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重庆市永川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docx(21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重庆市永川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政府投资管理,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重庆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118)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使用区级预算安排的政府性资金进行政府投资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政府性资金包括:(-)区级、镇级财政预算内投资资金;(二)专项建设资金;()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四)国家主权外债资金;(五)区、镇人民政府以各种方式筹集的债务资金;(六)
2、转让土地使用权等国有资源(资产)取得的资金;(七亍政事业性收费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对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和市级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本区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统筹平衡、公开透明的原则。第五条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O区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
3、。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第六条政府投资资金按照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第七条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管理制度。本区通过编制五年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规划等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加强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储备。第八条区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工作的
4、领导,建立重大项目调度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区发展改革委履行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定政府投资项目。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水利、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卫生健康、能源等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政府投资管理相关工作。区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安排,项目结(决)算审核,办理资金拨付,依法对相关财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区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监督。第二章政府投资决策第九条区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
5、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第十条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或者经批准的专项规划,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建议储备名单。区发展改革委根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议储备名单,统筹编制五年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第十一条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五年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每年滚动编制本行业政府投资项目三年建议规划。区发展改革委在汇总政府投资项目三年建议规划基础上统筹编制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规划,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国家、市级安排部署或者区政府依法决策新增的项目,可以直接纳入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规划。第十二条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对列入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规划的项
6、目涉及的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用地、环境准入等建设条件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报送区发展改革委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第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根据项目建设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对已经纳入五年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或者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规划的项目,符合重庆市永川区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永川府办规(2021)1号)管理要求的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
7、会同区财政局提出安排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建议,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十四条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二)1以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初步估算和资金筹措方案;(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初步分析;(四)其他事项。第十五条项目单位向区发展改革委申请批复项目建议书时,应当提交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资金来源证明以及国家、重庆和我区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六条按照国家和市政府规定的审批权限,需由国家或市发展改革委审批的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转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第十七条区发展改革委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时应对项目招投标方式进行核准,无法在项目建议书审批
8、时进行核准的项目,应在下达投资概算前进行核准。第十八条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信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也可由项目单位自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全面分析论证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提出投资估算并对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作出说明。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大纲要求,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拟采取政府和社会合作(PPP)模式建设的项目,项目在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对融资方案进行专章编写,融资方案经审定后,可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一同审批。第十九条项目单位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时,应
9、当向区发展改革委提交以下材料:(-)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申请书;(二)按照规定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自然资源局部门出具的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二十条区发展改革委按规定征求区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和重庆规定的审批权限,需由国家或市发展改革委审批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区发展改革委初审后负责报批。第二十一条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可合并审批,但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除外。第二十二条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区发展
10、改革委依法选择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需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争取上级资金补助的项目或涉及环境容量、公共安全的项目必须进行评估。第二十三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后,项目单位应依法委托具备概算编制能力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需要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在未获得可研批复前,行业主管部门不得对其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第二十四条列入区政府三年滚动规划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在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办理选址意见和用地预审时,区发展改革委可以同步开展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涉及国家事权、资金待安排等原因导致可行性研究报告暂时无法审批的,可出具“可行性研究审查意见”作为后续开展论证、办理手续的技术要件
11、。第二十五条初步设计应当明确项目的主要材料、设备规格、技术参数和投资概算等,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且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等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能源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初步设计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区发展改革委对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进行核定,作出投资概算批复。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应当同步办理、并联审核。投资概算核定后,项目施工图实行限额设计,不再进行项目预算评审。第二十六条申请初步设计概算审批,项目单位应向区发展改革委提交以下资料:(-
12、)初步设计概算审批申请文件;(二)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初步设计文件及工程概算书;(三)行政主管部门关于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意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七条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区发展改革委报告,区发展改革委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第二十八条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纳入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规划的项目;(二)部分扩建、改建项目;(三)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四)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
13、、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前款第三项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的具体规定,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国家对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九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发展改革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开展政府投资项目规划、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编制和政府投资项目调度监管等。区发展改革委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
14、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第三十条国家或者市级政府投资资金以直接投资或者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投资概算由区发展改革委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定或者转报,初步设计按照相关规定审批。其他政府投资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能源等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权限审批。国家对审批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一条国家和市级给予区县财政支持的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区发展改革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区发展改革委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或者转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二条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15、手续。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具体领域、范围,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三章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第三十三条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根据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年度工作任务,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第三十四条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投资概算已经核定;(二)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三)区委、区政府决策,需要实施的项目;(
