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落实贷款新规加强信贷精细化管理的指导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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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落实贷款新规加强信贷精细化管理的指导意见为提升信贷精细化管理水平,加快银行发展方式转变,银监会先后出台了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09年第2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年第1号)、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年第2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971号)(即“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以下统称贷款新规)以及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中长期贷款还款方式的通知(银监发103号)等规范性文件,提出了全新的信贷理念和流程。从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贯彻落实及现场检查情况看,贷款新规的执行和落实不断推进和深入,在引领经营新理念、推进信贷精细化管理方面的作用初步显现

2、。但是,贷款新规执行过程中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擅自降低受托支付标准、规避业务监管、推进落实步伐缓慢、问题整改不彻底甚至屡查屡犯等现象,与贷款新规的理念和要求相去甚远。为进一步推进贷款新规的贯彻落实,并以此为契机提升信贷精细化管理水平,切实转变银行经营理念和方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加强对贷款新规的理解和把握,从践行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推进贯彻落实(一)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站在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深刻领会贷款新规的精神要义和主要内容。要深刻认识到,贷款新规所倡导和着重体现的全流程管理、诚信申贷、协议承诺、实贷实付、贷放分控、贷后管理等精神,既是对国外信贷管理实践精髓的总结和提炼,也是兼顾我国银行业的管

3、理差异和经营实际的再造和完善。深入贯彻落实贷款新规,既是银行业金融机构转变发展方式、提升信贷精细化管理水平、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的内在需求和必然选择,也是推动信贷资金进入实体经济、更好地服务和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型的有效途径。(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从践行科学发展观的角度,自觉将贷款新规的理念和要求融入信贷管理的流程再造和运行。要对照贷款新规的要求,认真查摆和纠正当前信贷管理中存在的基础配套及考核制度不完善、信贷管理模式粗放、信贷流程安排不科学、风险点把控不细致、信贷合同签订和执行不严肃、放款支付环节管理不严格、贷后管理不到位等不审慎、不精细行为,切实将有效的信贷风险管理贯穿到贷款生命周期始终。二、

4、加强全流程管理,实施业务流程再造(三)银行业法人机构要深刻领会全流程管理的理念精髓,从制度层面进行信贷业务流程再造。要将信贷业务流程的各环节进行细致分解,将各环节职责落实到具体的部门和岗位,建立适合具体部门和岗位的考核办法和问责机制。制度的安排上要充分体现制衡原则,贷款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与审批以及贷款发放要由独立的部门负责;相互制约的部门、岗位要由不同的行领导分管。通过制度的重新设计和不断完善,实现对各环节风险的全面管理。(四)银行业分支机构要根据总行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制定实施细则和措施,确保相关制度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对于总行相关改革不到位、相关制度不完善、不能有效落实贷款新规要求的,分支机

5、构要积极向总行提出建议,或向总行申请权限,尽快完成相关制度的完善和岗位设置。三、加强尽职调查管理,把好信贷准入关(五)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对借款人的合法地位、信用状况、收入来源以及贷款用途是否合规进行全面细致的调查。要通过尽职调查,督促借款人在申贷中恪守诚实守信原则,如实、全面、及时向贷款人提供财务信息和进行重大事项披露。负责调查的部门和人员要切实负起信贷准入把关守口的责任,严格按照新规要求充分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切实防范贷款风险和骗贷案件的发生。(六)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结合本机构的信贷政策,在调查环节把好信贷准入关口。要严格审核固定资产贷款是否符合国家的产业、土地、环保及投

6、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等相关政策,是否按规定履行了投资项目合法管理程序,同时要强化与相关部门的沟通衔接,及时把握国家及相关行业政策的变化,确保贷款的受理符合规定的前置条件。四、加强统一授信管理,防范集中度风险(七)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将表内、外融资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建立严格的授信风险管理体制,完善授信政策和管理信息系统,确保授信工作人员独立履行职责。银行业法人机构要建立完整统一的授信业务操作程序,明确尽职要求,并根据相关法规的调整及时对授信制度进行修订和补充。银行业分支机构要严格执行总行统一的授信业务操作程序,并将相关问题和建议及时向总行反馈,严防授信业务操作风险。(八)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区域、行业

7、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坚守客户授信集中度红线。根据借款人风险大小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对集团客户的总体授信额度;根据客户有关财务指标和非财务因素,合理测算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要坚守对单一客户和集团客户10%和15%两个授信集中度指标,防止信贷投放过分集中于某一客户。(九)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合理确定对单一客户的信贷投放集中程度,当单一客户的信贷需求超过一家银行的风险承受能力时,要采取组织银团贷款、联合贷款和贷款转让等措施分散风险。原则上为单一客户或单一项目提供融资总额10亿元以上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贷款项目,要通过组建银团贷款的方式发放。五、加强贷款合同管理,修订补

