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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个人助业贷款管理办法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第三章 贷款担保第四章 贷款额度 第五章 期限和利率第六章 营销、受理与调查第七章 风险评价与审批第八章 贷款支用和支付管理第九章 贷款偿还第十章 贷后管理第十一章 合同的变更、解除及违约处置第十二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适应市场和客户需求,规范个人助业贷款业务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定义个人助业贷款(以下简称“助业贷款”)是指银行向个人发放用于满足其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人民币贷款。第三条 管理原则助业贷款实行“差别管理、额度控制、合理定价、有效担
2、保”的原则。差别管理是指根据不同区域、不同客户群体、不同市场环境的差异性,细化贷款条件。额度控制是指突出额度管理的产品特色,通过设置贷款额度有效地满足客户贷款需求,并通过对额度的规范管理实现产品的灵活性和风险可控性。合理定价是指根据客户信用状况、贷款额度、期限、担保情况及对银行综合贡献度等要素确定执行利率水平,体现收益覆盖风险原则,实施差别化、市场化的灵活定价机制。有效担保是指通过多样化担保措施实现对贷款风险的有效缓释。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第四条 贷款对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且属于下列群体之一:(一)从事合法生产经营的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个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和个体工
3、商户;(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中,控股股东指符合以下两情形之一的股东:1)有限责任公司中出资额占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股份占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2)出资额或持有股份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持有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第五条 借款人条件(一)借款人年龄满18周岁,不超过60周岁;(二)有稳定的居所,有当地常住户口或在当地长期居住;(三)具有稳定合法的收
4、入来源,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及还款意愿;(四)在银行开具个人结算账户并承诺贷款发放后贷款及相关交易资金的结算通过银行办理;(五)所从事的行业符合国家经济发展政策,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具有所从事行业生产经营的能力,并有该行业两年以上(含)从业经验;(七)借款人所经营实体已有对公贷款的,在还款能力评价、授信额度确定等方面应与对公贷款统筹管理;(八)同一经营实体仅允许由一个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申请助业贷款;(九)借款人本人、配偶及所经营实体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个人不良信用记录是指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其他个人信用数据库及银行内
5、部相关系统查询已有的,近两年内的下列信息记录:1.银行贷款采用分期还款方式的,拖欠贷款本金或利息连续3期(含)或累计6期(含)以上;2.银行贷款采用到期一次还款方式的,拖欠贷款本金或利息90天(含)以上;3.信用卡拖欠连续3次(含)或累计6次(含)以上。企业不良信用记录是指在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其他企业信用数据库及银行内部相关系统查询近两年内有任何不良贷款记录。(十)无黄、赌、毒等违法违规行为。(十一)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 贷款用途规定助业贷款不得用于以下用途:(一)生产和从事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和行业;(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以贷款作为注册资金
6、、注册验资或增资扩股;(三)购买股票、基金、理财产品、金融衍生产品、彩票、贵金属交易等;(四)从事非法借贷、非法集资;(五)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用途。第三章 贷款担保第七条 贷款方式助业贷款可以采取质押、抵押、信用、保证方式及组合担保方式。信用方式原则上仅面向申请时点在银行AUM最近六个月中连续三个月日均值达300万元以上(含)的个人高端客户。对于其他特定客户群体发放信用方式贷款的,按照总行相应政策文件执行。第八条 担保合同采用质押、抵押、保证及组合担保方式的贷款,银行应分别与相关权利人签订质押合同、抵押合同或保证合同。第九条 质押财产范围质押财产可为本外币定期储蓄存单、凭证式国债
