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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系统论文:关于贷款转贷的几点想法 “转贷”是金融机构发生贷款过程中并不陌生的名词,在商业银行中称之为“借新还旧”。“转贷”的发生一般是由于借款人没有如期履约还款,金融机构与借款人达成合意,又重新发放贷款用于归还部分或全部原贷款的一种变相展期行为,“转贷”后借据期限日期仍然是“正常”的,纳入正常分类中管理。在业务操作中是金融机构降低不良贷款,扩大盈利的几种有效对策之一。“转贷”是实行贷款期限管理和考核到期贷款回笼率的信贷管理模式下“两全其美”的“金融产品”。“转贷”有利于金融机构盘活资金,有利于收贷任务的完成,在法律上克服了诉讼时效的法律限制,进一步明确了债权债务关系,并有可能要求借款人完善
2、贷款手续,弱化贷款风险。“转贷”作为金融机构“无奈”中的现实选择,“转贷”的负面影响也不容忽视。第一,“转贷”使借款人“有借有还”的信用观念弱化,借款人在债 务到期后,如果债权人没有对债务人到期债务积极催收或措施不力,甚至在债务人主观上怠于还款时也未采取强制措施,而是简单使用“转贷”方式处理,容易使借款人产生依赖心理,认为金融机构会继续“行个方便”,结果可能造成连年转贷。第二,“转贷”在某种程度上掩盖了信贷资产质量的真实情况,推迟了信贷风险暴露的时间,累积了信贷风险。“转贷”贷款形成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借款人都是未能如期履约,影响资金回笼,因此存在较大信贷风险,和其他普通贷款比较,在信贷管理方面更
3、需要金融机构特别关注。第三,在办理“转贷”手续方面,可能隐含法律风险。(一)对于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信贷人员在不同贷户本人见面的情况下自行办理转贷手续,决不可取,因为在无借款人本人签字、签章的情况下,极易造成部分信用关系差的借款人不承认债务关系,否认借款事实,金融机构因此瑕疵可能要承担败诉后果,造成资金损失。(二)对于大额贷款“转贷”,尤其是以担保方式或以抵(质)押方式发放的贷款“转贷”应注意以下问题。1对于有新保证人的要书面通知新保证人,否则保证人免责,贷款视同无保证。2对于财产担保贷款,无财产抵押登记或未能防范借款人“恶意抵押”等情形,致使到期债务履行缺少合法有效的第二还款来源,使贷款成为信
4、用贷款。3对于抵押贷款,即使办理抵押登记,对抵押物的名称、座落、面积等要素,尤其是抵押物的四至情况要进行具体明确,否则在民事诉讼的案件执行程序中容易引起争议。4优先权风险。抵押物设定抵押登记后,并不是绝对就抵押物全部价款优先受偿。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合同法对税收优先原则和对在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原则做出了相关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于税收优于抵押权,所以在“转贷”过程中,应充分考虑以上因素。“转贷”既然是金融机构“无奈”的现实选择,那么无论“转贷”贷款基于何种情况,我们对这类贷款都要严格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和省联社的有关规定,视同新发放贷款一样,严格按照程序办理,综合衡量贷款情况,慎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