8、正合同条款(十)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与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符合贷款新规要求的书面借款、担保等相关合同。尚未按照新规修改合同的银行业法人机构,要尽快修改、细化和完善已有的合同文本,详细规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避免对重要事项未约定、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银行业分支机构要积极向总行反映相关情况和监管部门要求,推动总行修改完善合同或授权分支机构进行修改完善。(十一)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合同中增加有关支付的规定,与借款人约定但不限于以下事项:支付资金用途,支付方式,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支付方式变更及触发变更条件,贷款资金支付的限制、禁止行为,以及借款人应及时提供的贷款资金使用记录和资料。同时

9、还要与借款人约定对借款人相关账户实施监控,必要时可约定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和还款准备金账户。(十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细化借款合同中提款条件,在合同中明确应提交的提款申请及证明提款申请符合提款条件的材料。固定资产贷款提款条件应包括与贷款同比例的资本金已足额到位、项目实际进度与已投资额相匹配等要求。当前还要特别强化按照建设项目工程进度提取贷款条件的设定,实行贷款客户和建筑承包商(施工队)对建设项目工程进度的双签确认,确保贷款银行按照工程实际进度支付贷款。(十三)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贷款合同中对中长期贷款还款方式进行统一规范,合理确定还款方式,实行分期偿还,做到每半年一次还本付息,有条件的可按季度

10、进行偿还。要按照新老划段对贷款合同进行分类管理,对于“整贷整还”类中长期贷款的存量部分,要通过积极的借贷双方协商,采取修订合同或增加补充条款的方式,实现还款方式的调整。对于新增的中长期贷款,要根据项目建设运营周期和项目预期现金流情况,合理测算贷款期限,科学确定还款方式。六、加强贷放分控管理,确保受托支付比例不低于80%(十四)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设立独立的贷款发放部门或岗位,负责审核各项放款前提条件和贷款资金用途。放款部门对贷款使用和发放的合规性及与协议是否相符独立负责。(十五)银行业法人机构要按照贷款新规、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和的通知(银监办发53号)及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三个办

11、法一个指引”有关指标口径及流贷受托支付标准的通知(银监办发142号)的规定,根据本行的区域环境、客户特点、授信规模及管理能力,自行制定符合本机构实际情况的贷款资金受托支付标准。银行业分支机构的受托支付标准要按照总行规定和要求执行,并争取总行授权,结合区域特点调整受托支付标准。各机构自行制定的受托支付标准不得低于银监会相关文件的要求。(十六)对于符合贷款新规受托支付最低标准规定的贷款资金支付,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进行相应审核相符后,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的借款人交易对手。银行业金融机构原则上要在贷款发放当天,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确因客观原因在贷款发放当天不能将贷款资

12、金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的,要在下一工作日完成受托支付。年当年累计发放固定资产、流动资金、个人三类贷款的受托支付金额占当年累计发放三类贷款按贷款新规要求应受托支付金额的比重要达到80%以上。(十七)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权限,自行或向上级行申请,对本机构的信息系统进行修改和完善,排除阻碍受托支付的系统因素。有条件的机构,应实现系统对受托支付的刚性约束,减少人为等因素的干扰。(十八)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受托支付的有关规定。严禁擅自放宽受托支付标准,严禁超项目进度放款,严禁虚设交易支付贷款资金,严禁化整为零、分拆支付规避受托支付,严禁贷款资金在借款人账户长时间滞留。各机构不得通过放松支付管理进行不

13、正当竞争,努力营造公平、良好、和谐的贷款新规执行环境。七、加强贷后管理,持续监测信贷资金流向(十九)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贷款质量监控制度和贷款风险预警体系,定期、不定期地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贷款担保的变动情况进行检查与分析,对于可能出现影响贷款安全的不利情形,要对贷款风险进行重新评价并采取针对性措施。(二十)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对贷款资金进入企业资金池的管理。对于符合自主支付条件的流动资金贷款进入资金池的,要对进池后的资金流向进行持续跟踪监测,确保流向符合约定用途。(二十一)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发挥贷款合同在贷后管理中的法律约束作用。对于出现借款人违反合同,或出现导致贷款风险的合同约定情形的,

14、要充分发挥贷款合同的制约作用,及时按照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防范信贷风险。八、准确市场定位,实施差异化市场战略。(二十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全面落实贷款新规关于防控信贷风险的要求,根据自身的性质、规模和市场营销及风险控制能力,在市场细分的基础上制定差异化的市场战略,形成符合自身特点的特定客户结构,研发适应目标客户需求的特色信贷业务产品,有效防范信贷风险。(二十三)城市中小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发挥自身地方银行、社区银行的地缘、人缘优势,坚持服务地方经济、服务小微企业、服务城镇居民的市场定位,积极开展与大银行的错位竞争。要紧紧围绕服务小企业,持续开展“六项机制”建立和创新,努力打造小企业贷款“品牌”

15、产品,不断增强小企业服务能力和实力。(二十四)农村中小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坚持服务“三农”大方向,充分发挥农村金融主力军作用。要压降非农贷款,集中资金力量优先满足“三农”及小企业信贷需求,其他农村金融机构也要进一步加大服务“三农”力度,确保全年涉农贷款增量占比不低于上年的目标。(二十五)大中型商业银行要把支持中小企业和“三农”作为新的业务和利润增长点。要利用银监会近期出台的对小企业金融服务的差异化考核和激励政策,充分发挥自身机构和网点优势,建立适度倾斜的考核机制,引导增加对小企业和“三农”的信贷比重。鼓励各行立足自身业务特点、客户基础新设或改造部分分支行为专门服务小企业的专营分支行或特色分支行,实

