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穴奇案模拟审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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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洞穴奇案是美国法学家富勒所虚构的一个经典案例,被称为史上最伟大虚构案例,是法科学生提升法学素养、锻炼思辨能力的绝好素材,因此,洞穴奇案是世界著名法学院必模拟的经典案例之一。本人指导的南开大学法律硕士2008级的学生也模拟了这一经典案例,学生们充分发挥自己的才华,整个庭审过程可谓异彩纷呈,将整个庭审记录发表于博客,以飨各位博友。(一)控方开案陈词 (王胜娜)各位尊敬的法官、陪审员: 此刻我们五位检察官是怀着无比沉重的心情出席在法庭上的。因为当我们还能享受温暖、享受阳光、享受父母之爱、兄弟之爱、朋友之爱的时候,当我们坐在这里还能自由的呼吸着空气的时候,可怜的维特莫尔已经与世长辞,并且是死无全尸,连

2、自己的肉体都被四位被告,也即所谓的他的四位朋友给残忍的吞噬掉了。我无法想象可怜的维特莫尔是经历了怎样残忍的过程被杀掉的,又是怎样一点一点被当做食物吃掉。我更是无法想象自己的亲人有这样的遭遇之后维特莫尔的家人该怎样面对这样一个残忍的现实,怎样才能承受这样巨大的悲痛而继续正常的生活。为了可怜的维特莫尔,为了他悲痛欲绝的家人,更是为了根植于每个人心中的公平和正义,我们五位检察官今天出现在这里,代表国家对四位残忍的被告提起诉讼。首先请允许我向陪审团简单阐述一下该案。 包括维特莫尔在内的五名洞穴探险协会的会员,出发去一个洞穴探险。由于此行风险不小,临行前,他们把要去的地点和预定返回的日期告知了探险协会的

3、人员。这样,如果探险出意外,他们会及时得到救助。 探险确实不幸发生了意外。当他们五人进入洞穴深处以后,山崩突然发生了。巨大的岩石落下来,彻底挡住了洞口。他们出不去了。由于他们没有如期返回,探险协会的工作人员通知了有关方面。一支营救队很快来到了现场。 营救非常困难,山崩还在继续。一次突发的剧烈山崩夺去了十名救助人员的生命。探险协会的自有费用很快用完。公众捐助和政府的拨款被投入营救工作。终于,在五名探险者被困山洞三十二天以后,他们得救了。 可惜,在这三十二天中,发生了一件可怕的事情。 探险者随身仅带有少量的食品。在被困二十天的时候,探险者设法通过无线电和洞外的救援人员取得了联系。探险者问,还需要多

4、少天他们才能得救。得到的回答是至少还需要十天。探险者问医生,如果没有食品,他们是否还能坚持十天。得到的回答是可能性微乎其微。过了一会儿,探险者之一,威特莫尔向医生发问,如果他们吃掉一个人的肉,是否能坚持十天。医生很不情愿地给了肯定的回答。 威特莫尔继续问,通过抽签决定谁应该被吃掉,是否可行。没人出面回答这个可怕的问题。维特莫尔问救援队中是否有法官、政府官员或者牧师可以回答这个问题。没人应答。随后,无线电联系就中断了。 当探险者被救出以后,救援者才知道,那个威特莫尔先生就是不幸被吃掉的人。是他提议抽签吃掉一个人的。他恰好随身带了一副骰子。他还为此对外界做了咨询。 在接受了威特莫尔的提议,他们反复

5、讨论了掷骰子的细节,并论证了抽签公平性的数学问题。 但是当程序确定以后,威特莫尔后悔了。他提出,也许应该再等上一个星期,看看有没有什么转机。其他人不同意继续等。他们开始掷骰子。轮到威特莫尔时,另一个人替他掷了骰子。对此,威特莫尔没有表示异议。结果,恰好就是威特莫尔中彩。在被困的第23天,维特莫尔被他的同伴们杀掉了,随后其尸体被其他探险者吃了。依据以上案情我们很显然的能够看出,四位被告的残忍行为已经违反了纽卡斯联邦的法律,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应依法被判处死刑。我们之所以提起这样的诉讼,不止是因为我们对维特莫尔及其家人的同情,因为还有一个更坚强的理由,那就是纽卡斯联邦法典第十二条A款明确规定“任何故

6、意剥夺他人生命的人应被判处死刑。”在本案中,五名探险者因山崩被困洞中,在坚持了二十三天之后将其中的维特莫尔杀害并食用。在杀害之前,探险者进行了周密的杀人计划,他们花了大量的时间来讨论掷骰子的数学细节问题,而掷骰子的目的就是要选择出一个被杀害的人。诚然,他们也许并非有意选择了维特莫尔,但是他们的确有意地选择了一种掷骰子的方法,并且也确实有意图地杀害了被选择出来的那个人,即本案中的受害人维特莫尔。由此可见,维特莫尔是被他的同伴们有意而非意外的杀害的。杀害行为是先前的一项计划的结果,而不是激怒或者盲目的冲动而发生的。所有这一切都证明他们是故意的。按照我国的法律,一旦确认了他们杀死受害人是基于故意,并

