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货款支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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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贸易货款支付(上)2010-05-26 22:03第一节支付工具 国际货款的收付,采用先进结算的较少,大多使用非先进结算,即使用代替现金作为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的信用工具来结算国际间的债权债务。 即金融票据,它是可以流通转让的债权凭证。主要有汇票、本票和支票。 一、汇票 1、定义:汇票(Bill of Exchange,Draft)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我国票据法) 各国广泛采用的英国票据法的定义为:汇票是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要求见票时或在将来的固定时间或可以确定的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的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

2、件的书面支付命令。 2、必备内容:按照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规定,汇票应具备的几个必要项目是:(1)必须写明“汇票”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命令;(3)一定金额;(4)付款期限;(5)付款地点;(6)受票人,又称付款人,即接受支付命令付款的人。在进出口业务中,通常是进口人或其指定的银行;(7)收款人,即受领汇票所规定金额的人。在进出口业务中,通常是出口人或其指定的银行;(8)出票日期;(9)出票地点;(10)出票人签名。 我国票据法规定:(1)必须写明“汇票”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命令;(3)一定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缺一不可,否则无

3、效。 3、种类 (1)按出票人的不同:银行汇票(银行银行)和商业汇票(商号或个人商号、个人或银行) (2)按有无随附商业单据:光票(银行汇票多为光票)和跟单汇票 光票(Clean Bill)即汇票本身不附带货运单据。 光票的流通全靠出票人、付款人或转让人的信用。国际结算中,一般仅限于贸易从属费用、货款尾数、佣金等的托收或支付时使用。银行汇票多为光票。(托收业务中经常用到) 跟单汇票(Documentary Bill)即需要附带提单、商业发票、装箱单等货运单据才能进行付款的汇票。国际结算中,大多采用跟单汇票作为结算工具。商业汇票多为跟单汇票,国际贸易中经常使用。 (3)按付款时间的不同:即期汇票

4、和远期汇票 即期汇票(Sight Bill, Demand Bill),即见票即付汇票,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后付款人立即付款的汇票。 远期汇票(Time Bill, Usance Bill)是指在一定期限或特定日期付款的汇票。 远期汇票的付款日期的表示方法: 见票日后若干天付款(Atdays after sight) 出票日后若干天付款(Atdays after date) 提单签发日后若干天付款(Atdays after date if Bill of Lading) 某一特定日期(Fixed Date) 4、汇票的使用 即期汇票使用程序:出票提示(付款提示)付款 远期汇票使用程序:出票提

5、示(承兑提示)承兑(付款提示)付款 如果汇票需要流通转让,通常要经过背书。 (1)出票(Issue):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汇票交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汇票的出票行为是各项票据行为的开端,是基本的汇票行为。相对地,其余的汇票行为则称为附属汇票行为。 在出票时,对收款人有三种写法:限制性抬头:这种抬头的汇票不能流通转让,只限收取货款;指示性抬头:除公司可以收取票款外,也可经背书转让第三者;持票人或来人抬头:“付给来人”,无须经由持票人背书,仅凭交付汇票即可,一般不使用。 (2)背书(Endorsement):是指持票人在汇票的背面签名和记载有关事项,并把汇票交付被背书人的行为。是转让汇票权利的

6、一种法定手续。“前手”对“后手”负有担保汇票必须被承兑或付款的责任。 受让人在受让汇票时,要按汇票的票面金额扣除从转让日到汇票付款日止的利息后将票款付给出让人,这种行为叫“贴现”。 汇票的背书有三种方式:限制性背书,即不可转让背书,指背书人兑支付给被背书人的指示带有限制性的词语;空白背书,即不记名背书或略式背书,指背书人只在票据背面签字,而不指定被背书人,与来人抬头汇票一致;指示性背书,又称“特别背书”、“记名背书”,指背书人在票据背面签名,并指明被背书人名称或其指定人,可继续进行转让。 要特别说明的是,背书不得附有条件。我国票据法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国外可以有条件背书,但这仅对背书人与被

