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酒店禁带酒水的几点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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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摘要1关键词1一、酒店禁带酒水现象研究1(一)禁带酒水原因及背景1(二)禁带酒水现状2二、酒店禁带酒水的现实思考2(一)侵害了消费者权益2(二)“酒店禁带酒水”的不合法性3(三)尊重酒店民族性4(四)保护了酒店利益4三、关于“酒店禁带酒水”的几点建议5(一)政策制止5(二)公众监督6(三)行业自律6参考文献8致谢9摘要:在日常生活中,酒店“谢绝自带酒水”情况已经屡见不鲜,特别是在一些大中城市,“禁止自带酒水”已成为酒店的“明规则”。“酒店高价酒”、“开瓶费”已是纠缠餐饮业多年并断引发各界人士争论不休的老问题,酒店和消费者更是各执一词,争论不休,针对这一问题,笔者通过实际调查研究,结合自身

2、在酒店的实践,在应用所学专业相关理论的基础上,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深入思考,对其背后利益关系及相关法律空缺进行了深入剖析,并针对酒店禁带酒水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以期为后期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一些建议。关键词:酒店 禁带酒水 利益 法律一、酒店禁带酒水现象研究(一)禁带酒水原因及背景从酒店的角度来说,不允许自带酒水有一定的合理性,酒店是吃饭的场所,酒与菜讲究一定的搭配,如果搭配不好,有可能会出现一些安全问题。如吃柿子类的菜肴不宜喝酒,否则不利于食物的消化吸收,吃胡萝卜不宜喝酒,否则容易在肝脏中产生毒素,诱发肝病,吃海鲜类菜肴不宜喝啤酒,因为海鲜中含有大量的嘌呤物质,经过代谢之后会转化为尿酸,而尿酸过多

3、会导致痛风,经常吃海鲜喝啤酒,可能会引发不同程度的痛风。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消费者都了解这些常识,往往会根据自己的喜好随意搭配酒水,这就存在着一定的危险性,而在事发之后,许多顾客首先考虑到的是酒店的菜肴问题,而不是自带的酒水的问题。笔者所实习的XXX酒店在海鲜季到来时经常会见到一些顾客吃海鲜搭配啤酒的现象,此时店中工作人员会及时前去提醒,避免此类现象的发生。此外,由于酒店不能准确掌握消费者自备酒水的质与量,很容易造成服务等各方面的问题,双方还常常因沟通不够而产生许多误解和纠纷甚至官司。酒店是营利的场所,如果出现类似以上的情况,往往很难争取顾客的详解,出于担心消费者自带的酒水可能会出现安全问题以致责

4、任不好确定的考虑,酒店干脆禁止自带酒水。酒店禁带酒水的另一原因,是因为酒店的酒水可以确保酒店从中获得不不菲的利益。从我国目前情况来看,有关部门对酒店酒水利润没有有作出明确具体规定,工商、物价等部门也没能及时对酒店酒水价格进行监督和检查,再加上各个酒水生产及销售厂家给酒店不同程度提成的诱惑,很多酒店都会以高于市价很多的价格出售酒水,如果禁止顾客自带酒水,就意味着酒店可以以自己定价,获取更多的利润。如笔者所实习的XXX酒店,大部分酒水的利润超过50,有一种酸奶的售价是进价的两倍左右,3元一瓶的饮料有时会卖到20元,80元一瓶的白酒卖到150元等等。(二)禁带酒水现状自从2002年5月,中国旅游饭店

5、行业规范对“禁带酒水”做出行业规定以来,它就无形中成为娱乐、餐饮界的一张保护伞。“饭店可以谢绝客人自带酒水和食品进入餐厅、酒吧、舞厅等场所享用,但应当将谢绝的告示设置于有关场所的显著位置。”很显然,这一行规的出发点合情合理,它是为了保护本行业的利益,促使本行业市场竞争中正常有序发展。但是,却被行业内歪曲利用。进而引发消费者的强烈不满。长期以来,“谢绝自带酒水”一直被称为餐饮业的“霸王条款”,而消费者和商家之间关于自带酒水这个焦点的争议一直不断。从笔者的调查情况来看,各地的中高档酒店几乎都有禁带酒水的规定,只有个别的私人高档会所中的VIP顾客有权利携带酒店中不能提供的某些名品酒水。而当前的一些小

