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粮食收购贷款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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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粮食收购贷款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家粮食宏观调控政策,促进粮食市场的稳定,保护种粮农民利益,支持企业搞活经营、提高效益,加强中国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粮食收购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国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试行),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粮食收购贷款是指银行向企业发放的用于自主收购粮食所需资金的贷款。粮食收购贷款仅包括稻谷、小麦、玉米、 大豆四个粮食品种的收购贷款。粮食收购贷款属于准政策性贷款。第三条粮食收购贷款的发放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执行政策。即以执行国家政策为前提,认真落实国家粮食宏观调控政策和扶持三农政策。(二)择优扶持。即在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使用

2、信贷政策收购粮食环境的基础上,对不同企业采取不同的信贷支持和管理方式, 对资信状况好、效益高、风险低的企业予以优先扶持。(三)控制风险。即以企业风险承受能力和贷款偿还能力为核心,综合运用多种手段,促进企业理性收购,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四)封闭运行。即粮食收购贷款实行钱随粮走、购贷销还、全程监管、封闭运行的管理办法。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和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凡在银行开户具备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均属粮食收购贷款对象(以下简称借款人)。包括:粮食购销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粮食加工和转化企业,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其他企业。第五条贷款用途。粮食收购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从粮食收购市场

3、收购稻谷、小麦、玉米、大豆等粮食品种的合理资金需要。第六条贷款条件。借款人申请粮食收购贷款,除具备中国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试行)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粮食收购贷款资格。(二)具有与申请贷款相适应的风险承受能力和贷款偿还能力。包括在粮食经营过程中能够做到购得进、销得出、不亏损;或者能够提供相应的贷款担保(抵押、质押、保证)条件;或者具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或风险准备金等。(三)已借贷款的本息按期偿付,无违约行为发生。未能按期偿付的,已落实切实可行的偿还计划。第三章贷款期限、利率及方式第七条贷款期限。粮食收购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生产或经营周期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最长期限不超过年。在

4、期限内实行购贷销还,封闭运行。借款人对不能按期归还的贷款,应在贷款到期个工作日之前向开户行书面申请贷款展期,并提出展期理由、期限和还款计划。对收购的粮食尚未销售,在正常保质期内且粮食质量完好的;或已经销售但销售货款在正常结算期内尚未回笼的,经审查同意后可办理展期。担保贷款申请展期的,应由担保人(抵押人、出质人)出具同意担保展期的书面证明,担保人不同意展期的,应另行提供担保人。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不符合展期条件的贷款,开户行不得办理贷款展期。总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条贷款利率。粮食收购贷款利率按照银行有关准政策性贷款利率规定执行。第九条贷款方式。粮食收购贷款一般采用信用贷款方式。对资信状况较好、能确保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借款人,或者具有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或风险准备金的借款人,可以采用信用贷款方式。自有资金或风险准备金的具体比例,由各省级分行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审批行或开户行认为借款人风险较大的,也可以采用担保贷款方式,或在办理企业有效资产抵押、担保或办理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财产抵、质押后,部分采用信用贷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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