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支行资金证明业务操作流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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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支行资金证明业务操作流程(会计部门)第一条为规范资金证明业务的管理和操作,防范资金证明业务过程中的操作风险,根据建总行及省分行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我行会计部门的操作流程。第二条本操作流程所称的资金证明业务为建设银行根据客户委托,对客户在建设银行的存、贷款账户中,特定时点的资金数额予以证明的业务。第三条资金证明的申请人限于在建设银行开立人民币存款账户、本外币贷款账户及外汇结算账户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第四条会计结算部门负责资金核实;负责金额核对的会计结算部门经办人员、负责人为岗位责任人,对所核实资金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金额核对(一)公司业务部门在初审同意后,填写一式两份“资金证明

2、业务审核查询通知单”,送会计结算部门,其中一份会计结算部门签字后,由公司业务部门自留存档。对于证明时点存款余额的事项,填写存款资金证明业务审核查询通知单;对于证明时点贷款金额的事项,填写银行贷款资金证明业务审核查询通知单。(二)会计结算部门及时将核实结果以“资金证明业务审核查询通知回执”的形式反馈给公司业务部门。对于申请事项不存在问题的,证明时点存款金额的事项,反馈存款资金证明业务审核查询通知回执;证明时点贷款金额的事项,反馈银行贷款资金证明业务审核查询通知回执。对于申请事项存在问题的,反馈资金证明业务审核查询通知回执。 第六条 会计结算部门回复“资金证明业务审核查询通知回执”时,在“具体明细

3、如下”项填写金额时,须以阿拉伯数字填写,须标明币种符号及货币单位。对不需要填写的账号及金额字样要保留,并注明“空白”字样或用斜线划去。第七条随附查询通知回执的有关证明材料会计结算部门在回复“资金证明业务审核查询通知回执”时,根据不同情况,要提供如下证明材料:(一)资金证明业务申请单位在我行的存款明细账(或贷款明细账)。在明细账上要清晰加盖会计结算部门的经办人员及复核人员的名章(复核人员为会计负责人),同时加盖会计结算部门的业务用公章。如果由于申请单位一个时间段内没有进出款项业务发生,而使明细账页上有余额的截止时点早于申请单位申请证明的时点,会计部门须在明细账页上填写“至*年*月*日*时(注:客

4、户申请证明的时点)该客户此账户余额仍为人民币(或外币)*元(注:即明细账页截止日期余额)”字样;(二)对于在缴存资金当日、会计部门结账前申请当日的存款时点资金证明的,会计结算部门在回复同时除随附符合上述要求的存款明细账外,还要区分情况提供以下入账凭证的复印件:1对以转账支票方式存入资金的,要随附“进账单”(贷方凭证); 2对以现金方式存入资金的,要随附“现金交款单” (贷方凭证);3.对采用信电汇缴存资金的,要随附贷方记账凭证;(三)对于申请事项存在问题的,会计结算部门在回复资金证明业务审核查询通知回执同时,应随附能说明问题的相应证明材料;(四)其它能说明所申请的资金证明业务的材料。第八条会计部门经办人及会计负责人在对外出具资金证明后,应立即将该笔业务在资金存(贷)款证明、银行询证函出具情况登记簿上进行登记,明确职责,防止私自出具资金业务证明的情况发生。第九条 客户因故无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须将我行回函的银行询证函原件退回公司业务部门。公司业务部门须在退回的银行询证函原件上标明“作废”字样,将其归入原档案中;同时将已作废的银行询证函复印件送会计结算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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