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兑仓业务操作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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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保兑仓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推动和规范本行保兑仓业务发展,规范业务操作,防范和控制经营风险,根据银行控货融资业务管理办法(银733号) 、银行供应链金融服务网络集中授信管理办法(银467号)、银行保兑仓业务管理办法和本行有关规定,制订本操作规程。第二条 本规程属于“操作规程”,适用于本行各级机构。第二章 业务办理程序为简化描述,业务办理程序以银行承兑汇票为例。保兑仓业务项下信用产品为国内信用证、商票保贴或法人账户透支的,应分别执行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700号)、银行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管理办法(年4月修订)(银248号)和银行法人账户透支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86

2、号)相关管理规定。第三条 业务受理申请人向经营机构申请保兑仓业务,并提交相关材料:(一)与本行合作开展供应链金融服务网络业务的核心企业(即保兑仓业务项下供货商)需向经营机构提交如下资料:1、营业执照副本及年检登记文件、公司章程、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授权委托书、法人代表身份证明等。2、经审计的最近三年财务报表、验资报告、贷款卡等。3、企业最近三年的生产经营活动及产供销基本情况。(二)客户需向经营机构提交的资料,包括:1、营业执照副本及年检登记文件、公司章程、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授权委托书、法人代表身份证明等。2、财务报表、验资报告、贷款卡等,其中,客户为生产型企业的,要求提供近三

3、年财务报表。3、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及产供销基本情况。4、买卖双方历史交易记录,包括能证明双方交易情况的增值税发票、货运证明等等。第四条 授信前调查经营机构受理业务申请后应按照本行授信前尽职调查相关规定对申请人的经营财务状况进行全面调查。重点调查核心企业和客户是否满足银行保兑仓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同时,对下列情况作详细调查和评估:(一)核心企业调查保兑仓业务项下核心企业应着重调查以下内容:1、核心企业所处行业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是否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等、是否属于所属行业或所在区域的优势企业,对于核心企业为生产型企业的,近三年是否连续正常经营;对于核心企业为贸易型企业的,是否为生产型企业所设立

4、或控股的销售型贸易企业,或该贸易型企业与生产型企业隶属于同一集团公司。2、除经认定为“优质基础客户”、“战略基础客户”,以及列入总行“中型实体企业主办行客户”和“中型实体企业主办行培育新客户”白名单的企业外,核心企业在本行的信用等级评定能否达A级(含)以上,年销售收入能否达5亿元人民币;其中,与本行合作开办跨区网络业务的核心企业,企业在本行的信用评级能否达A级(含)以上,年销售额能否达20亿元人民币。3、核心企业主营业务是否突出,主导产品销售顺畅与否;保兑仓业务项下销售商品是否为其主营产品,产品是否适销对路、质量是否稳定、退货及返修情况如何;最近三年销售履约记录情况如何,是否因产品质量、不能按

5、期交货等问题与买方发生过贸易纠纷。4、核心企业生产能力与履约能力如何,生产能力与订单承接量是否匹配;核心企业对于其整体供应链的控制能力和影响力如何,如何控制保兑仓等业务给自身带来的风险,如买方违约核心企业可以采用的控制及约束手段有哪些;核心企业是否配备专门管理人员负责此类业务并建立相应内控管理制度;核心企业对于协助本行控制风险的配合意愿如何。5、核心企业与其它银行合作开展保兑仓等供应链融资业务的履约情况如何。(二)客户调查保兑仓业务项下客户应着重调查以下内容:1、是否具有交易主体资格和贸易资质;是否与核心企业有稳定的商品购销关系,并得到核心企业的推荐或认可;对于客户为生产型企业的,近三年是否连

6、续正常经营,主营产品是否销售顺畅、应收账款周转速度和存货周转率是否低于行业平均水平。2、在本行的信用评级能否达到BB级(含)以上,是否存在不良银行信用记录和重大商业纠纷、财务报表是否真实可信;是否拥有长期稳定的购销渠道、销售额是否较大、现金流量是否稳定。3、在其它银行叙做保兑仓等供应链融资业务的履约情况如何。4、与核心企业之间有无贸易纠纷及债权债务纠纷,双方历史交易记录和履约记录是否良好。第五条 间接授信额度审批对于本行与核心企业合作开展供应链金融服务网络业务的,本行须对核心企业核定间接授信额度,间接授信额度的申请与审批执行银行供应链金融服务网络集中授信管理办法(银467号)相关管理规定。第六

