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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健全我国金融法制摘 要:改革开放前,我国由于受高度集中计划经济影响,金融立法十分薄弱。改革开放后,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我国法制建设的深入发展,金融立法不断加强。特别是,随着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诞生,结束了我国金融业只有金融行政法规、规章,没有金融法律的局面。我国金融法律体系已基本确立,金融事业已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关键词:金融立法;问题;改革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在稳定币值,加强金融监管,促进我国金融业和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方面,取得了重大成就。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金融市场的发展,央行按行政区划设立中央银行分支机构的弊端日益突
2、出。 各国金融立法的一个重要指导思想是: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保持币值的基本稳定,加强金融监管,维护金融体系安全有效地运转,为国家经济的协调、稳步、健康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金融环境。 从这个意义上讲,保障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安全,是各国金融立法的基本要求。根据我国金融立法,我们在经济发展中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关于证券、期货市场和股份制改革运行的规范问题 近年来,我国证券、期货市场一直存在大量违法违规行为。股市和期货市场暴涨暴落,过度投机和金融犯罪行为时有发生,无一不同证券经营等中介机构的不规范行为密切相关,与我们相关的法律法规及配套的法规规章不健全有关。 一些地方和部门把上市当作企业
3、解困的办法,把上市当成扶贫的手段,却不注重按照公司法的要求转换企业内部的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控制是实现有效金融监管的首要环节。 二、关于商业银行的改革与法律问题 当前,商业银行政策突出的问题是,如何进一步实行政企分开,落实商业银行经营自主权,切实增强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的能力,把国有商业银行办成真正意义上的商业银行 在实施商业银行法的过程中,值得注意研究和解决的问题是: 第一,如何强化一级法人管理,完善统一法人制度。 采取总、分行制的商业银行,对外是一个独立法人。从法律上而言,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因此,分行之间不应有相互存贷的市场交易行
4、为,不能变成多级法人制的银行集团。为发挥大银行的优势,应从法律上研究完善统一法人制度,强化一级法人管理,按经济区划和业务量设立分支机构,减员增效,强化内部控制机制。 第二,如何处理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并保证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 从银行角度看,庞大的银行不良债权已成为国有商业银行金融风险的主要部分,已成为金融体制改革中的最大难题。相当部分不良贷款和应收利息是呆、坏帐,无法收回。银行系统资产质量与抗风险能力下降已成为危及整个宏观经济稳定的突出问题。 多年来,我国各商业银行,尤其是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表面上是一家银行,但由于各分行经营自主权过大,不仅分行之间相互进行市场交易,部分分行甚至未经总行授权就独
5、立对外签约或投资组建新法人公司。这实际上是混淆了市场行为与银行内部行为的界限。为发挥大银行的优势,应从法律上研究完善统一法人制度,强化一级法人管理,按经济区划和业务量设立分支机构,减员增效,强化内部控制机制。 要研究如何多渠道增加资本金,提高和保持资本充足率;如何严格核销坏帐,把收不回的坏帐用坏帐准备金的办法冲掉;如何把暂时收不回来的一部分贷款剥离出来,交给专门设立的专门机构如银行自己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营和盘活,并对新发放贷款的质量建立严格的责任制。 三、关于市场准入的法律问题 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控制是实现有效金融监管的首要环节。 目前中国市场准入方面突出的问题是:非法设立金融机构和非法从事
6、金融活动的问题还相当严重。社会乱办金融,严重冲击了正常的金融秩序。从法律角度而言,一些地方和部门在防范金融风险的第一道防线-市场准入上就留下了很大的隐患。 四、关于加强外债管理的法律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外债工作取得了巨大成绩,但是,其中存在的风险隐患也值得注意,必须从法律上进一步严格规定,要严格控制外债规模,加强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对外债总量和结构实行统一监管,保持外债的合理规模和结构;严禁非法对外融资,国家对各种形式的对外借款实行全口径管理;要严格规范境外融资担保;要认真清理对外借款机构,切实保证偿还外债。 五、关于打击金融犯罪的法律问题 金融犯罪是典型的市场经济犯罪,与一般的经济犯罪相比
7、,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为进一步打击金融犯罪,维护金融安全,1997年10月1日生效的新刑法增加了大量金融犯罪的规定,就金融犯罪做了专章规定,除证券、保险等方面的专门规定以外,还规定了货币、金融机构设置、信贷、集资、票证、外汇、洗钱、有价证券等方面的犯罪。金融领域中被犯罪化的行为多了,范围广了,刑罚重了。对金融安全的刑法保护充分表明了我国打击金融犯罪的决心,但是我们也应看到,新刑法对于有些新型的金融犯罪规定空白或模糊,不易操作,司法机关在执行时,操作上就有难度。法律上的这种模糊性对现实个案的判罚产生直接影响。 金融开放要与金融监管同步进行对外开放是我国一项长期的基本国策。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趋势下,既要看到国际资本流动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所作出的积极贡献,也要看到由此而形成的挑战和风险。可以说,金融监管的特点就是用法律的变化来管理变化的市场。在加强金融开放与监管立法的同时,要注意研究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国际金融资本流动的监管,遏制国际游资的过度投机,提高对金融风险的预测、防范和救助能力 总之,金融对外开放要同本国经济发展水平和金融业发展水平、经济改革和金融改革深化程度、宏观调控能力和监管能力等水平相适应。 任何超越或严重滞后都不利于本国经济和金融业的发展。 进一步加快经济改革步伐,以法制手段推进我国投融资体制改革。对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化解,不仅仅是金融领域的工作,还需要全方位的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