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系统论文:应收账款质押的风险及防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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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系统论文:应收账款质押的风险及防范应收账款质押是物权法确定的一种新型担保方式,其实质是权利质押,标的为某一特定的债权。这种特定债权本身没有固定的书面凭证,权利的公示、期限及支付方式等要素也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涉及的关系人也比较复杂,操作中存在较大风险。因此,金融机构在开办此项业务时,应积极采取措施,最大限度防范信贷风险。 法律适用上的困惑 物权法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质押不仅涉及到出质人和质权人,还涉及应收账款的债务人。我国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但在我国

2、现有法律中,对于应收账款质押是否通知第三人、如何通知等都没有相应的规定。 按物权法规定,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登记是应收账款质权成立的要件,因此,征信机构对所登记的质权应当进行实质审查。但事实上,登记机关根本无法对应收账款进行实质审查。同时,根据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出质登记是由质权人自行登录登记公示系统办理,登记机关根本无法“审查”。设定应收账款质押时,记载应收账款的权利凭证是否交付质权人占有,物权法没有明确规定。但该法规定,“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对如何防范出质人再次转让应收账款却没有规定。权利凭证是应收账款债权人行使债权的重要证据,若不移交质权人占有,就无法限制出质

3、人再次转让。 实务操作中的风险 应收账款基础合同的效力风险。用于设定质押的应收账款债权关系是否成立、最终能否实现,与产生该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的效力密切相关。若该基础合同本身存在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等情形,被认定为无效,必然导致应收账款债权关系不成立,由此设立的质押当然也就不存在。 应收账款债务人的抗辩权风险。合同法规定,在债务合同中,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时,有权视具体情形依法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当债务人行使抗辩权时,应收账款即处于不稳定、不确定的状态。 应收账款债务人的偿付能力和信誉风险。质权人最终能否就出质的应收账款优先受偿,还取决于应收账款债务人的偿付能力。此外,也不

4、排除出质人和应收账款债务人恶意串通,在设定质押后故意免除对方债务、提前支付有关应收账款、改变支付方式等情形,使质权人的担保权益悬空。 应收账款债务人行使抵销权的风险。在应收账款债务人和出质人互有债务的情况下,其双方可随时行使抵销权将两方债权予以抵销,从而使设定质押的应收账款债权消灭。 应收账款质押的风险防范 对应收账款质押的全面审查 可质押的应收账款的范围。物权法规定,当事人可以一定的应收账款设定质押,但并非所有的应收账款都能设定质押。可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应具有以下特征:非公益性。医疗、教育等公益事业均不属于完全市场化的领域,其中的部分应收账款不宜设定质押;可转让性。质权人对质押的应收账款应当

5、具有处分权,但若质押人在产生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中明确约定,基于该关系产生的一切权利是不可转让的,那么由此产生的应收账款就不能设定质押。同时,法律法规禁止转让的债权也不宜设定质押;时效性。用于设定质押的应收账款必须尚未超过诉讼时效。 对出质人的审查。申请应收账款质押的民事主体必须具备法律认可的资格,同时,还要通过对相关凭证的验证,审查该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及出质人是否拥有处分权。 对应收账款债务人的审查。以应收账款设置的质押,其质权在最终实现时是一种请求权,即通过请求应收账款的债务人支付一定款项来实现自己的权利。因此,要审查是否存在出质人与其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质权人利益的情形。 对质押的应收账款的

6、审查。审查应收账款的真实性、主张债权的时效性以及该应收账款是否已经设定质押。 设定应收账款质押的必要程序 根据物权法规定,设定应收账款质押必须采取“书面合同加登记”的方式,以登记为应收账款质权成立的要件。但基于应收账款质权的特殊性,仅靠合同与登记尚不足以保障质权人的权益。应履行以下程序: 签订书面质押合同。物权法明确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我国法律只承认和保护以书面形式订立的质押合同。同时,从保证质权清晰、明确的角度出发,也应订立书面合同。在质押合同中,应载明所担保的债务的种类、金额、质押担保的范围、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及应收账款的类型、数量、归还期限、有效凭证移交

7、时间、如何通知第三(债务)人等。 按质押合同约定交付相关权利凭证。物权法中并没有规定应收账款质押必须交付权利凭证,但在实务中,为预防出质人的背信行为,便于实现质权,应当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出质人必须将权利证明交付质权人”,并按合同实际交付。交付权利证明并不是质权的成立要件,只是出质人的合同义务。 通知第三(债务)人,并获得其已被告知质押事项的证明。该项程序不是法定义务,但应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根据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因此,应按合同约定通知第三(债务)人,并取得相关证明。 办理出质登记。物权法规定,“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出质

8、登记是应收账款质权设立的成立要件,未经登记,质权不成立。登记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先登记的质权优先于后登记的质权。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具体规定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机构及相关程序。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是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关,登记由质权人办理。征信中心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维护登记公示系统安全、正常运行。 质权设定后的跟踪管理 质权设定后,贷款信用社应当对应收账款基础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及时搜集债务人履行基础合同义务的有关证据,督促借款人及时还款,防止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若应收账款的付款期限先于贷款到期期限,借款人应以此款项提前清偿贷款本息,向双方认可的第三人提存或直接存入特定保证金账户,作为借款到期后的还款来源。在借款到期未获清偿的情况下,应尽快与出质人、第三(债务)人协商,及时主张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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