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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马克思写作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思想动机 江苏省南京工程高等职业学校李洪荣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是马克思的一本早期著作,写于他唯物史观创立的初期阶段。这本书是马克思于1843年夏天在莱茵省的克罗茨纳赫写的,故又称克罗茨纳赫手稿。这部著作是对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中阐述国家问题的部分所作的分析和批判。本人在阅读原著与查阅大量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分析了马克思写作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思想动机:一、黑格尔哲学与现实的矛盾马克思担任莱茵报主编期间,国家与法的关系一直是他关注的焦点,此时的马克思依然是黑格尔的追随者。 在此期间,马克思对现实的关注更加密切,正是这种对现实的密切关注,让他产生了一个非常苦恼的问题,从而动摇了
2、对黑格尔哲学的信仰。 黑格尔曾经在为莱茵报的撰文中写道:“法律不是压制自由的手段恰恰相反,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自由的存在具有普遍的、理论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性质。”这是黑格尔对法律的看法,而当时,马克思也是赞成这种观点的。黑格尔的国家主义学说认为:国家是一种普遍精神,间接存在于个人意志的普遍性中,直接存在于风俗习惯或整体的社会意识中,归根结底是绝对意志的最终环节,也是最高环节。国家是绝对目的。而法律是客观精神和他通过人的意志所表现出来的精神世界之间的统一。他认为人的精神是客观存在的,而精神世界的反映则需通过自己的行为所反映出来,意志是指导行为的因素,所以精神世界
3、是通过人的意志表达出来的。而法律正是客观存在的精神,也反映客观精神的意志之统一。个别公民服从国家的法律也就是服从自己本身理性的即人类理性的自然规律。但是在现实中,马克思却处处看到了与上述理论认识相反的现象:1、关于林木盗窃法马克思探讨了当时普鲁士所有起诉案中占六分之五的林木盗窃案,他分别从法律和政治的立场探讨了这一问题,他认为应该对私有财产进行明确的界定,主张遵从惯例来反对富人掠夺,认为私有财产本身就是不公平的,如果没有不公平的存在,那么就没有私有财产这一说法。马克思说:“如果对任何侵犯财产的行为都不加区别、不给以较具体的定义而一概当做盗窃,那么,任何私有财产不都是赃物吗?我们占有了私有财产,
4、那不就是排斥了其他任何人来占有这一财产吗?那不就是侵犯他人的所有权了吗?”马克思认为商品表现出的是社会政治关系,而并不是它本身的自然支配,人受到林木的左右。这一现实与黑格尔所说的“个别公民服从国家的法律也就是服从自己本身理性的即人类理性的自然规律”是矛盾的。 2、关于离婚法律 莱茵报曾经刊登了一篇政府改革离婚法律的计划,马克思认为当时的法律太个人主义了,而没有把婚姻看作是家庭、子女的事情,仅仅考虑了结婚的两个个人。他认为婚姻法应该是一种伦理规范,而新的婚姻法却把它当做宗教制度,因此,新的离婚法没有搞清楚婚姻的世俗本质。立法者所扮演的角色应该是自然意志的表述者,法律也是一种符合客观自然规律及社会
5、规律的约束。关于这一点,马克思曾经说过:“要使人相信用以判断某种伦理关系的存在已不再符合其本质的那些条件确定得正确而毫无成见,既符合科学所达到的水平,又符合社会上已形成的观点当然,要达到这一点,只有使法律成为人们自觉意识的体现,也就是说,它应该同人们的意识一起产生并由人们的意志所创立。”马克思认为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应该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而非国家决定市民社会。这与黑格尔的国家观是相矛盾的。 3、关于摩塞尔酒农贫困状况的调查马克思还于1843年1月发表了一篇关于贫困状况的调查,背景是摩赛尔的酒农自关税同盟建立后,受到了更多的压榨,生活更加苦难,马克思提出解决这一问题的主要手段应该是第三方的客观
6、因素。他认为我们在解决国家生活问题的时候,容易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很难对事情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在这里,马克思已经非常清楚的认识到了客观关系对法的决定作用。马克思对现实的这一认识与黑格尔的思想相矛盾,认为黑格尔所说的“合乎理性的东西都是现实的,证明这一点的却正好是非理性的现实性的矛盾,这种非理性的现实性处处都同它关于自己的说法相反,而它关于自己的说法又同它的本来面目相反”。 二、对费尔巴哈思想的继承与超越马克思写作黑格尔法哲学批判还受到费尔巴哈的影响。费尔巴哈批判了黑格尔的唯心主义,重新恢复了唯物主义的权威。他提倡要正确地理解和把握现实生活,必须从世俗基础出发。在费尔巴哈看来,唯心主义和宗教一
7、样,都把人异化了,现实世界才是哲学研究的基础。费尔巴哈已经在马克思之前完成了对黑格尔思辨哲学的批判。在存在决定意识这一观点上,马克思继承了费尔巴哈的唯物史观,但是对于法的起源问题,马克思却并不认同。费尔巴哈提出,“法是某种第二性的东西:有不是法的东西,即超越于法而不同人的规定的东西,先于法而存在”、“法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完全依存于感觉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他认为法是由人的感性派生并依赖于它而存在的,也就是说费尔巴哈的哲学是以人为本的哲学,所以也被称作人本主义的唯物观。这种哲学观与黑格尔的理性主义法学观是根本对立的。马克思批判地继承费尔巴哈的思想的同时,又超越了费尔巴哈的人本主义唯物史观,把它拓展到社会历史领域。 费尔巴哈通过批判把宗教归结到它的世俗基础以后,又重新把人的解放设定在“爱的宗教”中;而马克思则试图真实地深入到这个基础之中,通过现实的革命、通过无产阶级的阶级斗争实现彻底的人类解放。 马克思的思想博大精深,吸引着 国内外的许多著名学者对其研究,尽管人们已经掌握了丰富的文献资料,却还是对马克思的思想存在着许多误解与不解。本人查阅了许多相关资料,依然无法非常透彻地洞悉马克思的许多思想。 本文只是粗略地介绍了马克思写作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思想动机,存在的许多不足之处,还有赖于通过更多的阅读与学习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