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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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本行流动资金贷款运作,加强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流动资金贷款风险,根据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年第1号)和本行信贷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流动资金贷款,是指本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第三条 流动资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第四条 流动资金贷款分为临时性流动资金贷款和经常占用性流动资金贷款两类。临时性流动资金贷款是指为满足借款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临时性的物资采购资金需要或其他季节性支付资金不足等需求,以对应产品的销售

2、收入或其他合法收入等作为还款来源而发放的贷款。临时性流动资金贷款可用于订单融资、预付租金、临时性物资采购、临时性大额债项融资等。经常占用性流动资金贷款是指用于满足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中经常占用性的流动资金短缺需求,以约定的、可预见的经营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等作为还款来源而发放的贷款。第五条 本行给予流动资金贷款客户的授信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三年。第六条 流动资金贷款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第七条 流动资金贷款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

3、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第八条 流动资金贷款应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本行风险限额管理制度开展限额管理。第九条 流动资金贷款应根据本行信用评级制度和相关授信业务管理办法,评定客户信用等级,建立客户资信记录。第十条 流动资金贷款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第十一条 流动资金贷款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第十二条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应按照合同约定

4、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第十三条 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必须遵守“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第十四条 本细则属于“操作规程”,适用于本行各级机构。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十五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牵头组织全行流动资金贷款业务风险管理工作,负责牵头制订和完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相关信贷管理制度,负责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并对流动资金贷款开展日常监测与检查监督。分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制定分行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操作规程,负责分行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监测工作;督促经营机构开展流动资金贷款贷后检查,并组织辖内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双线贷后检查;对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开展检

5、查和监督指导。第十六条 总行授信审批部负责按照本行规章制度和有关政策导向,在授权范围内审查审批分行权限以上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并定期对全行流动资金贷款审查审批工作进行指导分析。分行信用审查部负责根据本行规章制度和有关政策导向,审查分行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并定期对分行流动资金信用业务审查工作进行分析。分行放款部门(岗位)负责流动资金贷款放款审核,落实审批条件。第十七条 总行法律与合规部负责制订流动资金贷款合同范本等相关法律文本。总、分行法律与合规部门负责受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中涉及的法律法规问题。第十八条 总行支付结算部是流动资金贷款柜面支付审核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行流动资金贷款支付结算业务进行

6、监督、指导。分行会计结算部门具体负责分行辖内流动资金贷款柜面支付审核操作管理工作,对流动资金贷款支付结算业务进行日常检查、指导。经营机构会计合规岗负责流动资金贷款发放材料的表面真实性、完整性、一致性的审核,办理贷款下柜以及支付。第十九条 总、分行企业金融部门负责流动资金贷款的营销推动、业务管理和落实信贷管理政策,指导各级经营机构开展流动资金贷款的调查、方案设计、结构优化以及可行性风险评价等工作。第二十条 各级经营机构负责发起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开展流动资金贷款贷前调查,收集贷款资料,撰写调查报告,独立发表调查意见,并对贷款资料真实性负责。各级经营机构应对流动资金贷款放款及支付材料进行审核,并开展

7、贷后检查。第三章 受理与调查第二十一条借款人办理流动资金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依法设立;(二)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三)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四)借款用途明确、合法合规;(五)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六)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二条借款人申请流动资金资产贷款通常应提供下列基本资料:(一)借款人通常需提供以下资料:1、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3、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5、公司章

8、程(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6、历次验资报告(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7、近三年年报(附审计报告及附注),最近一期及上年同期财务报表,对成立不足三年的客户,提交自成立以来年度的报表; 8、授信/贷款申请书;9、贷款卡(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及密码;10、关联企业信息;11、申请临时性流动资金贷款还需要提供采购合同、订单合同、债项证明等相关合同、凭证或资料;12、董事会、股东会等同意向本行申请授信/贷款的文件;13、董事会成员和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名单和签字样本;14、增值税、营业税及所得税纳税申报表;15、其他需要的资料。上述第1-11条为流动资金贷款受理必备材料;第12-13条,若受

9、理时未能及时收集,在不影响授信审查审批对借款人或项目风险状况判断的前提下,可于信用业务放款下柜前补齐;第14-15条可视借款人具体情况而定。(二)担保人通常需供以下资料:1、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3、经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4、历次验资报告(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5、公司章程(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7、董事会成员和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名单和签字样本(可于信用业务放款下柜前补齐);8、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文

