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担保公司风险防范的法律规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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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担保公司风险防范的法律规制摘 要金融担保公司是一个高风险行业,经营的是风险,销售的是信用。担保机构承担了来自中小企业和放贷银行的双重风险。风险防范已经成为制约和影响信用担保体系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迫切需要国家立法,对担保机构的风险防范与控制做出规定,建立科学的风险防范与管理机制。 关键词金融担保 担保风险 风险防范 金融担保是一种以金融债权为担保对象的担保。金融担保公司则是专业从事信用担保的金融中介组织。在经济生活中提供信用保证,经营的是风险,销售的是信用,最重要的使命就是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是具有独特的信用增强作用和风险管理特征的特殊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担保公司以自己的信用证明和资

2、产作保证,增强中小企业的信用,使中小企业获得金融机构的贷款。如果企业无力偿还贷款,金融担保公司就要承担保证人的责任,替企业偿还银行的贷款,承担了担保贷款的大部分风险,降低了银行不良贷款的发生,有效地改善了银行贷款的质量,对信贷风险起到了一定的防范作用。金融担保公司就承担了大部分本应由银行金融机构承担的风险,即担保风险。担保风险是指担保主体损失的可能性,可分为系统风险和随机性风险两类。系统风险是由整个社会的信用环境,法律环境和政策环境的变化而产生的风险,这种风险靠担保机构自身的力量是无法解决的。而随机性风险是担保机构和担保业务自身的风险,通过风险管理可以有效地防范和化解这种风险,减少不必要的风险

3、损失。对金融担保公司来说,最常见的随机性风险是企业的信用风险,也可称代偿风险,是指由于债务人无力或不愿意偿还而造成担保机构损失的风险。信用担保实质上经营的是风险,销售的是信誉,需要科学的风险防范机制做保障1。 一、建立再担保机构 再担保是对担保的担保,即再担保机构对担保机构已承担的担保风险按照一定的比例再次进行担保或强制再担保,以分散和转移已担保的风险。再担保机制是担保体系中分散和转移己担保风险的重要保障方式。在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中,无论是单个的担保机构还是一定区域内的担保机构体系,其防范和规避风险的能力都是有一定限度的。我国一些省市开展再担保业务试点的情况已经表明,再担保机构起着后盾作

4、用,根据发达国家和地区发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的通行做法,再担保机构与担保机构在组建和分布上有不同的要求。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体系一般可分为国家、省、市、县、乡五个层次。担保机构以市、县、乡三级为基础组建,主要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再担保机构则一般以国家和省 (直辖市、自治区)两级为主组建,以分散和转移担保风险为主要目的。 二、建立反担保机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指依照保证人与债务人事先的约定,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可以不经过诉讼或仲裁程序,就可以直接从债务人事先提供的反担保措施中

5、获得履行或得到经济上的补偿,从而把信用风险的一部分分散给债务人,降低担保机构的风险系数。担保机构对于获得批准担保的企业可以根据企业和项目的实际情况采用一种或几种保证措施。反担保一般采用以下四种形式: (一)以保证金形式提供反担保。保证金是指在委托保证合同生效后交给保证人,用于债务人的借款债务支付的资金。当债务人不履行主合同时,保证人无须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即可直接将保证金划拨给债权人。保证金的多少一般由保证人与债务人协商确定,并在委托保证合同中确定。一般按照担保额的810%来确定保证金,如果太高,会影响中小企业的资金流动量,所以应确定一个适度的比例1。 (二)以质押形式提供反担保。企业以属于自己的

6、动产或有价证券申请质押时,担保公司作为质物占管的质权人,负有保管质物的责任和义务,因此,选择质物时,应严格遵循值高、体积小、易于保管的原则。由于我国金融系统信息共享程度极低,质权经常受到许多不确定因素威胁,故此质押过程中登记、保险、公证等措施具有重要意义。当企业的质押审查获通过时,担保公司出具“信用保证书”,企业凭此向金融机构融资。 (三)以保证形式提供反担保。保证反担保又称信用反担保,是指债务人向担保人提供第三人作为其信用保证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按照反担保合同的约定,由该第三方作为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从而把债务人到时可能不履行债务的信用风险分散出去,降低担保机构的信用风险。