7、背书人起作用。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无效。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3)提示(Presentation):持票人将汇票提交付款人要求承兑或要求付款的行为叫做提示。即期汇票只须提示一次,即提示付款;远期付款有两次提示,提示承兑和提示付款。 (4)承兑(Acceptance):指远期汇票的付款人明确表示同意按出票人的指示,于票据到期日付款给持票人的行为。付款人在汇票上写明“承兑”字样,注明承兑日期,并由付款人签字,交还持票人。 要注意,承兑人应是无条件地表示承兑。如果承兑的同时附加了一定的限制条件,包括以对方提交某种贸易单据为付款条件,或对付款时间、地点、金额等等的限制。承

8、兑应当是无条件的,则持票人可以视限制条件的承兑为拒绝承兑。假如持票人愿意接受限制承兑,则必须征得出票人和前手的同意,否则,出票人和前手即可以解除对汇票所承担的义务。 (5)付款(Payment):付款人向持票人支付汇票金额的行为。汇票退还付款人存查。 (6)拒付与追索(Dishonor and Recourse):承兑提示时遭到拒绝承兑,或付款提示时遭到拒绝付款,都称退票或拒付。此外付款人拒不见票、死亡、宣告破产,以致付款事实已不可能时,也称拒付。 如汇票在合理时间内遭拒付,对持票人立即产生追索权,他有权向背书人、出票人、即其前手请求其偿还汇票金额及费用。 行使追索权的条件是:持有合格票据。只

9、要汇票上没有免作拒付通知的记载,遇退票时持票人就应找当地公证人或法院等作成拒绝证书,同时应将退票的事实和原因通知前手。守时:持票人作承兑提示或付款提示、作成拒绝证书以及将拒付事实通知其前手均必须在法定的时间内完成。 拒绝证书(Protest):是由拒付地点的法定公证人作出证明拒付事实的文件。英国票据法规定:外国汇票遇到付款人退票时持票人须在退票后一个营业日内做成拒绝证书。 二、本票 1、定义:本票(Promissory Note)是一人向另一人签发的,承诺即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英国票据法:本票是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保证于见票时或定期或在可以

10、确定的将来的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的书面承诺。 简而言之,就是出票人对受票人承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 2、记载事项:(1)必须写明“本票”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3)一定金额;(4)收款人;(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名。缺少一项则本票无效。 3、种类:商业本票和银行本票。 商业本票有即期和远期之分;银行本票都是即期的。并且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银行本票仅限于央行审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签发。 4、与汇票的区别: 基本当事人不同。本票有两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和收款人,是承诺式票据;汇票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是委托式票据。 份数不同

11、。本票只能一式一份,而汇票可以一式多份,银行汇票除外。 承兑不同。本票无须承兑。 主债务人不同。本票由出票人负责;汇票则不同,承兑前是出票人,承兑后是承兑人。 责任不同。国际本票遭到退票,不须做成拒绝证书。汇票则要求。 三、支票 1、定义:支票(Cheque)是一人向另一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英国票据法:支票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 2、记载事项:(1)必须写明“支票”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一定金额;(4)付款人;(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名。缺少一项则支票无效。 按各国票据法的一般规则

12、,支票的出票人必须按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因此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否则视为空头支票。签发空头支票是违法的。 3、种类:支票都是即期的。有效期为10天。 我国支票可分为现金支票和转帐支票。用以支取现金或转帐均应分别在支票正面注明。 另有普通支票,可支现也可转帐,用于转帐另行在正面注明。 国际上,支取现金和转帐可自主选择,但一经划线,则只能转帐而不能取现,即“划线支票”和“未划线支票”。在票面上左上角划有两条平行线,只有出票人和持票人有权划线。 此外,按各国票据法,支票可由付款银行加“保付”字样并签字成为保付支票,有利于流通。第二节汇付与托收支付方式从资金

13、的流向与支付工具的传递方式,分为顺汇和逆汇两种方法。顺汇是指资金的流动方向与支付工具的传递方向相同。汇付采用的是顺汇。逆汇是指资金的流动方向与支付工具的传递方向相反。托收方式采用的是逆汇。一、汇付又称汇款,指付款人主动通过银行或其他途径将款项汇交收款人。是最简单的国际货款结算方式。1、当事人:汇付有四个当事人,即汇款人、汇出行、汇入行和收款人。(1)汇款人,remitter,即付款人,通常是进口人、买方或其他经贸往来中的债务人。(2)汇出行,remitting bank,通常是进口人或债务人所在地银行。(3)汇入行,receiving bank,又称解付行(paying bank),即接受会出