16、四)列入行业主管部门规划的项目。(五)区委、区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十五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按照下列规定编制:(-)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向区发展改革委报送下一年度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建议;(二)区发展改革委统筹研究各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计划建议,与财政年度预算衔接平衡后,会同区财政局拟订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报区政府审定;(四)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经区政府审定后,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联合下达。第三十六条各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对项目单位分解下达项目建设计划。市级政府投资资金给予区财政支持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对照补助标准
17、,细化落实建设任务,分解下达年度建设计划。第三十七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区发展改革委应当组织拟订调整方案,报请区政府审定。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八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下达后,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计划执行的组织调度和评价,根据需要可以对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项目的督导推进,指导项目单位做好设计、征地拆迁、施工招标等开工准备工作,督促项目单位按照规定时间开工建设。项目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接受区发展改革委、各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18、第三十九条区财政局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第四章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第四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当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决算的原则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推进项目实施,严禁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因地质、水文、技术等需调整工程内容、变更设计的,应在实施前履行工程变更报批手续。未履行报批手续擅自实施的,财政不予拨付资金,审计不予认可,由此造成投资失控、工程价款结算纠纷、工期延误等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四十一条政府投资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承
19、担项目主体责任。项目单位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管理、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负责的项目管理制度。项目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提出项目法人责任制实施方案,区发展改革委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对项目法人予以明确。第四十二条项目单位为国家机关或者事业单位的公益性项目应当实施建设管理代理制,建设管理代理机构代行项目单位职责。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建设管理代理制实施方案,区发展改革委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对建设管理代理情况予以明确。第四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国家以及本市有关规定实施工程建设招标投标
20、管理和工程监理,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经济社会效益保证项目建设质量。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以及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等依法必须招标的,应严格按照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的规定执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必须进入区公共资源事务中心,并接受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四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覆盖咨询、设计、招标、施工、监理等全过程的合同管理制度,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转让、终止等进行监督管理,项目单位应将签订后的正式合同报招投标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第四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监理制。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并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设
21、备材料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设备监理合同以及工程施工合同,按照“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对工程进行监理。第四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国家规定应当审批开工报告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规定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第四十七条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推行投资决策、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范围包括可行性研究、概算编制等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和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等。鼓励重大政府
22、投资项目单位委托第三方设计单位开展设计优化评审。探索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设计与投资控制结果挂钩奖惩机制O第四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项目,专业工程需分包的,应由项目单位按规定程序报批,依法应公开招标的,必须公开招标。第四十九条项目单位应建立和完善施工现场管理制度,强化施工现场管理,相关责任落实到人。工程管理中,应明确现场责任领导、责任人员。签证等影响造价的事项,实行“双签制度”,即由现场责任人员初审,责任领导复核签字。在工程管理中,应按相关规范要求,做好档案及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项目单位现场管理人应严格履行对施工、监理到岗履职的考核监督、停复工管理等职责。第五十条
23、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信息现场公示制度。项目单位负责,将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责任人员以及违规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在工程现场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第五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第五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定结算程序开展资金结算,对具备条件的项目,财政资金应当采取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办理支付。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第五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批复的
24、概算总投资。因国家政策调整、工程材料、劳务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据实提出工程建设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并按照永川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办法(永川府办规20212号)文件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和投资概算核定部门重新审查,由原审查单位出具是否同意概算调整的审查意见。第五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五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组织验收。参与验收人员在验收意见书上签字,并对验收质量和结论负责。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支付工程尾款,不得办理竣工决
25、算,不得交付使用使用单位不得接收。第五十六条对竣工验收通过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以施工合同为基础,充分应用过程结算所形成的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进度款支付等文件,认真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竣工财务决算办理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第五十七条项目单位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后,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应经项目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项目单位对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第五十八条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单位应按照重庆市永
26、川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审核管理办法(试行)(永川府办规20214号)规定要求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向区财政局申请结算审核,项目结算审核结果是财政部门安排项目资金预算、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的重要依据。第五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依法应当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相关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实施建设管理代理制的项目,建设管理代理机构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将资产使用权移交至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接管并对项目设施进行管护,避免建管脱节。第六十条区发展改革委或者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
27、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十一条区发展改革委、各行业主管部门等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六十二条区发展改革委、各行业主管部门、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在编制政府投资项目规划、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审批或者转报资金申请报告等政府投资管理活动中,区发展改革委、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协作,建立分级分类沟通机制,促进政府投资决策更加科学、合理。第六十三条项目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28、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三)配合区发展改革委、各行业主管部门、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的监督检查。第六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规划、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依法公开。第六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二)对不
29、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五)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第六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二)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三)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第六十八条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30、分:(-)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七)未按照规定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八)未按照规定实施项目法人责任制和建设管理代理制;(九)未按照规定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或者财务决算手续;(十)未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第六十九条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
31、、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七十条专业机构、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有重大疏忽情形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并将违法情况纳入信用管理。第七十一条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其他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七十二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政府投资,是指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二)直接投资,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投入非经
32、营性项目,并由政府有关机构或其指定、委托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作为项目单位组织建设实施的方式。(三)资本金注入,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作为经营性项目的资本金,指定政府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权益,项目建成后政府投资形成相应国有产权的方式。(四)投资补助,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适当予以补助的方式。(五)贷款贴息,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使用贷款的投资项目贷款利息予以补贴的方式。第七十三条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购置房屋、大型装备设备,进行装饰装修、大型维修改造,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使用由政府负责偿还或者提供还款担保的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外国主权基金等法律、法规规定资金的项目,按照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国家和本市对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X月X日起施行,试行一年。原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永川府发201719号)同时废止。