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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范金融风险法律制度研究文章来源 毕业论文网 内容提要: 金融风险问题是我国金融业一直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防范风险关键在于规范和加强金融管理,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要不断完善金融市场主体债权债务处理的相关法律制度、防范金融衍生品交易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刑法中关于金融诈骗犯罪的相关规定及央行的金融协调监管法律制度。中国金融行业存在的新风险主要表现是:违规操作衍生交易,资产效益低下,呆帐坏代写论文帐率偏高,金融诈骗严重、银行信贷资金违规流入股市炒作、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居高不下等。审视现有金融新风险隐患的成因,除了体制的不健全外,关键是相关法制不完备,甚至存在一定的滞后性。随着美国金融危机通过美元
2、汇率的传导机制对世界产生严重影响,我国某些金融机构在资金、财产和信誉等方面同样遭受到不同程度的创伤。对我国目前存在的金融风险新现状的制度分析防范风险关键在于规范和加强管理,需要通过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从而加以防范可能出现的新风险和相关问题,因而,有必要从完善金融法律的视野来研究防范金融新风险的相关问题。不良资产核销制度的不完善导致不良资产成扩大趋势。某些具有国有性质的单位无节制地创造贷款条件向金融机构贷款,增加基本建设投资,无形中增加了无力偿还的债务,例如现有的高校债务。这些债务人单位的领导人普遍认为,我们借国家的资金用于投资单位的基本建设形成了国有资产,是国有资产存在的形式发生了变化而已,其
3、形成的债务,应该由政府出面核销。银行对企业的不良贷款是我国目前金融风险中最主要的因素,除银行自身原因外,企业有意识拖欠银行债务(即道德风险)的影响更大。不良资产的形成之初没有相应的有效的监控制度,形成之后的责任追究更无法律依据。最后买单的是政府,例如相当部分证券公司资产质量低下,中央银行不得不为此动用再贷款偿还被接管公司对个人债权人的债务,而最终买单的其实是纳税人。不动产抵押贷款制度不严格导致金融资产严重贬值。为了增加自己的业务量,提高自身的收益,部分商业银行在放贷过程中,往往出于对潜在利益的追逐,不仅放宽对借款人信用和还款能力的考察,而且放宽借款人审查标准,甚至发放“零首付&rd
4、quo;贷款,而将抵押物作为还款的主要来源,无限制地扩大抵押贷款规模,严重忽视贷款质量、资产流动性和抵押物变现问题,从而间接地承担房地产开发中的风险。而抵押担保的债务人不能按期还贷,即所谓“断供”现象不断蔓延,银行不得不通过行使抵押权处置不动产,但这种法律权限在现实中的行使增加了难度。由于要求处理的时间短暂再加上银行当初办理贷款考虑的是抵押物的实物价值问题,所接受的抵押物大都是个性化而非标准化的产品,加之抵押物评估的价值损失、不动产市场价格可能走低的变动,抵押物难以按抵押价值变现。这些资产由于银行不能再投资改造和市场变现等方面的困难,正日益演化成无法收回的坏帐。金融风险
5、监管协调机制的缺陷导致信贷资金安全性严重降低。我国金融已经形成银行、保险、证券分业监管体制,而综合金融越来越成为金融经营的发展趋势,彻底、纯粹的分业监管体制将难以适应新形势要求。由于流动性过剩的存在,在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不健全的情形下,经常发生“游资”在股市汇市与银行间大搬家的情况。社会游资使用者、所有者极易利用不成熟的证券市场进行内部操纵和炒作,由于利益的驱动,股民企业、机构和个人将大量银行信贷资金投入股市汇市,威胁着银行长期信贷资金安全。国际金融市场汇率变动频繁,特别是日元与美元汇率近年波动剧烈,有的金融机构受自身投资利益最大化的驱动,没有及时把握时机去调整债务结构、
6、币种结构和期限结构,直接影响外汇资产及负债的市场价值,使拥有大量外汇资产和经营外汇业务的商业银行面临严重的资产贬值风险。部分行业企业由于汇率的影响受到了严重打击,对外贸易的经营利润严重受损,偿债能力急剧下降,导致银行信贷资产风险迅速加大。金融衍生品风险防范机制缺陷导致金融风险的负面作用进一步放大。自上世纪70年代以来,金融衍生品市场已经逐渐发展成为整个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既要合理地发展与运用金融衍生品市场,同时也应该认清金融衍生品本身所蕴涵的传播与放大风险的负面作用。金融衍生品市场是一个灵活性较大而透明度不高的市场,处置不当便会产生巨大损失,引发市场连锁反应,甚至酿成危机。当前发生的国际金