10、件(可于信用业务放款下柜前补齐);9、贷款卡(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及密码;10、近三年年报(附审计报告及附注),最近一期及上年同期财务报表;11、其他需要的材料。(三)抵质押物担保通常需提供以下资料:1、管理机关颁发的抵质押物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抵质押物价值评估报告(原件及复印件);3、其他需要的材料。本行相关业务管理办法或其他制度对资料另有具体规定的,按照具体业务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经营机构应要求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第二十四条经营机构受理客户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后,应对流动资金贷款进行贷前尽职调查。第二十五条 经营机构贷前尽职调查应遵循双人经办

11、、实地查看和真实反映原则。第二十六条 流动资金贷款尽职调查除严格遵照银行公司客户授信前调查管理办法(兴银2009768号)相关规定执行外,还应结合流动资金贷款品种的特殊要求,重点就资金真实用途和资金实际需求针对性地开展调查。调查范围包括借款人当前经营情况及借款人经营发展变化情况。(一)借款人当前情况的尽职调查:1、借款人所处的行业情况。应重点调查行业的运营模式、竞争格局,国家政策对此行业的引导方向和信贷政策,行业中企业间兼并重组及投资动向,行业中各项生产经营指标的均值与峰值等情况,全面掌握行业中企业资金需求特点和融资模式特性。2、借款人的基本情况。除调查借款人历史沿革、经营范围、股权结构、控股

12、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情况外,还应重点关注借款人注册资本,调查注册资本金及其实际到位情况,资本金的实际支付和占用情况。3、借款人的经营情况。应掌握生产经营中影响资金需求的各方面信息,重点调查企业经营特性、生产经营周期,借款人在产业链上分工和地位,与上、下游客户结算模式和结算周期,生产原料采购和产成品销售的客户渠道、购销季节性特征,价格波动区间和周期,借款人在手采购计划和销售订单,原料采购和商品销售的历史纪录及资金支付和回笼情况等。借款人生产经营周期是指借款人从投入资金购买原材料或者商品,通过储备、加工、生产、销售,最终实现资金回笼的运动过程所需要的时间。4、借款人的财务情况。应重点调查借款人融资结构

13、、资金管理体系以及资金运作情况,调查借款人财务结构特点和合理性、结构中各科目的对应关系和金额期限匹配情况,借款人自有资金额度、来源及支出情况,落实目前可支配的自有资本及其分配计划,借款人实际资金支付频率、资金循环周期,借款人现金流量、流向及资金异常变动科目,着重分析长期资产特别是固定资产、长期投资的对应负债来源,分析流动性负债、短期贷款的使用方向和具体用途,摸清是否有将流动资金贷款挪用于固定资产、股权投资或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1)对于会计报表,除取得借款人近三年的年报外,还应根据借款人实际情况取得每月各期快报,结合实地调查中掌握的情况对反映企业资金占用和需求的主要科目(包括但不限

14、于货币资金、存货、应收应付款、预收预付款)的余额、结构和变化作重点分解。(2)货币资金应分析货币资金的具体类型是银行存款还是保证金,是实际已经被占用的保证金或是有指定用途的专项资金还是可自由支配的现金。(3)存货应分析存货的结构和年限、存货的流转性和实际周转速度,并将存量与实际调查情况进行验证。(4)应收帐款、应付帐款应分析应收、应付对应的主要对象、构成明细、帐龄,坏帐发生及计提情况;预收账款应分析预收账款的构成明细、用途,关注使用方向上是否有专项指定用途。应收、应付账款,预收、预付账款等科目还应密切结合每期月报,重点分析这些科目的季节性峰值及峰值周期。对于特殊类型的企业和业务,还应重点了解会

15、计科目结构及其特殊性,摸清这些类型企业流动资金需求的实际用途,以及反映实际需求的具体会计科目,了解资金变动频繁的科目有哪些,异动有何特殊性及其发生异动背后的原因等。5、对于订单融资、大额债项融资、贸易融资等临时性贷款以及有对应贸易背景、对应专项支付用途的流动资金贷款,还应着重调查借款人提供的采购合同、订单合同、债项证明等相关资料是否真实、有效,是否有真实的交易背景,是否属于借款人正常的经营范围;调查了解借款人以往年度真实的交易记录,以及专项用途流动资金需求和支付计划等情况。(二)借款人未来发展变化的尽职调查:1、借款人所处行业的发展规律及变动趋势。调查借款人在行业供应链上的分工和地位是否有变化