7、且客观上确实达到了致死受害人的效果,那毫无疑问的应该适用我们法律第十二条A款的规定,依法判定四位被告人死刑。我们深知,该案发生之后在各界引起了巨大的反响,很多人基于各种原因认为四名被告应被判无罪,为此他们找出了各式理由,甚至有家报纸集团还为此进行了民意调查,并得出了90%的公众都支持四位被告不构成犯罪的结论,并言之凿凿,认为应该顺从民意依据常识判案。对此,我们的观点是,姑且不论报纸集团在进行民意调查时其选择的公众是否具有代表性,其想以此影响司法判案的企图便是十分危险的。水能载舟亦能覆舟,民情民意诚然十分重要,但是我们应该看到,民意易被引导而产生错误的判断,该报纸集团的行为无疑具有引导公众并危害

8、司法独立之嫌。有学者提出应该依据目的解释判处四位被告无罪,因为惩罚这四个人于达到法律目的而言毫无益处。为此,我们检方也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因为我们深知肩上重担,在我们提起公诉之前,我们必须有充分的理由确信被告应该被入罪。但是我们深入研究的结果很显然不能支持这个观点。因为我们在探索的过程中发现,法律的目的是如此的错综复杂,我们很难有一个固定的结论,既然法律之目的如此不可测,那么我们怎么能以是否合法律目的来进行判案,尚且真能如此,那无疑是给了我们在座的公权力者以造法的权力,给予每个犯罪的人以逃脱惩罚的借口,因为每个人都可以主张对其惩罚不合目的而要求被判无罪。所以我们决定放弃目的解释。唯一让我们深感困

9、惑的是四位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紧急避险,但在翻阅了大量法条、案例之后,我们认为四位被告是不构成紧急避难的。首先是我们纽卡斯联邦的法律并没有哪条明确规定了紧急避难,其次是在浩若烟海的案例中我们只找到了一个因没有及时移走车子而免于处罚的成立紧急避难的案子,但是很显然从中推不出杀人也能够成立避难,与此同时我们还找了一个因饱受饥饿折磨去偷面包的人被处罚的案子,从中我们却得出了饥饿不能构成避难理由的结论。再次,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判例中没有先例的情况下,我们不能适用紧急避难,必须将其严格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否则必将破坏社会法治,动摇社会秩序。紧急避难的最重要条件之一便应是抗辩者应证明其实行紧急避难时基于合

10、理的确信,但是本案中我们无法得出找到四位被告有合理确信的依据。所以我们的结论是四位被告不能依紧急避难为自己免责。各位法官、陪审员,请相信,为了保证对每个人的公平,我们检查机关是在做了深入的调查研究之后方才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的,而经过我们负责任的调查研究之后得出的结论是,我们无法借助法律之外的东西对该案作出结论,我们必须求助于我们的法律,并严格适用我们的法律,即纽卡斯联邦法典第十二条A款的规定“任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人应被判处死刑。”四位被告触犯了纽卡斯联邦的法律,故应被依法判处死刑。作为一位纽卡斯过公民,我们必须要努力把每一位坏人绳之于法,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维护死者权利,告慰死者亲属,伸张社会正

11、义,维护社会秩序,也只有这样,才能使我们每一个善良公民的心灵得到安宁并重新获得我们生存与社会中的安全感。所以我们五位检察官今天来到这里,代表国家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四位被告故意杀人罪成立。谢谢(二)辩方开案陈词 (童飞)此时此刻,我的心情非常沉重,因为在此时,这四名被救者本应所做的是在威特莫尔先生的墓碑前怀揣着景仰的心向其脱帽致敬!但很遗憾,当他们还没来得及在他的墓碑前放上几束彼岸花,就要来到肃穆庄重的法庭“以所谓的正义之名”面临被判决。但拥有良知和慈爱的公民都清楚,本案是发生在一个与世隔绝的洞穴中,很难将其定义为社会,而要对他们的上述行为进行有罪判决从而为死去的威特莫尔伸张正义是没

12、有根据,极其荒唐的。第一,因为在那样的环境中,若不作出选择,其结果可能是全部人都失去生命,这难道就是正义吗?古代伟大的思想家亚里士多德认为:要使事物合于正义(公平),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恰恰是这样一个中道的平衡。难道让被困者都无动于衷毫无偏私地等死,这就是正义。第二,法律是有规定:“任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人是有罪的。”但这一条本身就是针对犯罪人的,具有主观故意与事实行为,对于本案中的五名被困者在洞穴中被迫作出的经协商一致同意的对自己生命权的约定且通过抓阄这种公平方式得出的结论能否以故意剥夺他人生命来论处呢?主观要件明显不符。借用国际法上的“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在洞穴中他们已经把粮食吃光,再没

