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建议.doc

上传人:仙人指路1688 文档编号:4189236 上传时间:2023-04-09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24.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建议.doc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建议.doc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建议.doc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建议.doc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建议.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建议.doc(4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为规范信贷业务办理,防范监管风险,总行、省分行下发了中国农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办理流动资金贷款时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贷款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并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及周期特点合理设定贷款业务品种及期限,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并且,办法还特别附加了测算流动资金贷款额度的参考方法。省分行转发总行文后,对其中的测算过程进一步进行了明确,主要涉及的流动资金贷款额度测算计算公式包含以下五个:营运资金总量上年度销售收入(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上年度销售利润率)营运资产周转次数调节系数营运资

2、产周转次数上年度销售收入平均有效营运资产平均有效营运资产(年初有效营运资产年末有效营运资产)营运资金缺口营运资金总量流动资金贷款其他渠道提供的营运资金借款人自有资金借款人自有资金=所有者权益+长期负债-各类长期资产-无效营运资产我行在执行办法中发现,由于办法中流动资金贷款额度计算的数值较多,各支行调查时取值随意性较大,没有形成统一的取值方法,直接影响流动资金贷款额度测算的准确性,为使下一阶段业务规范、稳健发展,落实银监局“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中对流动资金贷款的和认真执行总行、省分行对流动资金贷款的相关规定,特对流动资金贷款额度测算数值取值做如下规范:一、明确各要素的当前数据取值方法流动资金贷款

3、额度测算公式中的各项要素一般应以当前数据为准。主要包括以下两点:(一)除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外,其它指标原则上采用上年度财务报表数据。(二)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应采用最近的季报数据计算,由以下方法确定:例子:受理授信时间为11月份,则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计算如下:二、严格规定各要素的调整范围。对预期有变化的要素,在调查核实、依据可信的前提下,可合理估测并在以下范围内审慎调整,并在调查中详细说明调整的理由:(一)预期的销售收入年增长率一般不超过国资委统计评价局发布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中对应行业的销售(营业)增长率的优秀值,或借款人最近2-3年的销售收入年平均增长率;(二)预期的销售利润率一般不低于

4、国资委统计评价局发布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中对应行业的主营业务利润率或销售(营业)利润率的平均值,或借款人最近2-3年的销售利润率平均值;(三)预期的营运资产周转次数一般不低于国资委统计评价局发布的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中对应行业的流动资产周转次数平均值,或借款人最近2-3年的营运资产周转次数平均值;(四)即将到期结清且不再续借的银行贷款可在当前流动负债中予以剔除;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借款人自有资金中可剔除将用于购置长期资产或分红的部分。三、调整时的注意事项(一)预期的销售利润率和预期的营运资产周转次数在调整时应更加审慎,因为预期的销售利润率的下降一般预示着企业盈利能力下降,预期的营运资产周转次数的下

5、降一般预示企业运营不善,这两者都是企业财务指标恶化的预警信号,没有足够的理由时不宜调整这两项数值。(二)对于充分调查核实,取得充足依据,需要调整公式要素数值的情况,可按规定给予审慎调整,并详细说明调整理由,调整理由应突出真实可信。举个例子:去年受理一笔造船企业授信,需调整预期的营运资产周转次数,比较可行的说明可以是:去年经济金融危机,航运行业状况变坏,波罗的海指数大幅下降,导致造船业受到波及,造船业订单减少、船主弃船等事件时有发生。在此大环境下,该企业也受冲击,目前订单比去年同期减少4000万元;且已订的订单还必须与船主协商降价,降价幅度为8%,以防此船主弃船;企业生产也停滞,原本可以产能为3

6、500吨的船厂,目前仅有60%在开工;因生产停滞,存货、原材料也出现周转放慢的情况。最近6个月的营运资产周转次数为1.2次,与去年相比,下降0.8次。因此,调整其周转次数至1.2次,高于造船行业近三年平均数1次。但是,这个理由在今年就不是合理的了,因为今年经济在复苏,企业经营状况应该有所好转,其营运资产周转次数应比去年高,否则就体现出该企业周转不灵,是一种风险预警。(三)对于贸易类企业,应以企业当前数据计算的结果为准,原则上不调整各项要素数值。(四)对于按规定测算出的流动资金缺口少于存量授信额度的业务,应适量进行减信,以防范信贷风险和落实贷款新规。(五)11月15日以后上报的业务须按以上要求上报,对不符合要求的,将做退回重新调查处理。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其他范文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