16、,以及这些变化对借款人经营持续性、竞争力和议价能力的影响。2、借款人经营战略及投资计划的变动情况。调查近期是否有重大的兼并收购、投资动向,以及这些变动对企业主业结构和销售收入负债的影响。3、借款人原料采购渠道是否有重大变化,以及这一变化对原料采购成本及结算方式的影响。4、借款人销售客户结构及销售市场是否有重大调整,以及这一调整对企业的收入、利润和结算方式的影响。5、借款人资金管理模式是否有更新,资金结算方式是否有调整,以及这一更新调整对资金结算周期和周转速度的影响;调查影响企业实际资金需求变化的其它情况。第二十七条 经营机构应结合借款人业务特征、经营规模、周期特点、财务状况、业务发展预测等,了

17、解企业真实资金需求方向,结合借款人实际情况、具体资金用途合理测算资金实际需求。(一) 选取测算方法及指标。经营机构应根据贷前尽职调查了解的情况,结合企业业务特征、发展变化、以及借款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的各项运营指标,合理选取能够全面、有效反映借款人真实资金需求的具体测算方法及具体指标,科学判定借款人流动资金需求。对于选取的测算方法、测算周期、测算指标以及各项指标的取值、权重,应说明选择的具体依据,并证明其合理性。(二)测算过程要求。经营机构应根据选定的测算方法、测算公式测算借款人流动资金贷款需求。测算过程应科学、严谨、精确、客观,测算结论应能切实有效地反映企业真实的资金需求。测算过程中应树立整体

18、、动态、科学的理念,分析企业实际业务发展变化以及由此带来的对财务指标、结构的影响,科学调整相关指标权重系数。(三)具体各类型流动资金贷款需求的测算:1、临时性流动资金贷款的测算临时性流动资金贷款在交易真实性的基础上,确保有效控制用途和回款情况下,可根据借款人提供的采购合同、订单合同、债项证明等交易资料,在确认真实交易需求情况下合理核定流动资金需求量。2、经常占用性流动资金贷款(1)若经常占用性流动资金贷款资金支付可以对应具体贸易背景或经常性的专项支付用途,可以根据相关的贸易合同、借款人以往真实的专项资金需求量和支付记录等,确保有效控制用途和回款情况下,合理测算借款人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2)若

19、经常占用性流动资金贷款资金支付无法对应专项支付用途,应综合借款人财务报告和业务发展预测,结合借款人及应收账款、存货、应付账款、资金循环周期等要素合理测算其营运资金需求,测算方法可参考附件2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参考。在测算过程,应注意把握计算周期的确定。应结合调查实际和各月的财务快报科学判断借款人生产经营周期,特别对于季节性经营的借款人,应根据季节特点科学设定。(四)符合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兴银2009758号)定义的小企业融资可在交易真实性的基础上,确保有效控制用途和回款情况下,根据实际交易需求确定流动资金金额。第二十八条 经营机构应根据贷前尽职调查情况以及测算出的借款人流动资金贷

20、款需求,综合进行分析评判,合理确定贷款结构,包括金额、期限、利率、担保和还款方式等。第二十九条 经营机构应在流动资金贷款贷前调查报告中如实反映借款人流动资金贷款需求具体类型和具体金额,分析贷款合理性和可行性的具体理由,全过程反映流动资金需求测算依据、方法及结果。对于核定方法选择、权重系数调整、测算周期界定,以及其它对借款人资金需求变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情况,应依据实情做出客观、合理的解释。第三十条 符合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定义的小企业贷前调查按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 经营机构完成对流动资金贷款的贷前尽职调查后,应结合上述调查内容和项目的相关材料,出具独立流动资