13、有其它办法的时候,被困者选择的这种求生方式便可以理解为寻求“特殊救济”了。他们接受建议并反复讨论了保证抓阄公平性的数学问题最终选定了一种掷骰子的方法来决定他们的命运的行为也便可以理解为一种“特殊情况下的正义”。并没有违反法律对于正义的追求。第三,从法的价值位阶来看,本案涉及到的是少数人的利益与多数人利益的冲突,即四名生还者的生命利益与维特莫尔生命权的冲突;若不依法律作出有罪的判决必将损害法律的权威从而危及国家的统治,此为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冲突。著名思想家边沁认为:法律的目的在谋取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在被困的情况下,借用刑法上的紧急避难来解释:轻微价值的法益必须向显著优越的法益让步。虽然维特

14、莫尔的生命权并不属轻微价值,但在被困且各人皆无过错的情况下,采取牺牲一人保存四人的做法是不得已而为之的避险办法,符合法律的目的。是的,依法裁判并没有错,但不考虑具体案情的裁判是不符合法的目的追求的,若不考虑法所追求的秩序、自由、平等、安全与公共福利等,而只是机械性地套用法律条文的话,那法律只能是让人劶病的一谭死水。(三)控方辩护词(王胜娜)问题:亲爱的丹尼尔,首先恭喜你在那次大灾难之后仍然能够自由的呼吸和享受家人、朋友的关爱。我有几个问题想问你:1、你们在山洞里呆了多少天?32天2、你们呆的这三十二天里都是以你们的自带食物解决你们的饥饿问题么?不是的,我们的食物很快就吃完了,自带的食物无法让我

15、们坚持到被营救出来3、那么你们在自带食物吃完之后是以什么为食呢?维特莫尔的肉体4、真是遗憾,那么你们为什么要选定维特莫尔呢?我们不是故意选择他的,我们进行了掷骰子,只是维特莫尔比较不幸,被抽中了5、你们通过掷骰子来决定杀害谁是么?恩,很抱歉,是这样的。6、那你觉得通过抽签决定人的生死公平么?是公平的,在掷骰子之前我们认真讨论了每个细节,并且论证了公平性问题。各位亲爱的陪审员,各位法官,从我对丹尼尔的提问中我们遗憾的证实,维特莫尔确实是为他的四位好友所杀害,并且这四位被告是在完全清醒的情况下故意杀害了被害人。他们经过了复杂、精密的推算,他们处心积虑的想要选择一个人出来杀害并吃掉。整个惨剧都是四名

16、被告故意为之。依照纽卡斯联邦法律第十二条A款的规定,任何故意实施了杀人行为的人都应被判处死刑,法律规定是如此明确无误,以至于我们无法从中找出可以为四位被告开脱的任何理由,故请求法官大人和各位陪审员依法判案,判定四位被告故意杀人罪名成立、,谢谢。(四)辩方辩护词(刘绍娣)尊敬的法官大人,各位陪审员:针对控方的指控,我希望提出质疑,死者并非被故意剥夺生命。第一点,我认为在本案中,事实真相可能被掩盖, 为什么会得出这个观点呢?法官大人,首先我想请被告凯特出庭作证。问:凯特,你好。请问在被困大概20天后你们五人当中谁的体能状况最差,谁的体能状况最好答:我想是我的体能状况最差,因为自己平时身体并不是很好

17、,再加上被困20天后体能消耗过大,很多天没有吃东西。所以我的身体虚弱不堪。 至于体能状况最好的,我想是维特莫尔,所以我们四人才派她代表我们负责和外界联络。好的,谢谢。尊敬的法官大人,各位陪审员,由凯特的陈述,再加上当时外界的帮助已经指望不上了,可以肯定,凯特会是团队中最先死去的那个人。这样的结果,凯特自己心里也明白。大家能从凯特的眼神里读出她的无助以及对于死亡渐渐来临的恐惧,毕竟她还年轻。但长期的文明教化,使得我们自诩为有道德,有修养的人,不愿眼睁睁地看着弱者死去。在场的每个人都明白,什么都不做,任由凯特死去,然后食用她的躯体,这样做没有法律风险,但是,这会让他们每个人今后一辈子承受道德的谴责

18、。所以,大家考虑还是用抽签的方式来决定各自的命运。这样做,更符合身为文明人的我们的道德观。法官大人,我想请被告杰克出庭作证。问:杰克,你好。你能描述一下当时掷骰子的情况吗?答:好的。在掷骰子之前,威特莫尔宣布撤回决定。他认为在实施如此恐怖的权宜之计之前,应该再等一个星期。但是随后我们四人就开始了对维特莫尔的说服教育工作,把当时情况的个中利害,完整地陈述了一遍,让他明白,在这样的情况下,他确实无权选择自私。因为这样会导致结果的不公平。最后由我替威特莫尔掷骰子,当我最终要求他对是否认同投掷的公平性表态之时,威特莫尔没有表示异议。好的,谢谢。法官大人,各位陪审员,我想威特莫尔在掷骰子之前,撤回决定,

19、当然是有他的理由的。因为,根据刚才凯特描述威特莫尔的身体状况,他是能再多等一个星期,可是其他队员,如凯特,从当时的情况来看,根本没有可能再等一个星期。自私是人的天性,自私本身没有好坏之分,在当时这样的场合,大家心理都明白,威特莫尔是最没有必要赌上自己性命的,因为他能撑的时间最久。所以,对于他的反悔,大家是能够理解的。其实,我更倾向于认为,不是他们说服了威特莫尔,而是威特莫尔自己作出了合适的选择。最后,我们看到的结果是,他献出了自己宝贵的生命。以上,是我分析、推理的过程。同时,对于威特莫尔的死亡,我还有一个更为合理,同时也是更为令人震惊的推论威特莫尔自愿,由被告协助,完成自杀。时至今日,“天赋人