6、型酒店中,由于竞争比较激烈,一些酒店考虑到“回头客”的因素,在“禁带酒水”方面做出了一些让步,小型酒店中取消“自带酒水禁令”有望成为趋势。笔者实习的XXX酒店中,日前就考虑到这一问题,虽然仍然禁止自带酒,但其规定已不如以前那么严格,如指定某些市场价格较为透明或者当地不易买到酒水可以自备等。二、酒店禁带酒水的现实思考(一)侵害了消费者权益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的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

7、选。”因而,消费者进入酒店消费时,是否自带酒水进酒楼、饭店消费是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不得进行限制。该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这就规定明确了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这一权利享有法律保护。而酒店“禁带酒水”行为,却对消费者消费的酒水种类、消费价格进行了强制性的规定,与酒店的菜肴搭配出售,从中赚取不菲的差价,这一定程度上,就单方面剥夺了消费者“自主选择”和“公平交易”的权利。侵害了消费者的法律权益。(二)“酒店禁带酒水”的不合法性一些酒店认为,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是

8、由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制定的,具有行业的明文规定:“饭店可以谢绝客人自带酒水和食品进入餐厅、酒吧、舞厅等场所享用,但应当将谢绝的告示设置于有关场所的显著位置。”但是,此条款是一种格式合同,即经营者单方面出示而不是经由双方约定。而此规范是用来行业自律的,既不是法律,也不是行政规定,仅对协会会员具有约束力,对消费者而言并不具有法律效力。消费者进入酒店消费,消费的内容包括饭菜和酒水两个方面,这是两个不同的消费项目,消费者可以选择其中的任何一个进行消费,即消费者有权利选择自带的酒水。当其选定其中的一项进行消费进,完全有权利不选择另外一项消费,也完全有权利选择自带酒消费。酒店禁带酒水的规定以告示的形式排除

9、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因而,笔者认为这地规定不合法。此外,1997年,北京市商委、物价局、旅游局联合发布了关于饮食、娱乐业禁止以不正当价格年利的规定。规定要求经营餐饮业的企业饮食综合毛利率标准是:五星级宾馆饭店为70%;四星级宾馆饭店为65%;三星级宾馆饭店和特级饮食企业为60%;一、二级宾馆饭店、一级饮食企业为55%;二级饮食企业、特级旅店的餐厅为50%;其他饮食企业和特级以下旅店的餐厅为45%。经营娱乐业的企业,其经营的酒水、食品、冷饮的毛利率不得超过70%。参照这样的规定,

10、如果酒店强行卖给消费者酒水就是一种强制交易行为,就会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而酒店把这种意识以“禁止自带酒水”的告示这种格式条款的形式表达出来,就是在排除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而酒店设置“禁止自带酒水”的最终目的,也不过是要向消费者销售高价的酒水以获得较高的利润。这对于消费者而言,是明显的不公平、不合理。所以,笔者认为,“禁带酒水”虽然是餐饮行规的一部分,但它在保护行业利益的同时排除了消费者的消费自由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并最终演变成为行规掩护下的暴利行为,成为高价销售酒水谋取暴利行业行为,因而是不合法的。(三)尊重酒店民族性我国有56个民族,不同民族有不同的生活习俗,有些民族受传统因素的影响,

11、有禁烟酒的习俗,但是这些民族在商品经济的时代,却会开设具有民族风情的酒店,那么,尊重该民族的民族习俗,是每一个进该类民族酒店顾客要遵守的义务。消费者可以来自不同的地域和民族,但一旦进入民族性较强的饭店,尊重民族习俗是最基本的行为。在笔者实习的XXX酒店附近,有一家回族餐厅,此餐厅不仅不出售酒,更禁止顾客带酒进入。这是因为回族是受伊斯兰教的影响,饮酒是伊斯兰教的严禁行为。在古兰经中,“众信的人们哪!饮酒、赌博、求签只是一种秽行,只是恶魔的行为,故当远离,以便你们成功,恶魔惟愿你们因饮酒和赌博而互相仇恨。”因而,回族受古兰经的影响,严格禁酒,长期以来,养成了不饮酒的良好习惯,并且深刻认识到酒的危害

