算账户卡/折购买国债的行为。第六十九条 到期兑付:储蓄国债(电子式)、凭证式国债(新)到期后,系统将本金和利息自动划入投资者签约的个人结算账户。第七十条 提前兑取:投资者于规定时间内,兑取未到期国债,取得本金和相应利息的行为。第七十一条 提前兑取开始日:投资者可以开始提前兑取某期储蓄国债(电子式)的规定起始日期。第七十二条 提前兑取计息开始日:投资者提前兑取某期储蓄国债(电子式)时可以取得相应应计利息的规定起始日期;投资者在该日之前提前兑取的,不计利息;在该日后(含该日)提前兑取的,享受应计利息。第七十三条 非交易过户:

41、非正常交易引起的债券所有权转移,包括法院扣划、抵债、赠予、遗产继承、资产归并等。第七十四条 非交易提前兑取:国债持有人因为法院扣划、没收、财产继承、赠予、抵债等原因要在系统将付券方国债资金划转入收券方储蓄账户,系统视为将付券方国债账户提前兑取后将兑取资金划转入收券方储蓄账户的行为。第七十五条 提兑转认购:投资者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购买凭证式国债后,如当期国债发行期内遇人民币存款利率调整,将持有的当期国债在发行期内进行提前兑取并以调整后的利率再次认购。第七十六条 非交易工作日:在付息日和到期日前N个法定工作日前停止办理提前兑取、非交易过户等业务,其中N为参数设置。第七十七条 业务截止日:代销机构因

42、当期国债还本付息等原因而停止办理提前兑取、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日期。业务截止日当日日间仍可办理上述业务。第七十八条 语音查询:代销机构为投资者提供的,便于投资者通过电话查询储蓄国债(电子式)账户各类信息的语音查询系统。第七十九条 冻结:根据司法机关出具的账户冻结文件对账户进行冻结。冻结资产不得进行交易,冻结有效期一般为6个月(为参数设置)。其中凭证式国债只可进行整单全额冻结,储蓄国债(电子式)可进行全额或100元整数倍的部分金额冻结。第八十条 财产证明:应国债持有人申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其持有国债所出具的证明,分为时点证明、时段证明两种。第八十一条 时点证明:证明客户某一时点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43、持有的国债种类、券种代码、币种、金额和账户状态,不对账户进行止付。时点证明只可进行整单全额证明。第八十二条 时段证明:证明客户某一时段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国债种类、券种代码、币种、金额和账户状态,在证明时段内对账户进行相应资金的止付,证明时段截止日期(包含截止日)后自动解止付。时段证明中,凭证式国债只可进行整单全额证明,储蓄国债(电子式)可进行全额或100元整数倍的部分金额证明。第八十三条 国债质押贷款:国债持有人以其持有的未到期国债作为质押,从贷款银行取得人民币贷款,并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业务。第二节 基金业务第八十四条 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

44、时间和地点进行申购或赎回的一种基金运作方式。第八十五条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客户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第八十六条 申购:指在基金成立后客户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第八十七条 分红方式:是指客户获得一定的投资回报的方式,分为现金与红利再投资红利两种。第八十八条 赎回: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一定数量的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第八十九条 开放日:是指客户可以进行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等操作的工作日。第九十条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从基金资产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价值。第九十一条 单位基金资产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第九十二

45、条 基金TA账户:是指在登记中心或登记中心委托的其它的机构开立的,用于记录客户持有基金份额信息的账户。第九十三条 申购限额:是指客户申购基金份额时所允许的最高申购数量。第九十四条 巨额赎回:是指开放式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根据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超过10以上的赎回可延迟办理;10限额内的赎回申请,应当按每个账户占申请总额的比例分配给申请人。第九十五条 连续赎回:指发生巨额赎回时,客户对于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选择依次在下一个基金开放日进行赎回。第九十六条 基金转换:是指客户就同一代理机构销售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之间进行转换的行为。第九十七条 基金终止:

46、基金存续期满,未被批准续期的、基金经批准提前终止或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行为。第九十八条 认/申购费率:是指客户认/申购开放式基金时,需依据认/申购基金净额的一定比例交纳认/申购手续费,该比例即为认/申购费率。第九十九条 赎回费率:是指客户赎回开放式基金时,需依据赎回资金总额的一定比例交纳赎回手续费,该比例即为赎回费率。第三节 理财业务第一百条 预约:指客户在理财产品的预约起止期内预定购买一定金额理财产品的交易。第一百一条 认购:指客户在理财产品的认购起止期内至邮政储蓄网点购买一定金额理财产品的交易。第一百二条 预约最终有效日:指为客户预定的理财产品额度保留的最终日期。即客户在预约期所预定购买的理财产品额度在认购期开始日至预约最终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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