20、权”已经由一种纯粹的理想,转化成了人所共持的信念。那么,我们是否准备好了并且有勇气来接受这样的纯粹逻辑推理,那就是天赋人权,其所隐含的条件是:生命自由,由公民个人支配。显然,个人有自杀的自由。继续推知,在特定的条件下,公民有要求他人协助自己自杀的权利。而第三者,在该公民准许的前提下,响应了该公民的请求,协助完成自杀,结束了他的生命。第三者不能因此被认定为犯有故意谋杀罪。在合理、客观地还原案件事实之后,需要指出,我认为本案无法排除死者是自愿牺牲。换言之,你无法排除死者是自愿被其余四人杀死这一可能性的存在。法官大人,我想请被告丹尼尔出庭作证。问:丹尼尔,你好。请问,除了本案四名被告外,是否还有其他

21、人见到维特莫尔被杀的全过程?答:没有。好的,谢谢。法官大人,各位陪审员:在这里,我需要强调的是,审理本案的法官,包括我在内,全部的定案证据,有且只有,四名被告的证言,除此之外,别无他证。在证据明显不足的情况下,我选择了不仅考虑被告的证言,同时也在法律以及逻辑的合理范围内,尽可能地还原案件真相,得出自己的判断。由于我们假定被告在罪行得到证明之前是无罪的,并且要求刑事审判中的罪行必须得到排出合理怀疑的证明,我们应该以有利于被告的方式解决所有的疑难问题。这一不容怀疑的原则要求我们宣告被告无罪。由此,我确信,认定死者被故意剥夺生命,存在着超越合理怀疑的疑点,根据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的原则,还是只能判决四名

22、被告故意杀人罪名不成立。(五)控方辩护词(王胜娜)首先感谢辩护律师在其进行虚假而大胆的假设中对受害人维特莫尔体能的肯定,特别是其对维特莫尔善良心性的肯定更是值得大加赞赏。但是就是这样一个善良的人,却被他的同伴们残忍的杀害并分食了,这不禁让人扼腕叹息、倍感心痛。基于对方的假设,我不禁的想到一个问题,既然辩方承认维特莫尔几乎是探险者中体能最好的一位了,并且也认为他有善良的心性,那怎么会认为维特莫尔想要自杀,想要成为他的同伴的盘中餐的时候还需要别人的协助呢?从案情中我们可以显然的得知,在杀害维特莫尔之前五位探险者就掷骰子问题进行了详细的探讨,也就是他们还能够清醒的进行体力劳动,很难想象一个快要被饿死

23、的人还会有如此清醒的思维,所以很显然他们当时的体力都是相当不错的,所以如果维特莫尔想要自杀,她是绝对无需别人协助的,所以协助自杀完全是无稽之谈。并且,即使是协助自杀,难道就不是杀人了么?很显然答案是否定的。即四位被告的故意杀人罪是毫无争议的。(六)辩方辩护词(刘绍娣)我想说的第二点是:诚如控方所陈述:案件事实使得我们无法用当下的故意观念去得出一个稳定可靠的结论,探险者们显然就杀人进行了计划,他们花了大量的时间来讨论掷骰子的数学细节问题,掷骰子的目的就是选择一个要被杀掉的人。他们并非有意的选择了维特莫尔,但是他们的确有意的选择了掷骰子的方法,而且也确实有意的杀害了被选择出来的那个人。维特莫尔也不

24、是被意外选择或杀掉的,他们的同伴们有意的而不是意外的杀害了他。杀害行为是先前的一项计划的结果,而不是由于激怒或是由于盲目的冲动发生的,探险者们在庭审时甚至没有试图运用一种精神病理由为自己辩护。但是所有的这一切并没有任何邪恶的意图。他们确实是出于一种自我保存的动机而杀人的。就像是自我防卫而杀人从法律意义上而言不是故意的,因为它是出于“深深根植”于人性的自我保存的本能。如果镇定公开的自我防卫不是故意行为,那么探险者们的这一行为也就不是故意的。即使我也认为这一案件并不是一个自我防卫案件。相似的,尽管探险者们选择了杀人,但是他们不这样做就只能选择自己去死。他们没有什么合理的选择,因为他们发现自己处于恐

25、怖而紧迫的情境之中。同样,说他们因为“必要”而杀人,指的也是这个意思。所有这一切都证明不存在故意。通常而言,杀人意图意味着,存在其他一些合理的选择,法律要求他们做出那样的选择,而不是去杀人。一般来说,预谋意味着恶意,没有冲动意味着一种可受谴责的神志清醒度,但是他们的杀人行为使得这些原本的预想都难以成立。“故意”一词的诸多含义在这些事实上面无法统一起来。探险者们有预谋和有意识的采取行动,但是并没有恶意。他们没有犯罪意图。正如紧急避难抗辩内在的法律原则,即由于紧急避难而事实犯罪的人没有犯罪意图,所以不应受到惩罚,如果探险者们出于紧急避难而杀人,那么他们就没有犯罪意图,或者说没有在实质的意义上故意杀

