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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员工临柜业务操作规程目 录第一部分 总则.第二部分 基本业务管理.第一章 内部管理规定.第一节 机构管理第二节 柜员管理第三节 柜面业务安全认证卡管理第四节 劳动组织第五节 业务管理第六节 人员职责第七节 凭证印章管理第八节 科目管理第九节 ABIS账户规则.第二章 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 .第一节 单位结算存款账户第二节 个人结算存款账户第三节 单位其他账户第三章 日常业务处理.第一节日初处理第二节审查凭证第三节基本业务处理第四节特殊业务处理第五节异常情况处理第六节日终平账第七节特殊日处理第八节帐务核对第四章 利息计算.第一节 基本规定第二节 存款利息计算第三节 贷款利息计算第五章 会计档案
2、.第一节 基本规定第二节 ABIS账表管理. 第六章 资金清算.第一节 基本规定第二节 系统内清算业务第三节 跨系统清算业务第七章 金融服务收费. . .第一节 服务价格的申报及公告. .第二节 收费模式第三节 价格标准第三部分 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 现金出纳业务. 第一节 基本规定第二节 现金收付第三节 现金调拨第四节 库箱管理第五节 其他现金业务. .第二章 单位结算业务.第一节 账户管理.第二节 本所收付业务第三节网内收付业务.第四节 资金归集业务.第五节 透支业务.第六节 利息处理第七节 客户端业务.第八节 收费第三章单折业务.第一节 基本规定第二节客户信息管理.第三节活期存款.第四节
3、定期存款.第五节 定活两便.第六节 通知存款第七节 个人存款证明书第八节 特殊业务.第九节 其他业务.第十节 综合打印及核对第四章银行卡业务第一节基本规定第二节 银行卡开、销卡(户)业务第三节 基本业务第四节 理财业务第五节 特殊业务第六节 业务差错处理第七节 其他业务第八节 自助业务第五章资产业务.第一节基本规定第二节公司贷款第三节个人贷款第四节个人质押贷款第五节贴现第六节 转(再)贴现及融资第七节同业拆借第八节 委托贷款第九节 贷款划转第十节 个人消费信贷系统公积金委托贷款第十一节 以资抵债. .第六章内部业务.第一节 基本规定第二节 内部账户管理第三节 业务处理第四节 科目结转第五节 利
4、息处理第六节 呆账准备金计提第七节 营业税金及附加计提第七章支付结算业务.第一节 基本规定第二节 支票第三节 银行本票第四节 银行汇票第五节 商业汇票第六节 汇兑第七节 委托收款第八节 托收承付第九节 储蓄托收第十节 风险提示第八章 联行业务第一节 联行机构管理第二节 跨中心汇兑业务第三节 网内往来业务第四节 漫游汇款业务第五节 同城交换业务第六节 大额支付业务第七节 小额支付业务第八节 代理汇兑业务第九章国际业务.第一节基础管理第二节 外汇账户管理第三节 外汇账单清算第四节 结售汇第五节 进口结算第六节 出口结算第七节 非贸易及资本项下外汇结算第八节 外汇票据第九节 贸易融资第十节 外汇交易
5、第十一节 国际业务收费第十章 表外业务.第一节 表外账户管理第二节 重要空白凭证第三节 有价单证第四节 其他表外业务第五节 风险提示第十一章基金业务第一节基本规定第二节业务流程第三节日初业务操作第四节 日常业务操作第五节 基金凭证档案管理第六节 风险提示第十二章国债业务第一节 凭证式国债第二节 记帐式国债第三节 储蓄国债第十三章 代理业务.第一节 基本业务第二节 银关通业务第三节 银证通业务第四节 银证转账业务第五节 银税联网业务第六节 保险代理业务第七节 非税收入业务第八节 交警罚没款代收业务第九节 学费代收业务第十节 移动充值业务第十一节 联通充值业务第十二节 分销商资金管理业务第十三节