14、航的委托,解付汇款的银行。通常是汇出行的代理行,收款人所在地银行。(4)收款人,payee,通常是出口人,或卖方或其他经贸往来中的债权人。2、种类及其业务程序:根据不同的汇款方式,分电汇、信汇和票汇三种(1)电汇(T/T),汇出行接受汇款人委托后,以电传、电报、环球银行间金融电讯网络(SWIFT)等方式将付款委托通知收款人当地的汇入行,委托它将一定金额的款项解付给指定的收款人。汇出行在发电后,为防止传递电文有误,通常还应立即以航空信件向汇入行寄发“电汇证实书”供汇入行查对。电汇因其交款迅速,在三种汇付方式中使用最广。但因银行利用在途资金的时间短,所以电汇的费用比下述信汇的费用高。汇入行解付货款

15、后,除向汇出行收回垫款或邮寄付讫借记通知进行转帐外,应将收据寄交汇出行,以便在必要时交给汇款人作凭证。(2)信汇(MT)。信汇和电汇的区别,在于汇出行向汇入行航寄付款委托,所以汇款速度比电汇慢。因信汇方式人工手续较多,目前欧洲银行已不再办理信汇业务。业务流程与电汇一致。(3)票汇(DD)。票汇是以银行即期汇票为支付工具的一种汇付方式。由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开立以其代理行或账户行为付款人,列明汇款人所指定的收款人名称的银行即期汇票,交由汇款人自行寄给收款人。由收款人凭票向汇票上的付款人(银行)取款。3.汇付方式的性质及使用(1)性质:由于在进出口贸易使用汇付的过程中,银行只提供服务而不提供信用

16、,所以汇付方式属于商业信用的性质(2)使用:由于商业信用不如银行信用可靠,所以汇付在实际业务中,除对本企业的联号或分支机构和个别的极可靠客户用以预付货款以及交货后付款、随订单付现,统称赊账交易外,主要用于定金、货款尾数,以及佣金、费用等的支付。大宗交易使用分期付款或延期付款办法时,其货款支付业常采用汇付方式。此外,在预付货款的交易中,进口人为了减少预付风险,还可以使用凭单付汇的做法。即:进口人先通过当地银行(汇出行)将货款以信汇或电汇的方式汇给出口地银行(汇入行),指示汇入行凭出口人提供的某些指定的单据和装运凭证付款给出口人。汇入行根据汇出行的指示向出口人发出汇款通知书,作为有条件付汇的依据。

17、出口人根据汇款通知书向汇入行提交与通知书相符的单据并凭以向汇入行取得汇款。由于汇款在尚未被收款人支取前是可以被撤销的,所以出口人在收到汇入行的汇款通知书后,应尽快发运货物,并从速向汇入行交单支款,以防货物已发运而货款被撤,造成被动。因而凭单付汇只适用现货交易。4、跟单托收方式下的资金融通在跟单托收方式下,进出口人可采用出口押汇和凭信托收据借单两种方式向银行获得资金融通。(1)托收出口押汇 (向出口人融资):托收出口押汇是指由托收银行以买入出口人向进口人开立的跟单汇票的办法向出口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实质是出口企业以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作抵押品,由银行叙做的一种抵押贷款。是偶有使用的一种融资方式

18、。做法:出口人发运货物开出以进口人为付款人的汇票 委托银行代为托收托收行买入跟单汇票及所附单据(类似于票据贴现,即银行扣除部分利息)虽然有利于出口人的资金融通,加速资金周转和扩大业务量。但是由于缺乏第三者,特别是没有其他银行信用作保,托收银行叙做托收出口押汇风险较大。在实际业务中托收银行在信用可靠的前提下,方愿酌情做跟单托收下的出口押汇。(2)凭信托收据借单(代收银行向进口人提供的信用便利) :又称进口押汇,在托收业务中,是代收银行给予进口人凭信托收据(T/R)提货便利的一种向进口人融通资金的方式。信托收据(trust receiptT/R):是进口人向银行借单(借货运单据)时提供的一种书面信