7、、储蓄国债(电子式)、记账式国债,质押财产相关要求如下:(一)以本外币定期储蓄存单质押的,限于银行一级分行辖内开具的,自然人名下未到期的整存整取、存本取息和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存单等具有定期存款性质的存单,且存单开具时间应不短于1个月。外币币种限于美元、欧元、日元、英镑、港币、加拿大元、瑞士法郎、澳大利亚元。(二)以凭证式国债质押的,限于银行一级分行辖内代理销售的、1999年后(含1999年)财政部发行的未到期凭证式国债;以储蓄国债(电子式)质押的,限于银行一级分行辖内代理销售的、借款人本人名下并在银行证券业务系统登记债权的未到期储蓄国债。(三)以记账式国债质押的,限于银行一级分行辖内代理销售的、
8、在银行证券业务系统登记债权的固定利率附息类记账式国债。(四)其他银行认可的质押财产。第十条 抵押人抵押人为自然人的,可为借款人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或借款人所经营企业的关系人,抵押人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所经营企业的关系人是指借款人所经营实体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抵押人为法人的,仅限于借款人所经营企业。以借款人所经营企业名下资产抵押的,借款人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一)申请时点借款人在银行AUM最近六个月中连续三个月日均值达50万元以上(含);(二)借款人所经营企业经营年限在三年以上(含);以企业名下资产抵押的,应按照企业章程规定取得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等
9、书面决议。第十一条 抵押物范围抵押物范围为可上市交易的普通商品用房、高档公寓、别墅、商铺、办公用房、标准工业厂房及其他银行认可的抵押物,其中,标准工业厂房是指按照国家标准及行业要求,在出让土地上统一设计和的,配套齐全、可直接用于生产经营的工业用房。以办公用房、标准工业厂房作为抵押的,借款人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一)申请时点在银行AUM最近六个月中连续三个月日均值达50万元以上(含);(二)借款人所经营企业经营年限在三年以上(含);(三)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 抵押物规定抵押物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银行抵押物管理的相关规定,抵押物须产权明晰、价值稳定、易于变现。同一抵押物仅可对应一个
10、借款人贷款额度,抵押权可跨一级分行设定。第十三条 评估、抵押登记和保险抵押物须经银行认可的评估机构评估及按照银行押品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内部评估确认,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为抵押物办理财产保险的,应在保险合同中明确银行为第一受益人,并保证投保期限能够覆盖贷款额度期限和贷款期限。第十四条 抵、质押财产保管 抵押权设定后他项权利凭证原件、抵押物保险单正本及质押权利冻结止付后相关权利凭证的保管,应严格按照银行押品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保证方式保证方式包括联保、担保公司担保和法人保证方式。其中,联保是指以三个(含)以上自然人组成联保团体,团体中成员均可为借款人,团体成员对团体中的所有贷款共同承担连
11、带责任保证的方式。担保公司担保和法人保证方式另行规定。第十六条 联保规定联保团体成员均需满足借款人条件。联保团体中的成员不得为以下情形,但作为共同借款人不受以下限制:(一)家庭成员关系(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二)均为同一企业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三)团体成员所经营的企业存在直接、间接拥有/控制关系,或直接、间接被同一第三方所拥有/控制;(四)团体成员同时参加两个以上(含)联保团体;(五)团体成员之间在他行存在担保关系。第四章 贷款额度第十七条 贷款额度定义指银行确定的借款人在有效期间内可以申请使用的助业贷款的贷款限额。该额度是非承诺性额度,须经银行批准同意后方可使用
12、。贷款额度综合考虑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资金用途、提供担保情况、经营状况、预期收入等因素进行测算、核定。借款人经营实体在银行有对公贷款的,贷款额度与对公贷款余额之和不得超过银行对该经营实体测算的风险限额。单户贷款额度最低为10万元,最高为1000万元。单户贷款额度是指单一借款人名下助业贷款额度的总和。第十八条 质押类贷款额度质押类贷款额度相关要求如下:(一)以人民币定期储蓄存单出质,贷款额度最高可为存单面值的95;以外币定期储蓄存单出质,贷款额度最高可为存单面值按当日公布的外汇买入价折合人民币价值的85%。但须与借款人约定,贷款期间如汇率波动幅度较大,造成贷款额度与存单面值的实际比率高于90%,借
13、款人需在7个工作日内增加新的质押权利或提前归还部分、全部贷款,以使贷款余额与质押权利面值的实际比率恢复到85%(含)以内,也可追加抵押物等其他有效担保措施。(二)以凭证式国债、储蓄国债(电子式)出质,贷款额度最高可为国债面值的90%。(三)以记账式国债出质,贷款额度最高可为发行价、质押当日银行买入价和面值三者中最低者的80%。第十九条 抵押类贷款额度抵押类贷款额度相关要求如下:(一)以普通商品用房、高档公寓抵押的,最高不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70%;(二)以别墅、商铺抵押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60%;(三)以办公用房、标准工业厂房抵押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50%。