6、电费代收业务第十四节 烟草代收业务第十五节 浙江通信代收费业务第十六节 网通代收费业务第十七节 本利丰业务第十八节 一户通业务第十九节 个人实盘外汇买卖业务(外汇宝)第二十节 西联汇款业务第二十一节 代理业务手续费结算业务第十四章网上银行业务.第一节 基本规定第二节 个人客户管理第三节 企业客户管理第四节 网上特约商户业务第五节 日常业务第六节 特殊业务第十五章 电话银行业务.第一节 基本规定第二节 个人客户管理第三节 企业客户管理第四节 日常业务第五节 特殊业务第十六章手机银行业务.第一节 基本规定第二节 个人客户管理第三节 企业客户管理第四部分 附则. .附录1:各项业务流程图附录2:表格
7、附录3:制度依据第一部分 总则一、目的为提高内控制度执行力,严密临柜业务处理程序,形成系统性、综合性、可操作性的临柜业务操作制度体系,以适应本外币一体化发展,实现精细化管理和业务流程控制,有效化解操作风险,全面提高临柜基础管理水平,省分行根据集中版综合业务系统特点,按照制度整合创新与业务流程改造要求,结合我省临柜业务实际,特制定本规程。二、定位本规程主要定位为面向临柜一线,是新员工上岗培训、在岗员工深化培训的必读资料,是各项临柜业务操作的行为规范,同时也是各级行对临柜业务管理、检查、考核评价、处罚的依据。三、制度依据(具体详见附录3)(一)国家、财政部、人民银行和银行监管部门颁布的会计法、票据
8、法、支付结算办法和外管政策等金融法律法规。(二)人民银行下发的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制度。(三)省分行关于年中国银行省分行规章制度清理结果的通知(279号)中涉及临柜业务的年前有效的制度以及待修订制度。(四)年到年各部门业务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会计核算制度。(五)年省分行陆续下发的中国银行综合应用系统营业机构运行管理办法以及中国银行会计基本业务操作规程等ABIS各业务操作规程;年总行下发的金穗借记卡操作规程、网内收付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等制度办法。(六)其他四、主要内容本规程内容基本涵盖全行临柜所有的业务品种,其中第二部分业务基础管理为基础性
9、、总体性要求,主要为临柜业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包括内部管理规定、账户管理、日常业务处理、会计档案管理等内容;第三部分业务操作规程是以业务流程为主线,按业务种类制定各类操作规程,对各项业务流程中的受理、审核、交易操作、打印核对等关键环节的要求加以明确和细化。五、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省农行所有应用集中版业务系统的营业机构、财务核算机构、清算中心。第一节 机构管理营业机构是应用ABIS的省银行各级营业机构,包括储蓄所、分理处、营业部等对外营业机构和内部核算管理机构。一、营业行号营业机构应用ABIS必须取得营业行号,营业行号是该机构在ABIS数据运行中心范围内的唯一标识,由ABIS数据运行中心统一建立。
10、申请办理国际业务的营业机构,要取得BIBS机构号,必须先取得ABIS营业行号。二、营业行号的编码规则1、营业行号由6位数字组成,其中前2位为省市代码(为19),后4位为省市内机构的顺序号。营业行号的顺序号在省(除宁波外)区域内由4位数字组成,其中第1位为地区号(杭州0、湖州1、温州2、嘉兴3、舟山4、绍兴5、金华6、衢州7、丽水8、台州9);第23位为支行号,第4位为网点顺序号。对一个支行辖属网点超过10个的,可分配多个支行号。2、特殊机构号:“9999”作为省分行清算中心的机构号,“9991-9998”为省分行留用。3、各市分行应按照编码规则,并根据支行所辖机构的数量进行分配行号,然后统一以