19、用担保文件,用以表示出据人愿意以代收银行的受托人身份代为提货、报关、存仓、保险、出售,同时承认货物的所有权仍属银行。做法:进口人承兑汇票出具信托收据向银行借取货运单据提货出售货物后在汇票到期日偿还代收银行,收回信托收据。D/P?T/R “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出口人在办理托收申请时指示银行允许进口人在承兑汇票后可以凭信托收据先行借单提货,日后进口人如到期不能付款时,则与银行无关,一切风险概由出口人自己承担。5、托收方式的性质及作用(1)性质:商业信用、逆汇方式(2)作用:调动进口人的经营积极性;提高交易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扩大销售,常被用作非价格竞争的手段6、使用托收应注意的问题(1

20、)必须深入调查进口人的资信情况、经营能力和作风,掌握有关商品的市场信息,在此基础上指定授信额度、控制成交金额与交货进度。一般只使用付款交单。(2)代收行的选择最后由托收行决定。(3)原则上,在出口业务中,使用托收时应由我方办理保险。如限于对方所在国的规定,必须由其办理保险,除在货物装运后及时通知对方投保外,可由我方加保“卖方利益险”,这是一种特殊的独立险别,一般按所投保险险别正常费率的25计收,只适用于托收或赊销的交易。(4)采用远期付款交单要慎重。有些国家的银行会讲D/P改作D/A处理。(5)对外贸易管制和外汇管制较严的国家,使用托收时要特别谨慎。对须领取进口许可证的商品在成交时应规定进口人

21、将许可证或相关证明在发运前寄达,否则不予发运。(6)填写运输单据时一般做空白抬头并加背书。如需做代收行抬头,应先与银行联系并经认可后办理。被通知人一栏必须详细列明进口人的名称和地址,以便承运人到货后及时通知。(7)严格按合同规定装运货物,制作单据。另外,关于代收手续费和其他相关费用,规则中规定除托收指示书中特别注明者以外,原则上应由托收的一方负担委托人所在国以外的费用。 二、托收指由接到委托指示的银行处理金融单据和/或商业单据以便取得承兑或付款,或凭以承兑或付款交出商业单据,或凭其他条件交出单据(托收统一规则)。是国际结算中常见的一种方式。1、当事人:四个基本当事人,委托人、托收行、代收行和付

22、款人。(1)委托人(Principal):在托收业务中,委托银行向国外付款方收款的人就是托收委托人,因为是由他开具托收汇票的,所以也称出票人。通常就是卖方。(2)托收行(Remitting Bank):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负责办理托收业务的银行就是托收行。由于托收行地处出口地国家,将转而委托进口地银行代为办理此笔托收业务的汇票提示和货款收取事宜,必须将单据寄往进口地代理银行,所以托收行也称寄单行。(3)代收行(Collecting Bank):接受托收行的委托代为提示汇票、收取货款的银行就是代收行。(4)付款人(Payer或Drawee):代收行根据托收行的指示向其提示汇票、收取票款的一方就是付

23、款人,也是汇票的受票人。(5)有时还可能有以下当事人:提示行(Presenting Bank)是向付款人提示单据的代收银行。一般的,就是于托收行有代理关系的代理行。需要时的代理:即委托人的代表,是委托人指定的在付款地戴维照料货物存仓、转售、运回或改变交单条件等事宜的代理人。按托收统一规则的规定,委托人如需指定需要时的代理人,应对授予其的具体权限在托收委托书和托收申请书中作出明确和充分的指示。否则,银行对代理的任何指示可以不予理睬。另外托收行可以利用也可以不利用委托人指定的银行作代收行。2、托收的种类: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1)光票托收(Clean collection):指出口商仅开具汇票而

24、不附商业单据(主要指货运单据)的托收。光票托收并不一定不附带任何单据,有时也附有一些非货运单据,如发票、垫款清单等,这种情况仍被视为光票托收。光票托收的汇票,在期限上也应有即期和远期两种。但在实际业务中,由于一般金额都不太大,即期付款的汇票较多。可用于货款尾款、小额货款、贸易从属费用和索赔款的收取。(2)跟单托收(Documentary Collection ):指附有商业单据的托收。卖方开具托收汇票,连同商业单据(主要指货物装运单据)一起委托给托收行。跟单托收也包括不使用汇票的情况。为区别与信用证,我国习惯上称托收为“无证托收”。按交付货运单据条件的不同,跟单托收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两种、