14、第二十条 信用类贷款额度信用类贷款额度根据申请时点借款人在银行AUM近六个月中连续三个月日均值达300万元以上(含)客户的AUM值确定。AUM值300万元(含)至500万元的,信用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含);AUM值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的,信用额度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含);AUM值1000万元以上(含)的,信用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含)。第二十一条 保证类贷款额度采用联保方式的,联保团体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含),联保团体中单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含)。采用担保公司担保、法人保证方式的,单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含)。同时采用联保方式、担保公司担
15、保和法人保证方式的,单户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含)。第二十二条 组合类贷款额度同时或者先后采用质押、抵押和保证中两种以上(含)担保方式的,单户额度为多个担保方式贷款额度叠加之和。第二十三条 可用贷款额度可用贷款额度是指银行核定的借款人可以申请支用的贷款金额。在额度有效期内,某一时点借款人的可用额度根据贷款额度及已使用贷款的情况确定,根据贷款支用方式的不同分别按以下公式计算:贷款循环支用的,可用贷款额度=核定的贷款额度-合同项下其他未全部清偿的贷款发放金额合计。非循环支用的,可用贷款额度=核定的贷款额度-合同项下所有贷款本金累计发放金额。第二十四条 贷款额度失效在贷款额度有效期内,贷款行应跟
16、踪监测借款人信用记录和还款能力的变化情况,若发生下列任一情况,额度自动失效: (一)在额度审批通过之日起6个月内未支用。(二)借款人名下其他贷款出现“第五条(九)”中规定的不良信用记录。(三)借款人所经营实体在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等相关系统中出现不良记录。(四)借款人发生足以影响其还款能力的事件。(五)抵押类贷款抵押物出现毁损、灭失、价值减少、被查封等影响抵押权的情况,且不能追加贷款行认可的担保。(六)保证类贷款保证方出现影响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事件。(七)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八)借款人出现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九)其他约定贷款额度失效的情形。第五章 期限
17、和利率第二十五条 额度期限及贷款期限额度期限指对借款人所核定贷款额度的有效期。贷款期限指单笔贷款的支用期限。贷款循环支用的,单笔贷款期限的届满日应不晚于额度期限届满日。贷款非循环一次性支用的,额度期限即贷款期限;非循环分次支用的,每次支用贷款的届满日不得超出额度期限的届满日。额度期限区别不同担保方式和支用方式进行差别规定如下:1.质押类贷款额度期限最短不少于1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且不能超过质押权利的到期日;用多项权利作质押的,贷款到期日不能超过所质押权利最早到期的日期。对以具备自动转存功能的定期存单作质押的,在确保存单自动转存功能持续有效的前提下,贷款期限可不受存单到期日的限制,但最短不少于
18、1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2.抵押类非循环支用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3.抵押类循环支用的,贷款额度期限应与最高额抵押的债权确定期间一致,借款人的贷款额度须每2年进行一次重新审批准入,审批未获通过的,贷款额度失效。单笔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最高额抵押的债权确定期间是指借款合同约定的,以抵押物对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的期间,在该时间段内所发生的债权在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之内。最高额抵押的债权确定期间根据不同抵押物类型确定,以普通商品用房、高档公寓抵押的,最高额抵押的债权确定期间最长不超过10年;以别墅、商铺抵押的,最高额抵押的债权确定期间最长不超过6年;以办公用房、标准工业厂房抵押的,最高额抵押的
19、债权确定期间最长不超过2年。4.信用和保证类的,额度期限及单笔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5.组合类担保方式贷款额度期限不得超过其中任一担保方式的最长期限。第二十六条 贷款利率助业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银行相关规定执行。采用循环支用方式的,单笔支用贷款利率按实际支用期限执行相应档次利率;采用非循环支用方式的,贷款利率按照额度期限执行相应档次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调整后,助业贷款利率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后的新基准利率政策规定对利率进行调整,存量客户具体调整方式可根据借款人的申请于起息日在每年的对月对日调整,当月无起息日对日的,则以当月的最后一日为利率调整日。对借款合同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借