11、市分行为单位上报省分行审批,由省分行运行中心进行设置。三、机构新增、变更和撤并(一)新增新增的营业机构应用ABIS实行准入制度。申请进入ABIS的营业机构必须建立完善的会计工作管理制度,并落实岗位责任制;设备及运行环境必须符合ABIS运行的技术要求;对外营业机构需持有营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营业机构申请应用ABIS时,由管辖支行填写一式四份的中国银行综合应用系统营业机构登记表(见附录二:第二部分表1.1),经市分行审核,以行文形式报省分行会计部门审批后,由省行运行中心设置入网机构。(二)变更因业务发展或管理需要等原因,已应用ABIS的营业机构需要变更机构名称、业务范围、九级主管、行部类型、营业币
12、种、资金清算关系和行政隶属关系时,应由其管辖支行提出申请,管辖支行重新填写中国银行综合应用系统营业机构登记表并注明变更事项,经市分行审核,以行文形式报省分行会计部门审批后,由省行运行中心进行变更处理。(三)撤并营业机构撤并或分拆前,由管辖支行提出业务处理实施方案并填写中国银行综合应用系统营业机构登记表,经市分行审核,以行文形式报省分行会计部门审批后,由省行运行中心进行相应处理。营业机构进行撤、并或分拆时,由会计部门负责业务处理,并指导营业机构组织具体实施工作;科技部门负责技术支持。营业机构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有关报表,未办妥移交前不得离职。其具体处理要求:1、
13、撤销行处理(1)撤销行在办理交接手续前,应全面核对、清理账务,清点财产器具,整理会计档案,达到账账、账款、账据、账实、账表、内外账务全部相符,未了事项要写出说明。(2)编制移交清册和移交日计表,同时按科目和账户编制余额划转清单,交接收行。划转后各科目均无余额。(3)账务划转后,应编制移交日止的当月月计表和业务状况表。(4)账务划转后打印账户的分户账账页。(5)因机构拆并导致相关业务系统设置更改的,需按有关规定提出调整申请,如网上银行、西联汇款、资金清算关系(包括“本利丰”和“汇利丰”业务的清算关系)、准贷记卡的发卡机构号、ATM的挂靠关系、POS的归属行号、电话转账宝、CMS系统及本行经营管理
14、分析系统等。对拆出行为代理业务主办行的,必须在上报中进行具体说明,及时与上级行技术部门联系,同时做好相应准备工作。2、并入行处理(1)根据移交清册和余额划转清单,认真核对无误后,通过会计分录将撤销行账务并入本行账务内。(2)对撤销行撤销后的联行账务,应按联行制度有关规定办理。(3)负责对撤销行年终资料的打印。3、机构撤并的档案处理。被撤销单位的会计档案,移交并入单位或上级行保管。四、设备管理营业机构的计算机及附属设备必须设登记簿,专人负责、定期检查。(一)营业机构不得擅自改动、更换ABIS各种硬件和系统程序。(二)营业机构必须指定专人负责计算机及附属设备的领用、登记、报损等工作,保证银行财产安
15、全和设备合理配置。(三)营业机构应经常做好计算机设备的清洁工作,做到摆放整齐、有序,做好防尘、防潮、防雷击、防静电工作,保证设备安全运行。(四)未经上级行批准,营业机构计算机及附属设备不得外借,发生遗失、损坏的,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五)营业机构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监控设备的开启、关闭和录像资料的保管。第二节 柜员管理营业机构应遵循“安全、高效、规范”的柜员管理原则,应根据本机构的实际情况,合理做好节假日期间柜员变动的安排,保证ABIS安全运行与业务的正常办理。一、柜员分类ABIS营业机构的柜员包括柜台柜员和系统柜员。(一)柜台柜员柜台柜员(简称柜员)按操作权限可分为普通柜员、主管兼柜员、主管。1