25、付款交单:卖方的交单必须以买方的付款为条件。即出口人将汇票连同货运单据交给银行托收时,指示银行只有在进口人付清货款时,才能交出单据,按支付时间的不同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承兑交单:指出口人的交单以进口人的承兑为条件。只适用于远期汇票托收。3、跟单托收的一般业务流程合同(1)即期付款交单出口人按合同规定装货后,填写托收申请书,开立即期汇票,连同货运单据(或不开立汇票仅将货运单据)交托收行委托代收货款。托收行根据托收申请书缮制托收委托书连同汇票(或没有汇票)、货运单据寄交进口地代收银行委托代收。代收行按委托书的指示向进口人提示汇票、单据(或仅提示单据)进口人审单无误后付款。代收行交单代收

26、行办理转帐并通知通知托收行款已收妥。托收行向出口人交款。(2)远期付款交单出口人开立远期汇票从同图1代收行按照委托书的指示向进口人提示汇票与单据,进口人经审核无误在汇票上承兑后,代收行收回汇票与单据。进口人到期付款同图1(3)承兑交单出口人按合同规定装货后填写托收申请书,开立汇票,连同货运单据交托收行,委托代收货款。托收行根据托收申请书缮制托收委托书,连同汇票、货运单据寄交代收行委托代收。代收行按照托收委托书的指示,向进口人提示汇票与单据,进口人在汇票上承兑,代收行在收回汇票的同时,将货运单据交给进口人。进口人到期付款。代收行办理转帐并通知托收行,款已收妥。托收行向进口人交款。 第三节国际保理

27、、分期付款和延期付款一、国际保理(全称国际保付代理业务,简称保理或出口保理)指保理商向出口商作无追索权的买单。它是国际贸易中在以托收、赊账等方式结算货款的情况下,保理商向出口商提供的一项包括对方资信调查、百分之百的风险担保、催收应收帐款、财务管理以及融通资金等的综合性财务服务。有关当事人:出口商(供应商),保理商,债务人(进口商)。采用保理对出口人来说,不仅有助于识别客户资信,可以放手成交,增加交易机会,而且还利于加速资金周转,最主要的是收款没有风险。只要出口人认真履行合同就没有后顾之忧,至于保理费和利息支出,由于进口人免去了开立信用证的费用,可以通过适当提高售价,全部或部分的转嫁个进口商。因

28、此,它有最初的作为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的有益补充逐渐成为近年广泛使用的支付方式。但是出口企业必须注意要严格按照合同规定交付货物,提交单据,并且保理商只承担协议规定的信用额度的风险。采用保理方式出口企业可以通过三种方式从银行或保理公司获得融资:(1)出口合同抵押贷款,银行在不超过信用额度的条件下,按合同金额的7080核贷;(2)凭货运单据向银行或保理公司申请发票金额的80预垫货款;(3)凭发票和汇票申请贴现。二、分期付款和延期付款1、分期付款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规定,在产品投产前,买方可采用汇付方式,先交部分货款作为订金,卖方在买方付出订金前,应向买方提供出口许可证复印件和银行开具的保函。除订金外,其余

29、货款可按不同阶段分期支付,买方开立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即期付款。但最后一笔货款,一般是在交货或卖方承担质量保证期满时付清。货物所有权则在付清最后一笔货款时转移。在分期付款条件下,货款在交货时付清或基本付清。因此,按分期付款条件所签定的合同是一种即期合同。2、延期付款在成套设备和大宗交易的情况下,由于成交金额较大,买方一时难以付清全部货款,可采用延期付款的办法。其做法是,买卖双方签定合同后,买方一般要预付一小部分货款作为订金。有的合同还规定,按工程进度和交货进度分期支付部分货款,但大部分货款是在交货后若干年内分期摊付,即采用远期信用证支付。延期支付的那部分货款,实际上是一种赊销,等于是卖方给买方提