12、,对孩子从小就进行教育,不许饮酒。回族认为饮酒是不光彩、不应该的,必须严格禁止,现在,回族无论是烈性酒,还是甜酒、啤酒,都在禁止之列。因而,不带酒水进入回族酒店,从一定角度来讲,最对酒店民族性的尊重。(四)保护了酒店利益笔者实习的XXX酒店就是一家禁带酒水的酒店,该酒店规定:酒店禁止自带酒水,自带酒必须交“开瓶费”。如果消费者前来消费,原则上是不可以自带酒水的,如果出现消费者自带酒水,无论是出于价格考虑,还是出于助兴,原则上酒店都是不允许的。如果一定要喝自带的酒水,则要收取开瓶费,XXX开瓶费为20-100元不等,红酒、白酒“开瓶费”每瓶30元,洋酒每瓶60元。笔者了解到,周围一些酒店中,甚至

13、对于本酒店出售的酒,也要收取“开瓶费”,其中ZZZ酒店中,对于好一点的酒,或者是酒店的某些种类的酒,开瓶费为酒价的20%。具体价格可以和酒店工作人员进行协商,普通包厢和豪华包厢的开瓶费又不尽相同。针对此问题,许多进店消费的顾客尚都能接受,但是很显然可以看到许多顾客的不满情绪。据笔者了解,“开瓶费”的多少是在参考同行标准的基础上,根据酒店客人自带酒水的比例和数量,结合员工的工资结构中酒水奖的比重以及客人的接受程度而算的。如果酒店在当地的竞争力比较大,那么收到的费用就较好,如果竞争力稍差,则会相应减少开瓶费或者干脆不收取此费用。所以,虽然绝大多数的酒店对消费者自带酒水都要收取开瓶费或者是服务费,但

14、是收费多少却不尽相同,有些酒店按酒的价格折算,有些按数量计算,总之开瓶费少则几十元,多则几百元,总是免不了的。但是酒店的这一笔收入,却是极为可观的。在酒店酒水价格方面,据笔者调查发现,如以被调查,酒店酒水价格一般比市场价高出20%-50%。酒水中差额最大的是白酒,差额最小的是啤酒。XXX酒店中,超市标价15.3元的酒XXX酒店价格为35元,价差19.7元;超市售价14.5元/瓶的酒,酒店标价38元,价差23.5元,高出市场价格的一倍以上;长城干红葡萄酒中,市场价在三四十元左右,但酒店的酒水单上是68元、88元或128元;青岛啤酒价格为15元每瓶。一些饮料、果汁的价差幅度也很大,超市价6元的某饮

15、料,酒店为15元一瓶。如汇源果汁、桃汁超市价一般在12元左右的饮料,酒店标价为28元。如果是按批发来说,差价最高的是500ml装53度普通茅台白酒,酒店平均售价为2247.87元,平均批发价为1775元,差价为472.87元。其余依次为500ml装52度五粮液白酒,差价为472元;500ml装39度五粮液白酒,差价为357.07元。所以说,酒店在销售酒水上,酒店的营利是较高的。许多酒店都存在着通过推销自己的高价酒水从而获取高额利润的情况。笔者做过统计,一般情况下酒水费用要占酒席费用的35%以上。酒店饭店的的一些装修、酒具的使用消毒、服务员的劳动都要投入,那么酒水的高价中,其实还包含了这些设备、

16、环境、服务的费用。而这一点,也正是酒店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的真正原因。三、关于“酒店禁带酒水”的几点建议笔者认为,禁止自带酒水的实质是一种强制性的搭售服务,要尽快解决这一问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一)政策制止酒店的“禁带酒水”是一种霸王条款,但由于没有明确的罚则,无法对饭店进行处罚,才导致这种情况愈演愈烈。为此,笔者认为,对于餐饮行业的一些陈旧行规,如“谢绝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类的霸王条款,政府方面应该给出明确的指示,紧急叫停,绝不能让这些不合法的行规成为行业的护身符。政府应当及时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这一行为做出明确的规定,各地方也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修改当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条

17、例,如增加“餐饮经营者不得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饮料,不得强制消费;也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开瓶费等费用”等方面的内容。取消酒店禁止自带酒水这一不合理做法,遏制酒店的违法行为,从而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下放有关部门也要尽快健全相关法规,对依然执行这一陈旧行规的酒店施以相应的惩罚,如可以在地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增加“从事餐饮、娱乐业的经营者不得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饮料,不得收取“开瓶费”等不合理费用,否则将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被责令停业整顿”的相关规定,明确对这种行为的处罚措施,给消费者和餐饮企业一个相对公平的消费环境。只有在法律上保障了消费的者的合法权益,这一行为才有可能得到合理