16、、普通柜员:办理规定的业务并通过柜台终端执行相应的应用处理和交易操作。2、主管兼柜员:办理规定的业务并通过柜台终端执行相应的应用处理和交易操作,可从事权限内的交易授权。按其授权权限的大小可分成二级,从低到高顺序为一、二级。3、主管:主管仅负责业务的监控与授权,并从事权限内的柜员管理类交易操作。按其授权权限的大小可分成二级,从低到高顺序为三、九级。(二)系统柜员系统柜员包括自动柜员机()、销售点终端()、电话银行()等自助终端设备及批交易处理柜员。本外币账务一体化整合后,BIBS柜员的会计账务作为系统柜员发起的业务记入ABIS。财务管理信息系统(FMIS)上线后,FMIS柜员的会计账务作为系统柜
17、员发起的业务记入ABIS。二、柜员号编码规则(一)柜台柜员柜员号是系统识别柜员身份的唯一标识。柜员进入ABIS业务操作,必须拥有柜员号。柜员号由4位字符(数字和字母)组成,其编码规则:1、首位为地区号(与营业行号第1位一致)。2、第2位为支行号,为小写英文字母,由各市分行统一分配确定。若支行操作员数超过100个,市分行可分配该支行一个以上连续的支行号。3、后两位为数字字符序号。柜员号必须按照上述编码规则编制,柜员号设置应坚持一人一号;对于柜员市分行内调动,仍从事临柜业务工作的,在原机构删除柜员号后,应在调入机构按原柜员号重新建立柜员;对调离临柜工作岗位的,应保留柜员号,且在一段时期(至少三年)
18、内,避免同一柜员号被若干人使用。(二)系统柜员1、营业机构系统柜员的编码规则(1)存、取款机系统柜员号的前两位与普通柜员号一致,首位为地区号(与机构号首位一致),第二位为支行号;后两位为顺序号,必须为小写英文字母,由挂靠网点按顺序编制。(2)其余系统柜员号首位为业务代码,用小写字母表示,第二位为地区码(与机构号首位一致),后两位为顺序号,数字、大、小写字母均可,由管理行按顺序编写。(3)BIBS在ABIS中的系统柜员号与BIBS柜员号一致。其柜员号编码规则:第一位为G, 第二位为地区号(省分行a),第三位为支行BIBS机构顺序号,第四位为柜员顺序号,编号顺序依次为0-9,a-z,A-Z。 (4
19、)FMIS基本核算中心在ABIS中的系统柜员号编码规则同(2)。2、省分行统一的系统柜员编码规则(1)金融服务平台客户端交易、收妥抵用批量入账系统柜员号为ca01cag7。此类系统柜员由省分行电子银行部(9991行)统一设置。(2)自助转账和外汇宝电话银行的系统柜员号为ta01taH4,自助缴费和银证转账的电话银行为taH5taS5,自助通、校园通为ya01ya06,特色网银缴费为wa01wa50,手机银行为sa01sa50。此类系统柜员由省分行电子银行部(9994行)统一设置。3、总行统一的系统柜员编码规则新联行(漫游汇款、新版汇票)系统柜员号为ASI0ASI9,外汇宝为AT00AT30,小
20、额支付为BE00BE09,现金管理企业客户为CME0CME9,现金管理中心为CMC0CMC9,金卡为DSI0DSI9,网上银行为EB00EB09,基金国债为GJ00GJ09,跨中心汇兑为IP00IP09,双卡为IS00IS99 ,大额支付为PS00PS09,新网内往来为WN00WN09,储蓄国债为AT31AT60。此类系统柜员由省分行清算中心(9999行)统一设置。三、柜员权限界定(一)九级主管九级主管不可兼柜员,可对辖属的营业机构柜员进行建立、维护、删除等工作,具体包括:建立柜员、删除柜员、建立柜员平账器、删除柜员平账器、建立柜员现金箱、删除柜员现金箱、修改柜员属性等交易操作,并对同级主管操
21、作授权,原则上九级主管不得从事业务授权。(二)三级主管三级主管不可兼柜员,负责日常实时监督和重要业务的授权,另外可办理部分柜员管理类交易,具体包括:柜员卡启用、柜员休假离职、柜员密码重置、修改现金箱限额等交易。三级主管不得顶岗代班。(三)二级主管二级主管可兼做柜员,负责办理授权范围内的柜面业务,办理权限内的金融性交易和非金融性交易的授权,并可对三级主管操作的柜员管理类交易授权。(四)一级主管一级主管可兼做柜员,可办理授权范围内的柜面业务和对部分普通的金融性交易和非金融性交易授权,并可对三级主管操作的柜员管理类交易授权。(五)普通柜员只可办理授权范围内的柜面业务。四、主管设置各级管理行、营业机构