30、供的一种商业信贷,因此买方应承担延期付款的利息。在延期付款条件下,货物所有权一般在交货时转移。与出口信贷结合使用。3、分期付款与延期付款的区别采用延期付款时,其做法虽与分期付款类似,但二者有所不同,主要区别有以下几点:(1)货款清偿程度不同采用分期付款,其货款是在交货时付清或基本付清;而采用延期付款时,大部分货款是在交货后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分期摊付。(2)所有权转移时间不同采用分期付款时,只要付清最后一笔款项,货物所有权即行转移;而采用延期付款时,货物所有权一般在交货时转移。(3)支付利息费用不同采用分期付款时,买方没有利用卖方的资金,因而不存在利息问题;而采用延期付款时,买方利用了卖方的资金

31、,故除支付应付货款外,还由于赊销而产生了利息。延期付款是买方利用外资的一种形式,一般货价较高。因此,在按延期付款条件签定合同时,应结合利息、费用和价格等因素进行考虑,权衡得失,然后作出适当抉择。 第四节信用证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银行参与国际贸易结算时的角色已从仅提供服务转变到既提供服务,又提供信用和资金融通。信用证就是在此基础上产生的,它实质上是信用危机的产物。一、信用证概要1、定义: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 是银行开立的有条件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即:(开证行)根据买方(开证申请人)的请求,或自己主动向卖方(受益人)开立的一定金额的,并在一定期限内凭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

32、证内所规定的单证,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2、信用证的当事人信用证的基本当事人:开证申请人(applicant;opener)、开证行(opening bank;issuing bank)、受益人(beneficiary)(1)开证申请人(applicant),又称开证人(opener),指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一般为进出口业务的买方。有时也可能由银行自己主动开证,即为其自身开证。此时则没有开证申请人。(2)开证银行(opening bank,issuing bank),也称开证行,指接受开证人委托或为其本身开立信用证的银行,一般为进口地银行。开证银行开出信用证后,即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3)

33、受益人(beneficiary),指信用证上所指定的有权使用该证的人,一般为进出口业务的卖方。受益人通常也是信用证的收件人(addressee),他有按信用证规定签发汇票向指定的付款银行索取价款的权利,但也在法律上以汇票出票人的地位对其后的持票人负有担保该汇票必获承兑或付款的责任。此外还有其他当事人,通知行、保兑行、付款行等。(4)通知行(advising bank,notifying bank),指接受开证行的委托,将信用证通知受益人的银行。一般为出口地银行,且通常是开证行的代理行或分行。通知行只证明信用证的真实性,无其他义务。(5)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又称押汇银行,

34、是指愿意买入或贴现受益人交来跟单汇票的银行。议付银行可以是由开证银行在信用证条款中指定的银行,也可以是非指定的银行。(议付行的付款有追索权)(6)付款银行(paying bank,drawee bank),指信用证上指定的付款银行。一般为开证行,但有时也可能是受开证行委托代为付款的另一家银行。付款银行通常是汇票的受票人,故也称受票行(drawee bank)。(付款行如同一般的汇票受票人,一经付款,即使事后发现有误,对受款人也无追索权)(7)偿付行(reimbursing bank),也称清算银行(clearing bank),是指受开证行的指示或授权,对有关代付行或议付行的索偿予以照付的银行

35、。(此偿付不为终局性付款,因为偿付行并不审查单据、不负单证不符之责。开证行在见单后发现单证不符时,可直接向寄单的议付行、代付行追回已付讫的款项)(8)保兑行(confirming bank),是指应开证行请求在信用证上加具保兑的银行,它具有与开证行相同的责任和地位。(付款或议付后无追索权)(9)承兑行(accepting bank),对承兑信用证项下的单据,经审核确认与信用证规定相符时,在汇票正面签字承诺到期付款的银行。(10)转让行(transferring bank),是应受益人的委托,将可转让信用证转让给信用证的受让人即第二受益人的银行。(转让行一般为通知行,也可是议付行、付款行或保兑行

36、)(11)受让人(transferee),也称第二受益人(second beneficiary),在可转让信用证条件下,受益人有权将信用证总金额的全部或一部分转让另一出口人使用,该出口人即为受让人。3、信用证的内容:目前信用证虽无统一格式,但其基本内容大致相同,总的来说就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有关条款与要求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再加上银行保证。二、信用证的收付程序信用证的支付程序一般包括:订立合同、申请开证、开立信用证、通知信用证、审证、改证、交单议付等环节。以常见的即期不可撤消跟单信用证为例 1、订立合同:在合同中规定采用信用证方式支付货款。其中一般还应规定开证行、信用证的类型、金额、到期日、信用