7、 三、建立或完善担保机构的资金补偿机制 这个问题是针对政府担保机构来说的,因为政府担保机构基本上不以盈利为目的,又只能靠财政预算拨款来补偿资本金,所以它们的资金来源既不稳定,又很单一。为此,政府可以每隔一定周期由政府按财政收入增长的一定比例,用于补充政府担保机构的担保资金。也可以将征自中小企业税收总额的固定比例在间隔一段时间后专门用于政府担保资金的资金补偿,这样相当于是利用中小企业本身的发展推动中小企业更大的发展,彻底稳定了资金补偿的来源。根据我国政府在2002年世界中小企业大会上公布的数字,中国中小企业实现的利税占全国的40%,这一数字意味着补偿机制具有充分的补偿资金来源,因而是可行的?如北

8、京市财政局2001年颁布的中关村科技园信用担保机构风险有限补偿暂行办法规定,当担保机构的代偿率不超过6%时,担保机构先用其预提的风险准备金进行自我补偿,不足部分由财政弥补2。 四、规定合理的风险控制指标 控制资金放大倍数。担保资金的放大倍数一般是指担保总额与担保资产总额的比例。由于担保公司的资产仅是起担保作用,而不发生实际的资金流出,因此其一定的资产可以承担比自身资本数额更大的担保。担保机构的资金放大倍数是与担保风险成正比的,比例越大,可能产生的风险也就越大,同时收益也越多。把担保公司的资金放大比例控制在一个合理、恰当的比例上,是担保公司防范风险的必要措施。代偿率是担保机构在一定期间内发生的代

9、为清偿总额与该期间内在保债务余额之比。代偿率反映了担保公司承担的风险程度,代偿率越高,则在保债务发生损失的可能性就越大,反之就越小。虽然代偿的发生不完全决定于担保机构自身,但担保机构事先确定合理的代偿率,有利于风险的防范。一般代偿率控制在35%为宜。担保公司在实施担保业务操作中,当代偿率超过控制比例时,就应采取措施,慎重处理。 控制担保费率。担保机构在开展担保业务时,收取一定数额的担保费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担保费率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担保机构的收入,是担保机构收入的主要来源。担保费比例定得过低,就会影响到自身的生存和发展,担保机构的担保费比例定得过高,又势必增加中小企业的贷款负担,影响担保业的发

10、展。因此,通过立法确定担保费率是有必要的。政策性担保费率较低,一般在0.51%比较适合。商业性担保机构的担保费比例,可以根据被担保业务的风险程度和承受能力适当高一些,但最高不能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50%。 五、正确处理担保公司与银行的关系 担保公司的建立是为了分散银行风险,而不是完全接受银行风险以使银行在不承担任何风险的情况下获取稳定的收益,所以担保公司要与协作银行明确保证责任形式、担保资金的放大倍数、担保范围、责任分担比例、资信评估、违约责任、代偿条件等内容。银行、担保公司应坚持独立双重调查、双重把关和相互推荐的原则,不能把信贷和担保调查合而为一,以弥补双方各自认识的不足,也是防范银行道德

11、风险的有力措施;担保公司在选择协作银行时可与多家银行签订框架性协议,择优合作,以增强银行间的竞争性;担保公司也应该可以上中国人民银行的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查询企业的负债及信誉情况,以确定是否给予担保;担保公司也要如实向协作银行披露信息,真正做到及时沟通,真诚合作,共同加强风险控制。 担保责任分担比例,应该按照分散风险的原则,由担保机构、协作银行和借贷企业共同分担,打破三个100%的传统担保模式,将银行、担保公司、借贷企业三者的利益捆在一起,共担风险。一是担保公司不搞全额担保,担保额不超过贷款总额的70%,其余部分由借款人提供抵押或第三方担保。二是对于担保部分,担保公司不担全部风险,对坏账损失只承