21、金贷款贷前调查报告,就是否发放流动资金贷款、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及担保方式等提出明确意见,并对调查报告内容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贷前调查报告应连同其他送审材料按照本行授信有关规定上报送审。第四章 审查与审批第三十二条 授信审查审批部门应按照本行公司客户信用审查工作管理办法(兴银2009843号)及本行授信审查审批相关规定,全面审查流动资金贷款的风险因素。第三十三条 授信审查审批部门应根据审慎缜密、相互监督、职责明晰的要求,分别设立初审岗、复审岗和终审岗,开展流动资金贷款审查工作。各岗位分工按照本行公司客户信用审查工作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 授信审查审批部门应依据调查报告和项目

22、基础材料,重点对借款人资金需求的合理性、安全性进行判断,对借款人资金用途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对资金需求测算方法及过程的科学性、客观性进行分析。第三十五条 授信审查初审岗应从完整性和准确性角度进行重点审查。重点结合借款人所属的行业周期、行业发展规律及行业政策动向,结合借款人自身经营情况、经营模式特殊性及近年业务发展趋势,结合送审报告和项目基础材料反映的其它重要信息,进行综合判断。审查中若发现经营机构调查不全面、不深入的地方,可经有权人批准后要求其重新调查后补充;若发现经营机构在分析、解释、测算过程中或在贷款方案设计上存在不合理的地方,或对项目风险揭示存在不充分的地方,应指出不合理、不充分的

23、具体方面,并提出相应的修正思路、完善措施和改进方案。第三十六条 授信审查复审岗在初审人员审查的基础上,重点复核信用业务审查意见的充分性、完备性、合规性以及制度遵循性。对于初审人员审查不到位,风险揭示不充分或存在其它审查错误的,复审人员有权要求初审人员补充审查,修改或重新提交初审报告;根据审核结果,提出风险防范措施意见及合理的授信/贷款方案(包括品种、金额、期限、担保、提款条件等),明确综合性意见;并按照本行信用业务授权规定确定审批流程。第三十七条 授信审查终审岗对于初审人员或复审人员审查不到位,风险揭示不充分、授信/贷款方案建议可操作性不强、建议信用要素(例如品种、金额、期限)不合理、或存在其

24、它审查错误,有权要求初审人员和复审人员补充审查、修改或重新提交审查报告;并综合借款人实际情况、行业发展趋势、国家产业调控和信贷政策导向、各流程审查意见、授信方案的可行性、以及全行资产负债结构和业务发展方向等各方面信息,提出最终审查结论。第三十八条授信审查审批部门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明确有权审批级别,提交有权审批人审批。第三十九条 符合本行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定义的小企业审查审批按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第四十条 各级有权审批人不得超越权限审批流动资金贷款。第五章 合同签订第四十一条贷款经有权审批人最终审批同意后,经营机构应根据审批内容和要求,填写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相

25、关法律文件各要素,并经分行放款部门审核通过后,与借款人及相关当事人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第四十二条 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应符合本行要求:(一)合同应使用总行统一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若需修改合同条款,应按本行法律审查工作相关规定执行,确保合法合规并切实保障本行相关权益的效力后方可使用。(二)合同中应约定具体的流动资金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用途、支付、还款方式等条款。(三)合同中的支付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和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2、支付方式变更及触发变更条件;3、贷款资金支付的限制、禁止行为;4、借款人应及时提供的贷款资金使用记录和资料。(四)合同中

26、应要求借款人对与贷款相关的重要内容作出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1、向本行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材料;2、配合本行进行贷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及相关检查;3、进行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前征得本行同意;4、本行有权根据借款人资金回笼情况提前收回贷款;5、发生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及时通知本行。(五)合同中应与借款人约定,要求借款人指定专门资金回笼账户并及时提供该账户资金进出情况。本行可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融资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签订账户管理协议,明确约定对指定账户回笼资金进出的管理。(六)合同中应与借款人约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

27、任和本行可采取的措施:1、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2、未按约定方式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的;3、未遵守承诺事项的;4、突破约定财务指标的;5、发生重大交叉违约事件的;6、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第六章 发放与支付第四十三条 流动资金贷款发放前应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第四十四条 分行应按照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一)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本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及时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二)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本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

28、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第四十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流动资金贷款,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一)分行与借款人新建立信用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等级在B级(含)以下(符合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定义的小企业信用等级在b级(含)以下)。“新建立信用业务关系”指分行与借款人初次建立信用业务关系或者2年内未发生信用业务关系。(二)用于置换的流动资金贷款。(三)符合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定义的小企业,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超过300万元(含)人民币的;(四)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定义之外的借款人,支付对象明确,单笔支付金额超过3000万元(含)人