26、了人,因此应该被判无罪。(七)控方辩护词(王胜娜)如果正如辩护方所说,四位被告杀害并分食了维特莫尔都不算有恶的犯罪意图的话那么什么才能构成恶的犯罪意图呢?难道只是为了保存自己而牺牲别人就能妥善的从故意杀人罪里脱身么?本案中四位被告的杀人故意是清晰可见的,这也为辩护人所承认,但是辩护人却有提出四位被告“没有恶的犯罪意图”,因为她认为四位被告并没有杀人的动机,而只是出于一种自我保护,因为如果他们不杀人的话他们就要死亡。但是很显然,自身的死亡并不能很好的为杀害别人开脱。如果真如辩护人所说的,那么,一个被警察追捕的罪犯随便挟持一个人做人质就是正当的,即使他杀害或者伤害了人质,因为为了他的生命安全他才那

27、样做的,他没有所谓的恶的意图,但是很显然我们发现这个是不被我们的法律和公众所支持的。此外,我想提醒陪审团注意的是,有无恶的故意并不是构成我们十二条A款罪行的一个必要条件,因为我们的立法者清醒的意识到了如果将此作为条件,那将有多少人以此为自己开脱,也将有多少人因此而无辜丧命。基于此,立法者对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只规定了一个条件,即故意实施了杀人行为。所以,姑且不论辩护方对四被告的行为是否没有恶的犯罪意图的定性是否正确,即使我们承认其没有恶的意图,那他们也无法为其犯下的罪开脱,应以故意杀人罪进行定罪。(八)辩方辩护词(宋丽)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我国的法律规定谋杀罪的法律目的不外乎是为了阻止未来的犯罪

28、或是为人类天然的报复寻求一个有秩序的发泄途径。但在这个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出四名被告的杀人行为是不符合这样的目的,那为什么要给他们定谋杀罪呢?当这些目的因为悲剧性的意外情况而不能实现时,服从契约的义务也就不再存在了。正如你的房子被烧毁了,那粉刷房子的义务也就不再存在了。这时的杀人时不构成谋杀罪的。紧急避难的实施犯罪时没有犯罪意图的。他们不杀人,等待自己的结果就是死亡。如果杀人的替代选择是死亡,这是最强烈意义上的紧急避难。法官,陪审团:纽卡斯国的法律条文没有规定紧急避难,但这并不是说紧急避难不为法律所接受,或者和我们的文明道德原则不一致,当然也不会影响我们的法院在公众的赞许下以紧急避难为由宣告被告无

29、罪。纽卡斯国承认紧急避难是刑事指控的一般辩护,无论是斯特莫尔案,还是古老的先例中,都是非常清楚的。先例之间的不一致常常给我们的司法实践造成困难。这时的裁判应该回归道德和政治哲学。紧急避难时一种一般的抗辩方式,是不需要具体到刑法规定的效力和影响。控方认为这样一种抗辩方式会造成大量的人以此为理由为自己的杀人行为开罪。可事实上我们对紧急避难是有着严格的限制,而不是向控方说的无限扩大。从本案中看,四名被告已经被困在山洞中23天,而专家告诉他们至少要10天后才有获救的可能。请注意这只是可能,如果10天后他们仍然没有获救呢?而医生已经告诉他们在没有食物的情况下,他们是绝对活不过10天的。我们能希望被告做什

30、么呢?是否构成紧急避难,要求我们站在他们的立场,出于同样的情景,而不是像控方在享受文明世界的同时,用事后的智慧来判断时间当时的情况,要求被告去做一个圣人。(九)控方辩护词(陈曦)尊敬的法官 尊敬的陪审团 下午好辩方律师刚才提到紧急避难抗辩, 我想要在这里指出的是,我国法律条文中不承认紧急避难抗辩。 无论是关于谋杀的法律条文,还是斯特摩尔案中的停车法令,都对紧急避难保持了缄默,事实上就是将这种抗辩权从字面上排除出去了。 即便斯特摩尔案中表明允许停车的紧急避难, 我国判例法中也没有任何一个先例任何一个权威去冷冰冰地宣称杀人者也可以主张此项抗辩。在此请允许我再一次提请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注意,如果本案基

31、于紧急避难而做出无罪判决, 那么将来此类悲剧的重复发生将不可避免。 试想一下, 当危机发生时,一个人处于要么自己死掉要么牺牲另外一个人的生命自保的两难境地时,如果这个人清楚的意识到该国法律是允许杀人避难的,那他会怎么做?我想大多数人都会在对生的渴望和对死的恐惧的驱使下对他人痛下杀手,那个人他可能不认识,那个人可能是他的朋友,那个人也可能是他的至亲,无论如何,我相信大多数正常的人在危机来临时都会选择苟且的活,更有甚者,在境况没有那么紧迫时,也会有人误认为自己可以行使杀人避难的权利而大大增加了这种情况出现的几率。没错,我承认人是自私的,人的自私在危机来临时会被无限的放大,这就是人生存的本性。如果我