20、款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变更之日起,贷款利率、罚息利率根据新档次的基准利率确定(合同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已计收的利息不再调整。第六章 营销、受理与调查第二十七条 营销渠道及方法营销渠道:以个贷中心为主,通过联动营业网点、个人理财中心、财富管理中心、私人银行中心和对公优质单位客户经理等内部渠道及专业市场经营方、行业协会商会等外部渠道有效扩展客户来源。营销方式:可采用当面营销、电话营销、邮寄营销、网上银行营销、产品推介会营销等多种方式。结合客户结构情况采取交叉营销、联动营销、专项营销、差异营销等灵活多样的营销方法。第二十八条 申请材料借款人申请助业贷款应填写借款申请书,并提交以下资料:(
21、一)借款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二)当地常住户口或长期居住的证明材料;(三)借款人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应提供结婚证等婚姻证明材料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和复印件;(四)从事合法生产经营的材料,包括营业执照、许可制经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经营许可证等;(五)贷款偿还能力证明材料,可为借款人个人收入水平及拥有资产的证明材料,所经营企业的完税证明、结算账户流水、用水用电情况、交易订单等;(六)申请质押方式贷款的,需提供银行认可的个人权利凭证原件(在银行证券业务系统登记债权的储蓄国债、记账式国债除外)。凭预留印鉴或密码支取的权利作为质押时,出质人须按贷款行的要求验证印鉴或密码。凭有效身份证明支取的权
22、利作为质押时,出质人应转为凭预留印鉴或密码支取,如所质押的个人权利为第三人所有的,应提供出质人同意质押的书面证明文件;(七)申请抵押方式贷款的,需提供抵押物相关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抵押物清单及权属证明文件,权属人及财产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确认,银行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物评估报告等;(八)申请保证方式贷款的,需提供保证人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证明保证人担保能力的材料、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等;(九)借款用途的证明材料,可为进货发票、购销合同、交易订单或协议等。若申请时不能提供用途证明材料,需提供贷款用途的书面声明;(十)银行需要的其他资料。第二十九条 贷款受理银行对借款人提交
23、的借款申请书及申请材料进行初审,重点审查借款人主体资格的合法性及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第三十条 贷款调查银行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价意见。第三十一条 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借款人基本情况;(二)借款人收入情况及还款来源、还款能力、还款方式;(三)借款人信用记录及还款意愿;(四)借款人所经营企业的存续状况、经营状况、预期盈利状况等;(五)借款用途;(六)申请质押方式贷款的,质押权利真实性、合法性、价值及变现能力;(七)申请抵押方式贷款的,抵押物存续状况、价值、变现能力、抵押人及抵押权属的合法性;
24、(八)申请保证方式贷款的,保证人的担保资格、担保意愿和担保能力。第三十二条 调查方式贷款调查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采取现场核实、与借款人面谈、电话查问以及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等行内外有关信息系统查询等途径和方法。第三十三条 借款人收入的确定借款人收入分为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两类,以经营收入为还款能力的主要评估标准,其他收入作为补充还款来源。对于个人经营收入,重点调查其经营企业收入的稳定性、合规性和未来收入预期的合理性。通过了解借款人及其企业在银行及他行的资金结算情况来判断其经营收入的水平和稳定性;查看其经营销售合同、进出库仓单以及对行业市场现状和发展前景分析等,判断其预期收入合理性。其
25、他收入主要包括:(1)借款人的其他劳务所得、租金收入等;(2)借款人其他资产收益情况,包括各类投资收益、投资其他企业的股权分红等;(3)借款人及其家庭所拥有总资产的状况。第七章 风险评价与审批第三十四条 贷款审核贷款审核人应对贷款调查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对调查人的尽职情况和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诚信情况、担保情况、抵(质)押比率、风险程度等进行审核。第三十五条 贷款审批助业贷款根据担保方式、抵(质)押物的种类实施差别化的审批授权管理。由各级有权审批机构在审批授权范围内,按规定程序和管理要求进行独立审批。第三十六条 审批结果通知贷款行应在审批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告知借款人审批
26、结果,未获批准的贷款申请应向客户说明原因并退还相应申请材料。第三十七条 合同签订对审批同意的贷款申请,借款人、各种担保方式的担保人应在接到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与银行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和相应的担保合同,办理抵押登记和保险等手续。第八章 贷款支用和支付管理第三十八条 支用方式助业贷款的支用方式分为循环支用和非循环支用。循环支用是指在贷款获批额度项下及有效期内,借款人可在可用贷款额度范围内支用任意金额,并可在有效期内反复多次使用。非循环支用是指借款人所申请贷款可在贷款期限内对贷款金额一次性支用或分次支用,但不可反复多次使用。第三十九条 贷款支用审核贷款行要对借款人贷款支用申请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借款