16、现小企业专营机构服务网点和功能的延伸。(二十六)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研究新巴塞尔协议监管新指标对银行业差异化经营的约束和影响。要正确分析自身机构特点和经济走势,根据资本监管指标和自身资本状况确定差异化经营和发展模式,根据流动性监管指标和自身流动性状况确定差异化的客户结构和产品结构,不断增强监管指标与银行差异化发展战略的匹配度。九、把握宏观政策,强化重点领域风险防控(二十七)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强化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的风险防范。要按照贷款新规的要求,强化对平台贷款合同管理,根据平台自身现金流情况和地方政府财力情况,与地方政府和平台客户协商贷款合同修订工作,调整还款计划,实现平台贷款还款方式和还款期

17、限的转变。对于还款来源不足、主要依靠政府财政支持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研究采用差额补足协议方式弥补还款资金缺口。对于新增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或是已审批和续建项目,要加强贷款发放时的再审查和支付管理,切实提高平台贷款贯彻执行贷款新规的走款比例。(二十八)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强化对房地产贷款的风险防范。继续认真贯彻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严格执行贷款操作流程,进一步强化房地产开发贷款的风险管理。要本着市场化和审慎经营要求,科学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切实把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5年,且不设宽限期,一年分两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等要求。要开展新一轮压力测试,并采取有力措施,防范房价下降过程中出现的借款人恶意违

18、约信贷风险。(二十九)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时间表做好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表外转表内工作。对于年按合同约定到期的,采取自然到期的办法,不再按照季度计入风险资产和计提拨备;对于2012年及以后到期的,从今年期每季度至少有25%的余额计入风险资产、计提拨备并计算资本金,必须于今年内全部完成。各机构要按照相关要求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效防范银信合作业务风险。(三十)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的市场准入要求,按照相关规定坚决限制对高耗能、高污染和产能过剩行业的信贷投入,合理上收“两高一剩”行业的授信审批权限,对不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政策以及国家明确要求淘汰的违规在建项目,不得对其增加授

19、信。十、加强信贷文化建设,提升信贷精细化管理水平(三十一)地方法人银行业机构的董事会和高管层要从战略层面谋划贷款新规的贯彻落实工作,制定贷款新规实施的长期规划、改革步骤和分期目标,根据贷款新规的要求完善有关制度、调整部门岗位设置,形成贯彻落实贷款新规的良好机制和氛围。(三十二)各银行省级管辖行要认真落实总行贯彻贷款新规的有关文件精神,并根据辖内分支机构的具体情况,对新规的执行作出安排、部署和督导,不断加大对贯彻落实贷款新规的推动力度,切实提高信贷业务的管理水平。(三十三)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贷款新规的理念改革完善激励机制和绩效考核办法。要将落实贷款新规、加强信贷业务精细化管理的有关要求细化成具

20、有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的具体指标列入考核办法,正向激励基层机构严格执行,规范发展。(三十四)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责任追究和问责力度。要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调度贷款新规走款比例,督促贷款新规的贯彻落实。对没有严格落实贷款新规、没有执行笔笔贷时审查和定期贷后跟踪检查,并因此诱发贷款挪用和其他风险的机构,严格追究条线主管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三十五)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贷款新规的宣传培训力度,力求使每一名信贷业务从业人员都能领会贷款新规和信贷业务精细化管理的重要意义,掌握贷款新规的核心原则和操作规范,自觉按照新规的要求开展各种信贷业务,逐步克服长期形成的惯性陋习,形成良好的信贷氛围,培育健康

21、的信贷文化。十一、加大监管考核和问责力度,推动贷款新规落实到位(三十六)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执行监管部门建立的定期报告制度,按规定时间及时上报贷款新规走款比例和中长期贷款合同修订补正执行率等重大监管工作事项的数据和简要情况,按季度对贷款新规的全面执行情况进行总结报送。山东银监局将对各机构贯彻落实贷款新规的措施、成效、问题整改及定期报告情况进行总结评价,评价结果将纳入金融机构监管评级、高级管理人员年度履职考评,并作为市场准入和现场检查频度的重要参考依据。(三十七)各银监分局要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加大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新规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督促力度,并定期报送辖区相关情况和信息。各分局推动措施、信息报送和采用情况及辖内银行贷款新规走款比例和中长期贷款合同修订补正执行率等情况,将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纳入年度考核。(三十八)各级监管部门要按照贷款新规、关于切实做好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发34号)和关于印发银行业违规清单、检查要点及处罚规则的通知银监办发182号)等文件要求,做好对违反贷款新规行为的查处问责工作,目前尤其要重视对贷前调查、受托支付、贷后管理等薄弱环节问题的督促整改和屡查屡犯违规行为的查处。对违反贷款新规要求发放和管理贷款,特别是形成贷款风险甚至骗贷案件的,要依照相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和采取强制监管措施,严格追究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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