18、的制止。(二)公众监督“禁止自带酒水”问题长期得不到合理的解决,其原因之一就在于公众没有进行合理的监督,许多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可能会出于面子或者自身行为无力的考虑,对这一问题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对于他们来说,“禁带酒水”是一个普遍的现象,大家都默认这一不合理的事实,即使是自己提出异议,也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酒店的气焰,因而,笔者认为,以上述法律制度得以实现的基础上,离不开公众的监督。如果公众能够积极举报这种不合法的行为,抵制这种非法的消费服务方式,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相信通过公众共同努力, “销售高价酒水”、“收取高开瓶费”的酒店行为将无处可逃,在这些酒店得到

19、相关部门的合理制止之后,“禁带酒水”现象方可能得到有效的缓解。(三)行业自律从2002年餐饮行规“禁带酒水”出台以来,至今已有十年之久,在此期间,酒店与消费者关于“禁带酒水”现象一直争论不休,其最根本原因,无非是经济原因,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讲究适者生存,优胜劣汰。因而,笔者认为,餐饮行业应从长远利益出发,考虑自身的发展与日后的竞争,做到行业自律,从自从方面破除行业陈规,争取更多的消费者前来消费。表面上看,好像没有了法律强制规定,饭店就可以不让消费者自带酒水,决定权在饭店手里,但是,在实际上,真正拥有决定权的还是消费者。经营者有自主经营权,可以决定是否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消费者有自主选择权,可

20、以选择去这家饭店吃饭,也可以选择去那家。这两种权利之间,是没有根本冲突的,真正聪明的商家,也不会只顾眼前利益。问题的根本原因,其实就是酒水价格问题,如果酒店能够相应降低酒水价格,消费者也就没有必要自带酒水。针对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可以由工商部门牵头,召开由媒体、民政、工商联、旅游饭店行业列席相关会议,针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的讨论,对当前社会中各行业人士对此问题观点、态度做综合的调查研究和分析,从多角度入手,对当前现状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特别是酒店行业,应由商会相关负责人出面,从长远利益考虑,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系列活动,对行业陈规陋习,做出适当的调整,不再统一规定“禁带酒水”相关事宜,尽快采取

21、措施降低酒水价格,督促会员酒店建立平价酒水销售超市等。而一些有条件的酒店,可以在行业内起模范带头作用,试在店内建立了平价酒水超市,提供与市场价格一致的酒水,吸引更多的消费者。根据笔者在实习中的发现,一些价格相对来说较为公平的酒水更容易吸引顾客,而在行业内部,消费者更喜欢到一些与市场价差别较小的酒店进行消费。笔者相信,如果旅游餐饮行业能够做到适度自律,将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最佳途径,而公平的价格对于消费者来说,是一个良好的预兆,如果能做到这一点,长期以来,酒店从量的角度出发,依然可以达到如今的盈利水平,并且获得更多消费者的认可。 参考文献1陈爱和.禁带酒水:“行业惯例”还是“霸王条款”?J.中国乡镇

22、企业,2006(11):67-682郭琛.论消费者选择权的边界对“谢绝自带酒水”的思考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4):67-693姜玉梅、陈珊.从经济法视角看“开瓶费”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8(4):198-2024张朝霞.“自带酒水”问题的法律探析J.科协论坛,2007(6):263-2655于国民.关于“酒店禁带酒水”的几点法律思考J.现代经济信息,2010(24):36-386李艳芳.经济法案例分析(第二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7李昌麒、许明月.消费者保护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8李剑.消费者选择权与竞争法的逻辑A.王晓晔.反垄断法立法热点

23、问题C.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9赖源河.公平交易法新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致谢论文即将完成之际也是我的学业暂时告一段落的时候,心情十分不平静。首先要感谢我的论文指导老师*,没有导师的耐心指导和帮助,我不可能走到今天,从一开始的选题、阅读文献、撰写提纲、完善文章一直到最后一遍又一遍的修改论文,*老师都给予了无私的帮助和教导。导师不仅教给我许多知识,带给我许多能力,导师本身对工作、对生活的态度也都时刻深深影响着我,也必将影响我今后的人生之路。在此,我再一次向*老师表示衷心的感谢!与此同时,非常感谢*大学*学院的所有老师们精彩授课与思想启迪!感谢我的最最亲爱的家人,正式你们的支持,才让我走到了今天。感谢你们的理解和支持使我能够专心完成我的学业!祝福大家在今后事业一帆风顺,万事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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