29、民币或借款合同金额的30%(含)。第四十六条 若借款人被本行认定为优质基础客户、战略基础客户及有效基础客户(客户分层认定按银行企业金融客户关系管理办法(兴银288号)相关规定执行),在本行流动资金贷款风险分类为正常类,确实存在内部资金管理特殊性或贷款期间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更改本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三)、(四)款规定的受托支付标准,应按如下要求执行:(一)借款人应向本行提供申请函,说明借款人内部资金管理特殊性、资金支付情况、申请调整受托支付标准等事项。(二)经营机构应深入调查了解借款人支付管理情况及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分析借款人申请理由可行性及充分性,签署初审意见,由分行企业金融部及风险管理部复审后提

30、交有权审批人审批。(三)各级调整受托支付标准有权审批人审批权限为:1、分行行长:符合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定义的小企业,单笔支付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含);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定义之外的借款人,单笔支付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含)且不超过借款合同金额的50%(含)。2、总行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审批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定义之外的借款人在分行行长审批权限之上的受托支付标准。对于支付情况特别复杂的贷款资金支付,调整贷款受托支付标准申请应经总行风险管理总经理审核后,报总行分管行领导最终审批。第四十七条 对于已签订借款合同的流动资金贷款,分行应与借款人协商签订补充合同,变更支付

31、方式和支付条件后执行审批后的新支付标准。第四十八条 在贷款发放及支付环节,具体操作流程按本行银行对公贷款发放手续审核及信贷资金流向监督管理细则(2009年11月修订)(兴银2009741号)执行。第四十九条 流动资金贷款发放与支付具体要求如下:(一)流动资金贷款发放1、经营机构在贷款发放前,应根据审批通知书要求,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借款人资信状况、影响评估指标的主要因素等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如果贷款条件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危及本行贷款安全的,必须暂缓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并及时向原审批部门报告。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经营机构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商务合同等相关交易资料真实性,并审

32、核是否符合借款合同约定条件及贷款用途。2、分行放款部门应根据放款审核尽职制度的要求,进行放款审核,落实审批条件。根据贷款审批通知书及其他送审材料,核对银行信用业务下柜通知书中的贷款用途。对贷款审批通知书中有资金监控要求的,须在银行信用业务下柜通知书中“其他下柜要求”一栏中特别注明。3、经营机构会计合规岗应对贷款发放材料的表面真实性、完整性、一致性的审核,审核内容包括:银行信用业务下柜凭证的“下柜信息”各项内容是否与借款借据一致;银行信用业务下柜通知书的“下柜审核结果”是否为“同意下柜”,是否已经贷款发放审核机构盖章生效;合同编号、币种、金额、起始日期、到期日期、相关利率信息是否与借款合同一致;

33、“贷款下柜金额”是否是在放款部门核定的贷款发放额度以内(含);“贷款用途”一栏是否已填列具体的用款信息;借款借据是否加盖预留印鉴;借款合同上单位公章是否与预留印鉴上的公章或授权印章相符等。上述审核内容通过后,负责信贷资金下柜。(二)流动资金贷款支付1、经营机构应对借款人支付的真实性负责。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经营机构应在贷款资金支付前审核借款人支付真实性,是否符合借款合同约定条件及贷款用途。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经营机构客户经理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商务合同等相关交易资料真实性并符合借款合同约定条件及贷款用途后,逐笔填写银行流动资金贷款资金受托支付审批表(详见附件1),明确支付金额、

34、时间、对象及具体用途等要素,并初审支付内容与商务合同是否一致,上报经营机构负责人复核后连同借款合同副本或复印件一并提交经营机构会计合规岗位人员审核办理。2、经营机构会计合规岗负责对第一手转出的信贷资金流向进行审核监督;对转款中重大可疑事件应及时向分行会计结算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报告。贷款资金自主支付的,经营机构会计合规岗应审核单笔支付标准是否未超过借款合同支付条款中单笔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贷款资金受托支付的,经营机构会计合规岗应审核银行流动资金贷款资金受托支付审批表各要素是否填写完整规范,银行流动资金贷款资金受托支付审批表中的贷款资金支付明细是否与借款合同副本或复印件上用途相符,是否与客户