12、担70%的赔偿责任,其余30%由银行另行解决。三是赔偿坏账损失时,担保公司按合同的约定,从贷款到期之日起分期赔付而不是一次性全额赔付。 六、建立信用担保征信制度 建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信用征集与评价制度,全面、准确、公正地反映企业的信用信息,让社会、公众以及银行、担保机构等及时了解和掌握中小企业的信用状况,既是我国信用制度建设的实际需要,也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中小企业信用征集与评价制度主要包括:健全征信机构,讲究征信方法。 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信用征集与评价机构是企业信用征集与评价制度的核心。目前,我国尚无专门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征信机构,国家或各地应当抓紧制定该类中介机构的组建

13、标准和运作要求,通过组建或对现有信用评价机构进行改造和规范来解决信用担保征信机构缺乏的问题。作为中介机构的信用担保征信机构,通常应具备下列条件:经登记注册的合法机构:具有与信用担保评价业务相适应的担保、财务、风险、信用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其机构负责人必须是熟知信用担保业务和企业信用评价的高级专门人才;具有严格的信息档案管理制度、保密措施和安全防范措施。征信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利用企业信息、社会信息和个人信息,通过计算机等技术进行分类、比较、计算、判断和评价等加工处理,形成企业信用状况评价报告,向客户提供所需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服务。征信机构也可根据客户了解某个中小企业信用情况的特定要求,由专业人员

14、向相关部门和单位征询和了解该企业的信用情况,做出分析评价报告,提供特定的服务。征信机构应当按照 “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对申请担保的中小企业做出信用评价,不得做出主观性评价。运用规范的征信方法,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七、建立金融担保机构的退出和禁入机制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监督管理机构和担保业协会应当联合制定信用担保机构经营管理和信用评级的详细办法,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定期评估, 要建立对担保机构的资信评级制度,促使担保机构改善和加强经营管理。 对出现经营危机,陷于困境的担保公司力求救助。对于那些经营不善,违法违规,信用不佳,负债累累,最后导致资不抵债,低于信用担保机构管理的最低标准,风险极度

15、严重的担保公司,应实行强制关闭、破产清算。银监会应制定出一套完善的担保公司退出市场的制度措施,力求使得市场平稳,原有的债权债务妥善处理,保护银行及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同时对于相关责任人实行禁入制度,以保证担保体系整体不会因为少数担保机构的不良运行影响到我国信用担保体系的整体质量。从这个意义上看,让没有资信的担保机构退出,让资信优良的担保机构得到社会认可,并帮助其发展壮大的担保机构的评级、退出和禁入制度比准入制度具有更加深远的意义。 总之应借鉴发达国家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方面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逐步完善我国信用担保行业的法律制度,为金融担保公司的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完善金融担保公司的风

16、险管理制度,通过建立再担保制度、反担保机制、资金补偿机制来分散金融担保公司的风险;规定合理的风险控制指标如,控制资金放大倍数、控制代偿率、控制担保费率来控制金融担保公司的风险;正确处理担保公司与银行的关系,金融担保公司的建立是为了分散银行风险,而不是完全接受银行风险,所以担保公司要与协作银行明确保证责任形式、担保资金的放大倍数、担保范围、责任分担比例、资信评估、违约责任、代偿条件等内容。担保责任分担比例,应该按照分散风险的原则,由担保机构、协作银行和借贷企业共同分担,打破三个100%的传统担保模式,将银行、担保公司、借贷企业三者的利益捆在一起,共享收益、共担风险。使银行、担保公司、借贷企业在融资过程中共赢。这样金融担保公司才能健康发展完善,真正发挥融资活动中的桥梁与纽带作用。 参考文献 1孙厚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浙江大学出版社,2003,74,187,29 2林平、袁中红,信用担保机构研究,金融研究,2005,(2): 19 3黄燕君、郑小胡,论担保公司的风险及其防范,金融理论纵横, 2004,(11):26 4中小企业金融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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