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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支付清算系统参与者运行管理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银办发2005287号)、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银办发2006255号)、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数字证书管理办法(试行)(银办发2006265号)、支付管理信息系统数字证书管理办法(试行)(银办发20077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支付清算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实际,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制定本细则的目的在于加强支付清算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支付风险,确保支付清算系统高效、安全、稳定运行。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支付清算系统包含大额实时支付系统(HVPS)、小额
2、批量支付系统(BEPS)、支票影像交换系统(CIS)和支付管理信息系统(PMIS)。本细则所称支付清算系统的参与者,包括大、小额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支票影像交换系统的票据交换所和接入的票据交换机构、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的使用者。本细则所称前置机系统,包括支付系统商业银行前置机系统(MBFE)、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系统(ABS)、国库会计核算系统(TBS)、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前置机系统。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清算中心(简称清算中心)负责支付系统长沙城市处理中心(长沙CCPC)和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长沙分中心的运行和维护,负责与支付清算系统相连的人民银行、国库、商业银行等前端应用系统的运行管理。第
3、二章运行管理 第五条 大额支付系统的业务运行时间为每周工作日的8:3017:00;小额支付系统和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业务运行时间为724小时不间断运行,每日的16:00为系统日切时间。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可根据管理需要对支付清算系统的运行时间进行调整。第六条 各参与者应严格按照支付清算系统规定的运行时间进行登录和签退。(一)商业银行参与者应在大额支付系统工作日8:30前登录,小额支付系统和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应始终保持登录状态,完成系统日切对账后应及时登录。(二)人民银行ABS、TBS系统和票据交换所根据业务工作的需要在工作日8:30前登录大、小额支付系统和支票影像交换系统,日终做好系统对账后,可进行签退
4、。(三)各参与者不得无故退出支付清算系统,因前置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等引起的系统退出,应及时向清算中心报告。如发生故障,当日能正常完成日终对账工作的,用自由格式报文进行报告,影响当日正常完成日终对账工作的,需书面报告。第七条 各参与者应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和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的数字证书申请和更换工作。第八条 各参与者应按所负责的系统运行要求配置岗位。各岗位人员应经过人民银行组织的相关培训,并保持相对稳定。个人基本情况和联系电话(包括办公电话和手机)应报清算中心备案,人员变动,应及时向清算中心报备。 第九条 支付清算系统专用的密押设备(密押服务器、密押卡、密钥卡、操作员卡等)和数字证书
5、等应指定专人保管,如若丢失,应立即报告人民银行业务主管部门和清算中心。第十条 各类系统的操作员口令应严格管理,不得外泄,口令应当具有一定的复杂度,口令按照各业务系统相关要求进行更换。第三章业务操作第十一条 各参与者必须严密监控前置机系统运行状况,发现业务报文不能发送或接收、往来账报文编押或核押错、支付业务清算排队、日终对账不平等异常时,应及时处置,查明原因,并做好记录(见附表一)。第十二条 支付清算系统的行名行号等基础数据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管理, 并直接对行名行号进行增加、更改、删除等操作。各参与者不得擅自对行名行号进行增加、更改或删除。变更的基础数据由清算中心组织下发,各参与者应及时拷贝
6、或下载更新。第十三条 支付系统运行期间各参与者应定时检查同城轧差净额清算情况和清算账户余额情况,如出现因余额不足导致轧差净额和支付业务不能清算的,应及时筹措资金,避免清算窗口开启。第十四条 参与者应根据“有疑必查,有查必复,复必详尽,切实处理”的原则及时处理查询查复业务。当日上午收到的查询下午之前必须回复,下午收到的查询次日上午之前必须回复(节假日顺延),查复率要求达到100%。查复率=(收到查询包数未查复包数)/收到查询包数。第十五条 各参与者应加强对自由格式报文的管理,不得发送与业务工作无关的内容,发送自由格式报文应经有关领导批准;接收的自由格式报文应及时处理,并报有关领导进行签批。第四章
7、系统维护第十六条 各参与者应认真做好前置机系统维护工作,每日对前置机系统的硬件设备、系统软件、网络连接、应用软件至少进行一次监测、检查及维护,防止发生责任事故和重大系统故障,确保前置机系统的安全运行率达到99.99%以上。安全运行率=(系统运行时间-系统故障时间)/系统运行时间。第十七条 前置机系统发生运行故障,应遵循“及时报告、及时处理,尽快恢复运行,优先保障大额支付系统运行”的原则进行处置。故障排除后,认真做好故障现象及其分析和处理结果的记录(见附表二),并按照本细则第六条有关要求及时向清算中心报告。第十八条 各参与者前置机系统的机房环境应当符合国家建设标准和要求,对机房网络设备、供电、U
8、PS、空调、温湿度控制等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查、测试和维护。第十九条 各参与者应加强信息安全管理,支付清算系统与其他业务系统的网络连接,应采取防火墙等必要的技术隔离保护,与互联网必须实现物理隔离,操作终端必须安装防病毒软件,定期查毒杀毒。待添加的隐藏文字内容3第二十条 各参与者前置机系统应有双机备份,定期进行备份系统测试,每日必须做好应用数据的备份。第二十一条 各参与者应制定前置机系统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预案演练。第二十二条 各参与者更换前置机系统主要设备,必须事先向清算中心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实施。第二十三条 清算中心不定期组织对各参与者前置机系统运行环境和系统维护情况进行检查,并记录备案。
9、第五章其它第二十四条清算中心对各参与者前置机系统的运行情况进行考核。全省人民银行系统的考核情况纳入业务目标考核范围,全省各商业银行的考核情况将实施定期通报。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清算中心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试行。附表一: 业务异常处理登记表业务异常时间: 年 月 日 上午/下午 时 分业务异常描述及造成影响:业务异常原因及处理情况:业务恢复正常时间: 年 月 日 上午/下午 时 分业务人员签字:负责人签字:附表二: 系统故障处置登记表系统故障时间: 年 月 日 上午/下午 时 分故障现象描述:故障原因及处置情况:故障恢复时间: 年 月 日 上午/下午 时 分维护人员签字:负责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