7、条 保兑仓业务专项授信额度审批保兑仓业务专项授信的审查程序按本行授信尽职的有关规定执行。经审查部门审查后的项目,分行可在业务授权书规定的权限内自行审批,超出分行权限逐级上报有权审批人审批。其中,网络业务项下,在核心企业间接授信额度获批的情况下,方可为客户核定保兑仓业务专项授信额度。第七条 签订合同和协议保兑仓业务专项授信额度审批通过后,与核心企业、客户签署保兑仓业务三方合作协议,并与客户签订相应的融资业务品种合同(如银行承兑汇票协议等)以及相应的担保合同。第八条 业务下柜前审查严格审查保兑仓业务项下具体贸易交易的真实性和连续性,具体包括:保兑仓业务项下交易是否具有真实贸易背景,应结合交易双方的

8、经营范围、交易习惯、资金实力等情况对购销合同及三方合作协议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严格审查购销合同约定的结算工具和方式与三方合作协议是否一致,关注购销合同违约责任条款是否对本行造成风险。必要时应要求客户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交易合同;保兑仓业务三方合作协议及相关合同与作为基础交易关系的购销合同内容是否相符;本笔保兑仓业务是否为连续、均匀订货,重点审查与核心企业的历史交易记录;等等。第九条 业务台账管理具体业务下柜前,总、分行业务管理部门和经营机构须分别为核心企业建立台账,并根据核心企业间接授信额度分配及使用情况及时登记台账。第十条 业务下柜经营机构按审批通知书要求落实下柜条件,包括存入保证金、签订承兑

9、协议、业务合作协议及担保合同等,并按照规定将下柜材料提交分行放款部门审核放款。经分行放款部门审核通过后,开具以核心企业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总、分行业务管理部门和经营机构应在业务下柜后及时登记核心企业业务间接授信额度台账,并定期核对。第十一条 票据送达办理首笔业务时,由分行业务管理部门与经营机构双人负责银行承兑汇票的实地送达,并对送达地址、签收人等事项进行双人核实。办理后续业务时,可采用其它符合本行规定的送票方式,并保证银行承兑汇票有效送达。核心企业收到银行承兑汇票后,向本行出具预收款及货物监管确认函(见附件1)。第十二条 提货客户向本行申请提货需提交提货申请审批表(见附件2)并追加提货保证

10、金,分行业务管理部门审核保证金到账情况、提货金额及数量,本行核准后向核心企业发出提货通知书(见附件3),核心企业收到通知并审核后发货,并向本行出具发货通知书(见附件4)。第十三条 承兑到期处理(一)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十日,若客户未及时存入足额保证金,经营机构应立即向客户进行催收,要求客户补足保证金。(二)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五日,若客户仍未存入足额保证金,则经营机构和分行风险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客户追偿,业务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同时,及时向核心企业发出退款通知书(见附件5),要求核心企业向本行支付未发货部分对应金额的款项。第十四条 逾期处理(一)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时,若客户及核心企业均未向本行支付逾

11、期款项,则转为客户逾期,立即停止发放新贷款并取消授信额度。(二) 分行业务管理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应及时督促经营机构向客户追偿逾期款项,并根据合同约定要求核心企业承担差额退款责任或连带保证责任,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承兑汇票敞口部分、逾期利息、罚息以及本行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对于客户追加额外担保或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提供个人连带责任保证的,应及时行使抵、质押权利或要求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第十五条 业务办理过程中本行发出的文件资料以及本行收到客户及核心企业的相关资料等均应编号、归档,妥善管理。第三章 附则第十六条 本规程由总行制定,由总行企业金融部负责解释和维护管理。第十七条 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附件:1、预收款及货物监管确认函2、提货申请审批表3、提货通知书4、发货通知书5、退款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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