35、提交的支付结算凭证上各要素相符。审核通过后,应根据银行流动资金贷款资金受托支付审批表经营机构审批意见,将贷款资金下柜并通过借款人账户及时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第五十条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经营机构应要求借款人至少按季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第五十一条 在流动资金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借款人出现以下情形的,本行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变更贷款支付方式、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一)信用状况下降;(二)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三)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四)其他本行认为的情形。第七章 贷后管理

36、第五十二条流动资金贷款发放后,分行应对流动资金贷款开展贷后管理工作,包括贷后检查、风险分类、风险预警、到期催收、不良贷款处置、档案管理等环节。第五十三条 分行对流动资金贷款贷后管理,应结合流动资金贷款特点,强化客户双线贷后检查工作。第五十四条 经营机构贷后检查分为首次贷后检查、常规性检查和专项检查。首次贷后检查主要针对流动资金贷款信贷资金用途进行检查,检查时间原则上应在流动资金贷款下柜后1个月内进行。首次贷后检查经营机构应对客户所有可能影响还款的因素进行监测,并重点检查本行信贷资金用途、支付方式是否按合同或相关协议约定进行,以及本行贷款放款条件是否落实、风险分类是否准确等情况。如发现本行信贷资

37、金存在挪用、放款条件未落实、信用业务风险分类不准确或其它违规行为,应及时查明原因,督促借款人及经办人员及时改正。常规性检查是指在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存续期间,经营机构对借款人进行定期持续跟踪检查,如实记录有关情况并提出明确检查意见后,书面上报经营机构负责人审阅并签署意见。对于发现有危及信贷资产安全或其他重要情况的,除向经营机构负责人报告外还应及时向分行风险管理部或其他管理部门专职检查岗反映,不得隐瞒或掩饰存在的问题和风险。重点检查以现场检查为主,是指流动资金贷款的借款人、担保人或抵押物等出现突发重大风险预警事件,新增大额关注、不良贷款以及其他重大情况时,经营机构对流动资金贷款开展的检查。重点检查原

38、则上要求经营单位负责人组织并参与实施,检查重点是对客户风险预警信号产生原因及其对客户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以及还贷能力影响程度进行分析评估,并及时形成书面重点检查报告后向分行风险管理部门或其他管理部门专职检查岗报告。第五十五条 分行风险管理部门或其他管理部门专职检查岗,应在经营机构的贷后检查情况的基础上开展贷后集中检查,对辖内有信用业务的客户的生产经营、财务周转、行业变化、担保有效性、信贷业务形态或分类、客户需求信息等进行专业、尽职检查,形成书面检查报告上报部门负责人审阅并签署意见。第五十六条 分行应加强流动资金贷款贷后检查力度和深度,按贷款风险分类等级采取不同的检查频率,并可根据客户实际和风险变

39、化情况,适当加大检查频率,针对借款人所属行业及经营特点,通过定期与不定期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测,分析借款人经营、财务、信用、支付、担保及融资数量和渠道变化等状况,掌握各种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风险因素。第五十七条 流动资金贷款贷后检查应关注大额及异常资金流入流出情况,加强对资金回笼账户的监控。第五十八条 流动资金贷款贷后检查应动态关注借款人经营、管理、财务及资金流向等重大预警信号,根据合同约定及时采取提前收贷、追加担保等有效措施防范化解贷款风险。第五十九条 不同风险级别的流动资金贷款,贷后检查重点不同,具体如下:(一)正常类流动资金贷款:1、借款人生产经营变化,包括产供销、销售收入、成本、费用、利

40、润、现金流等情况;2、借款人实际控制人及管理层变化情况;3、借款人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品行、法定代表人或实际经营者个人财产变化情况;4、借款人关联企业变化情况;5、借款人原料市场、生产技术、组织管理及产品市场变化情况;6、借款人所属行业变化情况;7、借款人与本行结算往来情况,还贷资金回笼情况,并加强它行沟通合作,及时对客户银行账户大额、异常资金流入流出等变动情况及时跟踪检查;8、借款人、保证人的对外负债和或有负债情况;9、保证人主体资格、担保能力和担保行为的合法有效性;抵质押物是否合法、足值、有效,抵质押物形态、权属、占管状况是否正常;是否为海关监管物资、有无查封冻结情况;相关抵质押证明材料

