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4:浦东新区支农资金整合项目资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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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4:浦东新区支农资金整合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支农整合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财农(2006)36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支农资金整合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市财政局沪财农(2006)33号关于开展支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支农整合资金是指当年例入新区财政预算并报市财政同意,用于符合支农资金整合立项要求项目的农业专项资金。第三条 整合资金安排遵循执行规划和项目实施的原则;主体投入和政府扶持的原则;突出重点和培育亮点的原则;政策聚焦和扶大扶强的原则。二、整合资金的范围和要求第四条 以农业主导产业和重点建设项目为平

2、台整合,根据浦东新区农业发展规划、重点、目标,选择支农资金整合项目;第五条 以农业发展重点区域和农业板块建设为平台整合,科学排序,合理确定年度实施计划;第六第 符合农业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要求,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具有显著辐射带动能力的项目,是整合资金投资的方向。三、部门、单位和各镇的管理职责第七第 浦东新区支农资金整合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整合资金平衡、落实和检查监督等工作。第八条 部门职责1、区财政局是整合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整合资金预算编制、资金管理程序的执行和对整合资金使用的全过程监督管理。2、区农委是整合项目建设的职能部门,负责整合资金使用过程中的审核。3、各镇人民政府、

3、农业园区是整合项目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整合资金的申请、使用过程中的监督管理以及配套资金的筹措。4、项目单位是整合项目建设的实施单位,负责整合资金的按实申请和配套资金的筹措。四、整合资金的拨付办法第九条 整合资金严格执行专款专用制度、专项核算制度、政府采购制度、区级报账制度和审计审价制度。第十条 整合资金经立项和政府采购程序后,开始启动资金的拨付申请程序。1、根据项目进度,由项目单位向项目所在镇政府(农业园区)提出拨款申请。2、镇政府(农业园区)负责对项目单位拨款申请的审核,并报区农委审核后向区财政提出拨款申请。3、区财政负责对镇政府(农业园区)拨款申请的审核审批。4、区农委主办的整合项目,由区

4、农委向区财政提出拨款申请。第十一条 整合资金拨付程序1、区财政同意镇政府(农业园区)拨款申请后,资金由区财政拨付至镇政府(农业园区)。2、镇政府(农业园区)收到资金后,根据对项目单位拨款申请的审核,区分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实行集中采购项目资金由镇政府拨付施工单位(供应商),实行分散采购项目资金由镇政府按时拨付项目单位。3、区农委主办的整合项目,资金由区财政拨付至区农委。五、整合资金的监督管理第十二条 区财政、区农委、各镇政府和农业园区应加大对整合资金的监督管理力度,确保整合资金发挥应有效益。第十三条 严禁挤占、截留、挪用整合资金,对弄虚作假或套取、骗取整合资金的,区财政将责令整改,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追究责任人责任。第十四条 对整合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因监管不力而发生问题的部门或单位,除了对所出现的问题依法依规查处外,区财政将调整相应部门或单位的资金管理职能,由区财政直拨或由支农资金整合办公室支付平台拨付。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上海市浦东新区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 201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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