27、人信用记录、身份证件、借款合同、贷款支用单、用途证明以及其他支用贷款所需材料等。贷款支用需符合以下条件:(一)借款人还款记录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申请贷款支用的时点所有个人贷款无逾期;(二)贷款金额未超过可用贷款额度;(三)本次申请支用贷款期限起止日在贷款额度有效期间内;(四)贷款用途真实合理。借款用途材料需在贷款支用时提交;如贷款支用时无法提供用途材料,应在贷款支用后30天内补交;(五)担保物是否足额的审核。根据抵押物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及质押财产价值变动情况等确定抵(质)押是否足额;(六)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四十条 支付方式贷款行应依据合同约定,将贷款资金划拨至借款人指定的银行结算账户内。贷
28、款支付方式分为贷款人受托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银行根据借款人的支用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银行根据借款人的支用申请将贷款资金直接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并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第四十一条 支付方式选择贷款资金支付原则上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银行同意可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一)贷款支用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须由借款人提交合法使用资金的书面承诺;(二)贷款支用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须由借款人提交书面说明及合法使用资金
29、的书面承诺;(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二条 贷款人受托支付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借款人应向银行提出书面支付申请和进行书面支付授权。贷款行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特别审核借款人所提供的支付账户是否与其支用贷款资金的用途、申请支用单上所填列账户相一致。支付完成后,贷款行应将支付凭证及借款人的相关交易材料留存归档。第四十三条 借款人自主支付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的,贷款行应将贷款资金划转至借款人的一般结算账户中,此账户严禁与股票、基金、理财产品等投资账户关联。贷款行须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事先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报告或告知贷款资金支付情况。贷款行应
30、加强对借款人贷款资金划转情况的监控管理,要求借款人贷款资金从结算账户划转后,在约定期限内补充提交资金流向的账户流转及用途证明材料,核对其与资金流向账户的一致性。对于未按时提交用途材料证明的,视为违约并依合同约定采取相应的违约救济措施。第九章 贷款偿还第四十四条 还款方法助业贷款的还款方法包括等额本息还款法、等额本金还款法、到期一次还本付息还款法和按月付息分期还本还款法等。其中,单笔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且贷款金额在200万元以内(含)的,可采取上述任意一种还款方法;单笔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且贷款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按月付息分期还本还款法;贷
31、款支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可采取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或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第四十五条 还款方式以委托扣款为主要还款方式,也可采用柜面还款、自助还款等方式。第四十六条 提前还款借款人如部分或全部提前偿还贷款,提前还款的利息按照还款金额、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和实际使用时间计算。提前还款违约金的收取,按照银行的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第四十七条 违约规定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偿还的贷款本息,按逾期贷款处理,并依合同约定计收逾期利息和罚息。合同中未作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章 贷后管理第四十八条 贷后监测贷款发放后,贷款行应采取有效方式对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借款人(含保证人)的信用变化情况、贷
32、款资金使用企业经营情况、担保物变化情况等进行跟踪监测分析,确保贷款资产安全。第四十九条 贷后检查贷款行应指定专人,根据贷款金额的不同、五级分类类别的不同,实行不同频率和形式的贷后检查;对发现借款人有明显违约或还款能力减弱情况的,应在获得相关信息后尽快进行贷后检查。贷后检查的方式包括电话访谈、见面访谈、实地检查、查询相关信息系统或向第三方获取客户信息等。贷后检查的内容包括借款人的基本情况、信用状况、质押财产情况、抵押物的存续状况、担保方的担保能力状况、贷款资金使用企业经营状况、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资金情况等。第五十条 贷后责任贷款行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定,对借款人未按合同承诺提供真实