32、们承认这是人性使然,那他就是应该存在的状态吗?答案是否定的,否则社会秩序将会陷入一片混乱,我们长久所追求的道德价值目标也将沦陷,因为人的生命权可以被以一个合法的借口轻易的抹杀。如果这个人在杀人时知道自己国家是不允许杀人避难,自己的杀人行为会招致死刑的话,我想这种同类相残同类相食的情况就可以轻易的避免了。本着对他人生命权的珍视,忌惮于杀人避难容易被误用的风险或成为为犯罪狡辩开脱的工具,我再次恳请尊敬的法官陪审团以一种慎重的态度看待杀人避难抗辩的成立与否。(十)辩方辩护词(宋丽)尊敬的法官,陪审团:对于控方所称的威特莫尔要求再等一个星期。请各位陪审团想想看,威特莫尔是探险队员中身体素质最好的,而凯

33、特使身体最弱的,同时医生已经明确说了,没有食物,他们是绝对活不下去的。试问,你是相信专家的意见,还是威特莫尔的一面之词呢?再等上一个星期,实际上就等最虚弱的人先死去,可当第一个人死去时,其他人可能也已经处在死亡的边缘。他们可能根本没有力气去吃掉那个死去的人,最终的结果就是所有的人都死去。所以他们才会决定用抽签的方法来决定是谁牺牲,每个人都有生存的权利,那每个人就有相同的被抽中吃掉的风险,因为是随机的,所以是公平的。而对于威特莫尔的退出,事实上是会增加其他人退出的压力,最终导致整个抽签计划的不能实现,那样所增加的就是将目标锁定在成员中最弱的人的身上的机会,这是不公平的。若想要公平,就应该对他的提

34、议置之不理。控方提到的联邦诉沃尔金案,可是控方忽略了本案和沃尔金案是有很大的不同。本案中四名被告的饥饿的程度和沃尔金的饿的程度根本是不可同日而语的。沃尔金并没有被专家告诉说如果再不进食的话,就有死亡的威胁,可是在本案中被告却有;沃尔金对付饥饿还有其他的选择,他可以乞讨,可以去找政府,可以去慈善机构,可是本案中的被告却没有任何选择。更何况,在沃尔金案件中并没有否定饥饿作为紧急避难的条件,只是饥饿的程度不同。控方提到被告可以尝试一些比起吃人不那么残忍的方法,像是吃掉自己的手或是脚。如果四名被告可以确信他们什么时候可以得救,也许他们可以先从吃自己的手和脚开始,可是在这一希望渺茫时,要求那些忍受饥饿的

35、人靠吃手和脚再熬10天是不公平的。无论如何,当是否受到死亡的威胁并非一目了然时,要做出对自我防卫者有利的解释。你不能强迫他们先吃自己来满足需要,如果是你,你是先吃自己,还是先吃别人呢?(十一)控方辩护词(陈曦)如果紧急避难抗辩要获得法律效力,那它必须受到严格限制,运用这种抗辩的被告就不能仅仅是声称自己对于避难的确信是真切的,他们还必须表明自己的避难确信在特定的场合下是合理的,也必须说明有客观的理由表明他们除此之外别无选择。我承认,这些探险者的确认为杀掉他们的一位朋友是必要的,很难想象如果没有这种确信,他们为什么要杀掉自己的朋友。但是,在当时的情形下这并不是一个合理的确信。维特摩尔想在杀死他们中

36、的一个人之前在等一个星期看看。如果他认为他们还能再坚持一个星期,即使这种想法是错误的,那也至少说明这些被告在杀人当天并没有面临一个十万火急的紧急避难。这一事实说明被告为了求生必须立刻杀人的确认并不合理。在联邦诉沃尔金案中我们得出了这样一个结论,一个人不能为了防止饥饿而实施相对无害的偷面包的行为,那我们又怎么能容忍为了避免饥饿而杀人吃人的行为呢。况且,减轻饥饿并非只有杀人一种选择。在实际杀人之前他们有义务尝试其他任何不那么残忍的权宜之计。比如他们可以等待第一个人饿死然后吃掉她。那会使杀人变的毫无必要。他们可以吃掉自己的手指,脚趾或者喝自己的血,吃掉身体的四肢末端并及时止血并不是不可行。无可否认,

37、吃掉自己身体的一部分的行为听上去荒诞而恐怖,但如果是替代杀人的话,那这一选择就不仅是合理的而且是必须的了。在坐的各位不妨试着用力咬一下自己的手指头那会是钻心的疼,十指连心么。我承认吃掉手指头会是非常的疼,但是我提请大家注意,被告正式为了避免自己遭受这种疼痛而将死亡的痛苦强加到了维特摩尔的身上,并冠之以一个冠冕堂皇的借口,我饿。并且迫不及待的实施了杀人行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亚里士多德也曾说过,忍受不正义好过实施不正义。就算是被告无法忍受这种痛苦,难道他们就不能在实施不正义之前多等几天吗?再等几天会有人先倒下,再等几天所谓的避难时点就会来临,只要再等几天,他们的行为就不再是不正义,可是,他们没