37、证开立并送达卖方的日期等。2、申请开证:开证申请人即为合同的进口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向所在地银行申请开证。申请开证时,申请人应填写并向银行递交开证申请书,开证申请书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指示银行开立信用证的具体内容,该内容应与合同条款相一致,是开证行凭以向受益人或议付行付款的依据。对于这一部分内容,申请人也可附上合同,由银行据以缮制信用证后交申请人确认。二是关于信用证业务中申请人和开证行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声明。其基本内容包括:申请人承认在付清货款前开证行对单据及其代表的货物拥有所有权,必要时,开证行可以出售货物,以抵付进口人的欠款;承认开证行有权接受“表面上合格”的单据,对于伪造单据、货

38、物与单据不符或货物中途灭失、受损、延迟到达,开证行概不负责;保证单据到达后如期付款赎单,否则,开证行有权没收申请人所交付的押金,以充当申请人应付价金的一部分;承认电讯传递中如有错误、遗漏或单据邮递损失等,银行不负责任。开证申请书内容应完整明确,为防止混淆和误解,不要加注过多的细节。申请人申请开证时,应向开证行交付一定比例的押金或其他担保品,押金为信用证金额的百分之几到几十,其高低由开证行规定,与申请人的资信和市场行情有关。对于资信良好的客户,有的银行会授以一定的开证额度,在规定额度内开证,可免交保证金。3、开证:开证行接受申请人的开证申请后,应严格按照开证申请书的指示拟定信用证条款,有的草拟完

39、信用证后,还应送交开证申请人确认。开证行应将其所开立的信用证由邮寄或电传或通过SWIFT电讯网络送交出口地的联行或代理行,请他们代为通知或转交受益人。通知行的主要责任是鉴定信用证签名或电传密押的真实性,而且,受益人如有问题也可通过这家银行进行查询。信用证的开证方式有信开(Open by Airmail)和电开(Open by te1ecommunication邮)两种。前者是指开证行以航邮将信用证寄给通知行;电开即是由开证行将信用证加注密押后以电讯方式通知受益人所在地的代理行,即通知行,请其转知受益人。电开方式又分“全电开证”和“简电开证”。“全电开证”是将信用证的全部内容加注密押后发出,该电

40、讯文本为有效的信用证正本。“简电开征”是将信用证主要内容发电预先通知受益人,银行承担必须使其生效的责任,但简电本身并非信用证的有效文本,不能凭以议付或付款,银行随后寄出的“证实书”才是正式的信用证。如今大多用“全电开证”的方式开立信用证。4、通知:通知行收到信用证后,经核对签字印鉴或密押无误,应立即将信用证转知受益人,并留存一份副本备查。通知行通知受益人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将信用证直接转交受益人;另一种是当该信用证以通知行为收件人时,通知行应以自已的通知书格式照录信用证全文经签署后交付受益人。这两种形式对受益人来说,都是有效的信用证文本。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如通知行无法鉴别信用证的表面真

41、实性,它必须毫不迟延地通知开证行说明它无法鉴别,如通知行仍决定通知受益人,则必须告知受益人它未能鉴别该证的真实性。5、审证、交单、议付:受益人收到信用证后,应立即进行审核,如发现信用证中所列条款内容与买卖合同不相符合,或者不符合有关国际惯例(主要是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规定,应即通知申请人要求修改,申请人向开证行提交修改申请书,开证行作成修改通知书后按原来信用证的传递方式交付通知行,经通知行审核签字密押无误后转知受益人。受益人对信用证的内容审核无误,或收到修改通知书审核后可以接受,即可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发运货物,缮制并取得信用证规定的全部单据,开立汇票(或不开汇票,视信用