22、应在确保ABIS柜面业务真实、准确、安全以及严格执行内控制约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劳动组合方式和岗位职责合理设置主管。(一)九级主管九级主管实行上收管理。九级主管上收到县级支行,对实行扁平化管理的,应上收到市分行。九级主管应建立在营业机构的上级管辖行,由会计或人事部门的管理人员担任。系统管理员不得兼任9级主管。设置九级主管的行部应建立24名九级主管,负责辖属营业机构的柜员管理工作。(二)三级主管三级主管由营业机构会计主管担任,原则上一个营业机构只能设置一名三级主管。业务量较大、柜员人数较多的营业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置2至4名三级主管,但必须报市分行审批。会计主管以外的三级主管由会计副主管等会计人员担
23、任,信贷员或客户经理不能兼任三级主管。(三)一、二级主管营业机构可设置多名一、二级主管。专、兼职柜组长可设置为二级主管;滞后复核员、兼职复核员可设置为一级或二级主管。五、柜员掩码设置应用掩码、交易掩码是控制柜员交易范围,限定柜员操作权限,设置营业机构柜员劳动组合的主要工具,也是实现柜员差别管理的有效措施和业务操作事前风险控制的重要手段。各级营业机构要根据柜员的业务分工,结合应用掩码控制方式和交易掩码的控制范围,正确设置柜员操作权限,将柜员操作权限严格控制在业务分工范围之内。营业机构柜员掩码设置方案必须报管辖行审批确定。(一)掩码定义1、应用掩码应用掩码用来控制柜员能否使用ABIS不同子系统应用
24、权限,共50位,每一位代表ABIS的一类应用。若允许柜员操作该应用,对应的应用掩码为“Y”,反之,对应的应用掩码为“N”。其定义如下:第1位内部核算,第3位公共应用,第6位库房现金和表外,第7位网内联行、银行本票、大额支付、小额支付、跨中心汇兑、银行汇票,第8位内部账务移植,第9位自动转账,第10位活期存款,第13位定期存款,第21位准贷记卡,第23位个人贷款,第24位公司贷款,第25位现金管理,第26位FB外汇业务,第27位西联汇款,第29位客户信息管理,第30位一卡通、借记卡, 第35位系统内拆借、同业拆借、委托贷款、对公活期账户透支,第38位记账式国债、开放式基金,第39位Tulip平台
25、实时、批量代收付,第40位同城交换,第42位外省银行卡,第44位定期一本通,第47位漫游汇款,第49位贷记卡,第50位网上银行。2、交易掩码交易掩码用来控制柜员能否操作ABIS某一个应用下面的某一类业务,共12位,每一位代表一个应用下面的一类业务。若允许柜员操作该类业务,对应的交易掩码为“1”,反之,对应的交易掩码为“0”。其定义如下:第1位纯主管,第2位联行业务,第3位编押及国际业务,第4位普通金融性交易,第5位重要金融性交易,第6位普通非金融性交易,第7位重要的非金融性交易,第8位库房管理类交易,第9位银行卡中心交易,第10位现金管理网内收付确认交易,第11、12位备用。(二)掩码设置规定1、柜员掩码应根据营业机构劳动组合及柜员岗位职责和操作权限设置,交易掩码与应用掩码必须配合考虑,科学设置。2、综合柜员、单项柜员和专职柜员,应区别控制。3、设置交易掩码、应用掩码必须严格执行印、证、机(押)分管分用,票据交换、网内收付、网内往来、跨中心汇兑、大额支付等业务录入应与确认岗位分设,同时执行不相容业务分离等相关制度规定。4、设置专职联行柜员的营业机构,其联行业务中金融性交易与非金融性交易、录入与确认业务须分开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