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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鹏宇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法律法规定期更新记录识别办公室更新频次半年审核安全生产委员会识别日期2011.1.1批准张春辉更新日期2011.7.1法律法规更新记录序号名 称发布日期识别日期更新日期适用条款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12-042011.1.12011.7.1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森木。2. 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修正)2000.7.82011.1.12011.7.1第一、二、三、四章3.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7.1待添加的隐藏文字内容22011.1.12011.7.1第16条4. 中华人民共和国
2、劳动法1994.7.152011.1.12011.7.1第一章4、7,第二、三、四、五、六、七、八章5.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3.152011.1.12011.7.1第1、2、3、4、5、6、7、9、12、12、17章6.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12.292011.1.12011.7.1第二、三章7.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12-262011.1.12011.7.1第十三条 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第二十四 产生环境污染和其它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它
3、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第二十五条 新建工业企业和现有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应当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采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8.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2003.7.12011.1.12011.7.1第十二条 排污者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缴纳排污费:(一)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
4、保护法规定,向大气、海洋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二)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加倍缴纳排污费。(三)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没有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或者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四)依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超过国家环境噪声
5、标准的,按照排放噪声的超标声级缴纳排污费。排污者缴纳排污费,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9. 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1999.10.12011.1.12011.7.1第十三条排污单位所在地环境保护局应根据排污单位的行业特点、环境管理的需要、排放污染物的类别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排污单位在对其污染物排污口、污染处理设施进行定期监测时,应监测的项目、点位、频次和数据上报等要求。不具备监测能力的排污单位可委托当地环境保护局所属环境监测站或经环境保护局考核合格的监测机构进行监测。10.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1992.10.12011.1.12011.7.1
6、第六条排污单位申报登记后,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排放地点、排放方式、噪音源种类、数量和噪声强度、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或者固体废物的储存、利用或处置场所等需作重大改变的,应在变更前十五天,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变更申报手续,征得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填报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发生紧急重大改变的,必须在改变后三天内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发生重大改变而未履行变更手续的,视为拒报。11. 环境标准管理办法1999.4.12011.1.12011.7.1第五条环境标准分为强制性环境标准和推荐性环境标准。环境质量标准、污
7、染物排放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执行的其他环境标准属于强制性环境标准,强制性环境标准必须执行。强制性环境标准以外的环境标准属于推荐性环境标准。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环境标准,推荐性环境标准被强制性环境标准引用,也必须强制执行。12. 环境保护条例1998.122011.1.12011.7.1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保护城市水源和防治城市水污染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建设和完善城市排污管网和污水处理厂,对工业和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做到达标排放,逐步改善城市内河水环境质量。向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大气污染,严格控制粉尘
8、排放,加强对工业废气、机动车尾气、恶臭等有毒、有害气体排放的监督管理。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周围环境受到污染。不得超标排放工业废气、粉尘、烟尘、恶臭和机动车尾气。禁止在市区人中集中地区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它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在其他区域焚烧的,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八条对产生噪声和振动的机械设备、机动车船、航空器以及其他噪声源,应当采取消声防振措施,其噪声和振动的排放,必须符合排放标准。禁止夜间及午间在居民区、文教区、疗养区从事产生噪声、振动超标排放的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饮食娱乐、商业服
9、务等各种活动。建筑施工及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在夜间及午间作业的,必须经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予以公告,接受群众的监督。第十九条城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必须对工业、建筑等固体废弃物和生活垃圾逐步做到分类收集、综合利用和无害化集中处理。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指定的地点倾倒固体废弃物和生活垃圾。采取以填埋方式处理的,必须建有有效的防水层;以焚烧处理的,必须配有消烟除尘设施,做到达标排放,防止产生二次污染。13.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1987.3.202011.1.12011.7.1第五条 环境保护设计必须按国家规定的设计程序进行,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审制度,执行防治污染及其它
10、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14.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11.292011.1.12011.7.1第四条 凡从事对外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制度;执行防治污染及其它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凡改建、扩建和进行技术改造的工程,都必须对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原有污染,在经济合理的条件下同时进行治理。建设项目建成后,其污染物的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法规。15.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2002.2.12011.1.12011.7.1全部条款16.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9.12011.1.12011.7.1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3.1.12011.1.12011.7.1第十九条企业在进行技术改造过程中,应当采取以下清洁生产措施:(一)采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原料,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原料;(二)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
12、物产生量少的工艺和设备,替代资源利用率低、污染物产生量多的工艺和设备;(三)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废水和余热等进行综合利用或者循环使用;(四)采用能够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防治技术。第9、16、17、18、24、21、28、30、31、32、33、52、57、62、63、64条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38-20062007.7.12011.1.12011.7.1全部条款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6.12011.1.12011.7.1第五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
13、检举。污染危害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第10、20、24、29、33、35、36、43、48条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3.202011.1.12011.7.1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必须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提交排污申报登记表。环境保护部门收到排污申报登记表后,经调查核实,对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国家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指针的,发给排污许可证。第十条 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在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时,应当写明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原因及限期治理措施。第4、
14、19条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护法1993.8.12011.1.12011.7.1第二十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必须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对造成的水土流失负责治理。本单位无力治理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治理,治理费用由造成水土流失的企业事业单位负担。建设过程中发生的水土流失防治费用,从基本建设投资中列支;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水土流失防治费用,从生产费用中列支。22. GB 89781996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998.1.12011.1.12011.7.1GB 89781996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I级PH值:6-9色度(倍)40(倍)CODCr100 mg/L SS70 mg/L23. 中华
15、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BG8978-19962006.2.52011.1.12011.7.1第4.2.1.2款,表424.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2003.7.12011.1.12011.7.1第6、12(2、3)、15、16条25. 地下水质标准GB/T14848-931993.12.302011.1.12011.7.1全部条款26.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2002.6.12011.1.12011.7.11.4.5.6.7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4.12011.1.12011.7.1第十五条 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
16、,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第十六条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它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第十七条 产品应当采用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易消纳的包装物。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可以回收利用的产品包装物和容器等回收利用。第十九条 对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第二十条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
17、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28. 关于推行清洁生产的若干意见1997.4.142011.1.12011.7.1第十九条 企业在进行技术改造过程中,应当采取以下清洁生产措施:(一)采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原料,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原料;(二)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工艺和设备,替代资源利用率低、污染物产生量多的工艺和设备;(三)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废水和余热等进行综合利用或者循环使用;(四)采用能够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防治技术。第9、16、17、18、24、21、28、30、31、32、33、52、57、62、6
18、3、64条29.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1999.10.12011.1.12011.7.1第十九条 企业在进行技术改造过程中,应当采取以下清洁生产措施;(一) 采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原料,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原料;(二) 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工艺和设备,替代资源利用率低、污染物产生量多的工艺和设备;(三) 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废水和余热等进行综合利用或者循环使用。(四) 采用能够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针的污染防治技术。第二十条 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应当考虑其在生命周期中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优先选择无毒、无害、易于降解或者便于
19、回收利用的方案。企业应当对产品进行合理包装,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性废物的产生。30.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3.152011.1.12011.7.1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
20、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31.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08.6.62011.1.12011.7.1第16条32.危险废物储存及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2002.7.12011.1.12011.7.1第4、5、7、10、12条33.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19961996.8.