7、融危机再次提醒我们,必须谨慎对待金融衍生品交易,合理地发展我国的金融衍生品市场需要的法律环境与市场环境。完善防范金融风险的法律新思考市场法律体制的不完善,国际金融形势的巨大变化,金融管理体制的滞后性,监管协调法律制度的缺失,以及金融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等,都是造成我国金融体系存在高风险的原因。我国金融风险的防范尤其是要从完善金融法律制度的角度采取相应的新措施。完善金融市场主体债权债务处理的相关法律制度。国家立法机关应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中国的商法体系,确立金融机构商业主体的法人地位。实现金融信用的契约化、规范化和严肃化,确保金融机构和企业间的信用履约关系能够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必要时,可通过法律的强制
8、执行来实现金融机构的债权。建立金融机构呆账备案和贷款责任追偿制度,对有意不履约或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应制定严格的法律处罚规定(包括追究个人责任),以便创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建立金融机构呆账备案和贷款责任追偿制度,创造良好社会信用环境。依法明确企业产权,明确由法定债务人履行规定的偿债义务,防范地方政府对金融机构的干预。对不良资产的核销问题,采用“贷款损失允许核销、账销案存、保留追索权”的法律制度,保留对一切债务人(包括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未偿债务的追偿权。通过制定金融风险防范处置法,明确防范处置的权利义务主体范围,明确防范的基本原则、法律措施以及法律责任等。建立金融风险的吸
9、收与转移制度,这一制度应由对市场非法进入者及违规者的清理与处罚、金融机构重整、金融机构的接管与兼并、金融机构的破产及其存款保险制度等内容构成,以最大限度地吸收和消化金融风险。进一步完善金融机构相对人市场退出法律制度,建立企业的破产重整制度。允许给予企业在重整期间一定期限和相应额度的免税机会,促使其尽快复苏,使社会经济安定免受影响,同时国家通过法律途径对企业重整活动积极干预,切实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完善防范金融衍生品交易信用风险管理制度。由于商业银行大量参与场外衍生品交易,因此必须对信用风险加强规避与管理。银行可以通过与交易对手签订净额结算协议,将全部交易的正向价值和负向价值进行抵消,得出一个
10、净额价值,以该净额价值作为双方需要支付的金额。设置净额结算条款的目的就是要降低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有了净额结算条款,银行只需承担净额的支付风险,银行在从事场外衍生品交易中,应当通过与其交易对手间的双边或多边的支付净额结算协议来降低信用风险。同时,银行可以在衍生品交易合约条款中加入一些附加条件来降低信用风险。完善刑法中关于金融诈骗犯罪的相关规定。我国刑法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金融诈骗有明确规定,但对上述欺诈行为,刑法规定并不明确。如一些单位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通过有意提供虚假财务资料为企业利益骗取资金。这类欺诈的特点是,行为人陈述的资金使用目的是真实的,即行为人主观上
11、没有将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但行为人向金融机构申请资金时,有意提交虚假资料,从而误导银行的决策偏差,骗取金融机构的资产。对此,只能通过合同法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现行刑法对挪用资金罪的规定并不能满足现阶段打击上述行为的要求。可以对刑法中关于挪用资金罪的规定作如下修改:挪用资金罪不仅适用于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挪用客户资金的行为,而且适用金融机构挪用客户资金、资产的行为。完善央行的金融协调监管法律制度。目前,主要应对我国现行金融监管法律法规进行清理,制定统一的标准,强化对金融机构资本状况的监管,避免和防范因法律规定的疏漏和不协调造成后患。要针对短期资本具有的较强趋利性、投机性、变现迅速性等特点实施流动方向、流动总量、流动动机重点监控。配合国家产业结构的调整政策取向,积极引导资金合理流向、改善投资结构。央行审慎监督制度的法律法规应重点完善金融稽核协调监督业务审计制度、外资金融机构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制度及其一系列相关配套制度和规则,对非现场稽查和现场稽查的内容、程序、协调监督、后续监督、处理反馈等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以实现金融协调稽核监督的规范化、法制化,切实保障监管质量,堵塞风险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