33、完整信息、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资金或支付贷款等行为追究违约责任。发现借款人有明显违约或还款能力减弱情况的,贷款行应在获得相关信息后尽快采取保全措施。第五十一条 贷款展期对于抵押方式的贷款,借款人确因临时资金困难、适度延长期限能够保证还款能力的,可根据借款人的展期申请,在重新审核贷款条件、重新落实担保的情况下,报一级分行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须与借款人签订延长贷款期限的协议以及担保合同。每笔贷款仅可展期一次。贷款期限1年以内(含)的,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贷款期限1年以上的,展期期限与原贷款期限相加不得超过不同担保方式最长额度期限的规定,且展期期限不得超过1年。第五十二条 禁止展期情况存在
34、下列情况的,不得办理展期:(一)贷款已经逾期的;(二)贷款期间累计未按时偿还本金或利息的次数达三次(含)以上的;(三)不能提供担保人同意延长贷款担保期限书面证明的;(四)预计贷款展期将可能造成更大风险的。第五十三条 贷款催收贷款催收应按照个人贷款标准化催收流程体系的要求,结合具体情况对不同逾期时间段的贷款采取有效手段进行催收。对发生拖欠的贷款,从逾期的第一天起启动催收程序。催收手段主要包括短信催收、电话催收、信函催收、上门催收、司法催收及委外催收等。催收方式主要分为集中催收和分散催收。集中催收包括利用短信平台、95533客服中心、外部信函投递机构、委外公司等渠道进行催收,分散催收包括客户经理的
35、电话催收、上门催收、司法催收等。第十一章 合同的变更、解除及违约处置第五十四条 合同变更助业贷款的借款合同及相应的担保合同一旦签订,不得随意变更。若银行根据相关政策、业务管理的需要必须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应以书面形式提前一个月通知借款人及相应的担保人;如借款人有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的充分理由,应向银行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在双方未达成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之前,原合同继续有效。第五十五条违约行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借款人违约行为:(一)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或其他应付款项;(二)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或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借款用途证明材料;
36、(三)借款人提供虚假的、无效的或不完整的信息、文件或资料,拒绝或阻碍银行对其收入或信用情况进行检查;(四)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其财产合法继承人不继续履行借款合同的。被宣告失踪,而其财产代管人不继续履行借款合同的。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其监护人不继续履行借款合同;(五)借款人或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可能或已经对其偿债能力造成不利影响;(六)借款人未履行对银行负有的其它到期债务,或有其他拖欠债务行为;(七)借款人个人资信情况或还贷能力出现其他重大变化及其他足以对其偿还债务能力造成不利影响的事件;(八)采用抵、质押担保方式的,抵、质押
37、财产出现价值减少或权属争议等情况;(九)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出现导致保证人保证能力降低或丧失等情况;(十)出现其他违反合同约定的事项。第五十六条 违约救济措施贷款行在贷后管理中如发现借款人存在不能履行借款合同的行为,应采取如下违约救济措施:(一)停止发放贷款额度项下的贷款;(二)调低、暂停直至取消贷款额度,解除合同;(三)宣布各笔或单笔贷款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并从借款人在银行系统开立的任一账户上划收任何币种款项用以抵偿应付款项;(四)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计收违约金;(五)贷款行行使担保权利或要求借款人提供新的担保措施;(六)委托第三方或通过公众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进行催收或追偿,以法律手段催收追偿借款本息及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七)有权采取的其他救济措施。第十二章 附 则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和修改。第五十八条 各一级分行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和本行管理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银行个人助业贷款管理办法(修改稿)(建总发21号)同时废止。银行个人助业贷款经营管理指导意见(建总发133号)、银行信贷业务审批指引(建贷审46号)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