38、有等。同时,被告明明知道山洞探险运动是危险的,他们的自由选择将自己暴露在那种危险之下,当危险来临时,人们会同情他们的遭遇,但是法律不会宽宥他们的行为。就像我们要惩罚那些自愿醉酒后引起伤害的人一样,自愿醉酒者要对自己的醉酒状态以及在那种状态下造成的伤害负有一定的责任,因此我们不同情他们,被告也因为自愿行为而丧失了主张抗辩的权利。(十二)辩方辩护词(宋丽)对于控方所提到的被告是自愿暴露于危险之中,对风险是有预料的。在现在这个社会,没有什么事可以说是绝对没有风险的,可是当风险降临时,我们也不能丧失紧急避难的抗辩。我们知道开车有风险,但并不能因为知道,我们就不能享有救济的权利。法律没有理由偏向一个无辜

39、的人而放弃另外一个同样无辜的人。被告的杀人行为完全是正当的。如果不是如此,5个人早就全死了。难道我们所追求的结果就是5个鲜活的生命躺在冰冷的山洞里面腐烂,这才是我们想要的吗?已经有一个家庭因为这场悲剧而在痛苦中挣扎,这难道还不够吗?一定要在这场悲剧中再增加4个心碎的家庭吗?各位陪审员,在面对一个较大的损失和一个较小的损失时,任何理智的做法都是选择较小的损失,所以被告是无罪的。(十三)控方辩护词(陈曦)辩护律师提到,如果再等下去,其中一位女被告会因身体虚弱而先死去,而为了公平选择了抽签。在我看来,没有什么人是不能先行死去的。试想一个患有肾脏疾病即将死去的病人,他能否为了避免自己死亡而主张紧急避难

40、夺走一个正常人的肾脏进行移植呢?当然不能。如果不只一个人拥有合适移植的肾脏的时候难道我们还要主持一场抽签去决定拿谁的肾脏避险吗?当然不能。当这一切发生以后,我们所能做的,就是向被害人及其家人表示哀悼,然而,如果没有人自愿捐献肾脏,我们就要告诉患者,她必须面对死亡,不能通过谋杀强行剥夺他人的肾脏。拥有健康肾脏的人和维特摩尔一样的无辜。我们并不认为有什么人应该死于肾脏疾患而不应该死于一场山崩之中的。在法律看来,每一个生命都是及其崇高和无限珍贵的,这让每个生命具有平等的价值。没有哪一个生命可以超过其他生命。任何牺牲都必须是自愿的,否则就是侵犯了法律所确认的生命平等和神圣尊严。杀人行为是不应当被宽宥的

41、,他们违反了我国的法律,也违反了我们所追求的道德价值和社会价值。(十四)辩方辩护词(王锡勇)尊敬的法官大人、陪审团,法律是人类所编织的最为巧妙的工具,它所调整的是社会常态下利益平衡,本质上体现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并通过维系其认可的社会关系,来维持整个社会存续与发展。各位检察官也正是基于对法律的尊重和一丝不苟的职业精神而对四位被告提出控诉,以求恢复社会平衡状态。 首先我们要表达的是,被告人的行为其实并没有悖于社会的这种公平正义,也没有破坏社会的利益平衡,他们的行为表面是具有谋杀之外部特征,但其实并不具备谋杀恶之基础。众所周知社会的存续与发展取决对自然界外部关系和人类社会内部关系处理,而后者就主

42、要通过法律所调整,这种调整的一个重要方面便是对社会危害行为的责罚,从而以此恢复对受损害的社会关系与社会利益。谋杀罪法律施罚的基础也在于恶,即是否打破社会利益的平衡状态,如果并没有破坏这种平衡则无恶可言(同样是杀人,士兵在战场上的杀人行为就因为不违背他所在的国家的利益,法律上并不认为是一种恶),所以四被告在自然状态下实施的行为,是符合当时非常态环境之下群体利益的,其心无恶意,哪有恶果?如果法律对无恶意的行为随加责罚的话,这种行为本身就可能意味着是另一种恶,其所产生的社会危害性之波及力是难以估量的。 五人同陷绝境,这本来就是现存社会利益的一种损失,若五人齐亡,其后果所产生的现实影响又远大于本身损失

43、,因为这意味着社会将承担虽是潜在但绝对确定的负担,(因为破碎的家庭会带来等诸多社会问题,需要更多的保险金,救济金,这都将是我们社会要承受,同时也意味着各位陪审员将要分担这种潜在责任)。那么维护这种利益的成本如何?其代价即牺牲了一位成员的生命利益。但我们绝不是说个体生命就不值得尊重,我们只是说在这场利益搏弈中最大的受益者是其实就是我们整个社会,因为洞中五人以他们的方式使本来业已受损的社会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维护和挽回,即生者以“生”维持了这种利益,死者以“牺牲”挽回了这种利益,另一个角落说,洞穴五人为保存社会整体利益都做出贡献,其牺牲者之大义更不亚于舍身饲虎,功德无量。但这种代价本应是全体社会埋单