42、证规定),连同信用证正本和修改通知书(如果有修改通知书),在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和交单期内,递交给通知行或与自己有往来的银行或信用证中指定的议付银行办理议付。议付是受益人利用信用证取得资金融通的一种方式。即由受益人向上述当地银行递交信用证规定的全套单据,银行在单证一致的前证下,扣除了预付款的利息和手续费后,购进受益人出具的汇票和全套单据。俗称“买单”,又称“出口押汇”。议付是可以追索的。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如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清楚表明适用于议付,则开证行对议付行承担了付款责任。如果开证行在信用证中表明该证适用于付款或承兑方式,则开证行并不对买单银行承担信用证所规定的付款责任,该行此时可作为汇

43、票的善意持票人或受益人的委托人向开证行索偿。即使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指定了议付行,议付行也不承担必须议付的责任。信用证也不禁止受益人直接向开证行交单。但通常议付是受益人获取货款的一种最为安全快捷的方式。 6、索偿:议付行议付后,取得了信用证规定的全套单据,即可凭单据向开证行或其指定银行请求偿付货款。如果开证行未在信用证内指定其他银行,则议付行应将单据寄交开证行;若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指定了一家付款行,则议付行应将单据寄交指定付款行。收到单据的开证行或付款行,在审单无误后,即应将款项偿付给议付行。若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指定了一家偿付行,则议付行应向开证行寄单,但同时又向偿付行发出索偿通知,偿付行在接到索偿通

44、知后,按其与开进行的事先约定,向议付行偿付;如偿付行拒绝偿付,开证行仍应承担付款责任。开证行和付款行的付款,是不可追索的。开证行或付款行如发现单据和信用证不符,应在不迟于收到单据的次日起7个营业日内通知议付行表示拒绝接受单据,如果能在该期限内表示拒绝,则开证行必须履行付款责任。7、偿付:就是向议付行付款的行为。如开证行或指定的付款行收到议付行寄来的汇票和单据后,发现与L/C不符,可以拒付,但应在不迟于收到单据的次日起7个营业日内通知议付行表示拒绝接受单据。8、付款赎单:开证行在向议付行偿付后,即通知申请人付款赎单。开证人应到开证行审核单据,若单据无误,即应付清全部货款与有关费用(如开证时曾交付

45、押金,则应扣除押金的本息),若单据和信用证不符,申请人有权拒付。申请人付款后,即可从开证行取得全套单据。此时申请人与开证银行之间因开立信用证而构成的契约关系即告结束。国际贸易货款支付 (下)2010-05-27 22:50三、信用证的性质、特点1、性质: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通常是开征银行根据进口人的请求和指示,授权出口人凭所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和开立以该行或其指定的银行为付款人的不超过规定金额的汇票,向其或其指定的银行收款,并保证向出口人或其指定人进行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出口人开立的汇票。因而信用证属于银行信用。2、特点:(1)开证行负第一性付款责任信用证支付方式是一种银行信用,由开证行以

46、自已的信用作出付款保证,开证行提供的是信用而不是资金,其特点是在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条件下,首先由开证行承担付款的责任。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2条明确规定,信用证是一项约定,根据此约定,开证行依照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在规定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情况下,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进行付款,或支付或承兑受益人开立的汇票;也可授权另一银行进行该项付款,或支付、承兑或议付该汇票。这后一种情况并不能改变开证行作为第一性付款人的责任。(2)信用证是一种自足的文件信用证虽以贸易合同为基础,但它一经开立,就成为独立于贸易合同之外的另一种契约。贸易合同是买卖双方之间签订的契约,只对买卖双方有约束力;信用证则是开证行与受益

47、人之间的契约,开证行和受益人以及参与信用证业务的其他银行均应受信用证的约束,但这些银行当事人与贸易合同无关,故不受合同的约束。对此,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3条明确规定:“信用证与其可能依据的销售合约或其他合约是性质上不同的业务。即使信用证中包含有关于该合约的任何援引,银行也与该合约完全无关,并不受其约束。”(3)信用证是纯单据买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4条明确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方面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及/或其他行为。”可见,信用证业务是一种纯粹的凭单据付款的单据业务。该惯例在第15条、第16条及第17条对此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和说明,就是说,只要单据与单据相符、单据与信用证相符,只要能确定单据在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银行就得凭单据付款。因此,单据成为银行付款的唯一依据,这也就是说,银行只认单据是否与信用证相符,而“对于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伪造或法律效力,或单据上规定的或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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