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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分管理暂行规定 根据教育部2003年颁发的普通高课程方案(实验)和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教基200226号)的要求,为有效实施普通高中学生学分的认定和管理,促进高中新课程顺利推进,结合我省高中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高中课程学习实行学分管理 通过学分描述学生的课程修习情况。学分管理是以学分为单位计算学习量的一种模式,它按照培养目标要求,规定各门课程的学习和学生应得的总分,以取得规定的最低限度以上的总学分作为学生达到毕业程度的标准。 学分由学校认定,教务部门负责实施。学校应依据课程标准要求制定相应的评价标准和学分认定的具体实施细则。 二、学
2、分认定的基本内容 (一)学分基本构成要素 1、学生参加学校开设的课程修习课时记录。 2、学生参加学校开设的课程修习过程反映。 3、修习完的课程考试成绩。 (二)学科类课程学分认定 1、修习课时记录认定。学校必须按照课程计划规定的课时开设课程,学生原则上都必须全程参加课程修习。学生参加课程修习的时间由授课教师登记。 2、修习过程反映认定。包括学生在修习过程中的态度,参与教学活动情况,完成作业及各项学习任务情况,从事与修习内容相关的实验和实践活动及平时成绩等。 3、模块考试成绩认定。模块学习结束,由学校根据课程标准统一命题或委托专业部门命题,并进行考试。考试除书面笔试外,还应包括听说能力测试、实验
3、操作能力测试和专业测试等。 以上三方面均合格者,方能获得相应的模块学分。 (三)综合实践活动学分认定 1、研究性学习学分认定 研究性学习学分以课题评价形式认定。在研究性学习课题立项时,要根据课题大小和难易程度,以及所需要学习时间来确定学分。学生在三年中的研究性学习课题以25个为宜。 认定研究性学习学分主要依据5个方面材料:(1)开题报告和学习方案;(2)每次课题研究学习活动的记录(每学分不少于18学时):(3)课题研究中所收集的材料(包括原始材料),处理过的资料、参考文献;(4)具体反映每一成员参与研究的感受、体会小结;(5)课题研究学习成果(论文、研究报告、解决问题的方案、活动设计、实物设计
4、等)。 研究性学习以小组的方式进行,每组一般控制在515人之间。 2、社区服务学分认定 学生三年内应参加不少于10个工作日的社区服务,共获得2学分。参加社区服务少于10个工作日的,不给学分。公益性是社区服务的最大特色,服务者的志愿与义务与否是判断某种活动是否是社区服务活动的标准。 学生可以从学校提供的社区服务清单中选择服务内容,也可以自己申报,经学校审批备案。社区服务以小组或行政班的方式进行。学校依据既定程序和社区提供的相关材料(报务对象及联系方式、服务时间、服务项目、认定签名、服务体会等)认定有效工作日及学分。 3、社会实践学分认定 学生每学年必须参加1周有组织、有意义的社会实践,并且有个人
5、的社会实践记录(如日记、体验材料等),可获得2学分。凡不符合以上要求的,均不获得学分。 社会实践可以在校内或校外进行。校内实践2学分,校外实践4学分。 军训是社会实践的独立内容,时间不少于一周,记2学分。 (四)选修学分认定 学校应开设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为学生选修创造条件,并在修习结束后进行考核。选修学分从修学习过程记录、修习过程反映和课程考核结果三方面来认定。以上三方面均合格者,才能获得相应学分。 三、学分认定实施程序 1、班主任、任课教师或指导教师要综合学生修习过程记录、修习过程反映以及学业考试的情况等,向学校教务部门提出学分认定的初步意见。 2、学校教务部门根据任课教师或指导教师的意见
6、做出是否获得学分的决定。 3、公告。对不能获得学分的,要书面说明原因。 4、学生对学校不予认定学分的决定有异议的,可在得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出复议申请。学校接到学生复议申请后15日内召集有关人员,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学生。 四、学生毕业的学分要求 学生每学年在每个学习领域都必须获得一定的学分,三年中要获得116必修学分(包括研究性学习活动15学分,社区服务2学分,社会实践6学分);选修不低于22学分,选修不低于6学分,总学分达到144学分方可毕业。 五、学分认定管理 1、学校要建立和逐步完善学分认定的工作制度并严格执行,做到公正、公平、公开,特别要建立学分认定的诚信制度。学校要为任课教师或指导
7、教师建立诚信档案。在学分认定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核实,将给予通报批评;造成恶劣影响的,要暂停或终止其学分认定资格。 2、学校的学分认定要接受上级教育主管理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 3、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普通高中教育质量监测机构,采取组织学业水平考试、相关学习领域学分认定工作检查评估等手段,对普通高中学分认定工作进行指导、监测,定期公告普通高中学分认定质量情况。对学分认定工作存在严重问题的学校,要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4、学生因考试成绩不合格而不能获得学分的,可以申请补考、重修、改修或放弃(必修课程不得放弃)。 5、省内各普通高中学校之间学生所得学分相互承认。 6、由于休学等原因造成学习过程间断的,其学分及有关材料可连续计算或使用。 7、学校要设立学生学分档案,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妥善保管学生的各种学分认定材料。 8、本规定适用于实行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的职业高中、中专等高级中等学校。 六、本规定自2004年秋季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