44、,可悲的是,我们并没有对生者进行安抚,反而出人意料反戈一击,将此代价转嫁到幸存被告人身上,假以法律的名义强四被告担不义之责,那么法律公平正义又何在?检查官代表国家控四被告以谋杀,虽然目的是恢复社会利益平衡,但此举表象治标,绝非实质治本。个体遵守法律是其做为社会成员最基本的义务,同样为成员提供必要的生存保障也是国家义不容辞的责任(因为法律当是一种契约),被告人身陷绝境之时,国家理所当然有救援的法律义务(如营救人员的牺牲即可视为履行这种职责的代价),于十万火急、千钧一发之时,若没有救援或是救援不力(其实某种程度上也是一种违约),再剥夺个体自救的权利,这岂不是对生命的一种漠视?这并非法之本义。因为被

45、告人所处环境是非常态的,而法律规制的却是常态社会,鲁宾逊与星期五的关系又岂是常态法律所能调整的?四被告在这个吞噬他们的洞穴中所面临的问题恰是我们的祖先曾经遭遇的困惑,即如何以最小的代价获得最大生存机会以完成种族延续。在不允所有人都能生存的条件下,利益权衡是必需的,结果是必然的,牺牲也是不可避免的。为了保证群体存续,多数个体存活,这才是洞穴五人最大利益,群体在尽可能保障生之权利的同时,个体也有肩负为保存这个小群体的存续而死的义务,个体与群体这种关系便是天然的,生是符合社会利益的,而死却恰是为生而做出的必要的牺牲。这里要提醒陪审团,此时虽然名义上法律赋予公民平等生命权,但实质上却不能为个体行使这种

46、权利的提供保障,而可能保障个体生命权的并非外部法律而恰是这个小群体。在法律无能为力的情况下,个体以百分之二十死的概率,去换取百分之八十生的机会,群体以百分之二十绝小代价去挽救百分之八十的大利益,这无论于个体于社会都是唯一正确的选择。(十五)控方辩护词(赵祥)我感到很惊讶,因为我刚刚从辩护律师的嘴里听到了“生者还生,死者已死”这样的话。我被这句话的意思吓到了。辩护律师这句话的意思是既然被害人已经死了,那么让我们保护还活着的被告吧。他竟然让我们对残忍的行凶者采取保护的态度而不是惩罚。如果是这样的话我们还需要法律做什么,我们直接采用“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就是了,那么我们每天都必须要采取任何手段来保全

47、自己,因为按照辩护律师的说法如果别人杀了我们,那么为了维护即存的社会利益杀人者将得不到追究,而我们只能选择在死后选择向上帝哭泣:我们只能对着上帝说:神啊,你为什么要让我是个弱者,给我一个强健的身体吧。我要选择杀人而不是被杀。尊敬的各位陪审员,如果这样的事情真的发生的话,那么那将是怎样的一个社会啊。我想最起码安全与生存将会成为一种奢望吧。从律师的言论中我还听到了一个让人不能接受的观点:我们可以为了大的利益而去放弃小的利益。可是请陪审团注意,我们现在谈的不是商人或者政治家口中的利益,而是一个个鲜活的的生命,谈的是你我的生命。在法律看来,每一个生命都是及其崇高和无限珍贵的,任何人的生命都是无价的,不

48、具有可比性。生命是上帝赐予我们的一项神圣的权利,不能以任何方式让渡。任何剥夺生命的行为都是对人类道德的最大蔑视,都应受到惩罚。一个品德良好的人会自愿等待饿死而不是杀人。在这种恐怖而又悲惨的境遇中,等待饿死而非杀人才是必要的行为。颗粒不进直到死亡是不容易做到的,但是难道它的道德必要性还不够明显吗?当原告选择这所谓的最公平的杀人方法时,他们有什么理由为了自己的生命而剥夺他人的生命?(十六)辩方辩护词(王锡勇)检察官将抽签决定命运这种方式控以谋杀,却忽略了正是这种方式才使得社会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挽回的事实,表面上是以代表国家修复受损较小利益,而实际上是在以合法方式在损害国家更大利益(尽管他们并没有意

49、识到)。与其说是以挖肉补疮的方式来维护法律尊严,倒更不如说是他们正在以法律的利器草菅人命!所以此时亟待尊敬的陪审团慧眼明辩这种名是而实非的行为并进行理性判断!被告人身处绝境,只是在自然状态下做出这种选择,而这种选择不仅公平也符合社会利益,因为最后四人以此生还,从而避免产生因全体死亡给社会造成的损失。道理很简单:各位常常愿意做的是花一样钱买五样东西,明知五人必死的情况下,突然给你一条荆棘之途,代价是死一保四,丢车保帅。一和四比大小,三岁稚童能明白,换个例子,虽然当时大伙儿欲同舟共济,但不幸的是这只小舟限乘4人,5人齐上必定全部葬身鱼腹,在别无他途可供选择的情况下,小利益与大利益孰轻孰重,稍有常理的人亦能明析。我们并非意指个体利益在任何情况下都一定小于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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