21、12011.1.12011.7.1第4、5、818、2025、2732、35、38、41、42、45、48、505334.危险废物储存污染控制标准BG 18597-20012002.7.12011.1.12011.7.1HW08、HW12、HW4235.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BG12463-20092010.5.12011.1.12011.7.15.7.836.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储存、处置厂污染控制标准BG18599-20012002.7.12011.1.12011.7.1全部条款37.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9.12011.1.12011.7.1全部条款38.中华人民共和国
22、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1991.7.12011.1.12011.7.1全部条款39.GB16297-1996大气污染综合排放标准1996.12.62011.1.12011.7.1全部条款4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961996.10.12011.1.12011.7.1第四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采取防治污染的措施。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二十八条 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确需排放的,应当经过净化处理,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人口集
23、中地区焚烧沥青、油毡、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它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特殊情况下确需焚烧的,须报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对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应当采取治理措施。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汽车,不得制造、销售或者进口。具体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5、19、20、32条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1998.1.12011.1.12011.7.1第四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必须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企业的生产建设计划和技术改造计划。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
24、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第七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对经验收投入使用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应当加强管理、定期检修或者更新,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第22条42.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761.1-931994.5.12011.1.12011.7.1全文4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159-20042004.12.12011.1.12011.7.1全文44.锅炉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139-20022002.3.12011.1.12011.7.1第4.1二类45.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2002.1.12011.1.12011.7.19表2
25、级无组织排放46.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1990.11.92011.1.12011.7.1第1.2.1、1.2.3条、类、类47.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008.10.12011.1.12011.7.1全部条款4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11.12011.1.12011.7.1全部条款49.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9.12011.1.12011.7.1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五条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
26、的义务。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第一章二、五条,第二章九、十一、十四、十五、二十一条,第三章三十条,第四章三十一条,第五章四十三条50.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2.5.12011.1.12011.7.1第二十九条 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说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第三十七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活动期间,应当通过张贴图画、广播、闭路电视等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51.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1990-04-101990-04
27、-102011.1.12011.7.1全部条款52.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2009.12.12011.1.12011.7.1全部条款53.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8号令)2006.9.22006.10.12011.1.12011.7.1全部条款54.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2007.5.292011.1.12011.7.1全部条款55.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住房和城建部2009.10.1)2009.10.12011.1.12011.
28、7.1相关条款56. 储罐区的火堤设计规范GB50351-20052005.7.12011.1.12011.7.1全部条款57. 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3097-20002000.10.12011.1.12011.7.1全部条款58.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2005.10.12011.1.12011.7.1全部条款59.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52006.12.12011.1.12011.7.1全部条款60.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1992.12.12011.1.12011.7.1全部条款61. 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
29、GB11651-891990.4.12011.1.12011.7.1A01、a02、a03、a085、a06、A07、a08、a09、a11、a15、a17、a18、a21、a22、a23、a24、a26、a35、a36、462.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2008.12.302011.1.12011.7.14.1.6、4.1.8、4.1.9、4.2.12、4.4.6、5.1.3、5.2.1、5.2.7、5.2.16、5.2.18、(2、3、5)、5.6.1、6.2.6、6.2.8、6.3.2、(1、2、4、5)、6.3.6、6.4.1(2、3)、6.4.2(6)、6.4
30、.3(1、2)、6.4.4(1)、6.5.1(2)、6.6.3、6.6.5、7.1.4、7.2.2、7.2.16、7.3.3、8.3.1、9.3.8、8.4.5(1)、8.7.2(1、2)、8.10.1、8.10.4(1、2、3)、8.12.1、8.12.2(1)、9.1.4、9.2.3(1)、9.3.1条(款)63. 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 13690-921993.7.12011.1.12011.7.1全部条款64. 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GB6944-20052005.11.12011.1.12011.7.1全部条款65.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549号令2003.6.1)2009.5.12011.1.12011.7.1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七章66. 安全标志使用导则GB16179-19961996.10.12011.1.12011.7.1相关条款67.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能源部1991-3-181991.9.12011.1.12011.7.1全部条款68. 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交通部2004.9.18)2004.9.182011.1.12011.7.1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识别:办公室 审核:生产技术部 批准:张春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