41、是否齐全,抵质押登记及变更等手续是否按规定履行到位,以及对抵质押物变现能力、公允值变化趋势分析等。10、风险分类等级认定的准确性;11、审批条件落实情况;12、流动资金贷款发放、支付情况以及借款人实际流动资金需求变化情况; 13、借款人或担保人发生的重大变化,存在的问题及其拟采取的措施;14、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二)关注类流动资金贷款可按上述正常类流动资金贷款规定内容进行贷后检查,并重点检查以下情况:1、借款人核心业务、盈利能力状况分析;2、借款人还贷资金来源、自身还款能力评估分析;3、风险分类等级的适时调整认定理由;4、风险分类为关注类的风险因素变化情况及应采取的措施;5、保证人的保证能力

42、及抵质押物状况分析。(三)次级类和可疑类流动资金贷款,应重点检查:1、风险控制措施及执行情况、诉讼情况;2、借款人、担保人的经营管理和财务变化情况;3、借款人改制、重组、股权转让、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情况;4、保证人保证能力或抵(质)押物市场价值与评估价值的变动情况。(四)损失类流动资金贷款,应重点检查:1、查找借款人、担保人新的财产线索,重新制定可能的清收方案;2、检查风险分类为损失认定理由的准确性。对于流动资金贷款特定客户或业务品种,本行相关业务管理办法对其贷后检查内容另有具体规定的,应进一步按照本行相关业务管理办法执行。第六十条 分行应评估贷款品种、额度、期限与借款人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的匹

43、配程度,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依据,必要时及时调整与借款人合作的策略和内容。第六十一条 分行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定,参与借款人大额融资、资产出售以及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破产清算等活动,维护本行债权。第六十二条 流动资金贷款需要展期的,应审查贷款所对应的资产转换周期的变化原因和实际需要,决定是否展期,并合理确定贷款展期期限,加强对展期贷款的后续管理。第六十三条 对借款人确因经营困难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本行可与借款人视具体情况协商重组。重组应按照本行信用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兴银2005488号)相关规定处理,并报有权审批人审批。第六十四条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流动资金不良贷款,按照银

44、行呆帐核销管理办法(兴银290号)相关规定进行核销后,应继续向债务人追索或进行市场化处置。第六十五条 本细则贷后管理未尽事宜按银行公司客户授信后尽职管理办法(2009年12月修订)(兴银2009799号)要求执行。符合本行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定义的小企业贷后管理按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第八章 罚则第六十六条 出现下列行为或情况之一的,按照本行信用责任追究相关制度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和处罚:(一)未按本行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流程办理业务;(二)未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的;(三)贷款调查、审查或贷后管理未尽职的;(四)对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发

45、现而未发现,或虽发现但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五)以降低信贷条件或超过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审批、发放贷款的;(六)未按本细则规定签订借款合同的;(七)与借款人串通违规发放贷款的;(八)放任借款人将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以及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的;(九)超越或变相超越权限审批贷款的;(十)未按本细则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的;(十一)其他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情形。第九章附则第六十七条 本细则由总行制定,由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解释和维护管理。第六十八条 本细则自年7月1日起施行。附件1:银行流动资金贷款资金受托支付审批表填写日期: 借款单位名称(付款人名称)借款合同号借款人

46、是否为新建业务关系借款人信用等级客户分层及分类付款人账号贷款金额审批贷款用途借款合同约定的受托支付金额标准贷款资金支付明细支付凭证种类支付凭证日期支付凭证号码支付金额收款人具体用途名称账号开户行经营机构意见客户经理: 经营机构负责人: (经办) (审核) 经营机构会计合规岗意见: 注1:“总行企业金融部认定的客户分层及分类”栏按银行企业金融客户关系管理办法(兴银288号)标准填写。注2:本表一式二联(套写),第一联留存会计结算部门,第二联作为信贷档案归档。附件2: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参考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应基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所需营运资金与现有流动资金的差额(即流动资金缺口)确定。一般来讲,影响流动资金需求的关键因素为存货(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现金、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同时,还会受到借款人所属行业、经营规模、发展阶段、谈判地位等重要因素的影响。一、测算方法参考(一)估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量借款人营运资金量影响因素主要包括现金、存货、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预付账款等。在调查基础上,预测各项资金周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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