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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党费收缴制度一、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党员应尽的义务,党员应自觉交纳党费。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收入为计算基数,按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规定的比例交纳党费。二、医院党组织年初核定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年内一般不变动。年内工资晋档、职务晋升、岗位变动以及普调工资的,待下一年度重新核定计算基数。三、党费实行按月交纳制度,支部组织委员或党小组长负责党费收缴工作,如有工作变动,必须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四、党支部应严格执行上级党组织党费工作台账和党费证管理制度,党员交纳党费时,收款人在台账当月“实交”栏如实填写交纳党费数额,交款人在“签字”栏签字确认。收款人同时在交款人的党费证上如实填写有关内容。五、每月初党员本人应主动向党支部缴纳当月党费,如因公外出或本人按月缴纳党费有困难时,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六、新党员应从上级党组织批准为预备党员的那个月起开始缴纳党费。如果原是共青团员,当月已经交了团费的,可从下一月开始缴纳党费。七、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八、党费收缴登记入帐,定期公布。一般支部每半年向支部大会公布一次,党委每年向全体党员公布一次。九、本制度以外的其他情况,按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